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带头带了人过来用用壮汉胁迫女性拍片,威胁,限制自由,不让我用手机报警的手段逼我签订了之前没有签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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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手段逼写借条是否构成抢劫罪恐吓,抢劫,暴力,暴力手段,逼写欠条,抢劫罪,是否构成,欠条能否,写欠条,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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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手段逼写借条是否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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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市场被人用刀胁迫买了鹿茸,要了一万二,不给钱就拿刀逼着不让走
天津&07-04 20:5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我在市场被人用刀胁迫买了鹿茸,要了一万二,不给钱就拿刀逼着不让走,我去报案,不给立案,说得做鹿茸鉴定,还得有证人,估计鹿茸也是假的,我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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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证人,制止遵义市、道真县两级检察院的滥权枉法行为的紧急呼吁
今天(9月3日)下午,接到我正在办理熊祖模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被告人一审被贵州省遵义市中院判十一年,二审被贵州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现即将开庭)证人李小林来电,称同为证人的其弟弟李晓红,将熊祖模案真相向贵州省有关部门报告(见附件一)后,正面临贵州省遵义市检察院和道真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抓捕,希望我帮助呼吁保护证人。本案在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之前的二审期间,证人李晓红就受到侦查机关威胁、恐吓。而之前,该证人更是被遵义、道真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的有关人员通过非法关押、刑讯的方式,逼取“行贿”道真县多位县领导的“证词”,并被勒索数百万元。(见附件二)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在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二审期间,本人曾多次向法官提出要求,希望高院直接开庭审理本案。(见附件三)遗憾的是,贵州省高院最终还是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案发回重审。熊祖模案即将开庭,作为熊的辩护人,我在此紧急呼吁贵州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证人,制止遵义市、道真县两级检察院有关人员的违法、滥权行为。附一:关于遵义市检察院及道真县检察院个别干部胁迫外地投资者构陷多名县级干部的
