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电员要有高压电工证证吗,没有会怎么样

无证操作,没有电工证从事电工作业被查出员工会怎么样
电力部门正常检查如有无证上岗现象,会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如没有整改,会给予处罚。如果出现用电安全事故,用人单位应负有法律责任,同时对无证人员按情节处罚。 电工无上岗证是违章电工作业,对个人和企业都不利。如是安全检查(消防队)要你补办,罚多少就不知道了。是发生安全事故的话企业被罚3万以下。
可以向当地安监局、政府举报。
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
需要参加培训,重新获得电工证的审核。
电工证是属于特种作业操作证吗?参加的去复审想查一下成绩。
属于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工证可以分为5个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 中级 初级 这叫做等级证书~~说的是你的水平~也就是上岗证书~
电工里根据工作的不同又分为高压电工 维...
答: 上海佘山特有植物在园林景观上有什么样的应用呢?
青岛连邦是连邦教育的青岛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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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理信息科学,
答: 当考学成为学校的最高目标时,学校的教育形式必将变得单一,课堂教学成为主流,各种活动成为掩人耳目的摆设,只在应付检查时临时上场便马上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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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电管员,村电工的悲剧
浙江省电力公司对在职农电工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简称代理制),我们认为是侵犯了在职农电工的合法劳动权力。因此,在全省各地搞农电体改试点的推广过程中,到处碰壁,同时遭到了全省各地7000多名电管员的强力抵制和反对,不断有各地的抗议公开信及上访等消息,且有俞演俞烈之势,这足以说明这项改革的不得民心,而是浙江省电力公司个别领导缺乏实事求是作风推出的强行独断政策。浙江省电力公司在农电体改试点中我们对现有在职电管员实行劳动事务代理制提出十大疑问?它是否侵犯了我们在职电管员的劳动权力?
一、电力公司为何要否定农电工的历史地位、性质?抹杀电管员的多年贡献?假如再来一次50年一遇的冰雪灾害,怎么办?浙江省电力公司称:“由于历史原因,农电总站的性质一直未明确,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而1978年12月浙江省电力局就已下发了《关于建立和键全农业用电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成立电管站作为乡镇一级的农村用电管理机构”,各地据此相继成立了电管站。80年代,省政府浙政[1984]26号文件和浙电农[1985]第3号文件明确规定:“电管站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农村用电服务部门,也是乡(镇)政府管理电力的管理职能机构,实行乡(镇)政府和供电企业双重领导。”90年代初下发的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91]12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省电力局浙电农[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电总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都又十分明确指出:“农电管理总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属独立核算的集体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农村用电管理职能,由供电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乡(镇)农电站是农电总站的派出机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为什么浙江省电力公司要回避历史事实?对省政府及自己发过的文件避而不谈,否定电管员的历史地位、性质?把我们电管员等同于农村电工称为农电工而一并实行代理制?近三十年来,
我们广大电管员在抓好农村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集资办电,配合大电网建设,改造低压电网,搞好有序用电、优质服务等改变农村用电面貌工作中,风里来,雨里去,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几十年如一日,为农村用电事业的发展奉献了青春年华。特别是国务院国发[1999]2号
“两改一同价” 文件出台后,广大电管员以为有盼头了,更是积极投身于农村低压电网整改、一户一表改造及农村用电
“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统收统支管理工作中。顶烈日,冒风霜,默默奉献,为低网改造及城乡用电同价的早日完成,放弃了无数个休息日,浸注了大量的汗水和心血,从无怨言。但当现在“农网改造、城乡用电同价”完成了,农村用电管理关系理顺了,浙江省电力公司却对电管员多年来做出的贡献抹得一干二净,过河拆桥,把创造农电历史的电管员当作包袱挡之于供电企业门外。为什么供电企业要抹杀电管员多年来做出的贡献,利用欺骗我们?
在历次的“抗雪救灾”战斗中,我们农电队伍都是排头兵,例如此次今年50年一遇抗雪救灾的战斗,充分说明我们农电队伍是一支“拉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高素质队伍,在“抗雪救灾”战斗中,电管员“宁舍小家、甘为大家”的公而忘私精神,涌现了大批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表彰。
二、“农电工”只因姓农就该被歧视吗?2003年后为何不对新招正式职工也实行代理制呢?浙江省电力公司宣称农电人员进入供电企业会增加企业成本,而另一方面每年不断招收新职工进企业,甚至本地无人可招时,赴外地去招工。既然说代理制是种发展趋势,哪为何不对新招职工也实行代理制呢?这种言行不一的行为在欺骗谁?况且,城乡用电同价后,你占有了农村供电市场,而原来农村供电市场中的农电职工你又是必须要用的,哪你为什么不把电管员与供电企业职工同等看待呢?难道电管员只因是农民出身,就该被歧视吗?在中央各级都在关注“三农”问题,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形势下,省电力公司为何要背时逆流而行?
三、实行代理制是否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文件及国家电网公司[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都明确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我们认为浙江省电力公司对在职电管员实行代理制是对国家有关农电体改文件精神的篡改,严重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等文件精神,剥夺了我们全体电管员应该享有的正常劳动地位。
四、我们不是破产倒闭企业,而是世界500强企业,因国家体改政策而撤消的单位,没收我们创造的财富并全部解聘我们,于情、于理、于法作何解释?世界500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形象作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多年来农电总站一直是独立核算单位,电管员属集体事业单位人员。现在浙江省电力公司一纸公文要把电管员全部解聘,而把农电总站多年来累积的几千万元的财、物却要无偿上交供电企业,这合法吗?况且我们农电总站既不是破产也不是生产经营状况不好,而是因国家体改政策而撤消的单位,供电企业只接收农电总站的财物而拒收农电总站的在职电管员?这合情、合理吗?
