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被质监局国家抽样不合格检查出作业本钉子不合格,承载些对青少年的危害性,要求写一份整改报告,请问怎么写?

【百家争鸣】工商部门能否查处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行为?
湖南零陵工商查处一起销售无3C认证标识产品案
青岛工商局查获未经3C认证产品
2001CCC3C200263C3C3C
200833CQCCC3C300
200510200733C3C
200271&&/SPAN&&361500/1.13C2002R2E13368S
200733C20051020073QEM3C
20084CCC200833120084
&&&&&&&&&&&&&&&&
销售无3C认证家电
应依据《特别规定》处罚
本人的意见是,本案应依据《国务
“3C”认证监管分析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CCCCCC3C20025152003933902003111
(2007)18200761,,
[[([2007]57)103C()
3C(200113);
3C3C3C3C3C
浅析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3C认证产品的监管
3C认证的相关知识
200251CCEECCIB200351CCC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QS-Quality
Safety;TM-TradeMarke
3C3CCCC+SCCC+EMCCCC+S&ECCC+F
3C12CCC34CCC
200791913222159
二、3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QS)的联系和区别
3CQS3CQS3C
3CQS2003227[2003]4617
&三、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3C认证产品的监管分析
&3C3C[2007]18200761
&3C2001200157
&5033C5033C503
&3C503503503
&&/SPAN&&[503503503503503503503
本人赞同第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混淆了3C3C
&第二种观点将国务院20081171
200120032&&/SPAN&&33C
第三种观点犯了概念性的错误3C
第四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2007454503503
因此,在流通领域中,工商部门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3C认证产品进行监管:
CCC1239CCC
www.cnca.gov.cn&&&
&四、探索“对无3C认证的《目录》产品,在不抽检的情况下,采取相关措施”的可行性
2004200750320078272009
& 12()34234
工商部门能否查处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行为?
关于商品销售者经销未经国家“CCC”认证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是否有权查处的问题,争论颇多:持赞同意见者认为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当然有权查处;反对者则认为“CCC”认证认可管理工作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工商部门无权查处。笔者最近也在处理一起销售未经“CCC”认证儿童玩具的案件中对这一问题有了一定了解。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工商部门无权查处,现就此谈谈个人浅见。
一、持赞成意见者说
其一,职责依据。根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文)中明确规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因而查处流通环节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行为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
&&&&其二,定性依据。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出台,工商办字[号文、国质检法[号文均对《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产品。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文)中也明确整治的目标之一是“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
因此上述产品属《特别规定》调整范围,经营者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如儿童玩具)行为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所指“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行为。
其三,与QS类比。CCC认证和QS许可从标准化法中衍生出来的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强制标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别规定》,未经“QS”认证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工商部门可以查处,未经“CCC”认证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工商部门同样可以查处。
二、笔者观点
其一,国务院办公厅[2001]56号文虽然从原则上明确了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但是国务院办公厅[2001]56号文也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认监委承担,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
另外,《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认证认可条例》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目前调整和规范全国认证认可活动的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五十五就认证认可的执法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冲突,应当依法适用。
笔者认为,“三定”方案中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理解为,法律、行政法规未对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明确规定的实行“分段”管理,即在生产阶段由质检部门管理、流通环节则由工商部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明确规定的则应当实行“分项”管理,即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管辖权除外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该“项”实施行政处罚。
其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是国务院针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依据工商办字[号文、国质检法[号文对此类案件进行定性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虽然种种迹象表明,国务院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范围倾向与包括上述10类产品,但在国务院未专门就《特别规定》适用产品范围作出进一步规定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不应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第二,即便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明确包括上述10类产品,笔者认为也应当按照上述“分段”与“分项”相结合的方法来介定。举例来说,生产、销售儿童玩具未经“CCC”认证的违法行为由质检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则可以查处销售儿童玩具除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行为。
其三,“CCC”和“QS”的区别之处。
“QS”是英文“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头缩写,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上标示的一种质量安全外在表现形式。QS许可是由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CCC”是“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则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认证证书及标志负责监督检查。
可以看出,两部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从这一点来说“QS”和“CCC”不能作简单类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发现未经“CCC”认证的产品应当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有权对流通领域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裁判提示: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对质检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进行了调整,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对两个部门的职责权限一直争论不休。争论最大的就是对“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虽然“职能划入”,但不能据此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的打假职能也一并归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也并未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区分,质监局有权对流通领域的不法行为行使打假及查处等职能。
  案  情
  2009年6月1日,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区分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第三人河南顺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告厦门市宏康科技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康HK616手机无3G认证,但机身贴有3G标志,随即对第三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没收伪造认证标志手机300部;3.并处货值金额175
213.18等值以下60%以上罚款105
200整。后原告以被告无权在流通领域作出行政处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审  判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具有对本辖区内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职权,具备对第三人涉嫌经营伪造“3G”认证标志手机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判决驳回原告厦门市宏康科技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  析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在审理过程中,就质检部门对流通领域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是否拥有查处权,分歧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无权在流通领域作出行政处罚。《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办[2001]5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被告在本案中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在流通领域,显属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有权在流通领域作出行政处罚。虽然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就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职能进行了调整分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职能已经授予各级质监行政部门行使,且该行政法规并未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区分。故本案被告具有对本辖区内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职权,具备对第三人涉嫌经营伪造“3G”认证标志手机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对“质量监督”职能的理解
