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的预缴0.2 企业所得税税特定业务预缴所得税额没填可以填到二季度的报表里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5个常见问题
一、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吗?影响年报吗?年报申报哪类报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因此,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年报,年报按照重新确定的征收方式报送A类或B类报表。二、企业无关联方和关联业务,年报时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第一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因此,企业没有关联方和关联业务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三、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时间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无需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但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需归集下列资料,以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归集下列资料,以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四、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发生的福利费及教育经费能否在研究开发费中列支?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加计扣除,与研发人员相关的福利费等其他费用只能作为费用列支,不可加计扣除。五、化工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当年没使用完,这未使用的部分能抵扣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未实际发生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六、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但符合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七、企业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八、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需要进行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因此,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其他报废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TPSZSMART按:亲们关注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2、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九、企业向学校捐赠一批图书,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因此,企业直接向学校捐赠的图书,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日至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日至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十一、省内跨市、市内跨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项目部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在建筑企业汇总纳税管理方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因此,建筑企业跨市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十二、建筑服务在外地设立的项目部预缴的0.2%的企业所得税,在年报报表中是否需要体现?答:建筑企业在外地设立的项目部按照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具体为:2018年6月份之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第16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日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年度申报时无需填报。十三、总分公司,没有做汇总纳税备案,分公司年报时怎样申报?基础信息表无法填写。答: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因此,对于总分公司没有进行汇总纳税备案,分公司应按照独立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十四、企业所得税涉及多项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即,企业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优惠。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下列优惠项目不得叠加享受:(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五、2017年12月做税务登记,资产总额为零,怎样申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2017年12月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在2017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均需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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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京信大厦608室从7月开始使用新的所得税申报表,新表填报套路新鲜出炉!从7月开始使用新的所得税申报表,新表填报套路新鲜出炉!博渊财经百家号今日话题:从7月开始使用新的所得税申报表,新表填报套路新鲜出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明确:从号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预缴表将按新表填报。也就是说,无论是大多数企业按季还是少部分企业按月企业所得税预缴,在下个月申报预缴表时,都要按新表进行填报了。新表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预缴表体系如下:一、A类新版报表的变化1.报表简化,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第二季度要把第一季度的数据加进去累计,不能只填第二季度数据。2.个人理解跟以前申报表差别不大,是简化了,不用担心,如果你做过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季度的更容易了。二、如何填报(一)主表1.A类报表主表(1)主表表头税款所属期间:企业按月申报的应填报每月第一天和每月最后一天;企业按季度申报的应填报每季度第一天和每季度最后一天,如二季度,按季申报时应填报:日 至日,不能填报:日 至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2)核心部分1)预缴方式:企业填报时一般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因此,选择这两种预缴方式时,企业必须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2)企业类型:通常选“一般企业”。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总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填报企业类型时选择“一般企业”。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或在境外有分支机构但境内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填报企业类型时选择填报“一般企业”。3)第一行至第3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填报企业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注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没有勾稽关系。营业收入就看看增值税申报表累计金额,利润总额不要随便填,这个是计算依据。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也就是说,季度预缴申报时,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将预收款结转收入,同时按配比原则结转成本后,企业也不得冲减之前按预计毛利率确认的利润总额,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这会导致房地产企业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不利的,加重了房地产企业负担。5)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数据来源: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红框标注部分计算。6)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此行,应填入本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主表第9栏次实际利润乘以15%。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明细表一般企业不用这个表,下一篇文章有实例。4、主表附报信息附表信息为新增信息,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期末从业人数,全部为必填项。1)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以下情况分析填报:以前年度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a、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第9行)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选择“是”。b、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本期本表第9行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选择“否”。c、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选择“是”。d、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9行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选择“否”。e、以前年度成立企业在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判别。本年度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a、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b、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9行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博渊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注财经领域,坚持价值投资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当前位置:
