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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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密码消费和无密码消费盗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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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Ⅱ级, 经验值 4191, 距离下一级还需 3808 经验值
本帖最后由 a 于
20:44 编辑
& && & 大家觉得凭密码消费好还是无密码消费好呢?
& && & 最后被盗刷哪个更容易获赔付?
& && && && &(虽然我觉得无密码消费还是蛮爽的....
单选投票, 共有 53 人参与投票
投票已经结束
1. &有密码容易获得赔付
2. &无密码容易获得赔付
22.64% (12)
3. &都不容易获得赔付
39.62% (21)
4. &我只是打酱油的
33.96% (1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阅读权限80
据说是银行有规定设置交易有密码发生盗刷视为持卡人保管密码不妥善造成,银行不负责任。无密码消费的话视为银行责任。o(︶︿︶)o 唉
阅读权限40
银行的话&&你也信!!!!!!!!!!!老百姓赚便宜的事。。。不用想!!
阅读权限80
有密码盗刷肯定是自己责任
阅读权限80
有密码盗刷肯定是自己责任
无密码被盗刷后是不是就银行责任大一些?
阅读权限80
银行的话&&你也信!!!!!!!!!!!老百姓赚便宜的事。。。不用想!!
咳咳我比较单纯......
阅读权限180
不管怎么样&&都是比较难以赔付,
卡神与卡奴 只在你的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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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密码 卡是不是你的?卡丢了算你的责任还是银行的责任,反正盗刷理赔难是肯定的了,银行比老百姓会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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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卡无密码飘过。。盗刷都不走银联线路。密码何用!相对来讲签名消费是可以要求比对签购单的。不是本人消费理论上可以拒绝支付。密码消费视为本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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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难了。。。银行的事你懂。。。。必须要给信用卡买保险
浦发AE白 176K
广发DIY& &&&71K
中信I白& && &70K
招行和卡金 50K
交通金凤& & 41K
信用卡是方便生活,不是让自己活得更累!额度够日常消费就好,银行多给我也不拒绝!
阅读权限110
额度再高,只是负债
能够做个止付就不错了,想要他们赔太难了,有没有密码都很难
天干物燥,小心狗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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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丢了,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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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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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权限80
一些辩论可以去知乎搜索关键字信用卡不设置密码更为安全
我弄的小额免密...就100....
阅读权限120
银行也能信??基本可以告别任何卡了.....................
我就一直认为:
没密码的,卡已丢就爆,损失更加多;有密码的,安全很多,密码你去猜去,猜到了算我的。
想赔付,去证明这个卡不是你自己消费的,折腾死你,不死也得脱层皮
卡是双刃剑。
阅读权限80
一般搞个单笔限额,需要大额时,自己操作解除
一旦被盗刷,单笔自己也承受得起----按最坏的预期来,即便银行方面肯赔付,过程肯定也很冗长,这账单总得自己先平的
而且现在大部分信用卡都有消费提醒,可以及时发现被盗刷控制风险
君似菖蒲草,我身似水菰。溪边常并茂,永不别菖蒲。
阅读权限80
想限定个小额无密码消费
阅读权限80
臻尚有密码盗刷也负责是吗
阅读权限40
听说索赔都是不简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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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探讨"盗窃信用卡行为中的信用卡是否仅限于有效的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行为是否等同于使用行为"的问题,并提出对此问题的处置措施。
【分 类】
【关键词】
【收 录】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有关问题的认定研究|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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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6期 文档列表
经济研究导刊区域经济
作者:关通 郜媛莹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100029
作者:周安华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长沙41008t
作者:龚莹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400067
作者:邓昀
 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 南宁530004
作者:曹威威
 单位: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 海南儋州571737
作者:潘丽萍 汪霖 张影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乌鲁木齐830052
经济研究导刊企业改革与发展
作者:吴雪婷 张丽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 辽宁大连121000
作者:宋红云
 单位:内蒙古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内蒙古锡林浩特026000
作者:冯瑶瑶
 单位:西北大学现代学院 西安710130
作者:谭晓 谢海娟 乔云晖 马迪
 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 广西桂林541004
作者:房珈竹
 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150040
作者:包庆山 康金福
 单位: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格尔木816000
经济研究导刊三农问题
作者:牛亚丽
 单位:南阳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河南南阳473061 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沈阳110866
作者:严安
 单位:中共盐城市委党校 江苏盐城224002
作者:杨永兵 陈敏
 单位: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南昌330013
作者:胡赛 闫志明 刘超 汪霖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乌鲁木齐830052
经济研究导刊产业经济
作者:周志文
 单位:广州市经济贸易信息中心 广州510032
作者:李赛男 辛倬语
 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呼和浩特010010
作者:金莹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新乡450046
作者:信雪爽
 单位:石家庄学院经管学院 石家庄050035
经济研究导刊社会保障
作者:孙冬梅 李松晓 王倩
 单位:河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矿产调查院 郑州450001
作者:刘醇 邵攀玉
 单位:河南大学 河南开封475001
