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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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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锡刑二终字第00190号
原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某。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曾彦、王逸然,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莫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日,被告人莫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滨湖支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46×××28,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下涉币种相同)50万元。后于日开始第一笔消费,至日莫某开始逾期透支,日最后一次还款10万元,截止日累计透支金额元。
银行于日至日间,采用电话、上门、外访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莫某未归还上述款项。
被告人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于日代其向银行归还1万元。
另查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至2014年8月间,作出多份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人莫某及其妻子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共计1000多万元。莫某名下的金域蓝湾花园A号房屋和盛世家园B号房屋于2009年至2012年间均被设立了抵押权。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单位经理赵某某的陈述,证人陆某、孙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信用卡申请表、对账单、催款记录、历史交易清单,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被告人莫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等。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归还银行1万元,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莫某向发卡银行退赔尚未归还的透支款息。
上诉人莫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的主要上诉和辩护意见是:1.莫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莫某对其名下信用卡被陆某使用知情。3.原审法院未查明莫某犯罪的准确数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上诉人莫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涉案信用卡的发卡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无锡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非发卡银行的其他机构对莫某的催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催收效力。
二审庭审中,辩护人还当庭提供了下列新证据: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寄送的《催收通知书》,证明:莫某被刑事拘留后,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才向其发出《催收通知书》,故本案立案时,莫某尚不属于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情形,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书证《股东合伙协议书》,证明:莫某名下尚有祖祖花园洛社店、金太湖店等店铺的股权资产,有能力偿还信用卡欠款。
3.书证《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合作经营协议》,证明:莫某在被调查后仍从事经营活动,尽力筹款,反映其主观上有还款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关于《催收通知书》,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该通知书并非莫某信用卡透支之后逾期未还的第一次通知,不能据此否定本案的其他催收。2.关于《股东合伙协议书》和《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合作经营协议》,对协议是否真实及能否履行均不清楚,即使该协议为真实且能履行,截至目前,莫某拖欠的农行欠款绝大部分仍未归还。
出庭检察员还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认定莫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对其犯罪数额需要作进一步核实。
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当庭提供了下列新证据:
1.书证莫某的《个人信用报告》,证明莫某从2011年到目前对外有大量欠款逾期未还。
2.书证《关于莫某在民生银行等四家银行透支情况的调查报告》、信用卡申请表及交易记录,证明:莫某除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出现透支外,其在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申领的信用卡也存在透支后逾期未还的情况。
