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池利息计算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交,还是按同期贷款利率交

年息4%? 别信!实际利率惊人 贷款理财更是坑人_个人贷款_贷款攻略 - 融360
公积金政策
年息4%? 别信!实际利率惊人 贷款理财更是坑人
  受2014年11月以来央行连续六次降息的影响,银行连创新低。近期,网易财经走访银行发现,银行客户经理提出的无抵押信用贷年息已达4%,这看起来比一些银行理财的年化收益率还低。但在进一步了解这种贷款的还款方式后网易财经发现,实际的贷款利率远高于宣传中的4%,达到7.6%之多。
  以日按4%的年利率贷款3万元一年为例,银行给出的还款方式有两种:一是每月偿还,首月在本金基础上还完所有利息;二是每月偿还等额本金,首月在发放贷款时扣取全年利息。二种还款方式一年累计下来需要偿还的本息和是30000*(1+4%)=31200元。
  (图:还款明细表,以1月1日起年息4%贷款3万元一年为例)
  如果投资者配置年化收益率7%的,按照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和的偿付规则,一年累计下来得到的本息和是3%)=32100元。
  表面上看,根据这两个计算,如果把银行的贷款拿去理财,一年能赚900元,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除去利率的差异,贷款和理财最大的不同在于还款方式:银行贷款给客户,客户每个月需返还给银行一笔钱,银行的钱实际上并未借够一年;而客户把钱交给银行理财,银行一次到付本息,客户的钱在此期间是足额使用的。贷款中的银行比理财中作为的&借款方&的客户拥有更多的时间价值,实际利率应加上这部分时间价值。网易财经用利率函数RATE函数再次计算,得到实际利率7.6%,高于理财产品的7%。也就是,年贷利率4%的贷款不能用年化收益7%的理财产品赚回来。
  由于还款方式的差异,表面上4%的年贷利率实际对应7.6%,几乎翻了一倍。虽然从结果上看似乎能赚到钱,但在还款过程中客户每个月都要负债,从别处挪钱还款,从流动性角度考虑,这种方式不太可取。此外,查询银率网可知,目前各机构的消费贷利率大多高于4%,在理财产品收益率日益下滑的背景下,想要依靠贷款理财赚钱也就更加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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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统贷统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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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贷统还资金是由政府统一对外借款,这些资金或由国家集中使用,或者投放给地方政府和企业,借款本息由政府负责偿还。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贷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贷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贷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回答者:x***2 |
做虚拟吧,您所提的要求全部符合
在您还没有好的货源和成熟的运作经验的情况下,虚拟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虚拟投资小,风险低,操作简单,信誉提升快不需要自己进货,最重要的是全程有人教有人带,这会让新手朋友少走许多弯路,好的上家等于成功的一半这句话一点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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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x***1 |
农村电网改造不需要农民直接出钱,国家对农村电网改造的资金投入作了如下规定:1,贷款投资:农网改造投资采取一省一贷和一省两贷两种投资体制。其中:一省一贷是以省电力公司为单一的贷款和投资主体,以“统贷统还”方式,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全省的农网改造投资和还贷,包括向未与省电力公司建立资本纽带的趸售代管县供电企业的投资;一省两贷是省电力公司和省政府下属的地方投资主体分别作为贷款和投资主体,负责各自供区的农网改造,其中地方投资主体负责未上划或代管部分的地方电网投资;省电力公司统一负责代管县供电企业的投资。陕西、山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吉林7个省属于一省两贷。2,电建基金还贷 :为解决一、二期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台政策,将原“2分钱”电建基金取消后的电价空间,改为用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具体征收方式为:一省一贷的省份直接并入销售电价;一省两贷的省份作为农网还贷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返还后作为补贴收入。由于按规定对部分电量进行了减免,“2分钱”的实际征收水平为1.58分/千瓦时。
回答者:g***0 |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关于统借统贷发生的利息到底在处理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对有关统借统贷的文件进行疏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统借统贷的利息的税务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地方政府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号)规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根据国税函[号文规定,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八条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   1、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所得税处理   (1)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   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   三是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   (2)统借统贷不受财税[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进行了原则性地界定。