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出现的哪些问题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意义、影响和应对策略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意义、影响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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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这也将意味着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建筑业营改增即将落地执行,而且留给建筑企业准备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
在此之前,1月5日,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联合印发中建会字【2016】1号文件《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希望广大建筑企业从实际情况出发, 参照指导意见, 切实做好内部准备工作;2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建办标【2016】4号文件《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并明确将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进行“营改增”势在必行,同时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因而“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 &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票不合符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非是增值额部分的应缴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可以转嫁给购买方,在进行收入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额,通常是含税销售收入直接乘以使用税率。&&
3、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增值税涉税范围广、涉税金额大,国家有较为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通常会出现牵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因此增值税主要由国税局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通常由地方税务机关负债征收和清缴。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构建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但不可以减税,反而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 &从2009年我国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实施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3、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 &&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通常都是全额征税,很少有可以抵扣的项目,因此建筑企业更倾向于自行提供所需的服务而非由外部提供相关服务,导致了生产服务内部化,这样不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进行专业化细分。而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有利于企业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下一些建筑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提高了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这将极大地改善建筑质量和提升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
1、进项税额抵扣难
& &&当下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建筑企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较大的差异。建筑企业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而这些材料的提供上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2、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 &“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这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在支付款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考虑两者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3、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 &大多数建筑企业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的结果表明,“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减少。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税额扣除。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行业流转环节众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
4、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影响
& &&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通常其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另外,建筑业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对建筑施工的最后计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部分项目还涉及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5、对产品造价的影响
&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营改增”后完全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企业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定额,执行新的定额标准,相应的建筑企业需要调整企业内部预算。因此“营改增”不仅仅是导致企业产品定价的发生变化,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价格、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发生较大的变化。
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建议
1、是由上而下全单位都要知道营改增。
& & 提高风险意识,营改增会让领导和其他部门人进去的,多找一些增值税判刑案例,由于大方向的调整也会让一些企业“完蛋”的;再从管理应对的角度,营改增绝对不仅仅是财务/税务部门的事,税种发生变化,会涉及到企业内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如购买U盘选择117元可能比104元“便宜”,还比如电信业涉及多个税率,进而出现手机套餐中通话时间缩短,流量的量增大。
2、是营业税清算及发票过渡。
& & 营改增企业征管机构变化,税种和税率发生变化、不能抵扣和能抵扣的变化、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也会存在诸如已交税未开票、施工企业提前开票等情况,需关注是否存在双重纳税、超额纳税、无法开票、营业税科目贷方和借方余额等问题。实务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对内要明确过渡缴税开票原则(如营改增前开具营业税票营改增后不能换增值税专票);对外需要出具“开票公告”。
3、增值税原理中进项流程改造。
& & 进项抵扣流程:成本/费用是否可抵扣、供应商管理、合同流程、采购流程、取票流程、报销流程、三流合一、认证和申报流程,对每个流程要适应增值税管理,各细分行业成本结构大致相同,进项税额抵扣就是拼管理,在政策没有明确和时间紧迫前提下,需对基本原理的流程进行改造,如发票报销时限要考虑180天的限制、抵扣需要考虑三流合一管理改造。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集团企业要考虑增值税是链条税,从整个集团整体税负出发考虑进项流程的改造。
4、需要前期筹划和客户沟通。
& & 营改增扩围后,企业进项抵扣范围肯定增大,存在过度抵扣问题,建议企业认真论证采购计划的实施,是否可以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适当推迟采购,增加的抵扣额,就是企业利润,如“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企业购买不动产的采购计划是否需要考虑一下,企业5月1日的房租是否需要考虑一下。从另外一个角度,营改增的企业,要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双方抵扣等利益最大化,如沟通后客户采购计划、付款计划、开票时间点,在计算税种和税率发生变化前提下,做到客户能获取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本身税负没有增加。
5、重视有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工具
& & 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跨地域经营,工程项目遍及全国各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将来必将有较多的建筑企业进军国际市场,跨地域的经营必然带来诸多的管理难题。“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企业的注册地进行抵扣,如果企业继续沿用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抵扣周期长;另一面,增值税发票的流转传递环节多,容易导致发票遗失。如果企业有一个较为先进的信息化共享平台,利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必将对这一困境有所缓解。