五、劳务代理公司是否属于中间管理机构?国务院[1999]2号文件精神撤消农电总站的目的是减少中间管理环节,节约企业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可现在浙江省电力公司的做法是撤消农电总站,解聘全体电管员,然后由劳动事务代理公司择优录用电管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再向供电企业输送。那劳动事务代理公司是不是属于中间管理机构?难道它是提供无偿服务的吗?为何不把这笔不菲的代管费用作为提高电管员的工资福利呢?而非要分享给外人。省电力公司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是对上级文件的变相违背。
六、是否违反《劳动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体改后在基层供电营业所,电管员是作为电力主力军中的农电管理人员存在的,如与供电正式职工在同一工作岗位做同样的工作,在实行代理制后,却得不到供电职工的四分之一报酬。省电力公司通过对电管员实行代理制的用工形式,来划分二种人的性质,以此达到减薪目的,是否变相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而浙江省电力公司推行的这种代理制实行的是同一种工作岗位,不同的用工性质,相差悬殊的工资区别,这不是明显地违反《劳动法》吗?
七、正常的劳动福利保障待遇怎么成了只有实行代理制后才能享受的“特殊待遇”了呢?浙江省电力公司称:“改革后,电管员的劳动者身份明确了,劳动合同规范了,五项社会保险落实了,长期存在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而《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待遇。”
我们多年来一直劳动身份不明确、没订劳动合同、没买社会保险,可主管部门是供电企业,农电总站领导是供电企业职工下派的。那么这些情况是谁造成的?《劳动法》并不是刚开始实施的吧,为什么我们正常的劳动保障待遇长期得不到落实,而非要成为是实行代理制后才能得到的“恩赐”
呢?更何况代理制后对电管员的这种“身份”明确,是对广大电管员的地位贬低和人格侮辱。
八、一个中间代理服务机构能为职工维权吗?浙江省电力公司称实行代理制后,一旦农电职工权力受到侵犯,代理部门马上能为职工出面维权,使侵权行为及时得到解决,多么荒唐可笑的解释啊!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中间代理服务机构,它本身是受供电企业的委托开展工作,它能为职工谋福利维权吗?它的维权范围还不是在我国法律允许之内吗?它也不可能超越法律之上去得罪自己的顾主。如果它在法律框架内维权,那我们一些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执法机构和组织不是多余了吗?还有电力企业内部的人事劳资部门是起什么作用的?省电力公司的这种说法不仅承认了他们多年来一直对电管员没有明确劳动身份、没订劳动合同、没买社会保险等等的侵权行为,而且还暴露了就连实行代理制后也还要对电管员进行侵权,而需要靠代理公司来监督讨说法的可能性,这足以证明电力公司对农电总站一贯实行的是个人独断统治政策。可想而知,实行代理制后,电管员属于代理机构招用分派去供电企业工作,电管员在供电企业更加毫无地位可言,这样一群弱势群体还不是让任人宰割。因此,职工只有成为企业的主人,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各种权力,不会被统治阶级所剥削。&&&&
九、一个企业二种用工制度,算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改革创新吗?农电改革应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原则下,按有利于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被改革者的利益下进行。而浙江省的农电体改政策是对国家农电体改主要文件精神的断章取义和歪曲,以创新名义推出的劳动事务代理,不顾广大在职电管员的诞生历史、演变过程、做出贡献,刻意制造一个企业二种用工性质的二级分化政策,使农电工只做供电企业的奴隶,而不能成为企业的主人。这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而且极大地伤害了广大电管员的自尊心,同时严重地侵害了电管员的终身利益。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二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浙江省电力公司推出的这种制造二级分化的代理制用工方式,算是中国共产党坚持走的社会主义道路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像征吗?为什么供电企业要踏着我们这群弱势群体的肩膀轻装上阵顾自奔小康呢?&&
十、代理制真能降低供电企业成本吗?对电管员实行代理制,表面上供电企业确实通过降低职工工资收入,减少了企业支出。但深入分析,农村用电市场面广线长户多,且用户素质参差不齐,电管员的工作绝不是简单的抄表收费,更多的是日常用电管理工作,更何况基层情况错纵复杂,不光要服务好用户,更要和村、镇干部及有关单位处理好各种关系,才能在电费回收、查处窃电、供电走廊征地等方面得到支持配合,否则工作极难开展。现在的电管员在基层工作多年,多数都具有丰富的基层实践管理经验,这从电费统管前我地的平均线损30%多点降到目前的11%点以下,统管前的偷窃电成风到现在的用电井然有序,足可证明。但代理制以后,职工缺乏主人翁意识,也没有了一种被社会认可的工作地位。可想而知(不算电管员流失),工作肯定难以开展落实,在线损管理、电费回收等工作上电管员也不会再全身心地投入管理,到时如线损提高一个百分点,那企业损失也是不可小算的,其它日常用电管理如放任不管,那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企业通过减薪来降低成本,在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时期,是种短见的消极管理手段。而为了达到减薪的目的再采用贬低职工身份的方法,更是与现代管理学中按人的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三种激励方式背道而驰。而如何激励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为企业开源增效,才是一个明智管理者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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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gjdly2016 于
14: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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