根据该条规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其中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方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债务实质的债权性投资。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因金融工具日益繁多,实施条例对债权性投资的界定比较宽泛,因此企业应更关注投资实质。间接债权投资的第(1)种情况主要是指关联委托贷款;第(2)种情况主要是指关联方担保贷款。而情况(3)主要是指名义上不称为借款,但实质属于负债性质的情况,如购买关联方发行的可转换或者股权等。而关联方之间的统借统贷虽从名义上看属于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但从实质上看还是属于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并且没有被列入关联方间接债权性投资的范围。因此,统借统贷不属于关联债权投资,不受财税[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2、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回答者:g***9 |
问题描述:
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中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请问:一般房地产企业集团总部都有一个资金池功能,如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分摊给集团总部,由集团总部统筹安排给其他成员公司使用,这种情况是否适用该条规定。
问题答复: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下,税收政策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纳税处理规定。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对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做了相应规定,如:《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号)规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根据国税函[号文规定,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话题——国税函[号文件执行效率问题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 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 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 第八条“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 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分摊使用,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其利息支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准予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借款金融机构实际借款利率合理分摊的利息。二是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三是资金使用限于集团内部各企业使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欢迎您再次提问。
回答者:g***6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第06版:金融产品
国际金融报
往期回顾 &
小心资金池漏税(税&世界)
国际金融报
  2011年,H集团公司在全国有十几家子公司和分公司,集团公司为了有效利用资金,并加强集团财务管控能力,在L银行建立了资金池,以一个资金量最大的子公司作为龙头,建立统管账户。纳入资金池的子公司每月20日前上报下个月需要的资金量以及具体到每周的资金使用计划,同时还要汇报预计流入资金量。集团会根据下属子公司的计划来统一管理资金,子公司超过限额的资金会划到资金池中,而子公司若短期内需要使用资金时,也可通过资金池进行短期融资。向资金池借款,需按照约定利率向龙头企业的统管账户支付利息,而从子公司账户上划进资金池的资金也按照约定利率收取利息。但这些利息收支都只有集团内自制结算单据,龙头企业也据此支付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收到的利息,也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当然也有特例,集团内个别亏损的子公司,由于要发放员工工资和支付基本社保费用,从资金池中借贷的资金,作为集团特批,并未计算其利息。  2012年4月,H集团在进行年报审计时,会计师对集团资金池资金划转利息问题提出异议:这部分利息不仅仅要合并入应纳税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而那些亏损的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但龙头企业必须计算利息,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此,集团财务总监K先生有点不能理解。  其实在我国,企业是没有对外发放贷款的资质的。但是由于银行嫌贫爱富的本质,贷款手续又繁琐无比,因此很多集团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在集团内进行了各种融资“自救”计划,资金池是“自救”方式之一。当然,是不是能经营放款是银监会的管辖范围,而税法只管企业间如果进行了资金拆借,需要怎样交税。  