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那个新闻记者可以报道呢

记者赴寿光人民医院调查医疗纠纷遭暴打 院长致歉-中新网
记者赴寿光人民医院调查医疗纠纷遭暴打 院长致歉
  近日,大众网连续刊发《无视“跪求”狂打记者 寿光人民医院“要人命”》等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很多网民密切关注此事,并希望看到这起医疗纠纷和记者被打事件的处理结果。今天下午,(山东)寿光市委宣传部、卫生局等部门有关领导以及寿光市人民医院院长,专程来到大众网,对在采访中发生的大众网记者被打一事,进行当面道歉,并表示会妥善处理这起医疗纠纷。
  7月17日,大众网记者接到热线电话,到寿光市人民医院就患者郭泮忠死亡的医疗纠纷进行采访。采访过程中,大众网记者遭到院方不明身份人员的殴打,并被抢夺采访设备。大众网随后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
  今天下午,寿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培杰、寿光市卫生局副局长任波、寿光市人民医院院长袁景亮一行专程来到大众网,就7月17日大众网记者在寿光市人民医院采访被殴打、抢夺设备一事当面道歉。据寿光市人民医院袁院长介绍,经过事后调查,当天殴打记者的是医院保卫科的人员,由于当时场面混乱,发生冲突时并不知道那是大众网记者。
  寿光市人民医院院长袁景亮和寿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培杰分别代表医院和寿光市委宣传部,向被打的大众网记者表示歉意。袁景亮表示,寿光市人民医院将严肃处理打人者,并尽快妥善处理该起医疗纠纷,公布结果。
  大众网将继续关注这起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大众网记者)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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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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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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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探索经纬我国当前医患关系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基于健康传播视角的实证分析
  【本文提要】健康传播研究旨在通过自身的理论和方法应用来改善社会状况,促进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对上海、山东、浙江、新疆4地788名民众抽样问卷调查发现:我国民众对当前医患关系的总体评价中性偏正面,对医疗环境如就医便捷性方面评价较高,对就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多集结与归因于“资源紧缺”、“沟通不畅”和“信任缺失”,因此,重建医疗系统与民众之间的信任,才是解决和改善当前医患关系矛盾和纠纷的根本所在。
&&& 【关键词】健康传播& 医患关系&
实证分析    从1971年杰克·法奎尔(Jack Farquhar)和内森·迈克比(Nathan
Maccoby)领导的“斯坦福心脏病预防计划”开始,健康传播研究就旨在通过自身的理论和方法应用来改善社会状况,促进社会发展。它在实践传播的行政研究传统路径的同时,也促进了传播和社会的同一观发生。作为健康传播一支的医患关系研究则首推1978年阿斯顿(Arston)及其同僚发表的一系列有关医生与病人之间沟通的文章,由此也揭开了通过对微观“医患关系”的关注来考察人际传播中沟通过程和效果的研究。而反过来,医患关系作为社会个体与社会医疗体制接触的“界面”,也成为考量社会医疗健康服务状况的重要窗口。基于此,本研究以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民众对医疗整体环境、医疗过程及医患关系的评价和看法,来考察我国当前医患关系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并对我国医患关系整体改善、促进医疗体制改革,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充分发挥传播研究在社会议题中的参与能力,促进传播与社会视角的融合。  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788份,调查对象涉及上海、山东、浙江、新疆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1个民族,其中汉族占76.4%,维吾尔族占13.1%,其他民族占10.5%。在性别构成上,男女性别比接近1:1(49.2%:50.8%)。在年龄构成方面,18~50岁的调查对象累计占到全部调查对象的80.7%。在学历构成方面,高中、中专及以下的调查民众占到全部受调查民众的33.8%,大学本科学历层次人数最多,占到36.4%。在收入分布方面,元月收入人群最多,达到33.9%,其次为元月收入人群,占到24%。同时,调查对象行业分布亦较多元,调查样本分布的广泛性表明本次调查结果在反映当前民众关于医患关系态度上的代表性。  通过本次调查,本文力图回答两方面的问题:一、我国民众究竟是如何看待当前的医疗环境和体制的?他们在就医过程中主要遇到了什么问题?对当前医患关系又有什么看法?二、考察不同身份(本文选取变量为省份、学历和收入)的民众对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的看法是否存在差异?间接检验到底是调查对象的社会处境还是他们的客观生存背景会影响他们对当前医患环境和关系的看法?最终揭示当前社会医疗体制完善和改革的关键点。
  一、我国民众对医疗环境及医患关系的总体看法
  借用罗杰斯对健康传播四个层级?的划分,健康传播除个体自我传播和大众传播以外,最为重要的即发生在患者个人与医生以及与医院之间的关系,即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层面。而从传播发生的线性模式观之,传播者及传播环境都会影响个体对信息的接收和对传播效果的评价。因此,在考察我国民众对当前以“医患关系”为集结点的医疗健康传播状况的评价时,本次调查分三个方面进行,即:对医疗环境的整体评价、对就医过程的评价和对医患关系的看法。  1.对医疗环境的整体评价  在对医疗环境的整体评价方面,主要从4个指标考察:就医的便捷性、就医的选择倾向及其标准,以及就医环境的服务态度评价。  调查发现:在对就医的便捷性评价方面,大部分民众都持肯定态度,认为“方便”及以上的民众累计达到88.7%,说明当前我国医疗点覆盖面推进还是非常有成效的(见下图)。
  但是在就医的选择倾向方面,经常去“三级甲等以上医院”(50.4%)的民众比率明显高于其他选项(见下图),这一结果是对当前各级政府开始推行就医分流引导政策背景的一种现实写照。
  那么民众选择医院类型的标准是什么?调查发现,民众认为“非常重要”的选择因素排序依次是:医疗水平(47.8%)、便捷性(19.2%)、疾病性质程度(12.2%)、医疗服务态度(8.4%)、收费水平(6.7%)和是否有熟人(5.3%)。  在对三类医院的服务态度评价方面,三级医院的评价最高,持“非常好”评价的占到全部调查人数的39.7%,二级医院与一级医院的分别为14.8%和14.6%。值得注意的是,对“私人诊所和民间医生”评价“非常好”的民众也占到30.3%。由此也反映出如何提高和改善一、二级医院的服务态度,是引导病患分流、减轻三级医院压力的途径所在。  2.对就医过程的评价  那么在就医过程中,民众遇到的主要困难是什么?调查显示,“医生看病不仔细、就医时间短”是当前就医过程中最可能遇到的问题,顺次两位分别是“挂号难,排队时间过长”和“专家号难求”(详见下表)。
  注:在选项“总是=1,经常=2,有时=3,偶尔=4,从没=5”情况下,均值越小表明越容易遇到。  在就医过程中,民众最常遇到的不良事件有哪些呢?调查显示:乱收费(40.2%)是首当其冲民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其次是误诊(21.6%)、送(收)红包(21.4%)和延误病情(18.1%)。收费问题与医疗水平和态度相比是在就医过程中更为频繁出现的问题。这反映出当前民众对医疗机构收费体制的不满。  那么民众对当前医生的医德和医疗水平又是如何看待的呢?调查发现,大部门民众对医生还是信任的,选择“总是信任”和“大部分情况信任”的民众总计占到86.6%(见下图)。