3.书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委托催收延单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信用卡委托催收协议》、《确认回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逾期透支账户委外催收清单》、南京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贷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以及催收录音等,证明:锦创公司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农行省分行)委托,对莫某逾期透支的信用卡欠款进行了催收。
4.书证农行滨湖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莫某申办涉案信用卡的申请表、邮件往来记录,以及莫某的供述笔录,证明:莫某在农行所留联系电话均由其正常使用,涉案信用卡自开卡以来一直开通短信提醒,且短信通知的发送正常。
5.书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保利支行出具的存取款凭条、刷卡记录、POS刷卡单、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据、代付款确认书,证明:莫某使用涉案信用卡进行过存取款交易,且用涉案信用卡刷卡购买了万科、华润等房地产公司的房产,此外莫某名下的其他银行信用卡存有在多家房地产公司刷卡购房的记录。
6.书证农行滨湖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莫某名下的卡号为46×××28和卡号为46×××26的两张卡在银行内部结算的账号相同,其中尾号6428的信用卡曾挂失,后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发尾号9126的信用卡,两张信用卡的消费和还款信息是计算在一起的等情况。
上诉人莫某辩护人对出庭检察员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出庭检察员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证明莫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明莫某对其名下信用卡被陆某使用知情。2.农行江苏省分行、锦创公司等机构对莫某的催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催收效力。3.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认定莫某构成犯罪,也应当以涉案信用卡中实际消费、取现的金额扣除还款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莫某于2005年开始经营祖祖花园系列饭店,2011年饭店经营即出现问题,2012年起经营就彻底陷入困境。自2010年莫某开始对外大量借款,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至2014年8月间,作出多份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要求莫某及其妻子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共计一千余万元。莫某名下的金域蓝湾花园A号房产和盛世家园B号房产于2009年至2012年间均被设立了抵押权。
日,上诉人莫某成功申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6×××28,授信额度为50万元,该信用卡为人民币和美元双币种卡,后因该卡丢失,中国农业银行补发给莫某一张卡号为46×××26的新卡,两张卡在银行内部结算的帐号相同,消费和还款等信息统一计算。莫某于日首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至日开始连续逾期还款。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受农行省分行委托的锦创公司和农行无锡分行等机构采用电话、上门、外访、信函等方式多次向莫某催收其透支逾期未还的款息,截至日公安机关立案,莫某仍未能全部归还。
从开卡日至日,不包含开卡之日起所产生的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莫某拖欠银行透支款(含尾号两张信用卡的全部发生额)本金(即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的“消费总额” “取现总额”-“还款总额”)合计60125.31元。
案发后,莫某家属于日代其向银行归还1万元。
上述事实有出庭检察员二审期间当庭提交、原审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据证实,且证据均已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因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目的,且与莫某始终未归还逾期的透支款项的客观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莫某家属代为退赔部分款项,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莫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对陆某使用其信用卡消费不知情”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和银行调取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情况说明和莫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莫某在农行所留电话均由其正常使用,涉案信用卡自开卡以来一直开通了短信提醒,且短信通知的发送正常。