按照我国税法,企业间发生资金拆借行为,应视为发生贷款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5%的营业税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同时,合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子公司支付利息时不能仅凭集团内部结算单据就作为税前列支凭证,收到利息的企业需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归地税局管)申请代开营业税发票,支付利息企业才能据此在税前列支财务费用。  H集团内有的子公司由于自己有能力,可以从银行取得低息贷款。有的子公司放在资金池内由集团统一管理,而有的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指令,直接划到个别子公司,并不收取利息。这种情况虽然在实际业务中时有出现,有学生说:我们是兄弟公司,借钱当然可以不收利息。同时,如果企业一面向银行贷款,一面又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则银行贷款中与借给关联方金额相同的资金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举例来说,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然后无偿借给关联企业B公司600万元,则600万元的利息不能作为成本在甲企业税前列支。  那么关联企业间借款如果不收利息会如何?问题是,我国税法要求,关联交易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计算并缴纳税金。兄弟公司间资金拆借可以不收利息,但是不能把国家的税金也豁免了。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上例中,甲企业可以不收B公司的利息,但是这600万元:借款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必须按照5%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金,同时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既然甲企业已经缴了税,而B公司却因为没有取得合法凭证不能作为成本而税前列支,这就有点不经济了。因此,建议企业还是去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营业税发票给借款企业作为成本列支来得更划算。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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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企业最适合的资金管理模式时间: 来源:学术堂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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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4.1】选择企业最适合的资金管理模式&
【结论/参考文献】
  第四章 构建物流企业的资金管理机制
  每一种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都有其各自的价值,不能简单地说某一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是最好的。实际应用中,如资金管理能保障企业集团均衡发展和高效运转,就可以确认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模式。
  第一节 选择企业最适合的资金管理模式
  企业集团在选择适合自己的资金管理模式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发展阶段、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组织架构、企业的分布及规模、公司数据信息化水平、银企合作关系以及企业文化&等因素,同时结合集团战略发展的要求。
  资金集中管理也是渐进式发展的,随着企业发展到不同的阶段,结合各自业务的特点,不同的企业也会选择不同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的内部及外部环境对资金管理模式作适当的调整。当集团总部的控制力度加强,总部的资金管理目标能落到实处,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资金管理模式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近年,各大银行允许境内注册企业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外币资金池&业务。跨国企业利用境内外资金池连通的便利条件,可以实现集团内企业境内、境外自有资金集中调度、实现统一使用。不仅增强了境内外资金的流动性,还可以实现集团内的企业融资。这既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又实现了集团资金的共享共用。
  一、自贸区人民币、外币资金池搭建
  (一)政策介绍
  2013 年 8 月,在上海浦东批准并设立了中国第一个自贸区。为了加大对跨境投资贸易的金融支持, 2014 年政府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发〔2014〕22号)(以下简称 22 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4〕26 号)(以下简称 26 号文),分别对自贸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推出了具体的政策并制定了细则进行规范。2014 年 4 月 25 日,外管局在颁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会发[2014]23 号),2014 年 11 月 2 日颁布了《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号),落实了全国范围的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的管理细则。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这些出台的政策法规中,值得注意的是自贸区内人民币、外币双向资金池。
  即跨国企业将在自贸区内注册企业开立的账户作为公司主账户,实现境内外人民币或外币资金池内资金的双向流通,对集团企业内部各成员的人民币、外币进行集中和统筹管理,从而成为提升集团企业资金营运、管理效率的一种方法。22 号文,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有利和宽松的条件。
