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尼尔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移民投亲的,我家三代这轮土地没有了,下轮土地还分

  2004年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共征用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乡永强一屯土地合计937亩,至今永强一屯村民每亩地得到补偿款4513元,此外,从地图上可以看出村里公用地包括被淹没道路、机动地、荒地还有至少500亩。原定库区征地村民每人每年跟踪扶持600元,扶持二十年,并逐渐递增,而这笔钱村民至今一分没得到。也就是尼尔基水库只出了不到500万元的款项就得到了约1400亩地用于库区蓄水。库区修建完成蓄水到设计库容水位后,水岸离最近家庭房屋距离不超过100米,生活安全隐患多多。同时导致全村约半数人家原来打的压水井的井水无法饮用。  永强一屯村民从库区开始蓄水就耕种自家被库区征用土地变成的滩涂,并年年向乡里交承包费。七转八转,2011年外地人张喜林和学田乡和平村村长杨大鹏拿着跟尼尔基水库签订的租用合同到永强一屯被库区征用的土地(滩涂)种植玉米和水稻,合同真假没有验证。据说他们种植水稻每亩地还能得到国家195元的补贴。  至此,有关部门倡导的土地流转在尼尔基水库,学田乡,及讷河县的运作下实现了。  但是,永强一屯的村民不干了,永强一屯有人口400多人,土地被征用后,每人剩下不足5亩土地,当地只有一季作物,土地少了,村民生活质量大大下降。给我们这么点补偿款,就把我们的地流转给外地人了,我们自己也想承包呢。2012年秋收开始围绕捍卫土地使用权,永强一屯的人与外地的承包人耗上了,外地承包人勉强把成熟的玉米和水稻收回,一屯的老百姓卯足了劲决心13年绝不让他们再种。  自征地开始,永强一屯村民就对补偿政策有疑义,多次找村、乡、县、省政府解决问题,村民代表要求公布补偿要约,要求合理补偿;同时要求离水岸不足500米的农户给予搬迁安置;并要求无偿使用我们自己土地变成的滩涂,补偿通胀的损失,被一再推脱,至今无果。  村民眼见当地的父母官不但不能为村民做主,还把土地变成的滩涂堂而皇之的租给外地人,对当地政府彻底失望。今年3月16日(左右),永强一屯10余个村民到北京上访,3月19日(左右)信访办给答复说已经转到黑龙江信访办,永强一屯村民到省信访办得到的答复是回家等消息,时至今日没见黑龙江信访办任何答复。村民在北京信访期间住地下室,吃自带干粮多日,看了着实心酸。  也许是老百姓得不到希望的答复,大大增强了外地承包人的信心。  春耕开始后,滩涂的承包者(张喜林又将稻田转租给另外的人)就组织人来种地,种地的人多次被永强一屯村民阻止播种。三番五次没能播种之后张喜林、和平村村长杨大鹏找来20多个打手与当地村民大打出手,开始几次村民有准备,大家都在一起,打手也没能伤害到村民。  5月17日,村民,刘元思的厄运来了,下午1点左右20多名打手乘坐五辆轿车,携带砍刀、铁棍、镐头等凶器对正在滩涂上劳作的村民刘元思大打出手,刘元思不断告饶,打手丝毫不肯停手,最后将刘元思一条腿、一只胳膊打断,全身上下扎了11刀,并被挑断了跟腱。时至今日,没能打上石膏的胳膊一动就会咯吱作响。  村民们不明白土地流转的意义,但是他们明白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了,随着物价上涨,日子越来越难过了,所以他们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当找遍各级政府都解决不了问题后,村民们相信一条,外村人不能耕种原来属于我们的后来作为水库库区蓄水的地。如果可以耕种,永强一屯村民应该有优先权。为了维护这个权利,才有了17日刘元思胳膊腿跟腱断开的厄运。  从这件事上本人想到土地流转可以如此这般推行,先用国家工程名义把土地使用权转移,而后你就可以支配了,随便租给什么人种,这样就实现土地流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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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流转的好思路
  把土地给那些有能力的人 发挥更大作用
  比较懒惰 不能使土地很好发挥作用的农民 可以给他们吃低保,这样他们不用干活就有饭吃。那些本事大的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流转实现第一桶金,因为对于现在边远地区的能人来说,实现第一桶金的途径已经不太多。对于当地政府,这也是批量制造小富豪的办法。
  国务院号令: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永强村试点三个月,然后全省推广一年,十二五内全国推广,平,强
  太有才了,胡干胡有理呀
  @无关痛痒鸡毛令箭 3楼
22:35:00  比较懒惰 不能使土地很好发挥作用的农民 可以给他们吃低保,这样他们不用干活就有饭吃。那些本事大的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流转实现第一桶金,因为对于现在边远地区的能人来说,实现第一桶金的途径已经不太多。对于当地政府,这也是批量制造小富豪的办法。  -----------------------------    太有才了,
  @无关痛痒鸡毛令箭
22:35:00  比较懒惰 不能使土地很好发挥作用的农民 可以给他们吃低保,这样他们不用干活就有饭吃。那些本事大的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流转实现第一桶金,因为对于现在边远地区的能人来说,实现第一桶金的途径已经不太多。对于当地政府,这也是批量制造小富豪的办法。  -----------------------------  @不是你不明白 6楼
22:41:18    太有才了,  -----------------------------  谢谢夸奖
  据说刘元思的主治医生都闪了,我想不至于吧,可见医患误解还是挺深啊。或许医生受到威胁了,希望这些都是误会。
        
  图中集贤西屯即为永强一屯,由图可见,水位痕迹离最近的房子不足百米,红框所示土地即为村民与外地承包人所争抢的土地(大概),刘元思也是在此处被打断胳膊和腿的。我已经离开村子30多年,一直劝父母不要参与争端,但是此次同乡被打的如此惨,还是非常气愤。
  第二十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枢纽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自治旗人民政府与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协商,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因蓄水给使用消落区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falvfagui/fg.shtml
  今天讷河市的二头说,地谁有合同谁种,你有合同么,张喜林杨大鹏有与尼尔基水库的合同,这件事与大队、公社一点关系没有。村民说早已经去尼尔基水库问过,尼尔基水库说没有与张喜林
杨大鹏签过任何合同。  我想问问,作为讷河市的二把手,你说话前有没有调查研究过,你看过合同没有,张喜林、杨大鹏把合同拿出来晒晒可否。如果拿不出来,我们完全可以怀疑有人在造假,有人在欺上瞒下。
  如果他有合法的合同,村民无理取闹不让种地,他为什么不去起诉,为什么找社会流氓打人,威胁村民。
  可见人性的悲哀,要不然人家看不起中国人,昨天的帖子今天就找不到了,被那么多贴子埋在下面,哪有人顾得上这些啊,可见世态炎凉,我们不能一件一件的搞定吗?
  真正理解了老一辈革命家的伟大,把这么多人思想统一起来做同一件事,我真的服了,把毛老爷子从水晶棺中扶起来,我愿意追随,谁有胆量,谁又能心甘情愿!!你不会是吹吹而已吧?
  @憋闷2013 13楼
20:59:24  今天讷河市的二头说,地谁有合同谁种,你有合同么,张喜林杨大鹏有与尼尔基水库的合同,这件事与大队、公社一点关系没有。村民说早已经去尼尔基水库问过,尼尔基水库说没有与张喜林
杨大鹏签过任何合同。  我想问问,作为讷河市的二把手,你说话前有没有调查研究过,你看过合同没有,张喜林、杨大鹏把合同拿出来晒晒可否。如果拿不出来,我们完全可以怀疑有人在造假,有人在欺上瞒下。  -----------------------------  我也做个合同给他,明天是政府都被小习和克强包给我了,让他们滚蛋,我明天给他看合同
  上央视也许管用了  
  @憋闷2013
20:59:24  今天讷河市的二头说,地谁有合同谁种,你有合同么,张喜林杨大鹏有与尼尔基水库的合同,这件事与大队、公社一点关系没有。村民说早已经去尼尔基水库问过,尼尔基水库说没有与张喜林
杨大鹏签过任何合同。  我想问问,作为讷河市的二把手,你说话前有没有调查研究过,你看过合同没有,张喜林、杨大鹏把合同拿出来晒晒可否。如果拿不出来,我们完全可以怀疑有人在造假,有人在欺上瞒下。  -----------------------------  @不是你不明白 17楼
00:25:17  我也做个合同给他,明天是政府都被小习和克强包给我了,让他们滚蛋,我明天给他看合同  -----------------------------  土地流转不是问题了,我们可以举一反三啊,想做什麽,你只要做个合同就可以了,想睡谁。。。。想包谁...哈哈哈哈哈,当说了:“人家有合同”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大蟾蜍 党是讲证据的,签合同去,把党买下来...一切随你
  @ftq楼
00:30:26  上央视也许管用了  -----------------------------  上那都没用,明天做个合同,把党买下来,。。。哈哈哈哈。。。笑死,可以进雷人语录了
  垃圾社会  
  顶一下
