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哪些所得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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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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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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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建议
信息来源: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 作者:黄建兵 丁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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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存在问题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环节以及认定管理环节存在下列问题:
  (一)从公益性捐赠方角度
  1、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税负过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捐赠人向已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都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造成捐赠方税负较重。
  2、捐赠支出受限额制约不能结转扣除。捐赠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但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能转到其他应税所得以及以后纳税人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必须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捐赠人不能逐年消化一次性较多的公益性捐赠,加重了企业的捐赠财务负担,抑制了捐赠热情。
  3、税种计税方法多样性影响捐赠效果。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税,问题和困难相对小点;而个人所得税按项计税,涉及工薪所得、个体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十一项,通常按月或按次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纳税人的捐赠在哪些项目扣除、扣除多少,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是有难度的。
  (二)从受赠方的非营利组织角度
  1、税收政策有待明确。目前财税[号仅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进行了明确,但过于笼统,不便基层操作。如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违反规定价格处罚的收入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如营业收入中能够免税部分未出台细则。另外若从事营利性活动但用于公益目的依照立法宗旨也应免税,但目前仅对取得捐赠、拨款、会费及对应的利息部分免税。
  2、纳税遵从度有待提升。部分纳税人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后,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仍需进行催报催缴,纳税意识不强。部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也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务监管有待强化。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社会组织财务监管的法律规范。民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监督主要是通过每年年检,要求被审组织提交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通过审核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监管。由于对非营利组织没有一套明确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少部分财务核算混乱,未能规范核算收入支出,也不能体现其公益性特征。
  4、认定管理有待加强。
  一是较多纳税人未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认定是依申请事项,只有经认定后方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但较多纳税人未及时主动申请认定,也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特殊行业认定困难。比如说大量改制医疗机构其卫生主管部门虽然认定为非营利性,但在认定过程中拒绝出具&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承诺函,按规定不应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但医疗机构征税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激发矛盾,基层对此一直回避。
  三是中介鉴证报告难以提供。在对学校、公立医院等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纳税人进行认定时,部分纳税人自认为属于事业单位,理应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出于成本考虑,并不愿意出具&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认为税务机关有搭车收费之嫌。也存在极少部分中介机构不履行客观公正、勤勉尽责职责,出具虚假报告。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
  一是适当放宽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作适当放宽,对其营利性活动产生的所得只要是用于公益目的同样享受免税待遇。二是完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货物、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应准予凭借国家认可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免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可考虑企业所得税以成本价为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方面不按所得项目而是以全部应税收入作为计算扣除限额依据;对于捐赠支出超过税前扣除比例的部分,应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期限可定为五年。三是明确特殊事项业务政策。对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特殊业务明确涉税处理办法,如涉及价格处罚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涉税处理政策。
  (二)开展非营利组织税收专项清理
  一是全面开展资格认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清理,要求限期申请、限期整改,联合财政、国税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推进过程中全省应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应着力推进对医疗机构等重点难点对象的认定工作。二是全面加强税收管理。在全面认定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准期如实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强风险识别分析,科学选取对象,开展对非营利组织应税所得管理,将此部分纳税人全面纳入监管。
  (三)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管
  对非营业组织的监管,应改变&重登记,轻监管&的思路,加强与财政、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取得相关登记、年度报告、年检结论,加强非营利组织动态监管。同时建议财政、民政等部门建立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财务年度报告公开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对于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或是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应向社会公示财务状况和项目状况,促进其公益效用的发挥。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82)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5.《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号)
6.《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813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自2008年1月1日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财税〔2009〕123号)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要点提示:
1.在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报送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交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报送到局所得税科后,由局所得税科根据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所示的提出申请单位的登记管理层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局所得税科应对需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并及时报送市局。
&& 2.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并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清单(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后,在系统中进行文书流转,一备五年。)
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应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送以下资料(被认定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年度可不报送):&
1.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2.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的该年度是否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声明;
3.已完成该年度年检的,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已参加该年度年检,但因登记管理机关原因而尚未完成年检的,应报送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情况说明,并于完成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4.随同申报资料、备案资料同时报送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的收入清单。清单应包括:122号文件第一条所列举的免税收入种类名称、金额、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证明材料名称。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符合条件非营利医疗机构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中新网
符合条件非营利医疗机构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针对有纳税人提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今天给予答复称,符合一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解释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记者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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