  首先,对资金池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明确只要是区内企业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连接纽带,如由母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的成员组成的跨国集团公司,同时取消了对集团公司的规模和准入成员的规模设定硬性指标限制。这种限制的取消,不仅扩大了使用者范围,同时也加大了企业选择成员的灵活性。
  其次,对资金流来源总的限定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不对资金流的规模进行限定,使得企业能更大程度地利用其境内外的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由于没有对资金流流向原因提出控制,专户的资金可以在进入资金池的成员企业账户之间无背景流动,也可以与境外的成员企业账户实现自由划转。使得资金池内成员企业盈余资金共享,减少银行融资及利息支出,降低集团综合融资成本,给企业集团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最后,对于资金的用途,规定为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为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体现自贸区建设的主旨。
  26 号文,是针对跨境外币双向资金池业务的,它同样没有对资金池主体的规模和准入进行限定。在资金池使用上,和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比较,其对外汇业务进行了细化,主要分为八大业务: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经常项下轧差净额结算、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区内)、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外汇资金境内归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境内外资金互通和集中结售汇。通过上述业务,集中使用和管理企业外汇,可以提高境内外资金使用率和收益率;对外债和对外放款的集中,可以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26 号文还放宽了对外放款额度,由原先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的 30%提到 50%,降低了境外使用境内资金的成本,为集团企业建立全球资金管理中心,创造了优良的条件。
  综上目前自贸区的资金池政策,扩大了跨国公司总部资金集中营运管理试点企业范围,简化了流程,深化了金融改革,促进了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由此可见,自贸区内人民币、外币双向资金池的搭建,从企业自身经营和发展考虑,是势在必行的。
  (二)双向资金池的政策与公司实际经营的结合
  J&H 集团由于向全球化方向业务的逐步拓展,使得资金集中管理的需求愈来愈强烈。而自贸区双向资金池的试行,降低了门槛,简化了流程,给了集团带来很好的契机。结合以下方面的分析选择适合集团的最佳资金池模式:
  1、跨境双向人民币、外币资金池的模式,按照归集方式主要分两种:第一种是集团公司以区内企业为核心企业,以其在自贸区内的一个账户作为主账户,该账户兼顾国内资金和国际资金主账户功能,归集和下拨境内外成员资金;第二种是集团企业,以区内企业为核心企业,在区内企业开立两个账户,分别是国内资金主账户和国际资金主账户,分别归集境内和境外成员资金。这两种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国内和国际主账户是否分开开立?在分开开立的情况下,内外资金完全分开,对资金往来更加明晰,便于监督和控制。在不分开的情况下,资金划拨的步骤相对简单。在分开开立的情况下,境外资金在国际主账户归集,虽然要进行外债登记和申报,但不纳入外债额度控制。而未分开的情况下,则要纳入外债额度控制。如果集团或企业在没有外债额度的情况下,导致境外外汇资金境内归集这项业务无法操作。而在人民币资金池下,由于都属于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不纳入外债额度,因此区别不明显。
  可见,从模式本身考虑各有利弊。但对于模式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模式本身,还要考虑企业本身的因素,才能选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模式来。
  2、从企业自身的业务发展来看,随着互联网经济在各行各业的渗透,依靠传统的价格差盈利的方式越来越被日益透明的互联网报价所淘汰,物流企业依靠增值服务盈利的模式已成必然趋势。J&H 集团也无例外,已经逐步开始转变企业的发展战略,侧重于满足国外大型客户在仓储、分装和配送上的个性化需求,从而增加公司的盈利点和盈利面。由于集团大客户均为国际客商,而自贸区是最佳营运平台的设立地,这使得 J&H 集团未来最大资金需求点和最大的资金产出点都将在自贸区。自贸区双向资金池,恰是以自贸区内企业为主账户,连通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这为企业在自贸区进行营运建设,提供强大而便利的资金来源,也优化了 J&H 集团的融资条件。
  3、从企业目前的结算模式来看,由于企业的海运业务主要来源是针对海外客户指定的综合物流服务。因此很大部分的收入,由海外客户支付。而对于这部分业务的结算模式是:境内所有公司将业务汇总至香港总部,然后由总部统一与海外客户结算。之后,香港总部再按照境内各成员企业的实际结算金额与其结算。
  而自贸区双向资金池的建立,可以很好地优化此业务的结算模式,能使资金结算更加快捷,并且资金通过境外账户直接划转到区内主账户,避免了旧模式中先分散再归集的问题,使得资金集中管理的成本下降。
  综上而言,从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结算角度出发,国内和国际主账户并存模式是较优的选择。这种模式对境内外资金分开管理,主账户之间划转灵活,有利于企业加强资金管理明晰化,资金使用管控灵活性大大增强;并且由于最大限度的集合境内外资金,尤其是外币资金,有利于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稳健的资金保障。
  (三)充分运用双向资金池的业务范围
  从双向资金池业务范围看,跨境人民币业务已覆盖所有经常项下和部分资本项下的业务,企业充分运用双向资金池的业务范围,可有效解决集团境内外之间的资金供求不平衡。
  资金池顾名思义强调的就是资金的归集。这里包括了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企业生产经营性和实业投资性资金的归集,还包括外币资金池的境内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境外外汇资金的境内归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具体业务范围的应用:
