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取得报废沈阳市黄标车报废补贴补贴款12500元,原值45000元,累计折旧42749.76元,折

报废黄标车:财政补助,增值税,发票问题
强制报废黄标车相关财税问题的处理
黄标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黄标车由于单车排放高,应优先管控和淘汰。在地方,“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为了节能减排,各地出台了黄标车提前报废的财政补贴政策。
对企业处置黄标车取得的收入以及财政补贴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应当如何开具发票?财政补助收入是否应当缴纳所得税?以及应当如何会计处理的问题等,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分析如下:&
一、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属于处置固定资产收入的价外费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虽然价外费用中也包括取得的补贴收入,但财政补贴是为了弥补相应亏损或者其他和增值税无关的目的,形式上虽然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相关,但是本质上弥补亏损等目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并不包括中央财政补贴金额。
因此财政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不应征税增值税。
由于此前各地方理解不一,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并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由此可见,汽车报废补贴是属于中央财政性资金。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车辆提前报废非正常损失是否应当进项税转出问题。
作为企业来说,车辆提前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但对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车辆报废的虽然属于非正常损失,但不属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范围,更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所以,在从增值税角度,车辆提前报废是属于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不用转出。三、处置报废车辆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是:“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结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来看:销售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包括三类情形:一是所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这类固定资产因为在购买时并未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当初购买的固定资产并未抵扣进项税,所以,在使用后再销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应当采取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因为在试点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并未进项抵扣,所以在使用后再销售的,也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除以上三种情况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四、处置报废车辆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并明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也适用本通知。也就是说,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拆解的废金属及拆解的报废汽车回用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为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会要求汽车报废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报废汽车的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则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单位的报废车辆都能向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应注意事项:国家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财政补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对这些收入纳税对国家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企业报废车辆政府给予的补助收入属于专款专用性质,属于不征税收入。六、处置报废车辆的会计处理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政府补助计入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会计处理如下:将账面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累计折旧)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报废发生的清理费支出: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报废取得的变卖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结转清理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收到补贴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应当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支出即处置车辆计入营业外的支出部分应当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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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辆黄标货车,由于尾气不达标,只好在没有达到报废年限的时候上交车管所,车管所2个月后给我公司返款几千元。现在报废的当月凭证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 贷:固定资产另两个月后收到车管所的钱,但报废这个月我的固定资产清理有余额对吗,然后财务报表怎么处理,用不用结转,请老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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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当月应该要把“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结平。报表中没有固定资产清理的列报。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收到车管所的钱之后,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红字冲回?我不太敢保证自己的这个做法是正确的,见谅!
2016年的考试安排好紧张。珍惜属于自己的每一分每一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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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做错了……固定资产清理期末是可以有余额的……对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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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当月,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余额直接列报。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我之前考虑的就是,报废当月是不是能确定车管所会给钱,如果确定就能按上面的分录做,如果不能确定就比较复杂了。因为预计资产是不能做账的,所以我之前才想到走“营业外支出”)等到车管所给了钱,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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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谢谢了,能不能有更多的人给出出主意这个月就要结帐了。谢谢大家,我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财务报表真的没有固定资产清理,理论上说固定知产清理有余额,但期末往哪里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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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给多少钱的因为汽车给车管所了,还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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