情况 反 映 尊敬的领导:我叫李晓红,58岁,男,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系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紫荆实业服务公司(后更名为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作为被道真县招商到当地投资的商人,我现谨向您反映遵义市检察院及道真县检察院个别干部,通过不让睡觉、威胁、诱导等方式,逼迫我作虚假“证词”,构陷道真县多位县级领导干部并向我勒索巨额财物以及县有关部门在事后借故对我进行刁难、导致我在道真县投资近三千万元的项目面临打水漂的严重问题。一、关于我被招商到道真县投资建宾馆的情况2008年,道真县对外招商引资修建星级宾馆,经我兄弟李小刚介绍,经与道真县有关部门和政府及领导,通过多次磋商、谈判,我以重庆洪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道真县签订了《星级宾馆投资开发协议书》。由我方在约定的19亩土地上投资建设三星级的紫荆宾馆及附属商务接待区,由我公司一次性缴纳19亩的土地出让金后,对建设宾馆的8亩地,道真县政府按土地出让金挂牌价等额奖励我公司;剩余11亩地按挂牌价扣除征地成本和上缴部分后的金额,奖励给我公司。合同签订后,我成立了紫荆实业服务公司(后改为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招拍挂”,取得了宾馆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投入建设。项目建设中,经道真县政府及当地有关部门同意,紫荆公司在建设宾馆的同时,修建了部分商品房(第一期已售完),以弥补宾馆项目的投资及未来经营可能的亏损。道真县政府同意仍执行原来的奖励政策,对我司进行了奖励。双方合作一度还算顺利。二、关于遵义市及道真县检察院个别干部通过不让睡觉,胁迫、诱导等方式让我编造“行贿”道真县8位领导干部的虚假事实,并勒索我巨额财物的情况就在紫金宾馆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很快将完成项目建设的2011年 12月中旬,道真县法院法官通知我出庭参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我和公司的张树辉从重庆赶到道真县法院,开庭结束约下午5时左右。道真县检察院杨检、刘局、郑皓中和另外一个工作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表明身份和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我留下,说有事情找我,然后将我带到检察院的审讯室。从此,我陷入了梦魇般的处境。(1)胁迫
检察院的郑皓中等人将我带到地下审讯室后,把我固定在审讯椅上就走了,直到大约晚上十二点左右才回来。然后,他们就开始问我:是怎么到道真来投资的。我介绍了进道真的情况。他们问有没有违法乱纪的事。我说没有,只有过年过节有礼节性的送礼。我先后将真实情况交待之后,他们说我像打发乞丐一样,根本不老实,没有说清楚,叫我继续想。在地下审讯室期间,我都不知白天黑夜。除了上洗手间之外,起码七天七夜都把我固定在审讯椅上,不让我睡觉。之后有一天就开始不给我吃饭,我饿得很,疲劳加上饥饿,我的身体和精神都支持不住了,完全处于崩溃的边缘。晚上,他们喝了酒又找我问话,因为我已把该说的都说完了,没有什么再可以说的了。他们就开始轮翻威胁我,先后有道真县检察院姓王的工作人员,杨检、刘局、郑局,遵义检察院的张局长、赵科长等。赵科长还把我老婆发的信息给我念了几条,张局长还说如果不说的话,老婆就是别人的,如果不配合,重庆的文强你知道不?他还说,你如果不配合就把我带到另外的地方,每天只吃两顿,还会让我家破人亡,老婆也是别人的。姓王的检察人员还要用手铐铐我,并威胁说要打我,我当时真的是处于无边的恐惧中。我说我确实说完了,我乱说的话,和他们口供对不上怎么办?当时郑局的原话是这样的:这个你放心,我们有的是办法让他们说,零口供一样判罪,前面有人扛三个月不说,一样的以零口供判了刑。(2)引诱我看当时的情况,感觉是走不出检察院了。我又是一个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的人,经过长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如果不按他们的说,真有可能要死在那里。但确实没有什么可以说的。他们就来劝诱我,要我配合他们。后来,遵义检察院的张局长也出面说:“要如实交待,如果吃屎的人都吃到了,你还说没有屙,那是要加重处罚的,你必须配合我们,说了,我们保证不追究你的责任,说话算话”。我仍然坚持没所谓的什么“事实”可说,他们就威胁我说:我们办务川县的案子的时候,七个常委搞了五个,也是开发商配合,后来,我们还和开发商成了好朋友,你也必须配合。说你现在不说,以后求爹爹告奶奶,我也不来了。我完全被吓到了,但我当时还是说没有了。(3)构陷他们见此情况,于是就主动提示:给周县长(指周再新)送礼没有。