  1、应收账款管理的收款原则是按照应收账款的收款情况,集团成员企业按日上划资金。但集团在操作上按照业务特点进行细分,对于传统的运输代理业务,由于国内客户比较分散并且结算周期短, 故采取收款由各成员企业自主收取,再按预算上划资金;对境内大客户而言,以人民币结算为主,可以在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外,在区内开立集中收付业务;对海外客户的收款主要是外币为主,在外币资金池下,将由区内外币主账户,统一和境外客户结算或由香港结算完毕后,再打结算款到区内外币主账户。集团成员间结算,可以采取账结进行处理,不实际结算资金,减少资金划转。
  2、资金使用的总体原则是依托企业的付款预算体系,主账户按照各个成员企业对应的预算,按照一定的周期,例如按周(或按日)对子账户进行资金下划,保证成员企业的日常经营。应付账款管理也是按照业务特点,结合付款方式,进行细分。其中涉及增值服务中仓库租赁费、配送服务费、日常耗材等,可以通过人民币的集中收付业务进行,由主账户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结算对应的账款;海外的供应商付款,由外汇主账户按照集中收付业务或轧差业务处理,或通过香港支付或轧差支付后,再和外汇主账户进行结算。传统货运代理业务中的同城托收业务(目前只有上海公司存在该类业务),可设立专门账户,按照预算和历史托收记录,设定余额标准,保证账户资金余额,确保款项及时支付,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其他业务付款,按照总的原则,进行处理;重大的投资付款,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预算概算、验收报告等因素,确保投资项目的正常、健康、有序进行。
  3、加强对企业的收付款集中管理,不仅可以增加资金流动性,更可增加集团整体资金规模和投融资平台的整体效益;通过企业的资金池管理,使得外部金融机构更深刻的体会到企业卓有成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而这些都可以增加与外部金融机构的博弈能力,增加谈判筹码,增强企业在外部融资谈判的主动性,充分降低银行授信和贷款利率水平,从而综合有效降低集团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
  考虑到境外资金贷款的利率与境内相比存在很大的优势,在 22 号文和 26 号文中对境外借款政策也加大了支持。首先,企业可以自主从境外融入资金。其中,企业的融资规模从资本的 100%扩大到 200%(即股东权益合计的 200%,或自有资本的 200%);其次,运用风险转换因子等新的管理方式优化境外融资结构,旨在鼓励企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实体经济;最后,取消了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企业可按照自身资本规模的大小、在核定的规模内,综合考虑期限、币种、融资类别等因素,自主决策以何种方式开展境外融资,如融资期限,以什么币种的融资等等。
  但由于政策只是针对自贸区发展,因此也存在如下限制:融资的主体须是区内企业,并且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融资的使用地,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不过,由于集团未来的投资方向,也是倾向于自贸区,因此,不存在政策上的冲突,可以充分利用境外有利的贷款利率,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二、双向资金池的利弊分析规避风险
  企业建立双向资金池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等。同时为了保证双向资金池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更不能忽视对不利因素的分析和进行风险规避。
  1、国内相关制度尚不完善,自贸区政策也仅出台一年多,对人民币资金池的资金来源还是比较单一,只能是生产经营和投资实业活动的资金,对外币管控的内容和要求,并没有实质改变,只是改变了申报的方式而已。对此,企业需要对数据进行严格的管控,对自有人民币资金的预测和分析,对外汇资金合规性(外汇管理)设定详细和严密的事前规划、事中操作和事后备案。
  2、银行业务系统有待完善。资金池系统是搭建在电子银行平台系统上的。资金操作一经设定,全部由后台电子信息系统自动进行处理。但一些银行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相对较少,稳定性相对较差,其专业程度和资金操作效率也有待提高。对此,在进行银行选择时,要充分论证方案,对资金池的操作和数据归集等对银行做全面的估量,选择最佳的方案和最佳的合作银行。
  3、外汇风险问题,这虽是个外部风险,但完全要靠内部管理来进行解决。企业对外汇的管理,要成立单独的管理小组,对外汇的数据要进行单独的分析汇总,通过双向资金池,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市场信息,负责外汇的套期保值增值。
  22 号文和 26 号文都放宽了企业试点的门槛,监管上也从原先偏向于事前审批过渡到事后备案审核阶段。但监管的力度没有下降,而是更深入了,明确了企业和开户银行的职责,强化了非现场监测的功能。企业因此需要完善企业资金管理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化的结算操作规程,与资金池的搭建和后期运作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从而充分发挥资金池的作用,真正做到资金效率最大化,资金风险最小化。
  三、针对资金集中结算存在的税务问题寻求最佳方法和合规性
  运用资金池具有积极作用,但与企业休戚相关的中国税务并没有在税务上明确&资金池&概念,因此要解决企业的资金池资金集中结算,就必须了解相关税务政策,事前规避税收风险,寻求最佳解决途径,来完成企业合规性(税务)的需求。
  (一)资金池模式下计税情况
  1、流转税
  集团资金池结算过程中的利息收入,根据国税函发[ 号-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通知》规定:贷款是&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所在,是指把贷款交由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按照这样的规定,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的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都要被看作是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要收取一定的营业税。
