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工程有哪些东西可以形成固定资产形成率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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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118人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条例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二)补助农户标准;(三)建设单位管理费;(四)待核销基建支出;(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六)财务处理事项;(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第二十五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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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审计局& 刘允霞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国家为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提高农村群众生活条件和健康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项惠民工程。近年来,国家投入很大财力支持重点水利项目建设,为确保民生资金真正用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做到资金安全运行,近期,我们对潍坊八个县市年度的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通过“一审二看三调查”审计思路和工作方法,审计人员下到最基层的水源地、供水厂、供水设施点和农村用户家中,从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招标、监理、资金管理使用、建设施工、竣工管护、水质检测、水费收取、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了全过程、全方位的专项资金审计。此次审计进一步摸清了我市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的总体规划及实施情况,查清了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加强和改进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合理使用,管理规范。
&“一审”:是审核项目施工档案及工程财务账册等资料。具体做到“五个关注,四个检查”。
“五个关注”:一是关注项目的立项审批环节。立项既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开始,也是项目成败的关键,要摸清计划和实施方案情况,申报立项的计划、实施方案、监理和项目建设管理都是地方主管部门自己在承办,审核工程立项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重点了解有无擅自调整和改变项目计划的情况,以及调整和改变项目计划的原因及文字依据等。有无申报饮水工程投资计划,采用整体项目申报后再拆分项目申报或同一项目跨年度重复申报等方式,以达到多获取中央及省、市补助专项资金的目的,多获取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抵顶地方配套资金不足的现象;二是关注项目的设计、招标、监理、施工合同等环节。工程的设计、招标、工程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一要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符合招标条件的是否公开招标。二要审查招投标是否按“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进行,审查是否存在中标单位资质不够,通过虚假招标,指定分包方式搞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借用施工资质,造成工程重大损失和质量隐患等问题。三要依据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查明有无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单位、改变建设内容和地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搞计划外工程、虚列工程费用和概预算外购置等问题。四要审查监理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程现场监理和实施跟踪监管情况,是否有对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给政府投资造成损失的行为。五要审查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有条件的地区是否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或政府采购,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和年度计划,并经审核和批准,是否存在采购物资质次价高、无法正常使用,使用效率低下、设备闲置等问题。六要审查施工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是否存在部分合同无合同金额、无合同和无依据结算工程费用等问题;三是关注地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落实环节。注重了解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并从政策制定上、地方财力上分析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主要原因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有无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资金用于项目的管理经费,是否从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中列支,特别要关注需由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人筹措的自筹资金情况,在对农民收取的费用中,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加重农民负担等违纪问题,当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群众筹资标准,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四是关注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管护环节。要摸清计划建设的工程规模,已经开工的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包括:工程数量、计划投资额、已完成投资、涉及的乡村和农户、是否完工、投产使用、达到设计能力等),是否按照工程建设规定实行了“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报帐制、竣工验收制、政府采购等制度”七大管理机制。工程竣工后,是否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是否制定了后期管护制度,完善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责任人,防止项目设施毁损,确保设施功能长远效益;五是关注项目实施前后的变化。主要听取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前后的效益对比总结,初步了解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给本地农村和农民带来了哪些变化和实惠,效益、效果如何。
“四个检查”:一是检查掌握专项资金计划项目数、资金来源渠道及总额。重点检查每年、每期、每项专款的基层政府申报,逐级论证立项审批文件资料。内容包括:上级批复的原文、项目数、项目名称、计划投资数额,中央投资、省地县(市)配套资金、群众自筹比例等,并用计划投资数额、实际投资数额与预算批复数额相比较,以表格形式按项目汇总,作为审计取证资料;二是检查专户设置情况。同一个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不同,易导致管理分散。例如:中央国债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其中,由中央国债资金由财政部门的经济建设科管理并划拨到饮水办专户,省级扩大内需调控资金由财政部门的企业财务科划拨到饮水办专户,地方配套资金则由财政部门的农业科管理并划拨到项目单位,群众自筹资金由各乡镇财政所或水管站管理直接用于项目建设。这次审计检查重点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专户,各渠道的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进入专户管理;三是检查资金拨付情况。重点检查财政、水利部门是否将各项资金及时拨入专户、专账核算,按项目计划、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包括拨款时间、接收单位、经办人、收款单位账号等。通过查看项目规划和实施进度安排表或施工合同,了解是否真正按项目工程进度拨款,有无滞留、抵扣、占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挪作他用等问题,从根本上掌握滞留项目资金的原因;四是检查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审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严格审查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重点审计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有无申报“假项目”骗取资金,套取转移、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工程,导致项目建设资金流失,徇私舞弊、贪污私分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以及擅自改变项目投资计划,违规提取或使用项目前期费用等问题。