本案中涉嫌由陆某刷卡消费的金额系用于购车、购房等大额消费,占对账单中消费支出的相当比例,如果莫某不知情,其在收到短信提醒时就应当向银行提出异议,且莫某还当庭供述每次还款均由其亲自去还,其清楚每次账单情况,还款基本上只还最低还款额,但莫某始终未向银行提出过异议。银行向其催讨逾期欠款时,莫某也从未提出异议。莫某作为从商多年的商人,辩解其对自己的信用卡消费情况不知情,明显有悖常理,不能成立。上诉人莫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莫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莫某使用信用卡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意见,经查:根据莫某的供述,其于2005年开始经营祖祖花园系列饭店,2011年饭店经营即出现问题,2012年起经营就彻底陷入困境。此外莫某自2010年就开始对外大额借款,且早在2011年即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已经查实的债务就有一千余万元,其名下房产亦被查封。在上述情况下,莫某仍大量透支款项,用于偿还欠款、个人大额消费等用途,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再结合透支款项逾期未归还后,银行多次向莫某催讨后其仍不偿还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其使用信用卡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莫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莫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的催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催收效力”的意见,经查:莫某向银行申领的信用卡属于“金穗贷记卡”,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贷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行及各内设机构在涉案信用卡的贷后风险管理上均承担责任,其中分支行负责贷款的催收等工作,具体的催收方式有上门、委外、信函等。本案中,农行省分行同锦创公司签订了委托催收协议,授权锦创公司催收江苏省范围内的金穗贷记卡欠款。现有证据证实,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锦创公司及农行无锡分行分别采用上门、委外、信函等多种方式对莫某进行了催收,莫某也多次供认银行方面曾多次催促其还款,故应当认定本案中的催收合法有效。上诉人莫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莫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未查明莫某准确犯罪数额”、“应以涉案信用卡中实际消费、取现的金额扣除还款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的意见,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经本院核实,原判认定莫某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中包含了部分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扣除该部分费用,莫某恶意透支的犯罪金额以其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的金额与还款金额的差额来计算,即60125.31元。上诉人莫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正确,但认定的犯罪金额有误,依法应予纠正。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相应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莫某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项。
三、上诉人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四、责令上诉人莫某向发卡银行退赔尚未归还的透支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华栋
代理审判员  陆启
代理审判员  房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萍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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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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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信用卡非法套现大案被破
亿元信用卡非法套现大案被破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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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藏在住宅楼里的小房间,月交易上千万,年非法套现逾1亿,非法套现的“生意”红火。
&&&& 警方透露,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近日捣毁市内非法套现犯罪窝点1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缴获作案用POS机34台、电脑3部、U盾54个、银行卡149张以及涉案单据一批。
&&&& 目前,2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 位于福田区TT国际公寓16层一住宅房,深圳警方查出用于非法套现的pos机数台,各式信用卡和U盾若干,3名正在非法套现、转账的犯罪嫌疑人,大批账本、银行对账单以及“财务人员”记录的每一张信用卡套现信息和对应持卡人姓名。
