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肯迁户口期间因镶牙的医疗费对方负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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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丈夫要离婚 病妻起诉医疗费获支持
  时年40岁的徐美(化名,下同)因宫颈上皮内瘤病变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作为丈夫的李强(化名)不仅不支付医疗费,反而提出离婚,心灰意冷的徐美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扶养纠纷案,一审判决徐美的丈夫给付徐美医疗费1000元。
  徐美与李强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结婚后徐美夫妇俩均在宣城某公司打工。日,徐美因盆腔炎、宫颈炎到宣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同月13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030.32元,除医保支付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公司支付。后徐美与单位解决劳动关系,徐美回娘家居住。同年8月22日李强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徐美离婚,同年10月31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强要求与徐美离婚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的10月21日,徐美再次因病到宣城市某医院住院,25日出院,出、入院诊断均为宫颈上皮内瘤病变,共花费医疗费1945.98元,新农合补偿1021.93元,徐美自行支付924.05元。此后至同年12月27日,徐美多次至该医院门诊,共支付医疗费402.20元。因李强拒绝支付徐美上述医疗费及其离家后的生活费,致徐美起诉。另据了解,李强现仍在宣城某公司打工,每月收入约2400元―2500元。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强与徐美系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养和相互帮助。在徐美患病期间,李强既应当在生活上给予照顾,亦应当帮助其进行医学诊疗,并承担必要的医疗费用,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徐美在与李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住院的费用,徐美要求李强予以承担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徐美要求李强一人全部承担相关医疗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扣除医保及单位支付的部分后,剩余部分1326.25元(924.05元+402.20元)在共同负担的基础上,由徐美适当承担部分费用,考虑徐美住院的实际情况,酌定徐美承担326.25元为宜。徐美虽患有宫颈上皮内瘤病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李强在徐美离家后,独自抚养两子女,故徐美要求李强自2011年5月原告离开家里至今的生活费,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安清 俞丽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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