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企业去天津建筑行业预缴税款款问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2015年第8号发文单位:本局文件&&发布时间:&&浏览次数:&&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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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转让收入,乘以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三、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以下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预征率为5%。四、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纳税人应按照清算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五、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一)项免税规定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六、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七、转让存量房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附件1),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八、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其评估价格的,其成交价格由下列方式确定的可视同为有正当理由:(一)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二)公开竞价拍卖;(三)个人转让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九、存量房转让,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应分别按下列方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一)自建房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自建房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3.自建房的评估费;4.与转让自建房有关的税金。(二)购置房转让时,凡未提供评估价格但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购置房原发票载明的金额;2.按规定加计的金额;3.与转让购置房有关的税金(含购置时缴纳的契税)。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使用或出租的商品房,且该商品房连续使用12个自然月(含)以上的,按存量房转让计征土地增值税。十一、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本公告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并出具《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十二、居住用房的认定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所载的房屋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十三、日启动征收之前已签订存量房转让合同的,均不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关于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6号)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2.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日    &
[文件下载]: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6〕36号发文单位:本局文件&&发布时间:&&浏览次数:&&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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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税系统各单位、地税系统各单位: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地方教育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号)第四条规定的“日起,本市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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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
【发布日期】: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三、本通知自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日&&&&&&&&&&&&&&&&&&&&&&&&&&&&&&&&&
【字体:简 繁】【字号:大 中 小】【打印】【关闭】
【Top】【收藏】&&&&&&
主办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
维护单位: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5号1号楼B座20层 邮编:300384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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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6〕36号各区财政局、国税系统各单位、地税系统各单位: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地方教育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号)第四条规定的“日起,本市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 &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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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序号:津ICP备号天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商品房每平米2万以下要交2%的土地增值税,是针对房产公司还是买房人?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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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商品房每平米2万以下要交2%的土地增值税,是针对房产公司还是买房人?
看天津手机报上说的,日子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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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抑制炒房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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