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气安装定额专业12定额与16定额区别

电气工程预算中yjv5*16套哪个定额子目合适_百度知道
电气工程预算中yjv5*16套哪个定额子目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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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定额说明,有的旧定额是按铝芯线算的,铜芯需乘系数,有的电缆布置在坚井中,有些定额规定芯数是四芯,也要乘系数套动力电缆 不要套控制电缆哦
35平方以下子目
采纳率:58%
电力电缆敷设 35平方以下
定额子目就可以。
各地的不太一样
套铜芯电缆35。在后面弹出来的选项勾选5芯电缆
电缆敷设子目对应的5*16电缆即可
刚性阻燃管DN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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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天 津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建筑[ 号 关于颁发 2008 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 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 、 标投标法》 ,为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在 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 2008 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建筑 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 、 、 、 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房屋修缮 、 、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人防工程预算 、 、 基价》以及与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和计价软件已编制完成。经审核, 批准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04 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 业工程预算基价同时废止。 2008 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由天津市建 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签发人:刘翠乔天 津 市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办 法 1 总 则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 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08 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 “各专业预算基价”)、2008 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 专业计价指引”)。 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 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 础。 1.0.5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 GB 竣工结算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 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7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 一般规定2.1.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 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1.2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 程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2.1.3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 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4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其他相关资料。 2.1.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 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 明细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 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 部过程。 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 和工程量。 2.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 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 001 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有重码。 2.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 程的实际确定。 2.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算,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 “平方米” “米” “千克”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 、 、 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 、 、 、 、 、 2.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 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 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 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 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 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 码,自 801 至 999 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 措施项目清单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 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下表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的 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表 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项目名称 │ ├────┼────────────────────────────┤ 1 │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 2 │夜间施工 │ │ ├────┼────────────────────────────┤ 3 │封闭作业照明费 │ │ ├────┼────────────────────────────┤ 4 │二次搬运 │ │ ├────┼────────────────────────────┤ 5 │冬季施工降效 │ │ ├────┼────────────────────────────┤ 6 │雨季施工费 │ │ ├────┼────────────────────────────┤ 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 ├────┼────────────────────────────┤ 8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 ├────┼────────────────────────────┤ 9 │脚手架 │ │ ├────┼────────────────────────────┤ │ 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 11 │施工排水、降水 │ ├────┼────────────────────────────┤ │ 12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 │ └────┴────────────────────────────┘ 2.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 制,列出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 “项” 为计量单位列项。 2.4 其他项目清单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暂估 价表。 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 2.5.1 2.5.2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工程量清单应采用附录 A 的统一格式编制。 总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 地理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现状等); 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要求和内容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 业工程合同价款总计;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3 封面、总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按工程项目填 写。 2.5.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 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 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3.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 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 的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 按“项”为单位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价,不得 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 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3.1.7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招标控制价3.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3.2.2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予以公布且不得只公布总价,同时报本市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备查。 3.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信息参 、 考”),造价信息、信息参考以外的参照市场价格; 9 其他相关资料。