我说没有,因为周县长买房子的时候,周县长当时没有钱,他自己就找施工队借钱,施工队就给了一张在公司收工程款的条子,然后,周县长就把这张条子拿到公司抵购房款,公司开了收据。但检方非要说,这就是行贿,我不同意,他们就要打我,后来我害怕了,我只好说了这个10万是行贿。当时我只有编起说:“如果周县长不还钱给施工队,我就还给施工队”。他们对我说:你这样配合就对了嘛。这之后,他们才安排我吃饭,睡觉。醒了之后,郑局就叫我多想想还给那个送钱没有,把想的写出来。我说没有了,郑局长说,怎么会没有。非叫我写,不得已,我就先编了雷县长(雷厚良)2万,他又说:再想,还有,不止这么多,我就先后编了给雷县长计11万左右。郑又问:江县长(指江朝伦)呢?我又先后几次编了约20多万元。对熊县长(指熊祖模)我先编了三个2万,他们说不止:“他给你办事你不感谢吗?”我就又先后编了5万,8万,20万,到了20万元的时候,郑局说行了。又问:刘书记(指刘江年)呢?我说:我总共在他办公室才见了2,3次,没有送什么钱。他说,不对头,我又编了5万,10万。我说没有了,他说行了。休息了一会儿,他们就搞同步录音录相。之后,他们又说还有其他部门的呢?然后,我又编了规划站熊祖祥站长2万,质检站的马元术站长2万元,税务曾局长送了两条烟并在烟里夹了2万元。之后,我说没有了。他们又说国土局送没有,我说他住在那个地方我都不知道,没有送。他们又说工商局的呢?我说没有。此后,他们对以上的情况分别做了同步录音录相。(4)勒索后来,他们就说我的紫荆宾馆项目审批是违法的,有违法所得,叫我拿500万元给他们。我辩解说公司是招商引进来投资的,我没有违法,是跟政府签了合同的,所有手续都是经过政府批了的。争执了一会儿,他们还是说我有非法所得,他们说不得行,必须退赃。我当时就想,大不了这个酒店我不挣钱,同时也因受不了想出去,只有同意这个500万元。之后,他们就叫我通知家人拿先200万元来,交了就可以出去。然后,他们就拿他们的手机叫我打电话,我就给我兄弟李小刚和女儿李想打电话筹钱。几天后,他们借了钱,带着200万元到了道真县交给检察院。他们开具了一个涉案款的收据之后,才让我和我女婿见了面,但出尔反尔的还是不让我走。当天晚上,就把我带到民族宾馆底楼的房间,派了两个人和我同吃同住,也不准我出门,大约待了半个月左右。这期间,他们把调查受贿人的情况拿来找我核实,先是核实雷县长的交待,因为是假的,合不起,他们就要我按照对方的笔录来说,要搞成一致。后来,熊县长的笔录完全合不起,我又按照他们的要求说成一致,只有夏红,周县长没有变化。之后又做了同步录音录相。江县长,刘书记没有来核对。要过春节了,我想出去,他们就说还必须拿50万元才能走。我又打电话给家人和公司筹了50万元交给他们。最后,他们才同意让我走。我走的时候,他们让我填了一个取保候审的单子,紫荆公司员工邓贵兵作了担保签字;还叫我写承诺书不准翻供、串供并要保证把500万元交齐。当时检方没有给我取保候审决定书,检方还打招呼说以后不准到道真了,还叫我把电话换了,并要和他们保持联系。做完这些事之后,我才回重庆。回到重庆之后,检方又找我先后拿了共计70万元。后来,大约是在重庆沙坪坝区核对涉及熊县长笔录的时候,因为我原来被迫编造的送礼的钱是从保险箱拿的,由于我没有用过保险箱,同时,没有相关银行取款记录,对不上号。当时,我说本来就没有行贿这个事情,他们就说:“你这是伪证,那你就去给陆检解释。”意思是又要把我抓回去,我感到恐惧,没有办法,我只好编造来源。因为原来在洪泉物业曾经有过借款,我就找到我姐姐李小林,在她保存的公司存折取款记录上看到有一笔20万元的取款,我就想用这笔钱作为送给熊县长的来源。然后我向我姐姐写了一个借条和缴款单,之后告诉了检方,他们再去取的这个“证据”。他们走了之后,我又跑到姐姐那里,拿回借条和缴款单撕了。后来,熊祖模的老婆到重庆来,扭到我姐姐来找我作证,我没有办法,就给道真检察院刘局打了电话。之后,杨检、郑局、刘局还有一个驾驶员就来到重庆,说是来保护我的,还问了一个笔录,意思是我以前说的笔录是真实的。郑局还说如果法院通知我出庭,按照老刑诉法,我可以不去,如果要去,要先通知他们。三、关于组织专案组,调查遵义市及道真县检察院个别检察人员刑讯逼供、胁迫作证、构陷道真县多位领导干部、勒索外地投资者的请求尊敬的领导,我一直认为,我是经道真县政府招商来投资的,又与道真县政府签有投资协议,建设宾馆也是道真县政府的需要,我没必要给任何人行贿。因此,我在道真县投资建设紫荆宾馆项目期间,除与个别县领导因相处时间长了,彼此觉得都不错,在过年过节、办酒等时候,有过人情往来之外,我没有给别人行贿过。而人情往来,金额也都是在一,二千元左右,我送过别人,别人也送过我;但从来没有超过万元的送礼,别人没送过我,我也没送过别人。在整个道真送出去的礼,都属人情往来性质,不是行贿。