  不管是产品还是商品都是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出来的,然后以检测技术为手段,以质量监督为主要形式,用以发现、预防、控制乃至消除存在缺陷的产品,使产品具备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质量监督职能是对正规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在流通领域称为商品)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一种监督,以监督抽查为主要形式;而对非法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不管其产品质量如何,不管是在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都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不适用质量监督职能,应适用打假职能。
  二、“质量监督”职能与“打假”职能的行使
  质量监督与打假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监管方式是不一样的,质量监督是要对产品或商品进行抽样检验,以判断是否符合其所执行的标准,而打假是不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就可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对质量监督职能应严格按照国办发56号文、57号文的规定执行。国办发56号文、57号文仅是“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但不能据此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的打假职能也一并划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办发56号文主要职责第(十一)项、57号文主要职责第(四)项规定两个部门均有打假的法定职权,但对两者职权行使的进一步分工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办发56号文主要职责第二项规定,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而该纲要第(十四)条赋予了“依法严厉惩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职责。以上法规性文件均赋予了质监部门打假的职能。同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伪劣商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共包括14类。据此,可以认为在流通领域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伪造或假冒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等假冒伪劣特征明显的应坚决查处,而对正规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质量监督,质检部门则不宜介入,即使有很大的质量问题,也应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督。
  三、对国办发[2001]56、57号文适用范围的理解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笔者认为国办发[2001]56、57号文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第一项: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三项: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第一和第三项是国务院的两个不同的职权。显然,国务院国办发56、57号文应不属于行政措施、行政法规、或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第一项,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第二项,领导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但没有规定必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分工。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分,均明确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部分大中城市已在试点,陆续开展了以归并和调整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门设立行政执法局,行使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区域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从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规定看,既然地方人民政府有设立工作部门的权限,那么就有赋予所属工作部门工作职责的权限。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是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就应该履行省政府赋予的职责。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批准,有权设立和重新调整其工作部门,并确定其承担的职责,而省级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肯定是报国务院批准的。从以上分析看,国办发[2001]56、57号文应只是国务院对所属国家一级工作部门的职能、机构、编制进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对所属工作部门进行分工时,可以作为参考,但不是必须执行。如果国办发56、57号文对地方各级政府有法律效力,那么在这两个文件中就应该对省、市、县各级部门的职能、机构、编制进行规定,但这显然是违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如果国务院对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对地方各级政府有效,那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岂不多余?当然如果质监和工商两个系统直接由质检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垂直管理,那么无疑应全面执行国务院关于两个部门的“三定”方案,即国办发56、57号文。
  四、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的执法权限及适用法律问题
  基于对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理解,不难看出,无论从哪个方面,质监局在流通领域都可以行使打假职能及查处生产许可证、3G强制性认证、商品条码、计量等违法行为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职能已经授予各级质监行政部门行使,且该行政法规并未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区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具有对本辖区内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职权,具备对第三人涉嫌经营伪造“3G”认证标志手机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作者单位:郑州二七区法院)
工商部门实施3c认证标志检查的范围及依据
一、涉及3C认证问题,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可以从几个方面查:
1、是未取得3C认证标志而冒用的,按《质量法》冒用认证标志处罚;
2、应当取得3C认证标志而未取得的,可以抽样鉴定,不合格的,按《质量法》处罚,合格的移送质监部门处罚。
3、擅自印刷3C标志的。
4、未取得3C认证而在广告中宣传取得了3C认证的虚假广告;
5、《反法》当中第五条第四款当中,写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属于虚假表示。工商部门是负有查处虚假表示的职能,所以是可以查处伪造或冒用3C。
&“3C”标志是一种须要强制认证的认证标志,也是一种证明标记,。“国家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3C”标志是一种“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要求、标准,是一种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合格证”。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七十一条的“按《产品质量法》查处”,第七十二条的授权和《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明文规定和依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分工的“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因此,工商部门理所当然地成为“3C”在流通领域的监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禁止违法使用“3C”标志的法律条文有以下几点:
&& &&&1、《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 &&&2、《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说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三、依照法无明文不罚的原则,对伪造或者冒用及销售没有施加“3C”认证标志行为的有关相应罚则为:
&& 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转至到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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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点一、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成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监理核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于验收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3、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五方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签注验收结论和意见。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4、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等。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前,基础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回填土分项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会上向质监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并及时向质监站备案。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竖向结构主控轴线应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包括环境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7、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突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检查。(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地基基础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2、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3、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三、不符合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2、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3、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参建责任方签署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存档。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点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主体分部(子分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并签注结论和意见整理成册报送监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于验收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3、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四方对主体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填写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4、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主体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及项目经理。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分部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同意。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位置尺寸准确,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7、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可完成样板间或样板单元的室内粉刷。