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的有关要 求,按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和造价信息、信息参考或市场价格确定,并应 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个清单项目,均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 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合价并汇总后折算为该清 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 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 算。 2 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的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缺项 可参考编制期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应按其价格计算。 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 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5 各子目编制期综合单价也可参照信息参考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计算。 3.2.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 3.2.4 条的规定计价, 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 准必须按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2.6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2.7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2.8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其他人工费、 企 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其他材料费和税金;施工 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其中: 1 人工工日单价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 算; 2 其他人工费按每工日 1.11 元计算; 3 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 4 其他材料费按材料单价的 2.29%计算; 5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 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6 企业管理费按每工日 3.89 元计算; 7 利润按人工单价的 24%计算。 3.2.9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 的规定计算。 3.2.10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3 投标报价3.3.1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除必须执行本办法 3.1.5 条和 3.1.7 条外,可由投标人自 主确定,未计价的项目视为已经包括在其他计价项目中。 3.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或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相关资料。 3.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的有关要 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 3.2.4 条的规定计价,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 担的风险。 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 率。 3.3.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 3.3.4 条的规定计价, 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自主确定或根据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 费取费标准按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3.6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3.7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3.8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其他人工费、 企 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其他材料费和税金;施工 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 计日工综合单价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 3.2.8 条 的规定计算。 3.3.9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 法 3.2.9 条的规定计算。 3.3.10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4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3.4.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附录 B 的统一格式编制。 3.4.2 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 表、计日工计价表按工程项目填写。 3.4.3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 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4 施工图预算计价 4.1 一般规定4.1.1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执行本章规定。 4.1.2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 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4.1.3 施工图预算计价依据: 1 本办法; 2 各专业预算基价或企业定额; 3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 8 其他相关资料。 4.1.4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计量单位确 定。 4.1.5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应依据施工图和有关资料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1.6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 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本办法表 2.3.1 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 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预算基价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4.1.7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 竞争性费用。 4.1.8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参照本办法 2.4.2 条和 2.4.3 条的规定执行。 4.1.9 规费和税金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2 计价规则4.2.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其价 格应按编制期价格确定。 各子目编制期单价可参照信息参考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自主确 定。 1 人工费 招标控制价的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编制期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工日单价计算。 投标报价的人工工日单价应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2 材料费 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 算,缺项按编制期市场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应按采购渠道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 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 3 施工机械费 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 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参考市场机械租赁价格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 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参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 招标控制价的企业管理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企业管理费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管理费,自主确定调整系数。 4.2.2 规费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规费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4.2.3 利润 招标控制价的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利润计算基数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 低于施工装备费费率。 4.2.4 税金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税金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有关规定计算。 4.2.5 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 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 4.2.6 各专业预算基价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行编制补充单位估价 表。 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使 用说明和施工测定资料,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编制原则计算。 2 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相近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确定。 3 补充材料价格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材料价格说明所列补充材料价 格的计算方法确定。 4 补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依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中的 有关规定确定。 5 其他人工费、 其他材料费和企业管理费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相关规定计算。 