作者:严俊 周一成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蚌埠233030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安徽蚌埠233030
作者:刘苏荣
 单位:曲靖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云南曲靖655011
经济研究导刊市场营销
作者:朱虹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100872
作者:胡聪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西安710100
作者:罗洋
 单位:遵义师范学院 贵州遵义563002
作者:赵昭 张晨
 单位: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教研室 郑州450002
经济研究导刊财政与税务
作者:杨浩
 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河北三河065200
作者:黄俊
 单位: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财政局 江西赣州341000
作者:高心智
 单位:安徽大学商学院 合肥230601
作者:李忠华 王雅萍
 单位:沈阳大学经济学院 沈阳110041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北方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100621
作者:邓晖
 单位: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271000
作者:曹前
 单位: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徐州221116
经济研究导刊金融证券
作者:李宁 杨佳韵 岑蒙丹
 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南京210000
作者:钟湄莹
 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北京100045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北京100191
作者:胡平
 单位: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宁波315012
作者:毛天梦 刘霞
 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 郑州450001
作者:曾妮妮 永春芳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乌鲁木齐830052
作者:王陆峰
 单位: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福州350108
作者:黄玉柱
 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451464
作者:张淑安 齐美东
 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合肥203601
第99-101页
作者:陈园 周帆
 单位:沈阳理工大学经管学院 沈阳110159 沈阳理工大学 沈阳110159
第102-103页
作者:赵永欣 焦玫亚
 单位: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部 北京101149
第104-105页
作者:王洁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南京210000
第106-109页
作者:赵旭
 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 北京101416
第110-112页
作者:黄祖梅
 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金融系 郑州451464
第113-114页
作者:陈雨佳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安徽蚌埠233000
第115-116页
作者:李学林 刘亦可
 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天津300270
第117-118页
作者:王谦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四川绵阳621010
第119-120页
作者:曾卉
 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511483
第121-124页
经济研究导刊财会研究
作者:李幼兰
 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400060
第125-125页
作者:赵越 徐亚军
 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 北京100013
第126-128页
作者:谢欣
 单位:江西省科学院 南昌330096
第129-130页
作者:罗小兰 伍春晖
 单位: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211156
第131-133页
作者:赵敏英
 单位:新疆阿勒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阿勒泰836599
第134-135页
作者:祝丽
 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孝感432100
第136-136页
作者:赵铭龙
 单位: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乌鲁木齐830000
第137-139页
作者:汤小琴 李幼兰 卜晨雷
 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400067 重庆市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重庆400062
第140-141页
作者:何亚坤
 单位:佳木斯大学财务处 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第142-143页
作者:赵永莉
 单位:洛阳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洛阳471000
第144-146页
作者:王玲 农卓恩 刘宁杰
 单位:广西财经学院 南宁530003
第147-149页
作者:欧阳洲
 单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510520
第150-151页
作者:杨亚静
 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咸阳712000
第152-153页
作者:袁月 李爱琴 王熔 朱庆荣
 单位:西藏民族学院 陕西咸阳712082
第154-155页
经济研究导刊城市经济
作者:刘发发 韩广
 单位: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郑州450000 郑州市城镇建设办公室 郑州450000
第156-157页
作者:吴锋
 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河南开封475001
第160-162页
作者:张馨慧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102488
第163-164页
作者:徐军 刘立华
 单位: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广州510070
第165-166页
作者:周庆运 郑潇潇 罗来疆
 单位: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浙江金华321004
第167-170页
作者:刘元元
 单位:六安市房产局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 安徽六安237000
第171-173页
作者:李洪伟 王蔓 陶敏
 单位: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山东青岛266590
第174-177页
作者:邓迎春
 单位:重庆市奉节县委党校 重庆奉节404600
第178-179页
作者:樊广帅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大连116025
第180-181页
经济研究导刊劳动经济与人才培养
作者:钱鑫 周平根
 单位:正德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211100
第182-183页
作者:王安琪
 单位: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 长春130022
第184-185页
作者:于佳丽
 单位: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就业中心 江苏苏州215009
第186-189页
作者:叶芩何 蒋双娇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四川绵阳621000
第190-192页
作者:周志仁
 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金华321000
第193-194页
作者:李潘坡 李萌