然而,检察院个别干部却通过不让睡觉、威胁、诱导等方式,指名问证,迫使我编造了给原中共道真县委书记刘江年、县长江朝伦、常务副县长熊祖模、副县长雷厚良、原副县长、调研员周再新、办公室主任夏虹、规划站站长熊祖祥、质监站长马元术等8名领导干部“行贿”总共七十多万元的虚假证词。我不知道检察院为什么要这样做,是不是因为有人认为我给检察院指名问证的这些领导“行贿”而没有给他们“行贿”,所以要通过检察院整我和这些领导干部。这些领导干部被冤枉了,却是事实。据我了解,我被胁迫编排“受贿”的人中,除刘江年书记和江朝伦县长没被抓之外,其他人都被以“受贿”抓了。而且,除熊祖模副县长因坚决不服有罪判决,上诉后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之外,其他人都被判刑,且判决都生效了。为此,我感到十分苦恼,良心不安。我本来早就想去法院说清楚的,但一想到检察院让我写承诺书不准翻供,不要再去道真,不要到法院作证的嘱咐,以及将我固定在凳子上七天七夜不让睡觉的痛苦经历,我感到十分害怕,就没敢去。我不知道,被我编排“受贿”的领导干部们在法庭上是怎么说的。明明没有的事,法院怎么都判了他们有罪?由于熊祖模的老婆五次三番找我家人和公司,希望我如实作证,熊祖模的律师也多次到重庆及我在重庆的公司找我,希望我出庭作证,虽然我也害怕我说出真相后会受到检察院报复,但我最终还是见了熊祖模的律师,向他们说了实情。鉴于我不敢到法庭作证,又不想让他人受到冤枉,所以只好写信给领导机关,希望你们能调查熊祖模、雷厚良等人的案件。特别是熊祖模的案件涉及的20万元,只要到查阅李小林任出纳的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资料,所谓的“行贿”资金来源就一清二楚了。尊敬的领导,谁都知道,酒店是一个长期投资,回报漫长的项目,而在道真那样一个偏远落后的小县城修建、经营星级宾馆,更不可能挣到钱。作为被道真县招商到当地投资建设宾馆的商人,道真县政府和我都知道,我这个建设、经营宾馆根本不能获利,因而道真县政府在与我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会同意在我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照我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我司奖励,并同意我在已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搞一点商品房开发,由我司按土地法的规定,报经政府批准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我认为,自己在道真县的投资、经营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其中,政府在我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对我司进行与土地出让金等额的奖励,也是各地招商引资中的常规做法,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建设星级宾馆的文件,也有相应规定。目前,我投资建设的紫荆宾馆,主体工程早已完工,投资开发协议项下的商品房第一期已经售完。然而,由于上述案件的发生,道真县有关部门借机对我公司进行刁难。已经销售的商品房,业主缴纳了契税,不给办理产权证;尚未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不给办施工许可证;因项目与他人产生的纠纷,法院不给立案;已经完成主体工程的宾馆项目建设,无法继续实施……在此,我郑重请求领导机关组织联合调查组,对遵义市及道真县检察院个别检察人员刑讯逼供、胁迫作证、构陷道真县多位领导干部、勒索我巨额财物的问题,进行调查。同时,请求领导机关责成道真县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我公司在道真的投资权益。以上情况,请领导予以重视。
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红2013年6月18日
附二:早前博客文章
对贵州高院正在审理的原道真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熊祖模被控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为熊的二审辩护人,对贵州司法机关多有批评的我,原本不想再批评司法机关的,但忍无可忍:案件都到省高院二审了,道真检察院办案人还在威胁、恐吓证人!还监听证人家庭! 熊祖模案:道真检察院想干什么?