4.3 4.3.1 4.3.2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施工图预算计价应采用附录 C 的统一格式编制。 编制说明包括的内容: 1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包括施工图、 工程设计变更图的名称及编号,招标项目招 标文件的编号及发包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编制预算时所选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来源(包括价格采集的 年、月)和种类、规格型号、单价等; 3 施工图预算中采用暂估价格的项目,应说明暂估原因和结算时的调整内容和 方法;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3.3 封面、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 表、预算选用工料机价格表按工程项目填写。 4.3.4 施工图预算计价汇总表、 施工图预算计价表、措施项目预算计价表按专业工程 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5 工程价款调整 5.1 一般规定5.1.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5.1.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 合同价的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 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1.3 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风险或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以及施工合同中未具体约 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按以下款项执行: 1 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幅度以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为依据,造价信息以 外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投标报价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 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投标报价的单价高于投标 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的价格计算 其变化幅度。 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5.1.4 调整因素确定后,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 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受益方 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 一方应在收到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 达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 已被确认。 5.1.5 工程施工期内,按合同约定需要对因价格波动影响进行价款调整时,发包人、承 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2 调整方法5.2.1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竣工结算时按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5.2.2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应按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调整。 5.2.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增项的,其对应的 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4 因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 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 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允许调整该清单项目投 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6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偏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按照变化后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确定措施项目费。 5.2.7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根据措施项目 变更情况在原措施项目的基础上调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 由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8 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双方共同 确认的价格调整。措施项目费发生调整的,参照本节有关条款执行。 6 6.1 竣 工 结 算 竣工结算编制6.1.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价 款调整内容、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6.1.2 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1 本办法;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招、投标文件; 8 其他依据。 6.1.3 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 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计算,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6.1.4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 1 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 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定的调整后金额为基数计算; 4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 6.1.5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 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 人编制。 6.2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6.2.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6.2.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确认。同一工程 竣工结算只能确认一次。 6.2.3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 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6.2.4 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采用附录 B 和附录 D 的统一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计 价竣工结算采用附录 C 和附录 D 的统一格式编制。 7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7.0.1 发包人、 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 及有关政策规定有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 论应在提交完整资料后 15 日内作出。 7.0.2 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3 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8 8.0.1 术 语 释 义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 清单。 8.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8.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8.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 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及风险因素。 8.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8.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 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 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用。 8.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 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 的综合单价计价。 8.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 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8.0.10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 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 等的消耗标准。 8.0.11 规费 根据市政府或市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8.0.12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防 洪工程维护费等。 8.0.13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8.0.14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8.0.15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8.0.16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 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8.0.17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8.0.18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8.0.19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 程造价。 8.0.20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文件。 8.0.8附录 A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略) 附录 B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略) 附录 C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略) 附录 D 竣工结算补充表格式(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63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3.1.2、3.2.1、3.2.2、3.2.3、3.2.4、3.2.5、 3.2.6、3.2.7、4.1.2、4.1.3、4.1.5、4.1.8、4.3.2、4.8.