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5000元的购入固定资产怎么做账该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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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下,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有一种错误的理解为:固定资产的最低价值应超过5000元,5000元及以下的外购资产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会计准则是这么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又是怎么界定的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界定的实质都是一样,并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最低价值就是5000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下,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到底该如何处理呢?原来怎么做账现在还怎么做账,只是做好税会差异的备查登记。
案例:甲公司2015年12月购进10台办公电脑,单价4500元,预计使用3年,预计净残值为0。税务上准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015年12月购进时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45000元
贷:银行存款 &45000元
2016年——2018年每年折旧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5000元
贷:累计折旧 &15000元
该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折旧和税务扣除及税会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25%)如下表:
递延所得税负债
从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到,加速折旧(包括一次性扣除)都是一种时间性的差异,只是把扣除的时间提前了而已,相当于国家把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给企业先暂时用用,最后还是要缴纳的,因此就有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当于企业对税务负债)。
& &此外,还需注意的一个税会差异是:单价5000元及其以下固定资产在购进时,税收上先计入固定资产同时全额计提折旧。会计准则上规定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而不是购入的当月。
我个人建议分两步处理,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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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求助!单价超过5000块钱的固定资产计入费用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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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入了一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了,后来才发现里面有一台电脑超过5000块钱的,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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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也已经上报母公司了,也不能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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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忙,新人没经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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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帮帮忙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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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级沟通,按结果进行更正或不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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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差错更正调账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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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差错更正调账就是了。
已经计提费用了,财务报表上报给母公司后就不好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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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级沟通,按结果进行更正或不进行处理 。
不进行处理可以吗?会不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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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楼意见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收处理_会计审计第一门户-中国会计视野
     |  
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他山之石
关于5000元以下的固定的处理和税务处理,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第一:& 刊登文章《一次性计入的会计处理》一文,建议:或者将其一次性计入费用;或者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然后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计入&&科目以及费用。对于以上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方法的创新之举,本人是坚决反对,一直想写篇文章反驳一下。后有幸拜读彭怀文老师的《单位5000元的固定资产应该怎么样做账,居然有很多人不会!》一文,对于彭老师的观点,我表示完全赞同:原来怎么做账现在还怎么做账,只是要做好税会差异的备查登记。
★政策基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处理分析
确定的是:财税【2014】47号文是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的文件,而不是一个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它的发布不应改变企业原有的会计处理方式,在没有新的会计处理法规出台的情况下,无论税务政策如何变更,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应发生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直白的说,就是: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尘是尘,土是土,不能混为一谈。
彭老师说得好: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同时折旧方法中,从来也没有过什么一次性全额折旧的方法。
各位专家可不能杜撰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
1、案例A:某企业2015年12月购进电脑一台,单价5265元,取得专用,已支付货款。企业应作以下:
借:固定资产 & & 电脑 & & 4500元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765元
  贷: & & & & & & & & & & & & & & & 5265元
企业内部规定,电子类产品按照0残值率,分3年计提折旧,企业自2016年开始每年度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 &折旧 & 1500元 &
  贷:累计折旧 & & & & & & & &1500元
2、案例B:某企业2015年12月购进电脑一台,单价5265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支付货款。小规模企业不允许抵扣,因此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 & 电脑 & & 5265元
  贷: & & & & & & & & & & & & & & & 5265元
企业内部规定,电子类产品按照0残值率,分3年计提折旧,企业自2016年每年度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 &折旧 & 1755元 &
  贷:累计折旧 & & & & & & & &1755元
上面两个案例,一般企业购买了价税合计5265元的电脑,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为4500元,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了价税合计5265元的电脑,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为5265元,单位价值高于5000元,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能分不同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注意到:同样的业务,企业计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因为纳税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我们在判断其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时,不要依据其购入的票面金额合计,而是要看计入&固定资产&这一的金额。
同时强调下,财税【2014】47号文规定的不是一次性购买的总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合计,而是单个固定资产产品的价值。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2013年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符合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其折余价值允许在日以后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对于这个规定,我们需要把握的是:
a、5000元的规定不是针对折余价值,而是其购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
b、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除已累计计提折旧的价值。
★税务处理分析
(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于此文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不区分行业,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是否享受该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购入相关的固定资产年度处于亏损状态,就没有必要享用该政策,放弃不是问题。如果企业当年度有盈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与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税务处理方法
1、如果企业放弃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就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正常核算即可。
2、如果企业符合该政策规定并享受该政策,按照上面的分析,在会计处理方法不变的前提下,在时,就必然需要调整税会差异。
★备案手续
纳税人依法享受&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七条第一款废除,自2016年起停止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只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表即可。&
★结 & & &论&
不存在一次性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存在不计入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的说法;会计处理方法遵循的是《》,税务处理方法服从的是税收法规,硬要拿着张家的家规处理李四家的问题,不妥。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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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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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单价多少算固定资产?
来源:艾特密
作者:张海涛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经常听到有人说,这项资产单价超过2000元了,要按固定资产处理。 达到2000元就计固定资产?谁说的? 你会想,这还用说?地球人都知道...
经常听到有人说,这项资产单价超过2000元了,要按固定资产处理。
达到2000元就计固定资产?谁说的?
你会想,这还用说?地球人都知道啊。
但是,作为一名严谨的财税从业人员,如此回答是否略显草率?
关于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问题,关键还要看具体政策。
一、会计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税法规定
《》(,以下简称&75号文&)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产,单价多少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无论会计政策还是税法政策,实际上均未规定具体金额标准。《企业会计制度》也仅规定了生产经营非必须,使用年限超过2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那么,在实务中应如何界定固定资产比较合理呢?
(一)价格标准
单价确定多少作为固定资产的标准,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好不要超过75号文所规定的5000元标准。从最大程度减少税会差异的角度考虑,无论确定多少,都尽可能让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保持一致,在折旧方法上也尽可能选择一致的口径。
(二)单价的判定
如果确定单价5000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这个单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这就需要结合企业采购所获取的发票判定。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抵扣凭证,则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单价中就是不含税价;如果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不可抵扣凭证,则单价就是含税价。
固定资产是小问题,但其所含知识点不容小视。
谨遵古人教诲:处处留心皆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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