&&&& 据警方调查,该套现点的老板是49岁的郭姓女士。去年开始,她通过租、买POS机,在自家住宅内经营起非法套现和“养卡”业务。
&&&& “生意”日渐红火,几个月后她又新购买3台pos机,且在其他住宅区内租赁两间房屋,开起“分店”。郭雇用7名员工,分布在三个“店面”,分工进行日常接客、套现、转账等“业务”工作。
&&&& 郭将套现地点和接客地点分开。14楼只招待顾客,顾客的信用卡由工作人员拿到该楼16楼套现、转账,套现后的信用卡则会送往位于福田区佳某大厦内的一住宅户中“养卡”。此外,还有专人负责“跑腿”递送信用卡、张贴“业务”广告、财务记账、联络顾客等工作内容,组织严密,因此就连“常客”也不清楚POS机存放地点。
&&&& 据办案民警初步调查,在郭某经营“业务”的这一年里,8台POS机的套现人民币金额逾亿元。
&&&& 虽然顾客没购买任何商品,但他们还是会在消费小票上签上持卡人的名字,并由其他业务员将小票上的金额数字对换成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给顾客。郭交代,她所在的套现窝点平均每天刷POS机的金额在50万元左右,一个月仅一个非法套现窝点的交易量就达上千万元,套现时他们收取1%-1.5%的手续费。
&&&& 为打击屡禁不止的非法套现,央行6月底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使用个人账户作为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的POS机不得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 根据上述意见稿24条规定,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这条规定引发业界争议。
&&&&“我们这样的小服装店都是用的个人账户做结算的,没有哪家会专门弄一个对公账户。如果规定实施,店里的POS机基本是摆设了,因为九成年轻客人都刷信用卡。”深圳福田一家服装店店主说。
&&&& 此规定是否真能有效防范虚假信用卡套现风险,业内人士并不乐观。“这意味着数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将与信用卡绝缘,而这些真正的小微企业多是分布在社区周边经营民生服务。而且很多虚假套现公司用的是这类对公账户,即使禁止了个人账户,也很难完全有效防止虚假套现。”一位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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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50万信用卡诈骗案件3年了没有结果
来源:淮海网网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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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徐州丰县人,在12年王某借我50万,说是在上海办理信用卡,他在上海平安银行办了两张银行卡,说是只要他这两张银行卡里有50万元的存款,就可以在上海办理,这么多钱我不愿意,后来他说你把钱汇入我卡里,我把卡放你抵押在你这里,你在用手机更改卡密码,这样有什么不放心的。在12年12月27号我把钱汇入他卡里,他给我打了50万的借条,然后把有50万的上海平安银行卡放我这里,说只用十几天就可以把钱还我。谁知道卡放我这里第三天里面的50万就莫名其妙的没有了。后来王在上海四川北路派出所报案,该所在13年一月四日立案。后来听王说上海给他办理信用卡的人还给他提供了手机卡,绑定了银行卡,在钱被转走的当天,他的手机也没有网络了。在这三年中,我多次在丰县法院起诉王还我的50万,为此在法院又花了很多钱,可是法院不审理我们的借款案件,说是等警方的破案结果,可是三年了,上海警方一点消息都没有,现在法院已不破案为理由不审理,警方破案没有期限,该怎么办,可以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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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上午,霍山县公安局举行侦破“7.12”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件新闻发布会。一年多时间来,霍山警方转战20余省近10万公里,一举捣毁以肖某军、迟某博为首的的特大跨境信用卡诈骗团伙,成功挖掘出隐藏在三方支付平台、基金平台业务背后的系列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件。7月10日,该案被移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3月,在侦破系列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时,霍山公安局刑侦部门发现一犯罪嫌疑人家中藏有大量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经讯问,嫌疑人交代了这些物品的来历,承认其长期帮助他人持伪造的身份证件去银行骗领银行卡。  案中有案!办案民警立即从搜查证件入手,逐一向被冒用身份信息的受害人调查了解情况,在多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一个涉嫌信用卡诈骗和洗钱的特大犯罪团伙被成功锁定,一种通过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新型信用卡诈骗手段也被理清。  “作案手段新颖,甚至可以说是前所未见。”办案人员介绍,犯罪团伙无需接触受害人,只需通过网上购买或者植入木马,获取受害人身份和银行卡信息后,就可以利用受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购买基金,再通过换卡提现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冒用受害人身份信息骗领的新卡之中。  