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 、 共和国招投标法》 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 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GB 本规范总结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实施以来的经验,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 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 不尽合理、 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 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工 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 范的附录 A~E 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 F,此次修 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 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北京三里河路 九号,邮政编码 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八年七月 1 总 则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 《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 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 清单的依据。 1 附录 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 构筑物工程。 2 附录 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 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 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 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 附录 F 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2.0.1 术 语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 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 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 生活、 安全、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 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 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 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 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 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 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 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 明。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 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 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 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费用。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 附加等。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 员。 2.0.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的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 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 程造价。 3 工 程 3.1 量 清 单 编 制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 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计 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 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 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 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 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 按附录的规定设置, 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 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 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 结合拟建工程项目 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 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 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 起 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 项 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 措施项目清单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 3.3.1 选 择列项, 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 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 │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 │ 2 │夜间施工 │ ├────┼────────────────────────────┤ │ 3 │二次搬运 │ ├────┼────────────────────────────┤ │ 4 │冬雨季施工 │ ├────┼────────────────────────────┤ │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 │ 6 │施工排水 │ ├────┼────────────────────────────┤ │ 7 │施工降水 │ ├────┼────────────────────────────┤ │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 ├────┼────────────────────────────┤ │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 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 程量的项门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3.4.1 1 2 3 4 3.4.2 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出现本规范第 3.4.1 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范第 3.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 定列项。 3.5.1 3.6 3.6.1 税金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范第 3.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 程 4.1 量 清 单 计 价一般规定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 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 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 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 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 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 4.2.6、4.3.6、4.8.6 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 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 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 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 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 价; 7 其他的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 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 4.2.3 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 4.1.4、4.1.5 和 4.2.3 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 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4.1.8 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 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 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 应在开标前 5 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 应 责成招标人修改。 4 4.3 4.3.1 投 标 价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 2.0.4 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 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 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 4.1.4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 4.1.5 条的规定确定。 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 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 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4.1.8 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 计金额一致。