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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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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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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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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电话答复意见的法律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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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电话答复意见的法律效力探讨
官方公共微信起诉的时候,律师应该在诉讼请求中列明追加配偶为共同债务人。这是律师基本能力。
列了,法院没判决
我承认,格式合同是我方提供的,但格式合同确实在这种有缺陷,对我方不利
可格式合同不是我写的,是北京总部的法律顾问提供的
合同是二年前签订的
那时我还在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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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了,法院没判决
我承认,格式合同是我方提供的,但格式合同确实在这种有缺陷,对我方不利
我不知道你的格式合同有什么缺陷,但是从这条批复来看,好像意思是说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都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影响很大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言外之意就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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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估计太过按常识了,比如父债子偿。楼主观念已经比较固执,夫妻一方,如夫对外担保,其妻要证明不知情是永远做不到,而且至少是推定可能知情,相当于连坐。于是乎这观点一定要改,以前可能是将错就错,我只是就是论事,别喷我,否则我就不挑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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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 &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 & & &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 & &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 &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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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有什么好气的,法条不同人不同理解。何况这种理解方法我认为才是正确的,毕竟正义价值大于秩序价值,楼主更多是为了秩序价值牺牲正义价值,各有千秋。我都见识过法院了,用仪器检查了包然后说放外面柜子里不能带进,连幼儿园还不如。授权委托书法官要见到委托人才能生效。。。于是乎授权委托书成立,刷脸才生效,理论从来没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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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没看的太懂,我学的最好的就是法理,既然是担保人的担保之债,担保人,看清楚担保人是担保,债务人出事了,他才唉枪子。比如夫做了担保人,妻会有可能得好处吗?怎么可能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用了真的属于连坐,多荒谬。从法理最高法确实水平高我们这群渣渣一等。不过这件事上他们没高我一等,因为我跟最高法民一想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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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单务合同,不存在夫妻另一方得利的可能性。所以不适用婚姻法那条,最高法没问题,有问题是我们这群渣渣没学好法律,我除外,这事我跟他们想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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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它也只是解释,有法律效力不代表就一定正确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给那些水平比较次的人用用。解释不是万能的。法条都会差池,有模糊性,何况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土说是最高法一家之言,装没看见不就得了。怎么正确怎么来。当然我不反对第二种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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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楼主换个思维,一般夫妻单方债务,债权人是推定夫妻双方得利,故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若证明没得利,不连带。担保也一样,债权人推定夫妻另一方得利,只是不用说另一方肯定没得利,单务合同何来另一方得利可能性,故直接推定另一方有天生的证据证明没有得利,无论是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得出结论都是在担保法中另一方肯定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哪怕夫妻恶意串通也不一定拉的下夫妻另一方下水。说了这么多,希望有人看的懂,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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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是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对有歧义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合同中所负的债务本来就应该由单方财产承担,如果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有违公平的原则。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让夫妻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银行在房屋买卖合同的贷款中就是要求夫妻都在合同上签字,避免了合同履行时产生的纠纷。要让债权人举证证明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点难,不可能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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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学法网徐金桂的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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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到这个时候了,还老是控制不住打农药,怎
看书看着看着就想哭了,不知道怎么继续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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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这个文件是真假
张律师:在你网页上看到这个文件,但我在网上也看到说这个文件有问题,不知道真假,想求证下真伪。谢谢您!
《2015年复函》似乎对担保债务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认定。但是,此复函既未刊载在主流大型新闻门户之上,也未见诸最高法院的网站、公报、文件精选,在各大法律数据库也难寻其踪影,已经上网的判决更是从未将之引用,甚至其作出时间也成为了无法查实的谜团。故从这几点看,《2015年复函》本身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浙江 绍兴 越城区发表时间: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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