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交叉高空作业吊篮时上面是吊篮高空作业吊篮下面也在施工,应该搭设什么样的防护棚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市建管发[2014]96号
各区、县(市)建管(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  随着高层作业的大量涌现,高处作业吊篮广泛用于幕墙工程,给建筑工地的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和压力。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处作业吊篮》(GB)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提出如下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市区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吊篮提供单位(出租单位、自购吊篮使用单位)对提供吊篮的质量负责。吊篮提供单位应为每台吊篮进行编号,(编号应为永久钢印性标志),建立吊篮安拆、使用和维修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吊篮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产权单位如要求对吊篮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备案表附件三)。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每月不少于一次)、责任人员、保养检修项目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条、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辖区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  (二)吊篮的安装、拆卸(包括移位)和使用方案必须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专项方案中应有钢丝绳强度计算书,抗倾翻受力计算书,悬挂机构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计算书和机位布置、支架设置祥图。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的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吊篮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吊篮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附件一)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成告知书》(附件二),报工程受理的监督部门,方可使用。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从新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安装验收表应存现场备查),验收合格后,存档备查并报工程受理的监督部门,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试车,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2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总分包合同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上岗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三条、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同时,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吊篮上宜设置超载及冲顶保护设施。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吊篮构配件应为同一厂家的产品。电缆线悬吊长度超过100米时,应采用电缆抗拉力防护措施。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五条、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试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六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报告存档。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  第十八条、进入悬吊平台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十九条&&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用保护措施。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二条、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三条、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四条、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  第二十五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及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从业行为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日&&&抄送:市府办城建处,市安监局。 &  附件一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综合验收表&  工程名称&&&&&&&&&&&&&&&&&&&&&&&&&&&&&&&&&&&验收部位吊篮编号
  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待续齐全。吊篮支架支撑处的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方案实施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防坠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大于一年。安全锁应有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吊篮应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得支撑在脚手架、女儿墙及建筑物外挑檐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必须安装在建筑结构、钢结构平台等上方。悬挂机构宜采用刚性连接方式进行拉接固定。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新产品说明书规定。前支架应与支架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它替代物。配重块应固定可靠,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丝不应存在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安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厂家钢丝绳一致,吊篮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张紧悬垂。电焊作业时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新产品说明书和规范要求,吊篮的构配件应为同一厂家的产品。
  操作升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作业人员应地面进出吊篮。
  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档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多层或立体交叉作业时吊篮应设置顶部防护板。
  吊篮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摆动措施。吊篮与作业面距离应在规范要求范围内。
  吊篮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吊篮施工荷载应均匀分布。
  总承包单位 :(签字盖章) &&&&&&&&&&&吊篮安装单位:(签字盖章)
  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吊篮租赁单位:(签字盖章)
  验收日期:&&&&&年&&月&&日
  注;1、验收结论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
  2、本表参与验收单位各一份,交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3、本验收表应留施工现场备查。
  附件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成告知书  使用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制造许可证号
容许载重量
设备产权单位
设备安装部位
设备安装高度
  方案是否已经专家论证
资质证书编号
许可证编号
  设备安装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意见
设备安装检测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工&&种
  资格证编号
  备&&注
  安装单位意见:
  安装单位(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月&&&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月&&&日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章):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总包、监理及使用单位各一份。  附件三绍兴市高处作业吊篮产权备案表  &
企业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吊篮规格及型号
  出厂日期
企业设备编号
  联系人
  备案申报时间
  批准人:&&&&&&&&&&&&&&&年&&&月&&&日
备案机关(盖章)