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 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 承 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 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 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 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 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 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 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 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 发包人 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 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 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 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工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 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 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应在 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 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 符合本规范第 4.6.1 条规定的条 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 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 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 按 本条第 4、5 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 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 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 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 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 视 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 承 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 其 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 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 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l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 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 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 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 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 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 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 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 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 经对方 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 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 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 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由发 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 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 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 4.1.5 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 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 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 人。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4.1.8 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 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 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 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 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 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 同约定时间内, 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 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l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 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 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 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 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 价, 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9 4.9 4.9.1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在工程计价中, 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 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 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 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 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 方案, 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 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 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进行。 5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格(略) 附录 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略) 附录 B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略) 附录 C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略) 附录 D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略) 附录 E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略) 附录 F 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略) 2008 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综合解释 (第 1 号) 1、问:2008 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与 2004 年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中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的内容有何不同? 答:2004 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中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文明施工、环 境保护和安全施工,2008 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 GB 照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文件要求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的规定,将临时设施费纳入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临时设施四项内容。 2、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现场环境维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现场封闭围挡及工地地面的硬化处理与绿化等内容。 3、问:计算现场环境维护费的现场总面积如何确定? 答: 现场环境维护中现场总面积以施工现场围挡内面积为准,如施工现场总面积 与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 4.5 时,可按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的 4.5 倍计 算。 4、问:2008 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消最高限额 后,当直接工程费较大时,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同一系数计取? 答:2008 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按常规工程规 模考虑的,为使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更加合理,直接工程费合计在 2000 万元 以下(含 2000 万)时,按原系数计算;当直接工程费较大(超过 2000 万)时,按超 额累进计算方法计算,见下表: 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表 ┌────────┬────────────────────────┐ │ │ 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 ├────────────────────────┤ │ 工程类别 │ 直接工程费合计(万元) │ │ ├────┬────┬────┬────┬────┤ │ │ ≤2000 │ ≤3000 │ ≤5000 │ ≤10000│ &10000 │ ├────────┼────┼────┼────┼────┼────┤ │ 住 宅 │ 1.87% │ 1.52% │ 1.35% │ 1.03% │ 0.91% │ ├────────┼────┼────┼────┼────┼────┤ │ 其他民用建筑 │ 1.79% │ 1.45% │ 1.29% │ 0.98% │ 0.90% │ ├────────┼────┼────┼────┼────┼────┤ │ 工业建筑 │ 1.46% │ 1.18% │ 1.05% │ 0.80% │ 0.73% │ ├────────┼────┼────┼────┼────┼────┤ │ 其 他 │ 1.43% │ 1.16% │ 1.03% │ 0.79% │ 0.72% │ └────────┴────┴────┴────┴────┴────┘ 超额累进计算方法示例: 某住宅工程直接工程费合计 8000 万元,计算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 如下: %=37.4 万元 ()×1.52%=15.2 万元 ()×1.35%=27.0 万元 ()×1.03%=30.9 万元 合计:37.4+15.2+27+30.9=110.5 万元 5、其他各专业工程可根据本专业实际,参照上述方法计取。