同时,犯罪团伙也可以通过向已签订代收付协议的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伪造的受害人与控制公司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再利用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付功能,将受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移至控制公司账户中。  除此之外,犯罪团伙在后期甚至可以通过木马直接盗取商户在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通过登录商户,快速将商户内资金下发到掌握的银行卡中,猖獗程度令人发指。  “4000余万元涉案金额,30余位涉案人员,20余个涉案省份,多种新颖作案手段。”发现并锁定犯罪团伙后,霍山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在吉林、福建等多地警方的配合下,一举摧毁多个犯罪团伙。  抓捕工作完成后,专案组通过嫌疑人电子设备、银行卡入手,逐一对银行卡内涉案资金的交易流水进行调取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嫌疑人对认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经过历时一年多的经营和侦察,该案侦察工作全部终结,并被公安部评为2016年度打击银行卡犯罪“十大精品案件”。(来源:京华网)相关新闻香港信用卡遭盗刷索赔容易 卡主无须为盗刷“埋单”  7月21日上午,霍山县公安局举行侦破“7.12”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件新闻发布会。一年多时间来,霍山警方转战20余省近10万公里,一举捣毁以肖某军、迟某博为首的的特大跨境信用卡诈骗团伙,成功挖掘出隐藏在三方支付平台、基金平台业务背后的系列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件。7月10日,该案被移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3月,在侦破系列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时,霍山公安局刑侦部门发现一犯罪嫌疑人家中藏有大量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经讯问,嫌疑人交代了这些物品的来历,承认其长期帮助他人持伪造的身份证件去银行骗领银行卡。  案中有案!办案民警立即从搜查证件入手,逐一向被冒用身份信息的受害人调查了解情况,在多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一个涉嫌信用卡诈骗和洗钱的特大犯罪团伙被成功锁定,一种通过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新型信用卡诈骗手段也被理清。  “作案手段新颖,甚至可以说是前所未见。”办案人员介绍,犯罪团伙无需接触受害人,只需通过网上购买或者植入木马,获取受害人身份和银行卡信息后,就可以利用受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购买基金,再通过换卡提现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冒用受害人身份信息骗领的新卡之中。  同时,犯罪团伙也可以通过向已签订代收付协议的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伪造的受害人与控制公司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再利用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付功能,将受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移至控制公司账户中。  除此之外,犯罪团伙在后期甚至可以通过木马直接盗取商户在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通过登录商户,快速将商户内资金下发到掌握的银行卡中,猖獗程度令人发指。  “4000余万元涉案金额,30余位涉案人员,20余个涉案省份,多种新颖作案手段。”发现并锁定犯罪团伙后,霍山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在吉林、福建等多地警方的配合下,一举摧毁多个犯罪团伙。  抓捕工作完成后,专案组通过嫌疑人电子设备、银行卡入手,逐一对银行卡内涉案资金的交易流水进行调取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嫌疑人对认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经过历时一年多的经营和侦察,该案侦察工作全部终结,并被公安部评为2016年度打击银行卡犯罪“十大精品案件”。(来源:京华网)相关新闻香港信用卡遭盗刷索赔容易 卡主无须为盗刷“埋单”  日讯,信用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成为购物及消费的好帮手。然而,近年来,信用卡被盗刷案层出不穷。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从日至日,全国信用卡诈骗案件量缓慢上升,其中2016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近12000件,较之2015年同比上升3.8%。全国信用卡诈骗案件量缓慢上升,其中2016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近12000件  防不胜防的网络盗刷,令卡主遭受无端的金钱损失。更让人添堵的是,卡主在失卡或遭盗刷后找到银行,要消除被盗刷的支付纪录乃至于追讨被银行误扣的款项,基本没有可能。  那么,香港人是怎样使用信用卡的?会有这么多麻烦吗?卡主无须为盗刷“埋单”  首先要说,香港人对信用卡的依赖要大于内地。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底香港流通中的信用卡有1900多万张,成年人平均每人3.7张,在亚洲名列前茅。香港一年信用卡消费金额为5200亿港元,平均每张卡每个月要刷2300港元,也是亚洲各国各地区最高的。此外,每张卡每年平均透支2000港元。相比之下,内地盛行的移动支付在香港反而用得不多。  香港人如此喜欢使用信用卡,万一被盗刷岂不麻烦?