产品出厂编号: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产权单位自留。  (二)交表时应提交资料;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 4、吊篮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5、备案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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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综合性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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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综合性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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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编制程序第一节编制依据一、编制依据1.编制原则(1)本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编制时对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劳动力组织、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配备、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降低成本措施等诸多因素尽可能充分考虑,突出科学性及可行性。是确保优质、低耗、安全、文明、高速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的重要经济技术文件。(2)编制依据:1)本工程设计图纸;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3)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程。(A)《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B)《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C)《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D)《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E)《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F)《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G)《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H)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0]85号文)(I)《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规范》(GB)(K)《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87)(L)《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J80-85)(M)《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N)《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O)《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P)《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05-95)(Q)《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R)《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S)《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T)《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U)《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V)《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W)《外墙饰石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26-2000)(X)、(Y)《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Z)《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AA)《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AB)《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29)(AC)《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AD)《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AE)《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4)公司多年来同类工程的成功施工经验。5)公司经过细致现场踏勘了解掌握的情况及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环境、施工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分析。6)公司现有的优秀技术人员储备及精良的施工机械设备;7)xxx省和临沧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8)公司ISO9001国际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文件;9)公司编制的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及其他资料。10)其他资料;适用范围(1)施工图纸内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雨水排水工程,其中卫生间卫生洁具及污水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室内外给水工程及电力电信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2)施工过程中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院要求而进行的设计变更、技术处理等。(2)施工图纸外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2)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而必须采取的施工措施和施工工艺。3)施工现场及周围建筑物、道路及地下管道(线)的保护,安全和环境保护、噪音控制等措施。4)施工期间防洪、防雨、防火等措施。5)同其他建设单位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配合。6)工程完工后建筑物周围10m内的清理平整。第二节编制程序第二章工程概况第一节工程概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性质:4.建设规模:5.设计单位:6.结构形式:框架结构。第二节建筑特征一、平面形式1.本工程为综合性办公楼,平面形式为规则的L形;2.建筑总体特征;3.本工程一层为仓库、车库、大厅,二层为办公室,3层为办公室及单身职工宿舍;4.建筑类别为三类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使用年限:50年以上;5.建筑层数:地面以上3层,无地下层;6.建筑高度:从室外地坪(-0.45m)至3层屋面高度为13.75m。二、工程总体定位及标高1.施工放线具体定位尺寸详平面图。2.本工程室内相对标高±0.000施工图纸未提供,待进场后向建筑单位获取。三、室内外装修工程1.室内装修用料及做法(1)地面:门厅为大理石,按照西南J302-5-3119施工,其余为缸砖,按照西南J302-6-3122施工;(2)楼面:地砖,按照西南J302-11-3225施工,其中楼梯、走道卫生间为防滑地砖;(3)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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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当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当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
  第2.0.2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临边作业
  第3.1.1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 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 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 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 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 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 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N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 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3.1.4条 临边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及构造型式见附录二。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 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 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 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 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四、 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 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六、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七、 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八、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 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见附录二之(一),防护设施的构造型式见附录三。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条 在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1.3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第4.1.4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N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见附录四附图4.2.