兼与贫穷落后地区领导干部谈谈心
4月20日,熊祖模的妻子、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刚调任遵义市红十字会副会长的贵州道真县原政协副主席姚琼女士来访,说其婆婆家中发现窃听设备,怀疑是道真检察院干的。同时,熊祖模的案件现正由贵州省高院二审,而在侦查阶段一度将熊祖模弟弟熊飞抓去关押逼取其行贿哥哥证词的道真县检察院,在4月18日却又去找熊飞,吓得熊飞一家恐惧万分,以致熊飞现在都不敢呆在家里,跑哪里去了家人也不知道。 我相信,熊家被安装窃听器,完全可能是道真县检察院的人干的。因为,被告人一审被判十一年徒刑的熊祖模案,是道真县检察院立案,而由遵义市检察院与道真县检察院联合办案的,现贵州省检察院已建议贵州省高院不开庭而将案件发回遵义中院重审。(省检察院建议将案件发回重审,据说是因为看出了本案存在的严重问题,怕二审开庭省检察院需派员出庭说不出道理。本人及熊祖模的另一辩护人杨虹建,均反对省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我看来,省检察院可能陷入了认识误区,以为检察官出庭就是要与律师形成对抗。其实,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下级法院的判决,具有监督的职责,如果确实诉错了判错了,理应监督纠正,而不应该只考虑与律师对抗。) 现年46岁的熊祖模,曾担任过八年正科级、十二年副县级干部,自称从来不收人钱,也不跑不送,为官二十余年,组织部长家门都未进过。其好不容易在2010年被省委组织部批准作为县长候选人,前途看好,结果,蹊跷被人举报。虽经调查证明举报不实,前途却已蒙上阴影。 2011年,熊祖模再次被不知什么人举报。仍然是无中生有。但是,这次,联合办案的道真检察院与遵义市检察院,硬通过不让被告人休息、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抓证人逼取证词,制造了熊祖模受贿44万元的假案。(起诉书指控熊祖模收取其身为农民工的弟弟熊飞20万元,收取道真商投来资建设紫金宾馆的重庆商人李晓红24万元。)有点人情世故经验的人都知道,熊祖模两口子都是多年的副县级干部,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弟弟熊飞是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后来带人搞点十万八万村村通公路之类小工程,根本挣不了什么钱,熊祖模就算要照顾弟弟什么,也不可能收他20万元。但是,检察院将熊飞、熊祖模同时抓起来,逼取了熊祖模承认收取一直受自己资助的农民工弟弟20万元的口供,逼取了熊飞承认送给哥哥20万元的证词。好在,熊飞及其妻子儿女都不是官员,也不是企业家,不怕检察院挟制,出来就翻证,还提供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行贿熊祖模20万元的证词是虚假的。遵义中院一审没有认定这20万元受贿问题。然而,法院还是习惯性地给检察院面子。熊祖模在李晓红的紫金宾馆建设中,只是根据县委、政府的决定和县长、县委书记的安排,以常务副县长身份主持召开了两次会议,落实了道真县与李晓红所签协议的有关内容。道真县检察院将此认定为熊祖模滥用职权,移送遵义市检察院起诉后,法院竟无视一审两位律师的强有力的无罪辩护,强行认定熊滥用职权。这也是检察院指控熊祖受贿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可能让检察院感到有些美中不足的是,检察院指控熊祖模收取李晓红的24万元,法院只给强行认定了22.5万元。因为,检察院办案人员编故事实在是太粗心,有确切证据证实熊祖模在国外考察学习,根本不在国内的期间,他们制造的熊祖模的口供和李晓红的证词却都说熊祖模在县政府自己的办公室收了李晓红一笔1.5万元的贿赂。法院给检察院面子,给得太足了,以致犯了常识性错误:一个牵连犯罪定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名! 检察机关的面子确实够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熊祖模就一直辩称没收人钱。一审也当庭辩称,其庭前供述关于收取他人财物的内容完全不属实,其没有收熊飞和李晓红的钱,其有罪供述是在被逼供至一度昏死过去的情况下,为保命编造的。法院置若罔闻。熊祖模及其辩护人提交了多份调取证据申请,法院不予理会。熊祖模及其一审辩护人一再要求通知涉及李晓红行贿熊祖模的核心证人李晓红、李小林出庭作证,并对证人前后矛盾、疑问重重的证词接受质证,一审法院也不予理会。尽管已有证据证明完全不符合情理的熊祖模供述系编造,李晓红、李小林前后矛盾、疑问重重,并有确凿证据证明李晓红的证词也存在编造,且检察机关的审讯录相已证实熊祖模被逼供,遵义市中院仍然强行认定熊祖模收了李晓红22.5万元。 经过会见熊祖模,在确认熊没有收李晓红的钱后,本人作为其辩护人两次前往重庆找证人李晓红、李小林调查取证。然而,两次都无功而返。尽管李晓红、李小林避而不见,但本人两次都见到了李晓红的弟弟、中共重庆市第三次代表大会党代表、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重庆洪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李小刚,李晓红的公司在道真项目的负责人张树辉,以及李晓红及其公司原来的法律顾问、重庆市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市优秀律师周伟。从他们那里,本人了解到,道真检察院不仅将李晓红抓去关押很长时间,逼其编造虚假证词构陷熊祖模,还逼李晓红交了几百万元才将其释放。在熊祖模案审理期间,甚至目前案件到了贵州省高院,道真检察院仍不时到重庆威胁李晓红,不让其出庭作证。