  发文单位: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四章 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专项工程管理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移民安置,依法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兼顾移民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移民安置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沿江地区对外开放相结合。  第四条 自治旗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乡(镇)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旗移民局在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自治旗移民安置工作。  尼尔基镇、登特科镇、腾克镇、额尔和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设在前款所列乡(镇)的移民办公室是自治旗移民局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旗移民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五条 自治旗依法编制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自治旗移民安置规划与自治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第八条 移民新村建设要编制新村建设规划。  移民新村选址,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本着方便生活、有利于生产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移民建房实行统一设计,由自治旗建设部门提供不同面积、不同结构的住房设计方案,由移民户自己选择,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条 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开垦耕地,必须按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禁止私开滥垦。  第十一条 安置移民的农村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耕地现状,有计划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机,调整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安置断,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三条 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第二、三产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以及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需要迁建的,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用设施。  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乡(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迁建,按补偿批准概算包干使用,因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而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分别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自治旗移民局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对移民工程实行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移民工程实施竣工验收。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加强对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反自治区有关规定,本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日后,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自治旗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本条第一款所称允许迁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  第十九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还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枢纽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自治旗人民政府与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协商,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因蓄水给使用消落区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档案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 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按照上级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分期拨付移民和迁建单位的补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自治旗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内部监察,负责向自治旗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开垦耕地、中低产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安排移民就业等生产性开发项目。  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移民的生活、生产项目。安置补助费不得用于同安置移民生活、生产无关的项目。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专项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专项工程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自治旗根据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进度和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优先安排专项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凡专项工程设计,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进度列入年度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三十条 专项工程的复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该工程的规模、标准进行,不得任意变更。建设单位自行提高标准或者扩大规模而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不得留下资金缺口。  第三十一条 专项工程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专项工程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移民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开垦的耕地,自耕种之年起,免征五年的农业税和订购粮;划拨给移民的耕地,自耕种之年起,免征三年的农业税和订购粮;移民新村按照建设规划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四条 移民户和迁建单位建房,一次性免缴一切税费,但是,施工方不享受此项优惠。  第三十五条 为安置移民而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多种经营项目,符合企业减免所得税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自治旗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移民发展畜牧业或者向小城镇转移,从事第二、三产业。  凡进入城镇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农业户。  第三十七条 向小城镇转移从事第二、三产业或者投亲靠友的移民购买房屋,一次性免缴契税。  第三十八条 移民持自治旗人民政府下发的移民证,在规定的市场内经营自产的农畜产品,享受减免税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在移民安置期内,移民子女报考自治旗内高中(包括职业高中)时,在录取上给予照顾。  第四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和分配支农、扶贫、水土保持资金及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优先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旗鼓励和支持自治旗所属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从教育、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移民安置。  第四十二条 自治旗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自治旗内外单位和个人,到过建区投资兴办各类产业。  第四十三条 实施本条例所规定的扶持移民措施的时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已有规定之外,一律不超过10年,实施起始时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局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自治旗移民局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迁的;  (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照审计、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  (二)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的;  (三)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四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移民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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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条例