“二看”:是实地查看实施情况。审计人员实地查看水厂监控中心、水质化验、检测实施室、加氯间设备运营情况,查看工程前、后是否进行水质化验、检测等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卫生、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定期对各水厂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工作,检查水质检测合格率是否达标,是否有卫生部门、疾病控制中心等部门出具的供水水质检验报告,是否存在无检验结论和个别检验指标不合格的问题。是否督促各水厂严格按要求运行,加强供水水质监管,切实解决供水水源不安全的问题。同时到集中供水工程网点实地查看排气阀等管道设备、供水机井,关注工程质量,检查供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后期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完善。对水厂监控摄像头不能正常运行和村内井盖缺失拆除毁损等现象,发现问题要求有关管护部门及时整改。
&& “三调查”:是入户调查受益群众。某市是地方性含氟严重市,历史上有氟病村824个,212个村庄属重度含氟区,另外还有804个村地下水不同程度地含有高氟、高盐、高碱,大部分村含量严重超标,重度含氟区含氟量达13.5MG/L,超出国家规定12.4标准倍,长期饮用含高氯水可致氯中毒,症状为氟班牙、弯腰背驼、颈屈曲僵硬、X型腿等,对人体造成肌肉疼痛、颈项疼痛、脊柱、骨盆变形,四肢关节畸形,损害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甲状腺功能异常等危害,最终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广大农民迫切希望改变喝苦碱水、喝高氟水的状况。2006年,该市按照“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建设了能够覆盖城乡960个村庄的农村饮用安全水集中供水管网工程,形成了3个主支管网覆盖全部村庄的集中供水系统,即支管道基本通达各村村头,各水厂制水能力满足供水的需求。市北部六镇、西部南部八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供水人口54万人,实施了“农村供水城区化、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经营规模化、供水管理企业化”目标体系,使全市54万氟区群众彻底告别了饮用高氟水的历史,不但使群众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而且还大幅度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减少了各种传染性疾病和水源性疾病的发病率,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为开辟新的致富途径提供了条件,带来增收节支一系列的经济效益,被群众称为“埋在地下的民心工程”。
文章来源:
潍坊市审计局机关泾县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及受益农户配套的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讲求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筹集、拨付、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强工程概预(结)、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财政、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五)审批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各级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五)组织工程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收集汇总并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和受益农户承担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负担的比例:中央承担45%、省级承担16.5%、市县财政及受益农户承担38.5%,其中受益群众人均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均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三条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财政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受益农户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每年,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下达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各项目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及受益农户配套的资金筹集到位,统一纳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所属项目县(区)财政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专户。
省财政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各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项目管理等情况,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资金报账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取水、蓄水、制水等主体工程以及输配水干支管网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与规划设计费、农民投劳折资费、水源水质检测费等组成。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前期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支付。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批复概算中单独列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以批复数为控制数。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凡按规定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所需的大宗物资、设备,也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工程监理情况,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预付款、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工程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和材料价格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村组张榜公示。
第二十七条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以前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8〕202号)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精神,现对《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255号印发),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四、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1.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2.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主办: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泾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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