年事已高的李晓红,担心再次被抓,也担心自己在道真投资的几千万元打水漂,还担心被追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故不敢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李小刚还告诉本人,熊祖模的一审辩护人拿着所谓其公司出纳借款20万元给李晓红的借款单及李晓红还款的缴款单,到其公司调查时,他向李小林了解情况得知,借款20万元的事根本不存在;洪泉物业管理公司是员工多达几千人的大型企业,有着规范的管理,公司出纳不可能在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20万元私自借给他人一个多月。因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也回避律师的调查,本人对李晓红的证词关于其行贿熊祖模20万元的来源,疑问至今无法消除:在卷的李晓红第一份证词说20万元是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上取的,清楚地记得卡号;第二份证词,也说是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上取的,但卡号记不得了;第三份证词却说是从洪泉物业管理公司出纳李小林那里借的。尤其可疑的是,在李晓红的证词还没说到向洪泉物业的出纳李小林借款20万元的事,检察人员就找到李小林调查这20万元借款的事了,而且检察官要看什么书证李小林马上就拿出来了!谁在串通作证?!而涉及所谓20万元借款的书证一张借款单和一张缴款单原件又到哪里去了?!熊祖模案办得太水了!如果熊家被安装窃听器是侦办熊祖模案的道真检察院或遵义检察院干的,检察官们想必一定很失望:窃听一场,一无所获啊!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才实施,而熊祖模案2012年12月17日就已作出一审判决,目前仍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根本无权对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果熊家被安装窃听器,是检察院干的,只能再一次证明,道真检察院确实是目无国法!他们2012年1月10日才对熊祖模立案侦查,却在2011年12月26日就将熊祖模从办公室抓走了;他们2011年12月26日就将作为人大代表的熊祖模从办公室抓走了,却将熊关押到2012年1月6日才报告道真县人大常委会,请求人大批准对熊祖模采取措施;他们2011年12月26日就将熊祖模抓走了,移送法院的卷宗材料中,熊祖模最早的讯问笔录却是2012年1月10日做的;他们对熊祖模的讯问中,对熊的无罪辩解(有审讯录相证实)不作记录;对熊祖模进行无罪辩解,则威胁、恐吓(有录相证实),胁迫其按照他们编造的受贿故事认罪;他们按照编好的行贿故事,对证人李晓红指名问证(有录相证实),胁迫其不能出庭作证、不能翻证。检察机关可以否定对熊家进行窃听,但2013年4月18日道真检察院找熊祖模的弟弟熊飞,这又是为什么呢?案件都二审了,道真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凭什么还要去找证人熊飞,莫非也要像威胁、恐下李晓红一样,让其二审不要出庭作证吗?检察院对熊祖模及李晓红的审讯录相,曝露了遵义及道真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罪恶!熊家被安装窃听器,再一次曝露了他们的罪恶!办理熊祖模案期间,还有其他道真县检察院侦办的案件已被判刑的被告人写材料并通过亲属找到本人,反映被逼供,被构陷。结合熊祖模案存在的问题,我相信,道真县检察院办的冤案还有不少!恶有恶报!道真检察院还是收敛一些吧!最后,我谨以一个贵州老乡的身份,忠告遵义及道真县领导:你们怎么搞窝里斗都不要紧,但不能像现在这样对待李晓红这样的外地客商!贵州还很穷,特别是像道真这样的地方,还需要发展,需要广泛招商引资。你们不要在招商的时候对客商好话说尽,什么条件都给人家承诺,在客商投资进来了却坏事做尽,甚至不惜谋财害命!另外,尽管李晓红只顾自己的利益,置我的当事人熊祖模被冤枉于不顾,对我避而不见,不接受我调查取证,我还是要为其说两句公道话:从熊祖模案卷宗材料看,道真县与李晓红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其进行奖励,给予投资优惠条件,是双方协议约定的,是你道真县委、县政府一次次开会决定并以县政府名义兑现的。(遵义市的红头文件显示,遵义市招商建设星级宾馆也是这样干的。)一个政府,要讲点诚信!道真县不能换了县长、书记就赖账,甚至想关门打狗,将人家投入巨资的项目吞掉!附三:早前博客文章要求贵州高院公开开庭审理熊祖模案并通知关键证人出庭律师意见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就贵院正在审理的原道真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熊祖模被控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为熊祖模的二审辩护人,本律师在最近与案件承办人的交流中得知,贵州省检察院已给省高院发了要求将该案发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建议,二审可能不开庭而将案件发回重审。(省检察院建议将案件发回重审,据说是因为看出了本案存在的严重问题,怕二审开庭省检察院需派员出庭说不出道理。本人及熊祖模的另一辩护人杨虹建,均反对省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我看来,省检察院可能陷入了认识误区,以为检察官出庭就是要与律师形成对抗。其实,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下级法院的判决,具有监督的职责,如果确实诉错了判错了,理应监督纠正,而不应该只考虑与律师对抗。)本律师为此深感忧虑,故特致函贵院,以表示异议。 一、本案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提出了异议,依法应予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不开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人注意到,熊祖模及其两位一审辩护人,在一审中都是作无罪辩解、辩护的。