6、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
& & 国家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在试点地区都推出了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分析预测“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积极努力地争取国家相关财政扶持,以便其在此次税收改革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贴心提醒:
& & 踏踏实实做好应对计划,计划事项可不要多,但要能落地和实操,要从合法合规、风险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出发,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积累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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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措施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非常迅猛,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涌现,税负问题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为此,我国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这项政策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更加有效运营。但是,从建筑施工企业角度来看,在税收改革的大背景下, “营改增”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必须要改善管理,认真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积极加以应对,以期实现企业的良好效益。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对“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6270959.htm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问题 措施   一、“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原材料非常复杂性,供应商规模和规范性的局限,导致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另外外协劳务成本等因素有时也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会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际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2、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施工企业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垫款施工也非常常见,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要求也往往苛刻,质保金等扣款都会导致施工企业现金流量问题,有些暂扣款在竣工结算时予以支付,有些是久拖不决,但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状况的影响   1、发票的管理   建筑企业规模差异很大,对大型、特大型建筑企业来说,工程项目分布广,数量多,这样无疑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对发票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为按现行规定,进项税票必须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否则不能进行抵扣.而大型建筑企业的发票数量非常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也大,时间也长。   2、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一般规模相对较小,资质等级也不高,竞争力有限,大型工程项目都是由集团公司参与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安排给子公司负责施工,平时由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子公司再根据各自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同时按照比例承担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但实行“营改增”后,由于法人主体无法相容,必将发生重大变化。   3、对项目部作为企业代表的代理权产生巨大影响   现在很多企业由项目部或者指挥部对外签订合同,本来属不规范的,但是方便了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要求非常严格和规范,项目部对外代理的权限受到很大的限制,一般来说除非特别授权不能代表企业对外签订相关合同,造成企业的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的难度加大。   4、“营改增”后,按规定不是以企业全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   在建筑业领域,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建筑材料,绝大部分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货主不但要求现场现金交易,而且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数目较大,而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建筑施工业投标工作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预计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算编制也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必然进行相应的调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等直接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预测难度加大,不确定性增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该在价款中予以扣除。在投标中怎样编制,还没有统一规范,又增加了不确定性。   二、正确认识“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在“营改增”大背景下虽然某些企业税负增加,但是营改增的目的并不是使得所有企业税负都减少,而是:   (一)完善税制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平行征收原则,由于二者并行,但课税对象划分的不甚明确、合理,这种税制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进而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对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所以营业税无法抵扣,这就造成企业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从而对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税制并行,给简化征管带来压力   在过渡期,两套税制并行,使得税务管理人员很容易产生混淆意识,有时同类的企业,因为税制的不同,对经营情况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而当前多元化经营不断深入、新的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难题。   (四)对当前疲弱的外贸带来不利影响   很多发达国家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这样给企业退税留下充足的空间,而我国服务业长期适用营业税,这样必然导致无法退税,含税出口,使得出口价格优势不再,给外贸带来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正确看待施工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从总体上看,“营改增”给试点企业带来的净效应是减税而非增税;“营改增”在破解影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从长远来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三、“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对策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何筹划税负   1、加强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增值税纳税要求比其他税种高、发票管理也比较复杂、税收监管更加严格,企业必须大力培养税收人才,否则无法进行税收筹划,这样就必须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人员,尽统一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和管理。对每个项目每期期的收入应该尽早确认,同时对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预先和税务部门交底,这样能确保进项税发票及时汇总,同时可以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抵扣。   