我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表主表第5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时,预收账款要不要扣除该笔销售的相关的税金后再乘预计利润率?计算时,预收账款要不要扣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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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及填写说明》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根据以上规定,应按预收账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预售收入直接乘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不可以扣除相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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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修订,自日开始实施。本次修订是《企业所得》实施后的第三个版本的预缴申报表,切合现行政策,简洁明快,便于纳税人遵从。笔者试集合新旧3个版本申报表的变迁,对64号公告中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要行次的变化及填报进行解读。&& 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的申报表&& 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44号),制定了与《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法》基于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简便税收程序的考虑,其基本出发点是既然年度要做汇算清缴,季度暂且按照利润总额纳税,不做任何调增调减,汇算清缴后再多退少补,以减少程序成本,因此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第四行“利润总额”就成为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关键。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的理念是先进的,但由于以前年度亏损因素、免税收入因素,尤其是免税收入中的股息红利因素,对季度纳税影响巨大,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对纳税申报表作适度调整,主要收入是股息红利的集团公司母公司将难以承受。但在2008年第一季度申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合理因素。例如:M公司2007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1000万元,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1000万元,该企业按照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申报表第四行填报2000万元,第五行税率25%,计算出M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应该预缴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假设M公司后三个季度没有任何经营,2008年度汇算清缴,由于免税收入调减10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0,由于第一季度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因此应退税500万元。&& 上述案例中,M公司最终没有缴税,但是,500万元资金要等到汇算清缴后方能退税,在高利率时代1年多的利息,即使按照6%的利率计算,M公司仍然付出了高达30万元的利息机会成本。同时,《》(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季度多缴税款的,应当退税,但征得纳税人同意后,也可抵税。因此,44号文件版本预缴申报表虽然考虑减少纳税遵从成本,季度预缴尽量不作纳税调整的理念是先进的。&& 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的另一缺陷是没有考虑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要按照规定的计税利润率计入利润总额缴税,但申报表并未相应设置,因此房地产企业无法适用该版本申报表。&& 国税函[号文件的申报表&& 考虑到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3个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于日下发了《》(国税函[号),自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实施,其中涉及的预缴纳税申报表简称635号文件版本申报表。该文件创造了“实际利润额”的概念,将季度申报表第四行由“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规定“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635号文件版本申报表是相对完善的预缴申报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两个问题。一是由于635号文件规定的“实际利润额”口径需要在表下计算,而不是将调增项目直接在申报表体现,出现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不到位的现象,影响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筑企业等特殊行业新税收政策的颁布,申报表无法容纳相应的变动。因此,635号文件版本申报表需要与时俱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应运而生。&& 2011年64号公告的申报表&& 64号公告版本申报表汲取了前两个版本实施过程中的,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并规范填报,其主要内容有:&& (一)第四行“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季度缴税的主要基础,列示在申报表第四行,继续坚持季度申报以利润总额为核心的理念,同时对其进行4项调整,从而计算出第十四行“实际利润额”,作为缴税的依据。按照申报表得出基本申报公式:&&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第五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次填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填报预留空间,因此不直接表述为“房地产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次虽然解决了将预计毛利明示申报表的目的,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两个问题,本次申报表修订未解决:一是房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无法在利润总额中扣减,只能等到年末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对纳税人时间性利益影响较大,因此北京等地的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变通填列进行扣减。二是房地产企业毛利结转,64号公告申报表未预留毛利调减行次,尚待进一步明确。&& (三)第六行“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 权益法下的损益调整&& 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采取权益法核算。2012年5月,M公司年报确定2011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A公司为(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损益调整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确定日期。因此,A公司确认的400万元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会计确认收益400万元,税收不确认收入,该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七行就此项纳税调减项目进行调整。&& 因此,第一,该400万元不属于税法收入,不应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第六行;第二,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应该在年末汇缴时调减,季度预缴申报未涉及该项调减项目;第三,虽然细究政策,该400万元不能在季度申报时扣减,但其对企业的影响与免税收入类似,应该加以解决。&& (四)第七行“不征税收入”。&& (五)第十四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该行次主要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规定的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按照2‰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未来类似政策预留空间。&& 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预缴&& 某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市,其在石家庄市成立一项目部,该项目部2012年第一季度取得营业收入1亿元。&& 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因此,该企业第一季度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填入季度申报表第十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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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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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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