我朋友去年卖淫被抓猛鬼收容系统教育半年。今年又被抓拘留十五,拘留完十五天又会不会猛鬼收容系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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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没有嫖到被抓怎么处罚
  导语: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以下嫖客没有嫖到被抓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吧。文章仅供大家的参考!
  嫖客没有嫖到被抓怎么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正常情况下,处以罚款。也可以选择拘留。
  一、在劳教废除前:可以劳教6个月到2年!
  19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里面明确提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其实就是劳教!
  二、现在对嫖娼的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以前,第一次卖淫、嫖娼被抓的,一般处以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特别是 对卖淫的,一般是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
  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对于卖淫、嫖娼的,只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现实中公安抓到嫖娼的,一般只是罚款了事(不是500元而是5000元!),但不等于不可以拘留。
  相关内容延伸:
  卖淫嫖娼的认定标准:
  1、原来是否认识。分开审讯,比如:对方的姓氏小名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证明人。
  2、有无现金、物品、与性的交易行为。
  3、这一般都是举报的。或者是大检查碰到的。很容易判断的。
  卖淫嫖娼的处罚: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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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因为卖淫被收容教育6个月是犯罪吗?能不能保出来?-问法知道-问法网法律咨询热门关键字: 当前位置&#&#&#问题详情精华问答分享到:问题:因为卖淫被收容教育6个月是犯罪吗?能不能保出来?|人气:我的一个女性朋友在北京卖淫,结果被抓了,先是拘留了15天,后来拘留时间到了以后又要被收容育养6个月,这个可以给她取保候审让她出来吗?回答你好。
你朋友因卖淫而被拘留15天是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 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的场所。
收容教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2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场所为收容教育所。
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处理措施。因此对于收容教养不能取保候审。相关精华问答回答者:汪亮亮回答者:汪亮亮回答者:yulan回答者:姜可天回答者:朱幸坤回答者:钟静回答者:宋秀芬回答者:谢才英回答者:彭彦最新精华问答地区:北京 - 东城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海淀区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团桂路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温阳路25号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沙岗村6号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收容遣送告别了历史舞台。“收容教育”还好好地活着。
上世纪诞生的收容教育制度,对嫖娼卖淫人员强制劳动,期限六月至二年。
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娼卖淫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专题标题看似问的是,性交易者应受何等程度处罚。
实质我们在关心:如果新法诞生,旧法不止,我们听谁的?
  最近,在网上风行一篇《》的博客文章透露出了其中的猫腻,作者称,他的一位朋友在某地嫖娼被抓,为了将他捞出来,作者经过曲折经历,终于在花费了12万多元后,在某收容教育所将朋友带出来。我们无从知晓此事真假…
  *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
                   
  * 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从“决定”到“办法”,收容教育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处理行为呢,它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看,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教育措施”,而从它的设立目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方式看,它与目前的劳动教养有更多的相似性,且收容教育也不是为促使当事人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采取的中间措施,因此,它更像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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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不是法律;
  2、却能限制人身自由。
  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理应失效。
  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了罚款、拘留外再进行“收容教育”,也违背了行政法的“一事不两罚”的原则,是两重处罚。
  《宪法》第37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上,“收容教育”没有走宪法核准的程序,是违宪行为。
  这种行为是属于“无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对他人、社会造成直接和重大的影响,要知道,即使是构成犯罪的故意伤害,如果致使他人轻伤,那也只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实践中往往判处缓刑。难道两个不道德的男女进行了一个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社会危害性会超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
  从我国法治进步的趋势看,“收容类”强制措施和处罚是逐步取消的,主要包括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收容审查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已经明确废除。而收容遣送也于2003年的强烈谴责和质疑声中落幕。至于劳动教养虽未被明确废除,但也不会长久……[]
  由于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不需要司法审查,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督,阳光无法透入。因此给个别不法警察带来发财机会。“收容教育”成为个别警察敛财的工具当不是空穴来风。事实上,不合理的制度加上程序上的不健全,迟早会成为某些掌权者的牟利工具。[]
你认为“收容教育”制度?
你有不太好的朋友因性交易被抓吗?
你觉得本期专题质量如何?
不错,会继续关注今日话题
尚可,看后有些收获
无聊,浪费我的时间
很烂,看后想痛扁编辑
欢迎赐教于“”
本期责编: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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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友问道:你在为嫖客说话吗 你想培养更多的准嫖客?!一网友答:这是法律问题,伪道士走开。
  我们想对前一位网友说:如果就因为你不嫖,你就能容忍法律有说了不算的时候,那么说不定哪一天,当你指望别的法律替你讲话时,你指望的某法律也爱莫能助。
许多研究指出,“钱不过手”会导致冲动消费。
传销之恶,每年都谈。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传销也有门派之别。不管陷入暴力,还是堕入柔情,都是不可测的万丈深渊。
做不出奇葩作业,使孩子眼中父母威望过早丧失,这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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