8、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三、主体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突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检查;(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2、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3、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4、对主体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5、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四、不符合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1、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不具备 验收条件的情况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2、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3、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4、主体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5、参建责任方签署的主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点和工作流程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成后,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2、监理单位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预验收,达到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3、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应及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验收方案和验收人员名单,以及完整的工程资料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站责任科室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在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上签收。质监站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4、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行抽样试验报告。4、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7、有施工单位秉公办事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质监员应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及验收方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2、质量员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资料和实物质量监督抽查。3、验收组成员按验收方案对工程验收并形成一致意见时,质监员结合监督抽查情况与验收组意见,提出验收的监督意见,并将验收过程的真实情况记录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上,相关质量责任人签收。4、质监员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参建各方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在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四、不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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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成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监理核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前,于验收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3、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四方对主体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发现工程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位置尺寸准确,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2、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体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2,并及时向质监站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总监理工程师。3,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三。4,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不符合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验收监督过程中。3: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3、主体分部验收前。四,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未经验收不得进行回填土分项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建责任方签署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于验收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存档。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点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主体分部(子分部)施工完成后、对主体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5、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四、不符合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1、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2。二、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五方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具备 验收条件的情况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2、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2、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可完成样板间或样板单元的室内粉刷。8、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并签注验收结论和意见。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3,检验、检测报告(包括环境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7、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中。2,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突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检查。(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二,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填写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4,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4、主体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5、参建责任方签署的主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点和工作流程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成后,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2、监理单位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预验收,达到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3、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应及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验收方案和验收人员名单,以及完整的工程资料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站责任科室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在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上签收。质监站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4、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行抽样试验报告。4、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7、有施工单位秉公办事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质监员应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及验收方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2、质量员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资料和实物质量监督抽查。3、验收组成员按验收方案对工程验收并形成一致意见时,质监员结合监督抽查情况与验收组意见,提出验收的监督意见,并将验收过程的真实情况记录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上,相关质量责任人签收。4、质监员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参建各方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在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四、不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其中重点监督地基基础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施工单位应将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并签注结论和意见整理成册报送监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要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要点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主体分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3、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并做醒目标志。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3、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验收监督过程中、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会上向质监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基础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竖向结构主控轴线应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突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检查;(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同意。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7,发现工程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5
ZJ10: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附件3、其它资料 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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