笔者在香港居住久了,似乎从未留意过这个问题,媒体或周边人也没有讨论过。感觉上,在香港使用信用卡是比较安全的。卡主用得轻松,也用得放心。为此,笔者讨教了行内人士,得到的答案是,即使卡主被盗刷而多计“卡数”,绝大多数情况下银行都愿意赔付。卡主无须为自己未曾有过的消费“埋单”。这么多年,鲜有听说卡主因信用卡赔偿问题而将某家银行告上法庭。银行对盗刷有赔偿预备金  是不是香港信用卡盗刷非常少见,比内地更加安全?行内人士称,信用卡盗刷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有些盗刷还属于跨境犯罪。尽管没有具体数字显示香港实际盗刷情况,但类似事件不会绝迹,估计也不会低于内地。  然而,为什么发生了盗刷,香港银行对待卡主的态度截然不同?从事银行业的人都明白一个道理,任何银行业务都存在风险。因此,香港银行会根据不同风险程度,预先提取一定比例款项,准备抵补预计中发生的损失,即“计提拨备”。出现损失就补上,而一年中万一“坏账”少于“计提”,未使用的款项将会在年底回拨账内,算作盈利。  银行发行信用卡也是一样。由于会遭到卡主拖欠及违约、信用卡诈骗及盗刷等各种风险,发行信用卡应属于风险较高的业务,银行根据历年平均损失情况,会“计提”更多“拨备”。正常年份内,香港信用卡有2%是“坏帐”,其中盗刷损失只属于其中一项“坏账”,占比低于拖欠及违约。银行大致上也“拨备”2%,要高于内地。对香港银行来说,既然赔偿的钱已经提前准备妥当,卡主一旦被盗刷,只要银行没有理由怀疑对方的诚信,该赔就赔了。没有一家银行会因为要压低自己的损失而对客户赔偿设下较高门槛。不遗余力保护信用卡客户  除了银行经营理念不同外,香港银行公会和监管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会不遗余力提升对信用卡客户的保护措施。金管局将对发卡机构的管理措施列入《银行营运守则》,发卡机构必须遵守。银行公会与金管局每年都会参考欧美相关法规变化,讨论如何调整及优化。2001年“守则”中有关盗刷赔偿的条文发生了变化,对客户相当有利。按新规定,卡主如果并未作出任何欺诈或严重疏忽行为,并在发现失卡后,在可能情况下尽快通知发卡机构,卡主要承担的损失不应超过500港元。  也就是说,信用卡被盗刷,无论是谁的责任,卡主赔偿上限已明确规定了。即使银行找出“充足的”理由证明卡主应该负有全责,银行也只能要求卡主承担500港元损失。对香港这么一个高收入、高消费的城市,500港元不算什么巨款。可以想象,不法之徒盗刷信用卡,当然会想法最大量地“消费”。一般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有数万乃至于数十万元,但无论盗刷多少,银行注定要损失大头。既然监管条例是如此规定的,银行又何必为难卡主呢?  香港银行认为,信用卡被盗刷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从统计上计算,实际的损失很小,远远小于坏账的损失。卡主不用举证银行也会赔  行内人士表示,实际赔偿是由银行与卡主“谈判”来决定的。银行要判断双方责任,而条例本身就有“说不清”的地方。例如,根据条例,遇到“欺诈”时银行可以免责,而盗刷是诈骗和盗窃行为,属于刑事犯罪,银行需要报警并最终由法庭判定。银行员工凭自己的常识,是不能先入为主作出判断的,因此,与其把事件来龙去脉弄得清清楚楚并拿到法庭判决书后再赔付,不如假设对方是受害者,先行作出赔偿。在实践中,盗刷“边界”有时是模糊的,银行经常会遇到“假报失”的案例,如信用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家人使用了。银行确定事实后,只要卡主将钱补上,就不会为难对方。  有关报失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弹性。内地银行都订有“免责条款”,即报失后盗刷必定会赔,报失前一定期限内也会赔付,但期限前盗刷就概不负责。而香港的“守则”只笼统定义为“在可能情况下尽快通知”。“尽快”说得很含糊,究竟是几小时、几天还是几个月,没有说明。银行通常认为,只要卡主在发现失卡后便报失,便是“尽快”了。但有的卡主在“月结单”来了以后才会报失,有的卡主甚至不经常看“月结单”,偶而看了一眼却发现了盗刷。在这类情况下,银行处理比较灵活,卡主的解释说得通,银行也就照常赔付了。  报失后的举证是另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内地有的银行要求卡主提供不在现场及非本人消费的证据,包括报警证明。如果卡主出国旅游时遇到盗刷,如何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在香港,只有一种情况是需要报警的,即丢失信用卡,银行要求卡主提供报案回执,以便查询。伪卡盗刷及网络盗刷是不用报警的,由银行自己举证,而此类盗刷的损失则由银行全部承担。即使需要卡主举证,卡主向银行清楚地表明不在现场及非本人消费即可。假如作了伪证,卡主承担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而且是法律责任。在视信誉为生命的香港商业社会里,冒这个风险当然不值。先赔偿后调查让卡主舒心  香港信用卡使用还有几个做法很有意思,但却对卡主有利。  第一个是刷卡以签名为主。与内地刷卡一般要输入密码不同,香港卡主签账时习惯签名,这可能与香港法律认可签名有关。香港也可以使用密码,不过,除使用不方便外(如要到餐厅柜台结账),一旦盗刷,香港银行也会和内地银行一样,因卡主未能保管好自己密码的“严重疏忽行为”,免责不作赔偿。但签名不同,银行发卡时会预留客户印鉴,在收单后都会保留签单(制成电子图像)。盗刷后可比对签单及预留签名。当然,究竟使用密码安全,还是签名安全,境内外一直都是有争议的。  另一个是先赔偿、后调查。香港盗刷的索赔周期要短于内地。卡主发现自己被多扣款后,会要求银行退钱。而银行接到卡主请求后,在展开进一步调查前一般会先行将“卡数”补回。当然,若调查证明是卡主欺诈,银行仍会收回之前退回卡主的款项。先赔偿、后调查,银行其实没有损失,但客户体验要好得多。  第三个是密切跟踪异常消费。香港银行内部都设有专门团队,24小时跟踪异常交易或大额交易,并及时向卡主通报,避免卡主损失。如果卡主平时每月刷卡数千元,突然出现数万元的消费,团队会立即联系卡主。有的信用卡数月不用,突然出现大额消费,银行也会与卡主联系。倘若卡主联系不上,银行不得不暂停这张信用卡的使用了。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香港特约撰稿 运东 应林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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