熊祖模及其两位一审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提出了重大异议。熊祖模在一审中辩称,其没有收过其弟弟熊飞和李晓红的钱,其庭前所作有罪供述,是被逼供的,并提供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线索。当庭播放的有限的侦查审讯录相,已证实熊祖模确实存在被逼供的情形。熊祖模及其两位一审辩护人,还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调取证据申请,及通知证人出庭申请。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未调取熊祖模及其一审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对熊祖模及其一审辩护人申请通知到庭作证的控方证人李晓红、李小林,也未通知到庭作证,并接受质证。李晓红、李小林作为检察机关指控熊祖模收取李晓红万元贿赂的核心证人,因其证词前后说法不一,明显不合情理,特别是李晓红的部分证词内容,已被客观证据证明系编造。李晓红、李小林的证词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在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属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否则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一审法院无视被告人、辩护人的异议,在证人未出庭,对其前后不一,明显不合情理的证词,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采信其不同证词的某个说法,是让人难以信服的。在本律师会见熊祖模的过程中,熊表示,起诉书指控其收取身为农民的弟弟熊飞万元,及收取李晓红万元,都不是事实,其有罪供述是在被检察机关非法拘禁,受到刑讯逼供,一度昏死的情况下,为了保命,被迫编造的。熊祖模的辩解是可信的。检察机关指控熊祖模收取熊飞万元贿赂的问题,已被一审法院查明不属实;检察机关指控熊祖模收取李晓红万元中的一笔万元,也已被客观证据证明不属实。而这些已被客观证据证明不属实的指控内容,却都是熊祖模供述和李晓红证词的内容。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受到刑讯逼供或精神强制的情况下,被告人熊祖模才可能编造对自己不利的不实供述,证人李晓红才可能编造对其不利的不实证词。不论熊祖模是在什么情况下所作的供述,李晓红在什么情况下作的证词,熊祖模的供述及李晓红的证词,存在编造,不具有可采信,都是毫无疑问的。对一审判决认定熊祖模收取李晓红万元贿赂的问题,熊在两次接受本律师会见时,均坚决否认,并要求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其一审就要求调取的多项证据,申请其一审就要求法院申请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李晓红、李小林出庭作证。据了解,熊祖模在接受二审法官提讯时,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对被指控因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的问题,熊祖模也坚决否认。熊表示,其为李晓红的紫金宾馆项目主持召开会议(均有会议纪要),完全是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其本人没有擅自决定或强令政府职能部门向李晓红的紫金公司提供任何优惠条件,根本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实际上,熊祖模被认定的滥用职权罪本身与其被认定的受贿罪属于牵连犯罪,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项犯罪对熊祖模进行追诉,根本不合法理。一审判决熊祖模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当然也是错误的。)总之,被告人熊祖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提出了异议,二审法院应对本案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二审法院应将关键证人李晓红、李小林及重要证人刘江年、江朝伦等通知到庭作证,或依职权对相应证人进行调查。本案一审中,熊祖模一再要求行贿熊祖模的李晓红出庭作证,一审辩护人也申请法院通知李晓红及所谓借万元给李晓红行贿的李小林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但二李未能出庭,其证词是如何形成的,什么情况下形成的,不得而知。相应证词存在的矛盾,以及诸多的不合理处,也未能得到合理解释。比如:李晓红第一份证词说行贿熊祖模的万元,是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上取的,清楚地记得卡号;第二份证词,也说是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上取的,但卡号记不得了;第三份证词却说是从洪泉物业管理公司出纳李小林那里借的。尤其可疑的是,在李晓红的证词还没说到向洪泉物业的出纳李小林借款万元的事,检察人员就找到李小林调查这万元借款的事了,而且检察官要看什么书证李小林马上就拿出来了!而涉及所谓万元借款的书证一张借款单和一张缴款单竟然不是作为公司会计帐册的一部分,而是一直单独由出纳保管着,等着检察官来提取,而一审辩护人去调查时,该出纳却说原件没有了。而侦查审讯录相显示,李晓红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竟然需要检察人员不断提示,才能说明白自己的问题!