2、“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以考虑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中标后的每个工程项目   集团公司与参与建设的子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都必须独立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合同法规定子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子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在子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公司,总公司列入工程成本及进项税额;集团公司按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各参建子公司提供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后应在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合同名称与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统一   项目对外签订合同,企业所用名称必须严格规范,很多合同所用名称比较随意,这样很容易造成合同名称和增值税发票名称不一致,给税收抵扣带来很大的麻烦。   4、对材料购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要严加管理   在建筑企业,材料成本往往占总成本一般以上,所以材料的增值税发票对整个项目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特别重视。这就对材料供应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企业的供应商,这样才能取得较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抵扣,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二)加强投标和合同管理   营改增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的管理水平,企业的税负也不同,如果管理混乱,要求不严格,不能或者不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都会对进项说额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提高企业税负,这就必然造成竞争能力的下降。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必须采取很多应对措施,而这些措施要取得效果,需要需要各方密切配合,这些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参考文献:   [1]王建成.“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3;27   [2]詹敏.“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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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答】建筑业营改增后热点问题集锦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
2016年被称为是营改增之年,这一年对于建筑业而言可谓是感慨良多,在这一年中,你可能经常听到建筑业增值税怎么缴、进项税额能抵扣吗等等这类问题,那么这些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呢?看到的学员有福了,下面网校就为大家来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日前购入的除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外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日后购入的除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本身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建筑企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购入的除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外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怎么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所以,建筑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5营改增过渡期建筑服务申报期限有哪些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长不得超过日。
(3)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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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订出建筑业“营改增”及其配套政策。“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纳税人资格选择、联营合作项目、企业财务状况、企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方式、企业竞争力、企业税负、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组织架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发展战略等方面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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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益:
&& 1、了解营改增现行政策及掌握营改增操作实务;
2、如何适应“营改增” 受益“营改增”;
3、从实际操作与系统掌握两个方面性,解决现实工作中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难点问题;
4、便于学员在较短时间内掌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思路和要点,明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培训对象:建筑业的总经理、副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施工技术人员等
课程介绍: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与应对策略》
1、“营改增”概述
2、“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
3、“营改增”政策对相关经营活动的影响
4、顺应“营改增” 适应“营改增” 受益“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实务操作与管理转型》
1、“营改增”实务九大常见税收问题与解析
2、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十大运营问题及处理
3、建筑业特有的十大发票问题及处理&
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实务暨营改增要点
5、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五大会计处理方式与方法
6、税务风险与纳税筹划
7、企业集团管理转型与制度修订&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实务暨营改增要点》
&&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2、营改增后企业税务影响与管理转型
讲师介绍: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硕士,清华大学MBA 校友导师,清华MBA校友会金融协会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现任人社部CETTIC税务咨询师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税务咨询师(CTC)讲师团成员;中税咨询集团高级讲师。
曾任某大型国有建筑企业财务处长,在建筑行业具有多年的财务管理经验;任香港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精通房地产业务的国际运作;任大型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兼总会计师,具有国内房地产行业丰富的财税管理经验。具备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投融资领域丰富的理论实践与实际操作经验。多年来一直担任清华MBA校友导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
?&人社部CETTIC税务咨询师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税务咨询师(CTC)讲师团成员;
?&中税网集团、尤尼泰财税大讲堂、国培教育、前沿讲座等机构特聘讲师。
具有在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多年的从业经历,在建筑行业内部从事商贸及生产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在1993年成为国内较早实际操作增值税业务的财务人员之一;在多家房地产集团公司从事财税管理工作,具有多年房地产财税管理经验;在高新技术企业及三板挂牌企业,积累了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主持审计过众多行业的大型企业,积累了丰富的审计经验,协助相关税务机关,完成了多起重大涉税案件的稽查和案头审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稽查应对经验。&
?&房地产实战财务管理专家;
?&曾任碧桂园房地产集团财务总监;
?&上市并购重组与财务管理专家;
?&北大、清华、复旦、财大、厦大等EMBA客座教授;
?&现任马云(中国)财税研究院高层;
?&中国十大优秀财税管理讲师;
实战经验:25年历任多家上市集团500强企业财务高管;税务、财务、关务、商务“四栖”实战型财税专家级讲师,新三板上市挂牌管理专家,曾任中国烟草集团财务总监、投资项目经理;
徐老师服务过100多家企业财税落地辅导经验,5000多家财务非财务培训经验,300000多人次财务及非财务培训讲师经验,近10家上市公司(含新三板)财税辅导案例,多在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珠海、湛江、武汉、郑州、长沙、上海、杭州、苏州、南京、北京、成都、重庆、乌鲁木齐等城市教授财税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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