 单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河北邢台054035 邢台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 河北邢台054035
第195-196页
作者:张黎强 赵辉 王红霞
 单位: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工程系 郑州450121
第197-198页
作者:高洋
 单位: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哈尔滨150080
第199-200页
作者:齐放
 单位:安徽大学商学院 合肥230601
第201-202页
作者:马艳凤
 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上海200444
第203-205页
作者:王永生
 单位: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 安徽淮北235000
第206-207页
作者:季红
 单位: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州215009
第208-209页
作者:殷晓燕
 单位: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 江苏江阴214400
第210-211页
作者:黎家瑾 王巧霞 夏典 李玖华 张凯春
 单位:武昌工学院 武汉430065
第212-213页
作者:刘堃 杜清 何晓敏 宋明洋 袁璟 翟向明
 单位:滨州医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山东烟台264003
第214-215页
作者:张恒 肖丽萍 郑文
 单位:云南中医学院 昆明650500
第216-216页
作者:郑景丽 蔡佳 程支中
 单位: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重庆400047
第217-219页
经济研究导刊教育经济
作者:贾苗苗
 单位: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南京211189
第220-221页
作者:许永华
 单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沈阳110122
第222-223页
作者:李国亮
 单位: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秦皇岛066100
第224-225页
作者:刘磊 吕世军
 单位:牡丹江医学院基础医学院 黑龙江牡丹江157011
第226-226页
作者:付凯
 单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沈阳110122
第227-228页
作者:史冬防
 单位:六安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六安237158
第229-230页
作者:李哲
 单位:铁道警察学院 郑州450053
第231-232页
作者:常颖
 单位: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呼和浩特010051
第233-234页
作者:田乐乐
 单位: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合肥230601
第235-236页
作者:王鑫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150030
第237-238页
作者:徐慧玲
 单位: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成都610500
第239-240页
作者:梁帅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贵阳550000
第241-242页
作者:郑士香
 单位: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文化管理系 杭州310053
第243-244页
作者:丰志培 倪飞
 单位:安徽中医药大学医药经济管理学院 合肥230012
第245-247页
作者:周霖露
 单位: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扬州225009
第248-249页
作者:金晓艳
 单位: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沈阳110044
第250-251页
作者:赵秀兰 运高谦
 单位:黄河科技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数理部 郑州450063 郑州轻工业学院 郑州450002
第252-253页
作者:高琳琳
 单位:沈阳工程学院公共外语教学部 沈阳110136
第254-255页
作者:魏有焕
 单位: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湘潭411102
第256-257页
经济研究导刊旅游经济
作者:马云驰 邹楚吟 段伟 杨银燕 李玥琦
 单位:佳木斯大学 黑龙江佳木斯154000
第258-259页
作者:崔剑生
 单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沈阳110122
第260-261页
作者:夏正超 孙慧君
 单位: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325003
第262-263页
作者:赖欢 罗明义
 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旅游文化产业研究院 昆明650221
第264-266页
作者:姜舒雅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杭州310018
第267-268页
作者:朱小彤
 单位: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 广州510515
第269-270页
经济研究导刊经贸探索
作者:杨帆
 单位:郑州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郑州450000
第271-272页
作者:周秀兰
 单位:河西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甘肃张掖734000
第273-274页
作者:费贤静 汪逸云
 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合肥230601
第275-276页
作者:唐俊
 单位:浙江外国语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杭州310012
第277-279页
经济研究导刊经济与管理
作者:程璞森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南充637009
第280-280页
作者:典成阳
 单位:广东医学院 广东东莞523808
第281-283页
作者:王海英
 单位:中共长春市九台区委党校 吉林九台130500
第284-284页
作者:陈孝华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四川绵阳621010
第285-286页
作者:崔苗
 单位:中共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委党校 河南驻马店463000
第287-288页
作者:雍梦茜
 单位: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扬州225009
第289-291页
作者:李瑞雪
 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政治学院 成都610500
第292-293页
作者:常哲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兰州730070
第294-296页
作者:郝爱萍
 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725台 山西灵石031308
第297-298页
作者:刘军
 单位: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格尔木816000
第299-300页
作者:韩文龙
 单位:上海理工大学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 上海200093
第301-303页
作者:侯园园
 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上海200444
第304-306页
作者:蔡一铭
 单位: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扬州225009
第307-309页
作者:许丹丹 王东华
 单位: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辽宁大连116024
第310-311页
作者:张珺莹
 单位:沈阳工程学院商务英语系 沈阳110136
第312-312页
经济研究导刊经济与法
作者:李绍燕
 单位: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江西赣州341000
第313-314页
作者:刘继烨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西安710122