  那么民众在就医过程中遭遇沟通不畅时,自我保护和改善能力如何呢?通过调查发现,在“就医过程中没有得到医生较好服务时”,40.8%的民众会“自认倒霉”,28.6%的民众会选择“向医院相关负责部门投诉”,另分别有11.1%、9.3%的民众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考虑向媒体投诉”。也就是说,将近一半的民众在遭遇就医不顺问题时,还是选择“无所作为”。需要警惕的是,这种不良情绪的郁积,可能成为医患矛盾升级为医患冲突的潜在因素。  3.对医患关系的看法  民众对医患关系的看法方面,主要通过5个问题来考察:对当前医患关系的整体感受、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切身体验、对医患冲突事件原因的看法、对医患关系受关注原因的看法以及改善医患关系措施的看法。  通过调查发现:对当前医患关系持“比较好”以上评价的民众占到全部调查对象的28.7%,而认为“很差”和“比较差”的民众占到21.6%,这一结果显示出大部分民众对当前医患关系的看法还是相对中性偏正面的(见下图)。
  在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切身体验方面,有52%的民众“身边有过医患矛盾的经历”。在对医患冲突事件原因的看法方面,选择前三位的依次是“医院应急处理措施不完善”(54.9%)、“医院和患者沟通不够”(53.3%)、“患者或家属不了解真相,不够理性”(26.6%)。  在对“出现当前医患关系受关注”原因看法上,“金钱至上观念”(35.5%)、“人际信任缺失”(29.1%)、“医疗改革不彻底”(25.0
%)位居前三位。即在受调查民众看来,“钱本位”的社会文化氛围和人际关系中“信任缺失”是当前医患关系凸显出来的根本原因(见下图)。
  当让受访民众选择如何改进当前医患关系的状况,最多民众选择的“加强医生职业道德培养”(52.0%),然后顺次是“改善医疗系统薪酬体系”(23.2%)、“提高医患双方的信任度”(22.0%)、“加强媒体对医疗过程及透明度的宣传”(18.7%)和“提高患者的就医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13.2%)。
  二、不同地域及不同社会背景的民众对当前医疗环境及医患关系看法差异分析
  以上是我国民众对当前医疗环境及医患关系的总体看法,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他们形成这样的看法?或者说什么样的社会属性(人口学属性)会影响他们关于当前医疗环境及医患关系态度的形成呢。对此,我们通过对受调查民众的地域属性和社会经济地位属性与他们关于当前医疗环境与医患关系的态度进行交叉相关分析,以考察影响当前民众关于医疗环境与医患关系态度形成的关键因素。  1.不同地域民众对当前医疗环境体验和医患关系的看法差异分析  为比较不同地域民众就医状况的差异,对民众的地域归属,即所属省份与反映他们就医事实状况的变量进行交叉表分类后,得到下表:
  通过概览上表可知:上海民众在就医便捷性方面认同度最高,同时他们也更少把三级医院作为看病就医的第一选择,但是在对医生的信任程度、就医过程评价和遭遇不良就医事件方面的评价也最低。而新疆民众尽管与其他省份相比,遭遇“恶意嘲讽或粗鲁对待”的比率更高,但是他们在就医评价和遭遇其他不良就医事件方面要明显好于其他省市。这一结果间接反映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尽管会提高医生的看诊素质,但是由于人口众多而带来的资源紧张,反而会加大民众就医过程的困难和催生不良就医事件。同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省份的民众也会相应提高对就医质量的要求。因此在考虑解决当前医患关系的一系列问题时,必须根据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省份特点,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解缓当前医患关系矛盾的目标。  2.不同经济社会地位的民众对就医过程及医患关系态度的差异比较  如果说地域即省份反映了社会客观物质环境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影响,那么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是否会对其当前就医处境与选择及对医患关系的态度发生影响呢?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我们通过将调查对象的社会经济地位变量与其就医遭遇与态度进行相关分析后获得。按照布迪厄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的划分,调查对象的经济收入和学历应该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  从表3可知,学历与“医生的信任程度”呈弱负相关关系,即学历越高对医生的信任程度相对越低;而在经常去的医院类型方面,也更可能选择医疗等级相对较高的医院;在对当前医患关系的评价方面也相对较负面,同时身边也更可能出现医患纠纷;而他们对就医过程中的“乱开药和要求不必要检查项目”、“对病情诊断解释不足”、“专家号难求”的反映也相对更强烈。  而在月收入水平方面,收入越高,他们对医生的信任程度和对当前医患关系的总体评价也相对更负面,同时他们也对当前就医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困难反应更强烈。
  也就是说,经济社会地位较高的调查对象对当前医患关系的负面评价更强烈,反之,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的调查对象反而对当前医患关系的相关问题如就医过程、就医评价相对要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联系地域(即省份)对调查对象关于医患关系相关问题的评价和看法,可以发现,经济社会环境相对较好的上海调查对象对各类指标的评价要总体偏低(除在就医过程中更少遭遇“恶意嘲讽或粗鲁对待”和就医便捷性评价更高外),而经济社会环境相对发展慢的新疆调查对象对各类指标的评价则要偏好,除较发达地区由于人口的过度集中带来的医疗资源分配相对紧张之外,学历和收入状况对各类指标的相关影响,进一步佐证了在相对发达的地区为何人们对医患关系的评价更低,即在这些地区,社会经济地位较好的人群相对更集中,而他们的就医期望和要求也相对更高所致。当然,这一结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佐证。
  三、结论与反思    通过对上海、浙江、山东、新疆的788名调查对象的抽样调查,我们可以发现:  当前民众对医疗环境的整体评价较高,尤其在就医便捷性等硬性指标上,民众的认可度颇高,民众集中关注的问题是在就医过程中能否得到充分的时间和资源保障。而造成医院评价负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源于医疗体制的乱收费等问题。同时,当前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仍有待增强。而在对现今医患关系的总体看法方面,大部分民众持相对中性和偏正面的看法。在对医患矛盾冲突原因方面,民众大多归因于医院处理机制和医患沟通不顺畅,在当前医患矛盾出现的原因和改善措施方面,民众亦大多归因于社会整体氛围即“钱本位”和“人际信任”的缺失。  同时,通过交叉分类和相关分析,可以发现:  (1)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如上海民众对关涉医疗环境指标方面(如就医便捷性及医生态度)评价较高,而在涉及就医过程评价方面与形成鲜明对比的新疆民众相比则普遍偏低。  (2)学历和收入较高,即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民众,对就医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反映更强烈,同时他们对医生的信任度更低,身边也更可能出现医患纠纷。  