本律师有理由怀疑,有办案人员在编造假案,串通作伪证,构陷无辜?!接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后,本律师根据一审辩护人及熊祖模的妻子姚琼提供的线索,曾两次赴重庆,试图对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行贿人李晓红及证人李小林进行调查。虽然李晓红、李小林避而不见。但李晓红及其公司的法律顾问、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伟律师,李晓红在贵州道真县的项目主管张树辉、李晓红的弟弟李小刚,均证实:李晓红向他们说过,起诉书指控熊祖模收受其贿赂,不是事实,其在检察机关所作给熊祖模送钱的证词,是其在被抓去关押被整得受不了的情况下,照着办案人员拿来的熊祖模的供述编造的,实际上熊祖模没有收过李晓红的钱。周伟律师、张树辉、李小刚还证实,道真检察院扣了李晓红几百万元,李在道真投资的宾馆项目建设也被停工,检察院的人还经常到重庆找李晓红,对其进行威胁、恐吓,使其不敢接受辩护律师调查,不敢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另,经会见熊祖模了解,对李晓红到道真县投资建设紫金宾馆,从谈判到合同签订,熊祖模都没有参与。其只是根据县委、政府的决定和县长、县委书记的安排,以常务副县长身份主持召开了几次会议(均有会议纪要),落实了道真县与李晓红所签协议的有关内容。对其行为是否超越县委、县政府授权,是否擅自决定,或强令政府职能部门,违法违规给予紫金公司优惠政策,时任县委书记刘江年、县长江朝伦等县领导,均是重要证人。本律师已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通知刘江年、江朝伦等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本律师认为,李晓红、李小林、李小刚、周伟、刘江年、江朝伦等人,都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本案案情的人,对查清本案事实至关重要。法院理应通知相应证人到庭作证,或者依职权对相应证人进行调查。三、二审法院对本案不宜发回重审,更不应不经开庭审理便直接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或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或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应当是经过审理后才能作出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处理。本案显然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而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但是,对本案发回重审,须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才能作出决定。而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如前所述,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建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不开庭,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虽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本律师认为,本案不宜发回遵义中院重审。理由如下:(一)、遵义中院一审判决错误,自己纠正很困难。而且,同一法院作出前后不一的判决,有损司法公信力。(二)、本案系由遵义检察院与道真检察院联合办案,遵义中院重审阻力较大,难以保证公正审判。否则,一审就不会出现错判。(三)、发回重审,恢复一审诉讼程序,并可能引起新的二审程序,从而导致一、二审审判期限的重复计算;在法院未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使根本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被旷日持久羁押,为被告人获得无罪判决形成新的阻力。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律师认为,贵州省高院应对本案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同时,本律师建议,贵州省高院经过审理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案,直接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不要发回重审。以上意见,请予采纳。熊祖模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年月日(本函已邮寄给贵州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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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简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经网网友: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真是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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