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单位罚款多少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处罚
千龙网北京9月8日讯 近日,记者查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现,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被罚1000元。
据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简( 市 )字 [2017]第020933号显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大兴区团河沐新路东侧的首创团河定向安置房项目二标段,专业分包单位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场施工,未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北京市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3日内改正,处1000.00元的罚款。
据记者了解,首创团河定向安置房项目位于大兴区京开高速以东的团河地区,提供房源3988套,总建筑面积54.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6.1万平方米,主要作为东城望坛项目的定向安置房使用。该项目已于2015年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为北京首创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内配建用地面积0.43公顷的一处幼儿园和用地面积1.89公顷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责任编辑:孔祥妮(QO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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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心态,向前出发,时间过往之后,你会发现今天你的迷茫不过是一场经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行为的处罚
来源: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日修订)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学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 393 号发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学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6、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施工单位: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形: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已形成违法事实,初次违法,能够限期改正,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形: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逾期未改正的,己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法情节较重1.违法情形: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两次以上违法,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形: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通过督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3.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4.《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三十三条: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备案。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省级:主要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跨区域案件或大案要案.2.市级: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重大违法行为、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3.县级:主要负责日常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二、相关依据【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承办机构黄冈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咨询方式
黄州区体育路3号监督投诉方式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察室备注
责任编辑: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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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6-08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 振安区行政权力运行公开网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
时间: 20:07:24 来源: 作者: 点击:6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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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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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设安全管理人员 违者最高罚款10万
企业须设安全管理人员 违者最高罚款10万
法制晚报讯(记者 周超)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安全监管局获悉,今后,本市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将会受到最高近10万元的经济处罚;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市安监局新出台的《关于在本市生产经营单位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从业人员总数2%的比例,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此外,企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不少于4%的比例配备,100人以下企业至少配备1名。据介绍,这是本市对日起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关于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内容的细化。
市安监局介绍,目前,本市东城、门头沟、顺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开展了试点,四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达到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信息公示及职能作用发挥到位,其中,门头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了辖区内工业园区所有工业企业落实相关设置和配备工作的全覆盖。
今年,本市将扩大试点工作,选择在企业相对较为集中,且具有一定的涉危、粉尘、职业危害的工业园区企业,开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促进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这项工作将涉及全市12个区的所有工业园区,对没有工业园区的其他5区,则会突出工业、危化等高危行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此项工作。
据了解,此项工作将采取安监、经信部门联合,安监主导、园区主抓、企业主体,市、区、园区三级联动的方式进行。年底前,市安监局将会同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对工业园区内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通过约谈一批、曝光一批、处罚一批等强制手段,全力推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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