由此可见,无论从社会客观物质环境来讲,还是个体自身的社会经济指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较好和经济社会地位较高的省份,民众更容易对就医过程给予负面评价。因此在改善医患关系和医疗环境状况方面,必须有针对性的调整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当前医患关系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院、医生和民众之间缺乏良性的沟通和信任,医院在面对医患纠纷时没有有效的沟通和疏导体制。而在就诊过程中,民众纠结于“看病时间的长短”和“送(收)红包”现象,也更反映出民众对医生和医疗体制的不信任。因此,从体制和通过具体沟通策略来重建医患双方的“沟通信任”关系,才是当前医患矛盾解决的出路。联系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医患矛盾实际上是为“钱本位”异化后的社会的一种“沟通缺失”的反映,恢复和重建这种沟通和信任也是整个社会医患矛盾解决的根本路径。  综合上述情况,联系不同地域和社会经济地位人群对当前医患关系的看法和评价,我们对当前医患关系的改善特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经济社会状况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域,要集中关注硬件设施的配套和建设;对于社会经济状况弱势的人群,要集中关注于医疗资源的“可得性”方面。  (2)而对社会经济状况较好的人群,则要注重重塑医患之间的“沟通”桥梁,从体制和具体沟通策略来加强医患之间的“信任”。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效率,增强民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作者戴元光系上海大学影视艺术技术学院教授,博导;韩瑞霞系上海交通大学人文艺术研究院、安泰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本文系上海市085工程项目“社区健康传播与生态城市建设”成果之一)    注释:  张自力:《论健康传播兼及对中国健康传播的展望》,《新闻大学》2011年第3期  
Parrott,Roxanne, Emphazing“Communication”in health communication, in Jounal of
communication, 2004 December,vol.54,No.4   Rogers,Everett M.,The Field of
Health Communication Today.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1994,Vol.38(2),pp.208-214  
  媒体报道医患冲突要有公正的视角  北京大学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邱泽奇认为,媒体对医患冲突的报道,需要有更公正的视角和更细致的事实,如果简单地告知高医药费用、医患冲突等,很容易误导受众,把个人的行为简单化地推及整个群体。  邱泽奇主持的一项调查表明,公众对本轮医改总体上比较满意,满意度超过60%。大家满意的前三项是:加强公共卫生措施,更好地预防疾病;提高便利程度,让看病变得更方便;改变取药方式,让人们取药更便捷。  大家不满意的,都跟钱有关。在有就医体验的人群中,不满意的前三项是:就医总费用、检查费用和药品价格。  调查描绘了对医疗活动最不满意的群体——非农户籍、年收入1.2万元以下、受教育程度在高中或以下、已婚、60岁以下、无工作等。■(中国青年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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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听证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预防处置原则〕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调解优先、依法处置、公平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职责〕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医调会的设立〕市(州)、县(市)应当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九条〔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预 防
  第十条〔卫生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如实告知病情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病历资料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方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四条〔患方行为规范〕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实际情况需要其转诊时应当配合。
  (四)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工作指导和内保队伍业务培训,及时协助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协助做好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
  第十六条〔教育引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医疗卫生工作常识教育,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医疗服务可能发生的风险。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处置要求〕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置:
  (一)医疗机构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相应机构或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认真倾听患方投诉及咨询意见,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程序。
  (二)医疗机构应同患方代表共同参加,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进行封存或共同启封。封存后的实物及资料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
  (三)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或分析讨论,并将会诊或分析讨论与处理意见告知患方。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应当在医疗机构接待患方场所进行,双方参与协商的人员均不得超过5人。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六)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医院太平间存放、或移送殡仪馆火化、或移送死者居住地安葬。死者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通报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程序和协调联动措施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医疗纠纷发生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有关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处置;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