  从以上政策看,企业资金池所涉及的利息收入视同为贷款行为,须缴纳营业税。如母公司向银行借款,然后将此项资金发放至各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用于归还借款利息。但总分公司之间,由于分公司为非法人企业,原本资金全部由总公司分拨给分公司,上交和分拨资金,不用缴纳营业税。因此,要对集团成员公司组织架构进行梳理,进行分级处理。资金归集按照对应分级,由分公司到总公司,各总公司到核心公司(区内公司),进行上缴和下划。这样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借贷资金的发生,降低营业税。
  另外,由于金融业的营改增将在不久将来开始进行实施,使得利息费用如果是生产经营范畴的,也可以抵扣,这样大大降低了资金集中管理的税务成本。
  2、所得税
  集团内部资金池运作涉及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关于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去除,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条款就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做了明确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按照财税[ 号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进行扣除。企业实际要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了要达到上述规定以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别是: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 2:1.例如: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之间,母公司投资子公司 1000 万,而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 2000 万,债权:权益=2:1.只要借款金额低于 2000 万,子公司所产生的借款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反之不得税前列支。综上,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不仅规定了利率水平,而且限定了借款金额规模。企业应采用分级管理和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则来进行内部结算。避免造成企业内部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的嫌疑。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 年 8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11号)规定,应税的&借款合同&仅仅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其它金融组织&这些都是除了人民银行、各类型的专业银行以外的并且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审批设立的,拥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对于集团内部所采用资金池这类型的模式,牵涉了集团内部与相关公司以及子公司相关资金的来往,一般都采取借款合同方式,按照目前执行的情况,都是按照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还是要按照借款合同进行缴纳。
  为了简化委托贷款的印花税核算,企业普遍采用的做法是事先和银行协商委托贷款总额,然后到当地的税务部门申请并备案,税务机关批准后,再根据审批的总额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税务风险规避
  1、规范操作
  资金集中管理中涉集中收付的业务,就会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业务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简称&三流&问题),可能导致增值税额不能抵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增值税免税业务,同样要求提供对应的收款信息。
  但截至目前,税务部门并没有对资金池下集中收付的&三流&问题做出明确的定论。因此集团对于国内的收款,还是由成员公司各自收取,这样也便于考核其应收账款的回款周期和坏账率;海外客户的收付款,可以由香港总部或区内企业统一签订三方协议,并和当地税务局交涉和谈判,同时提供相关的辅助资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规避相应的税务风险;国内的集中付款业务,是否可以出具代付款证明和三方协议来说明,也同样要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解决。
  2、关联方交易
  集团的关联方交易,主要是关于跨境交易问题。这里不仅仅涉及转移定价,还涉及交易规模。由于目前同期资料的提交和转移定价的税务洽谈,并不是常见现象,没有大量的先例可循。因此,控制交易规模是首要问题,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国税函〔2009〕2 号文中规定:年度的关联购销金额不足二亿元人民币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不足四千万,上述金额并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牵涉到的关联交易金额。由于 J&H 集团属服务业,不存在购销关系,只要交易金额不得大于 4000 万,就可以避免同期资料的提供,目前采取的对应措施是将海外客户的收付款进行调配。对海外客户,按照金额进行分级,对交易金额大的业务结算,在国内以自贸区为结算中心进行业务结算,并签订三方协议,这样可以保证海外大客户直接付款,减少与香港总部关联交易;对金额较小的结算业务,全部在业务上委托香港总部处理,并和总部结算,这样有利于小客户利益的维护。上述方法如果仍然无法使规模缩小到限定规模内,就必须按照同期资料的要求,进行申报,但可以找资深的事务所,进行同期资料的准备,这样可以利用已有的经验,减低自身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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