第315-316页
作者:刘芬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广州510006
第317-320页
作者:梁彩霞
 单位: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450000
第321-323页
作者:唐凌
 单位:南京邮电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 南京210023
第324-325页
作者:孙少茹
 单位:石河子大学 新疆石河子832000
第326-327页
作者:朱宏哲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5
第328-329页
作者:肖青娣 刘堂灯
 单位:大连民族学院 辽宁大连116650
第330-331页
经济研究导刊杂志分期列表
产品参数:
主管单位:黑龙江出版集团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报刊出版有限公司
出版地方:
快捷分类:
国际刊号:X
国内刊号:23-1533/F
邮发代号:14-305
创刊时间:2005
发行周期:
期刊开本:A4
下单时间:1个月内
复合影响因子:0.313
综合影响因子: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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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75-1600
周一至周日 8:00-18:00
(仅收市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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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如何认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如何认定
作者: 来源:海大律师网 阅读: 发布时间: 0:00:00
&&&&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假冒信用卡的持卡人加以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为盗窃罪,例如,最早对此类行为的定性作出规定的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王某盗窃信用卡骗取财物如何定性问题所作的答复,答复中指出:&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含有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行为的继续,应定盗窃罪。&此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沿袭了这一规定。立法与司法实践之所以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主要理由在于盗窃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是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为实现其盗窃所得利益的事后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两点争论在《刑法》修订之前,并没有信用卡犯罪的专门规定,而是将其纳入到诈骗罪或者盗窃罪中处理。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王平盗窃信用卡后又利用该信用卡骗取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答复》中指出: &盗窃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包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行为的继续。因此不另定诈骗罪应以盗窃一罪定性&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也完全采纳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将盗窃信用卡后的使用行为认定为行为人盗窃后为实现或保有盗窃所得而实施的事后行为。只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一、 盗窃信用卡后有卡使用的行为
&& 尽管刑法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做出明确定性,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持肯定论者认为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盗窃银行空白支票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相类似;否定论认为该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从学理角度进行分析,本人赞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更合理。
&&& 信用卡作为记名的支付工具,使用时要求持卡人签名或者输入正确的密码,以供银行或特约商户核对。所以行为人窃取他人信用卡后并没有占有卡内资金,而要达到实际控制卡内资金的目的,就必须采取欺骗手段。显然行为人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不起决定作用。其后使用行为才是整个犯罪行为的核心,直接关系到犯罪目的的实现、犯罪的成立。所以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中,集中表现为欺骗的使用行为才是决定整个犯罪行为性质的关键。因此,盗窃罪是无法充分评价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性质。
&&& 从侵犯法益的角度,盗窃罪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相比,两者所侵害的法益明显是不同的。前者所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刑法对后者评价的重点在于使用盗窃后的信用卡而非单纯的盗卡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我国信用卡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中,即使认定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其所侵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盗窃后的使用行为则被公认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可见该使用行为已经侵犯了新的法益,是一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盗窃罪。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本人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由盗窃他人信用卡和使用他人信用卡两部分组成,构成犯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的使用行为,而盗窃的行为并不具独立评价的意义。行为人因使用才成立犯罪,而这一使用行为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身份、虚假签名等欺骗手段而实旋的,该行为是行为人能否获得信用卡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关键。具有冒用特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冒用故意,客观上实旋了冒用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冒用他人信用卡&。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条文未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案件仍应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二、 盗窃信用卡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 人们在使用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的时候,实际上就是使用信用卡账号密码信息的过程,而不需要进行刷卡验证的环节,只要输入信息就可以进行网上支付。如果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和密码的,该信用卡上同样具有账号、密码等信息资料,那么该信用卡上的账号、密码与&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有何关系?