  (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有权移放尸体。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接运、保存和火化尸体,公安、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四章 调 解
  第二十二条〔医调会的组建〕医调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定依法组建;依照法定调解程序,受理、调处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调会应当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调解室和工作保障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员组成〕医调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
  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四条〔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要求〕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五条〔医调会的规范要求〕医调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医调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划的医调会工作,将医调会组织、调解员队伍、工作运行机制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人民调解工作体系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调解工作保障〕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医调会工作所需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工作场所和设施等纳入人民调解工作体系保障渠道,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调解原则〕医调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医患双方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医患双方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医调会的职责〕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患矛盾激化;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四)向医患双方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五)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调解受理〕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不予受理的情形〕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五)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调解与委托〕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调解调查〕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调结时限〕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及效力〕经医调会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
  医调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推行原则〕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
  第三十七条〔鼓励参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督促指导。在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基础上,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鼓励患者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公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各类医疗相关保险。
  第三十八条〔保险费率〕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费率。费率应依据精算规则并结合医院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等风险系数制定,并根据风险的大小建立浮动费率制。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可根据以往年度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保险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承保医疗责任保险及理赔工作的监管,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条〔保费来源〕保险费用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四十一条〔保险理赔〕医疗纠纷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将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达成的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八)对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的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或作虚伪证词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患者或者近亲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
  (二)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
  (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的行为;
  (六)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
  (七)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四条〔医调会渎职的法律责任〕医调会及其调解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撤换、解聘;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由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新闻机构或记者渎职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按照有关补偿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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