  第4.1.11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构造形式参见附录四附图4.3.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见附录四附图4.4.l为绳的长度。
  第4.1.12条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二、 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 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4.2.1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 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4.2.4条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 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 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 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三、 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 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 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操作平台
  第5.1.1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四、 操作平台可用φ(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 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 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 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 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 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 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5.1.4条 操作平台的力学计算与构造型式见附录五之(一)、(二)。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2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5.2.6条 交叉作业通道防护的构造型式见附录六。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
  一、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附录一  本规范名词解释
  附录二  临边作业防护栏杆的计算及构造实例
  防护栏杆横杆上杆的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1.3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力为活荷载(可变荷载),取集中荷载作用于杆件中点,按公式(附2―1)计算弯矩,并按公式(附2―2)计算弯曲强度。需要控制变形时,尚应按公式(附2―3)计算挠度。荷载设计值的取用,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J9―87的有关规定。强度设计值的取用,应符合相应的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 弯矩:
  (附2―1)
  式中M――上杆承受的弯矩最大值(N?m);
  F――上杆承受的集中荷载设计值(N);
  l――上杆长度(m)。
  2. 弯曲强度:
  M≤Wnf&&&&&&&&&&&& (附2―2)
  式中M――上杆的弯矩(N?m);
  Wn――上杆净截面抵抗矩(cm3);
  f――上杆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3. 挠度:
  Fl3/48EI≤容许挠度&& (附2―3)
  式中F――上杆承受的集中荷载标准值(N);
  l――上杆长度(m),计算中采用1×103mm;
  E――杆件的弹性模量(N/mm2),钢材可取206×103N/mm2;
  I――杆件截面惯性矩(mm4)
  注:1.计算中,集中荷载设计值F,应按可变荷载(活荷载)的标准值QK=1000N乘以可变荷载的分项系γQ=1.4取用。
  2.抗弯强度设计值,采用钢材时可按f=215N/mm2取用。
  3.挠度及容许挠度均以mm计。
  (二)构造实例
附图2.1 屋面和楼层临边的防栏杆
附图2.2 楼梯、楼层和阳台临边防护栏杆
附图2.3 通道侧边防护栏杆
  附录三  洞口作业安全设施实例
附图 3.1洞口防护栏杆
附图3.2 洞口钢筋防护网
附图3.3 电梯井口防护门
  附录四  攀登作业安全设施实例
附图4.1钢柱登高挂梯
附图4.2 钢柱接柱用操作台
附图 4.3钢梁登高设施
附图 4.4梁面临时护栏
  附录五  操作平台的计算及构造实例
  (一) 移动式操作平台
  1. 杆件计算:
  操作平台可以φ48×3.5mm镀锌钢管作次梁与主梁,上铺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作铺板。铺板应予固定,并以φ48×3.5mm的钢管作立柱。杆件计算可按下列步骤进行。荷载设计值与强度设计值的取用同附录二。
  (1) 次梁计算:
  ① 恒荷载(永久荷载)中的自重,钢管以40N/m计,铺板以220N/m2计;施工活荷载(可变荷载)以1500N/m2计。
  按次梁承受均布荷载依下式计算弯矩:
  (附5―1)
  式中M――弯矩最大值(N?m);
  q――次梁上的等效均布荷载设计值(N/m);
  l――次梁计算长度(m)。
  ② 按次梁承受集中荷载依下式作弯矩验算:
  (附5―2)
  式中q――次梁上仅依恒荷载计算的均布荷载设计值(N/m);
  F――次梁上的集中荷载设计值,可按可变荷载以标准值为1000N计。
  ③ 取以上两项弯矩值中的较大值按公式(附2―2)计算次梁弯曲强度。
  (2) 主梁计算:
  ① 主梁以立柱为支承点。将次梁传递的恒荷载和施工活荷载,加上主梁自重的恒荷载。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最大弯矩。
  立杆为3根时,可按下式计算位于中间立柱上部的主梁负弯矩:
  M=-0.125ql2&&&&&&&& (附5―3)
  式中 q――主梁上的等效均布荷载设计值(N/m);
  l――主梁计算长度(m)。
  ② 以上项弯矩值按公式(附2―2)计算主梁弯曲强度。
  (3) 立柱计算:
  ① 立柱以中间立柱为准,按轴心受压依下式计算强度:
  (附5―4)
  式中σ――受压正应力(N/mm2)
  N――轴心压力(N);
  An――立柱净截面积(mm2);
  f――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② 立柱尚应按下式计算其稳定性:
  (附5―5)
  式中φ――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按立柱最大长细比γ=l/i采用;
  A――立柱的毛截面积(mm2)
  注:1.计算中的荷载设计值、恒荷载应按标准乘以永久荷载分项系数γQ=1.2取用,活荷载应按标准值乘以可变荷载分项系数γQ=1.4取用。
  2.钢管的抗弯、抗压强度设计值可按f=215N/mm2取用。
  2.结构构造:
附图5.1 移动式操作平台
  (二) 悬挑式钢平台
  1. 杆件计算:
  悬挑式钢平台可以槽钢作次梁与主梁,上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并以螺栓与槽钢相固定。杆件计算可按下列步骤进行。荷载设计值与强度设计值的取用同本附录(一)。钢丝绳的取用应按现行的《结构安装工程施工操作规程》YSJ 404―89的规定执行。
  (1) 次梁计算:
  ① 恒荷载(永久荷载)中的自重,采用[10cm槽钢时以100/N/m计,铺板以400N/m2计;施工活荷载(可变荷载)以1500N/m2计。按次梁承受均布荷载考虑,依公式(附5―1)计算弯矩。当次梁带悬臂时,依下式计算弯矩:
  (附5―6)
  式中λ――悬臂比值,λ=m/l;
  m――悬臂长度(m);
  l――次梁两端搁支点间的长度(m)。
  ② 以上项弯矩值按公式(附2―2)计算次梁弯曲强度。
  (2) 主梁计算:
  ① 按外侧主梁以钢丝绳吊点作支承点计算。为安全计,按里侧第二道钢丝绳不起作用,里侧槽钢亦不起作用计算。将次梁传递的恒荷载和施工活荷载,加上主梁自重的恒荷载,按公式(附5―1)计算外侧主梁弯矩值。主梁采用[20cm槽钢时,自重以260N/m计。当次梁带悬臂时,先按公式(附5―7)计算次梁所传递的荷载;再将此荷载换算为封闭匀布荷载设计值,加上主梁自重的荷载设计值,按公式(附5―1)计算外侧主梁弯矩值:
  (附5―7)
  式中R外――次梁支于外侧主梁搁上的支座反力,即传递于主梁荷载(N)。
  ② 将上项弯矩按公式(附2―2)计算外侧主梁弯曲强度。
  (3) 钢丝绳验算:
  ① 为安全计,钢平台每侧两道钢丝绳均以一道受力作验算。钢丝绳按下式计算其所受拉力:
  (附5―8)
  式中T――钢丝绳所受拉力(N);
  q――主梁上的均布荷载标准值(N/m);
  l――主梁计算长度(m);
  α――钢线绳与平台面的夹角;当夹角为45°时,sinα=0.707;为60°时,sinα=0.866.
  ② 以钢丝绳拉力按下式验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K:
  (附5―9)
  式中F――钢丝绳的破断拉力,取钢丝绳的破断拉力总和乘以换算系数[N];
  [K]――作吊索用钢丝绳的法定安全系数,定为10.
  2. 结构构造:
附图5.2 悬挑式钢平台
  附录六  交叉作业通道防护实例
附图6.1 交叉作业通道防护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
  参加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上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潘乃 张锡荣 林木发 邱光培 夏爱国 刘长富 李雅生 赵敖生 董公根 朱凌兴 张国琮 邬鹤庆 何晔 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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