本人认为,两者仅有有形的信息资料与无形的信息资料的区别,但本质上两者应为包含关系,即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也包含盗窃他人信用卡和密码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两高《解释》对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行为的解释显然与刑法条文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相冲突。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利用该信用卡上的信息在互联网或者通讯终端等进行转账、消费的,是应该按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之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还是按照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之使用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当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合理,而两高《解释》正是吸收了学者们的部分观点而将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行为解释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从而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规制。但在目前的立法情况下违背了体系解释原则,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因此,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应该依赖于立法的改进。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我国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信用卡犯罪在近几年来急速增长,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新形式与新方法。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重要罪名,也出现了许多司法实践上与理论学术上的争议。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之一,准确界定其对认定行为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两高《解释》的出台,造成了刑法条文之间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体系解释冲突。在理论界,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的呼声中互相&较量&,本文主要从信用卡诈骗罪现存的理论争议作为切入点,分析最近比较常见的几种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问题。从&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中做出认定结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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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界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这属于“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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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并不意味着直接占有了财产,一般以盗窃罪论处。针对上述情形,但基于信用卡代表象征意义的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中的盗窃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对冒用行为的法律评价,仅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即可,盗窃信用卡并不意味着占有了财物,应以盗窃一罪定性。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是有价值意义的支付凭证、消费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就王平盗窃信用卡骗取物品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的,而非法使用行为是为盗窃目的服务的,是结果行为,因此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凭此卡可以获取财物或消费服务,盗窃信用卡就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假冒持卡人的签名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继续,是实现盗窃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也包括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交给同伙或朋友使用该信用卡的。对于前一种情况的定性,使用者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但知道该信用卡不是盗窃者本人的仍冒用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该信用卡。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场合,虽然存在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对使用者则不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而应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法处理。例如,在刑法第196条第3款对这一情况的定性作了明确规定,而未实际获得上述款项。换言之,合法持卡人的经济利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第二种意见认为,而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使象征意义的财产权利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单纯盗窃无效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但是,是将信用卡本身包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刑。关于数额的计算,不应该根据窃得的信用卡上的存款数额和信用数额来认定,应该以行为人实际的消费数额或者获利数额为依据,财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行为人用假冒方式来实现的,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不另定诈骗罪,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因而应该定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本罪行为,盗窃这种信用卡后又使用或出售的不能构成盗窃罪,而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但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而冒用的,有人认为也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情形。因为信用卡上表明是合法持卡人的存款余额和信用数额,行为人在窃得信用卡后、废弃的,[1]这就明显不能成立,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关于盗窃无效信用卡问题。无效信用卡是指伪造的,没有非法使用之前,只是获得了非法获利的机会。所以,信用卡上表明的、而行为人实际未得到的存款数额和信用数额,不能计算为盗窃数额。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使用者与盗窃者之间有通谋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使用者与盗窃者之间没有通谋,使用者不知道所使用的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予以使用的、止付的信用卡等,行为人盗窃后的冒用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含有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罪的继续,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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