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九年九月总说明一、 天津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DBD29-901-2008 (以下简称 “本指引” ) GB 是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以下简称 “计价规范” 和 2008 ) 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 (以下简称“预算基价” )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 办法》 (以下简称“计价办法” )为依据编制的。 二、本指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均与计 价规范一致,并做适当补充及调整,其对应的预算基价子目,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 和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分析的基础。 三、本指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和附录等组成。 四、当本指引与预算基价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时,应在各专业预算 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进行调整后,计算出合价并进行汇总,折算 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五、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对应关系中,当工程实际与“可组合的预算基 价子目”不同时, “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可以调整。 六、本指引未包括的项目或在“可组合的预算基价子目”中标注为“自行补充” 的,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由编制人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做相应补充,并报建委定额站 备案。 七、编制人在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必须 做到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相 一致。 八、 补充项目的编码前六位可与计价规范相应章节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 编码,由编制人自 801~999 之间选用。 九、本指引与 2008 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同时使用。 建筑工程 总 说 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 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 )是根据国 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 筑工程基础定额》 (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 、 (2004 年)为基础,结 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 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 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 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 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 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 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 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 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 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 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 59.20 元;二类工每 工日 47.20 元;三类工每工日 37.70 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 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 (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凡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 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 较小的零星材料, 归入零星材料费内;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纳入其 他材料费中。 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 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 工单位指定地点) ,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 0.875%,施工单位留 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 退给建设单位 1.68%,施工单位留 0.42%。 3. 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 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 (包 括应退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消耗量按实际消耗量 确定。 4.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及相关费用。 5.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6.材料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 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7. 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 2008 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加权平均综合 计算,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8.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前,表 示该材料未计价, 基价总价中不包括其价值,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分别计 入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内,同时计入该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 消耗量带有括号, 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的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 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编制,人工、燃 料的价格是按照 2008 年度市场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 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以建筑物檐高 20m 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 20m,因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和有关费用按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执行。 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 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 设单位。 十二、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 而 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材料消耗量带有×号,则×号前为消耗量,×号后为单价。数字后带“ ” () 者,() “ ”内为规格型号。 十四、本基价中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 土石方工程 说 明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方回填,逆作暗挖土方工程,基础垫层, 桩头处理等 6 节;共 83 条基价子目。 二、关于项目的界定 1.挖土工程,凡槽底宽度在 3m 以内且符合下列两条件之一者为挖地槽: (1)槽的长度是槽底宽度三倍以外; (2)槽底面积在 20m2 以内。 不符合上述挖地槽条件的挖土为挖土方。 2.垂直方向处理厚度在±30cm 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属于平整场地,处理厚度超 过 30cm 属于挖土或填土工程。 3.湿土与淤泥(或流砂)的区分:地下静止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湿土,具有流动状态 的土(或砂)为淤泥(或流砂)。 4.基础垫层与混凝土基础按混凝土的厚度划分,混凝土的厚度在 12cm 以内者为 垫层,执行垫层子目;混凝土厚度在 12cm 以外者为混凝土基础,执行混凝土基础子 目。 5.土壤及岩石类别的鉴别方法如下: 土 壤 及 岩 石 类 别 鉴 别 表 ┌──┬───────────┬──────────────────┐ │ │ │ 鉴 别 方 法 │ │ 类 │ ├────┬─────┬───────┤ │ │ 土壤、岩石名称及特征 │极限压碎│用轻钻孔机│ 开挖方法 │ │ 别 │ │ 强度 │钻进 1m 耗时│ │ │ │ │(kg/cm2)│ (min) │ 及工具 │ ├──┼───────────┼────┼─────┼───────┤ │ │1.潮湿的黏性土或黄土 │ │ │ │ │ 一 │2.软的盐土和碱土 │ │ │ │ │ │3.含有建筑材料碎料或 │ │ │ │ │ │ 碎石、卵石的堆土和 │ │ │用尖锹并同时用│ │ 般 │ 种植土 │ │ │镐开挖 │ │ │4.中等密实的黏性土和 │ │ │ │ │ │ 黄土 │ │ │ │ │ 土 │5.含有碎石、卵石或 │ │ │ │ │ │ 建筑材料碎料的潮湿的│ │ │ │ │ │ 黏性土或黄土 │ │ │ │ ├──┼───────────┼────┼─────┼───────┤ │ │1.坚硬的密实黏性土 │ │ │ │ │ 砂 │ 或黄土 │ │ │ │ │ 砾 │2.含有碎石卵石(体积占 │ │ │全部用镐挖掘,│ │ 坚 │ 10%~30%重量在 25kg │ │ │少许用撬棍挖掘│ │ 土 │ 以内的石块)中等密实 │ │ │ │ │ │ 的黏性土或黄土 │ │ │ │ │ │3.硬化的重壤土 │ │ │ │ ├──┼───────────┼────┼─────┼───────┤ │ │1.含有重量在 50kg 以内 │ │ │ │ │ 松 │ 的巨砾 │ │ │ │ │ │2.占体积 10%以外的 │ │ │部分用手凿工具│ │ │ 冰渍石 │ <200 │ <3.5 │部分用爆破方法│ │ 石 │3.矽藻岩、软白垩岩、 │ │ │开挖 │ │ │ 胶结力弱的砾岩、各种│ │ │ │ │ │ 不结实的片岩及石膏 │ │ │ │ ├──┼───────────┼────┼─────┼───────┤ │ │ 1.