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银行卡丢了了别人在异地取款能查到是谁吗

银行卡在身钱却在外地被取走 谁动了我卡里的钱?
天圆网讯(记者 邓微)不曾出城、不曾刷卡消费,随身带着卡,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种离奇事摊在谁身上都会“毛骨悚然”。近日,在安义县政府部门上班的小刘就碰到了这种稀奇的倒霉事,而目前让小刘“闹心”的是,银行卡里不翼而飞的钱,到底谁来承担这笔损失?
案件回放:卡在手 钱却没了
4月4日,在安义县政府部门工作的刘先生因老家出了点事,于是向单位请假回老家奉新。临走前,准备到农业银行安义县支行取点钱,却发现卡上金额不对,少了5300元。“当时立即到安义县农业银行营业厅,凭本人身份证和该行银行卡查了明细。”刘先生介绍,“非常吃惊的看到记录上显示,4月4日早上7点04分,在湖南省新邵县被人分两次(一次5000元,一次300元)通过ATM机取走。”为防止再遭损失,小刘当即在该行营业厅办理了该卡挂失。
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在ATM机上取钱,必须要有银行卡以及密码。但是明明银行卡在小刘身上,并没有丢失,为何在相隔几百公里的湖南新邵,能取到款呢?小刘也绞尽脑汁在想:“我自己都没有去过湖南省新邵县,而且我的这张卡从未开通网银,连电话银行业务都没开通,也不存在被别人骗取密码的情况,怎么就这样被取走了钱呢?”
警方初步怀疑:复制银行卡犯罪
事情发生后,小刘立刻向安义县公安机关报了案,一位程姓办案民警表示:“目前已经与湖南警方取得联系,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程警官表示,这样的案子前几年在浙江宁波一带频发,当事人都是事后才无意中发现卡上的钱少了,目前,初步怀疑是复制银行卡犯罪。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所谓的复制银行卡犯罪近年来并不少见,其中常见的手法之一是:罪犯在柜员机上做手脚。在入卡口安装读卡器,然后在密码区上方安装带摄像功能的MP4。公开的信息显示,读卡器长约18厘米,宽约8厘米,被安装在ATM机插卡口上,颜色和插卡口类似,上端有白色胶水露在外面,迷惑性很强。
银行卡一进到入卡口,读卡器就会记录下银行卡信息,其后才是银行的ATM机阅读。当犯罪分子得到卡号和密码后会通过电脑对信息进行处理,将准备好的空卡复制成银行卡。
储户无过错 银行会买单吗?
目前案子还没有破,小刘担心的是,自己卡上少的钱谁来负责?农业银行安义县支行李行长对此表示,“农业银行会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希望尽早破案。”
对于这个农业银行的答复,小刘并不满意:“作为储户,其实我没有过错,那么我卡上的钱突然少了,银行是不是也要负责?就算公安机关破了案,抓到了罪犯,但是钱也有可能已经被花掉了,那我的损失谁来承担?”
律师:要根据侦破结果 才能下定论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新民表示:“类似这种案件要根据公安机关侦破出来的结果才能下定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是复制银行卡犯罪,属于刑事案件,要看具体案情,如果银行有过错的,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第二、如果是因为银行系统出现了问题而导致储户的损失,那么银行负全责。”
对于银行卡上钱莫名丢失,警方也给了市民很多温馨提醒:比如使用ATM机取款时注意用手遮挡输密码,注意有无异常装置;不要丢弃打印单据等。尽量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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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圆网版权所有银行卡在自己手中钱却被人异地取走
卡被“克隆”,法院判银行赔偿储户六成损失
来源:中山商报
第 2683 期 A09版 发布日期:日 
&&&&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却被他人用假的银行卡在其他城市取走4万多元存款。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发卡行未能辨别假卡,承担六成责任;而储户未能保守密码,承担四成责任。&&&&案情回放:&&&&假卡和真密码谁该负责?&&&&日,黄某发现自己持有的某银行储蓄卡内存款,在7月22日23时39分被人从湛江市吴川市的一台柜员机上分三次取走44800元,还扣掉手续费98元。他当即向发卡行的东凤支行处反映失窃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黄某是中山市一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7月20日至25日期间一直在小榄螺沙负责工程业务。7月22日案发当晚8时30分左右,黄某陪同妻子在小榄人民医院看病,银行卡也是随身携带,从未离身。&&&&黄某认为,自己卡内存款被盗取,银行作为发卡人和存款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发卡银行告上法院。&&&&发卡行认为,银行卡被复制是黄某保管不善所致,即使银行卡被复制,但只要黄某严守密码安全,银行存款亦不会被盗取。监控视频显示,取款人一次即输入正确密码。客户作为密码的唯一持有人,应有足够义务保护密码安全。因此,黄某未保护银行卡及相应密码是银行存款被盗取的原因,责任不在银行。&&&&法院判决:&&&&当事人责任按四六分担&&&&法院经调查认为,涉案账户的交易明细以及同期的ATM机的监控视频等显示取现人并非黄某,取现使用的卡片亦非该行的储蓄卡,故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并使用正确密码从黄某的账户取走现金。&&&&银行ATM机交易中,银行卡是储户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的有效凭证。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故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该银行未能识别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卡片进行转账及取现操作,显然存在过错。同时,黄某对于密码如何泄露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黄某未能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黄某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与正确有效的密码是借记卡转账、取现中的两个必备因素,黄某与该银行对自身的义务均疏于履行,法院认定银行应负担60%的责任,即应赔偿存款损失26880元及返还手续费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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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报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卢钊洪
责任编辑:夏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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