凝灰岩、浮石、 │ │ │ │ │ │ 松软多孔和裂缝严重的│ │ │ │ │ 次 │ 石灰岩、中等硬变的 │ │ │ │ │ │ 片岩或泥灰岩 │ │ │ │ │ │2.石灰石胶结的带有卵石│ │ │ │ │ 坚 │ 和沉积岩的砾石、风化│200~800│ 3.5~8.5 │ 用风镐和爆破 │ │ │ 的和有大裂缝的黏土质│ │ │ 方法开挖 │ │ │ 砂岩、坚实的泥板岩 │ │ │ │ │ 石 │ 或泥灰岩 │ │ │ │ │ │3.砾质花岗岩、泥灰质 │ │ │ │ │ │ 石灰岩、黏土质砂岩、│ │ │ │ │ │ 砂质云母片岩或硬石膏│ │ │ │ ├──┼───────────┼────┼─────┼───────┤ │ │1.严重风化的软弱的 │ │ │ │ │ │ 花岗岩、片麻岩和 │ │ │ │ │ │ 正长岩、滑石化的 │ │ │ │ │ 普 │ 蛇纹岩、致密的 │ │ │ │ │ │ 石灰岩、含有卵石、 │ │ │ │ │ │ 沉积岩的渣质胶结的 │ │ │ │ │ │ 砾岩 │ │ │ │ │ │2.砂岩、砂质石灰质片岩│ 800 │ │ │ │ │ 菱镁矿、白云石、 │ ~ │8.5~22.0 │用爆破方法开挖│ │ 坚 │ 大理石、石灰胶结的 │ 1600 │ │ │ │ │ 致密砾石、坚固的 │ │ │ │ │ │ 石灰岩、砂质片岩、 │ │ │ │ │ │ 粗花岗岩 │ │ │ │ │ │3.具有风化痕迹的安山岩│ │ │ │ │ │ 和玄武岩、非常坚固的│ │ │ │ │ 石 │ 石灰岩、硅质胶结的 │ │ │ │ │ │ 含有火成岩之卵石的 │ │ │ │ │ │ 砾岩、粗石岩 │ │ │ │ └──┴───────────┴────┴─────┴───────┘ 三、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1)人工平整场地系指无须使用任何机械操作的场地平整工程。 (2)人工挖冻土指施工时气温在摄氏零度以下,人工开挖已冻结的土。 (3)支挡土板基价子目综合考虑了连续支和断续支两种工艺,实际情况不同时不 调整。 (4) 先打桩后采用人工挖土,并挖桩顶以下部分时,挖土深度在 4m 以内者,全部工 程量(包括桩顶以上工程量)按相应基价乘以系数 1.2 计算。挖土深度超过 4m 时,每超 过 1m 按相应基价子目增加 18.90 元/10m3(其中: 人工 0.44 工日,人工费 17.10 元,管理 费 1.80 元)。 2.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基价子目中综合考虑了不同的挖土深度。基价内包括挖土区清理 机下余土所需的推土机台班,不包括卸土区所需的推土机台班,亦不包括平整道路及清 除其他障碍物所需的推土机台班。 (2)先打桩后采用机械挖土,并挖桩顶以下部分时,可按下表系数调整。 ┌────────┬───────┬───────┬────────┐ │ 挖 槽 深 度 │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 管 理 费 │ ├────────┼───────┼───────┼────────┤ 100% 35% 40% │ 4m 以 内 │ │ │ │ ├────────┼───────┼───────┼────────┤ 50% 18% 20% │ 8m 以 内 │ │ │ │ ├────────┼───────┼───────┼────────┤ 33% 12% 10% │ 12m 以 内 │ │ │ │ └────────┴───────┴───────┴────────┘ (3)机械土方施工过程中,当遇见影响机械正常效率发挥时,可按下表调整。 ┌──┬───────────┬───┬───┬───┬──────┐ │序号│ 现 象 │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 附 注 │ ├──┼───────────┼───┼───┼───┼──────┤ │ 1 │挖土机挖含水率超过 25% │ 15% │ 15% │ 15% │ │ │ │的土方 │ │ │ │ │ ├──┼───────────┼───┼───┼───┼──────┤ │ 2 │推土机推土层平均厚度 │ 25% │ 25% │ 25% │ │ │ │小于 30cm 的土方 │ │ │ │ │ ├──┼───────────┼───┼───┼───┼──────┤ │ 3 │铲土机铲运平均厚度小于│ 17% │ 17% │ 17% │ │ │ │30cm 的土方 │ │ │ │ │ ├──┼───────────┼───┼───┼───┼──────┤ │ 4 │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时 │ 25% │ 25% │ 25% │垫板所用材料│ │ │ │ │ │ │、人工和辅助│ │ │ │ │ │ │机械按实际算│ └──┴───────────┴───┴───┴───┴──────┘ (4)场地原土碾压子目,是按碾压两遍计算的,设计要求碾压遍数不同时,可按 例换算。 四、土、石方回填 挖地槽或挖土方的回填,不分室内室外,也不分是利用原土还是外购黄土,凡标 高在设计室外地平以下者均执行回填土基价子目, 在设计室外地平以上的室内房心还 土执行素土夯实(位于地面以下)基价子目,位于承重结构基础以下的填土应执行素土 夯实(位于基础以下)基价子目。 五、逆作暗挖土方工程,适用于先施工地下钢筋混凝土墙、板及其他承重结构, 留有出土孔道,然后再进行挖土的施工方法。 六、基础垫层 1.混凝土垫层基价中已包括槽底打夯, 采用其他垫层, 应另列槽底原土打夯项目。 2.混凝土垫层中不包括混凝土的水平运输,计算其运输时按混凝土章节有关规定 执行。 七、桩头处理 1.截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子目适用于截桩高度在 50cm 以外的截桩工程。 2.凿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子目适用于凿桩高度在 50cm 以内的凿桩工程。 3.截凿钻孔灌注桩不分截凿长度均执行同一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挖、运土按天然密实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填土按夯实后体积以立方米计 算。人工挖土或机械挖土凡是挖至桩顶以下的,土方量应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二、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1)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cm 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其工程量按建筑物的首 层建筑面积计算。 (2)挖地槽:外墙地槽长度按外墙槽底中心线计算;内墙地槽长度按内墙槽底净 长计算;槽宽按图示尺寸加工作面的宽度计算;槽深按自然地平至槽底计算。当需要放 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3)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厚度以体积计算。 (4)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5)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有 管沟设计时, 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 无管沟设计时, 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 (6)挖室内管沟,凡带有混凝土垫层或基础,砖砌管沟墙、混凝土沟盖板者, 如需反刨槽的挖土工程量, 应按设计图示的混凝土垫层或基础的宽度乘以深度,以立 方米计算。 (7)排水沟挖土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入挖土工程量内。 (8)原土打夯、槽底钎探工程量,以槽底面积计算。 (9)支挡土板工程量,以槽的垂直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2.机械土方 (1)用推土机填土,推平不压实者,每立方米折成虚方 1.20m3。 (2)机械平整场地、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3)场地填土碾压以立方米计算,原地平为耕植土者,填土总厚度按设计厚度增加 10cm。 3.运土、泥、石 采用机械铲、推、运土方时,其运距按下列方法计算: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 中心至填方区中心的直线距离计算。 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卸土区中心距离 加转向距离 45m 计算。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填方区中心之间的最短行 驶距离计算, 需运至施工现场以外的土石方,其运距需考虑城市部分路线不得行驶货 车的因素,以实际运距为准。 三、石方工程 1.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有管沟 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管沟设计时, 直 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 四、土、石方回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内回填: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 3.基础回填: 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平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 他构筑物)。 4.管沟回填: 挖土体积减去垫层和管径大于 500mm 的管道体积。 管径超过 500mm 以上时,按下表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各 种 管 道 应 减 土 方 量 表 单位:m3/m ┌─────────┬───┬───┬───┬───┬───┬───┐ │ 管 道 直 径 │ 501~│ 601~│ 801~│1001~│1201~│1401~│ │ (mm) │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 │ 钢 管 │ 0.21 │ 0.44 │ 0.71 │ │ │ │ ├─────────┼───┼───┼───┼───┼───┼───┤ │ 铸 铁 管 │ 0.24 │ 0.49 │ 0.77 │ │ │ │ ├─────────┼───┼───┼───┼───┼───┼───┤ │ 钢筋混凝土管 │ 0.33 │ 0.60 │ 0.92 │ 1.15 │ 1.35 │ 1.55 │ └─────────┴───┴───┴───┴───┴───┴───┘ 5.挖地槽原土回填的工程量,可按地槽挖土工程量乘以系数 0.6 计算。 五、 逆作暗挖土方工程的工程量按围护结构内侧所包净面积(扣除混凝土柱所占 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六、基础垫层以立方米计算,其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垫层净长计算。 七、桩头处理,根据需要处理的桩头数量以根计算。 八、与土方工程预算有关的系数表。 1.土方虚实体积折算表 ┌────────┬────────┬───────┬───────┐ │ 虚 土 │ 天然密实土 │ 夯 实 土 │ 松 填 土 │ ├────────┼────────┼───────┼───────┤ 1.00 0.77 0.67 0.83 │ │ │ │ │ ├────────┼────────┼───────┼───────┤ 1.30 1.00 0.87 1.08 │ │ │ │ │ ├────────┼────────┼───────┼───────┤ 1.50 1.15 1.00 1.25 │ │ │ │ │ ├────────┼────────┼───────┼───────┤ 1.20 0.92 0.80 1.00 │ │ │ │ │ └────────┴────────┴───────┴───────┘ 2.放坡系数表 ┌──────┬──────┬──────┬────────────┐ │ │ │ │ 机 械 挖 土 │ │ 土 质 │起 始 深 度 │人 工 挖 土 ├──────┬─────┤ (m) │ │ │ │ 在坑内作业 │在坑外作业│ ├──────┼──────┼──────┼──────┼─────┤ 1.40 │ 一 般 土 │ │ 1:0.43 │ 1∶0.30 │ 1:0.72 │ ├──────┼──────┼──────┼──────┼─────┤ 2.00 │ 砂 砾 坚 土│ │ 1:0.25 │ 1:0.10 │ 1:0.33 │ └──────┴──────┴──────┴──────┴─────┘ 3.工作面增加宽度表 ┌───────────────────────┬─────────┐ │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每边增加工作面(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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