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章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旗移民安置,依法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兼顾移民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移民安置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沿江地区对外开放相结合。第四条 自治旗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乡(镇)负责的管理体制。自治旗移民局在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自治旗移民安置工作。尼尔基镇、登特科镇、腾克镇、额尔和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设在前款所列乡(镇)的移民办公室是自治旗移民局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旗移民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章名】 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五条 自治旗依法编制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自治旗移民安置规划与自治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 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第八条 移民新村建设要编制新村建设规划。移民新村选址,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本着方便生活、有利于生产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旗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移民建房实行统一设计,由自治旗建设部门提供不同面积、不同结构的住房设计方案,由移民户自己选择,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统一组织施工。第十条 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开垦耕地,必须按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禁止私开滥垦。第十一条 安置移民的农村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耕地现状,有计划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十二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十三条 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第二、三产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以及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需要迁建的,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用设施。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第十五条 乡(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迁建,按补偿批准概算包干使用,因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而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分别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第十六条 自治旗移民局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对移民工程实行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移民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章名】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第十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加强对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反自治区有关规定,在2000年7月1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2000年7月1日后,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自治旗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本条第一款所称允许迁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第十九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枢纽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自治旗人民政府与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协商,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因蓄水给使用消落区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第二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档案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章名】 第四章 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按照上级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分期拨付移民和迁建单位的补偿资金。第二十三条 自治旗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内部监察,负责向自治旗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开垦耕地、中低产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安排移民就业等生产性开发项目。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移民的生活、生产项目。安置补助费不得用于同安置移民生活、生产无关的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第二十五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章名】 第五章 专项工程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专项工程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二十八条 自治旗根据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进度和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优先安排专项工程建设。第二十九条 凡专项工程设计,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进度列入年度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第三十条 专项工程的复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该工程的规模、标准进行,不得任意变更。建设单位自行提高标准或者扩大规模而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不得留下资金缺口。第三十一条 专项工程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第三十二条 专项工程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章名】 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三条 移民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开垦的耕地,自耕种之年起,免征五年的农业税和订购粮;划拨给移民的耕地,自耕种之年起,免征三年的农业税和订购粮;移民新村按照建设规划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第三十四条 移民户和迁建单位建房,一次性免缴一切税费,但是,施工方不享受此项优惠。第三十五条 为安置移民而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多种经营项目,符合企业减免所得税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免征所得税。第三十六条 自治旗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移民发展畜牧业或者向小城镇转移,从事第二、三产业。凡进入城镇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农业户。第三十七条 向小城镇转移从事第二、三产业或者投亲靠友的移民购买房屋,一次性免缴契税。第三十八条 移民持自治旗人民政府下发的移民证,在规定的市场内经营自产的农畜产品,享受减免税的照顾。第三十九条 在移民安置期内,移民子女报考自治旗内高中(包括职业高中)时,在录取上给予照顾。第四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和分配支农、扶贫、水土保持资金及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优先照顾。第四十一条 自治旗鼓励和支持自治旗所属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从教育、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移民安置。第四十二条 自治旗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自治旗内外单位和个人,到迁建区投资兴办各类产业。第四十三条 实施本条例所规定的扶持移民措施的时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已有规定之外,一律不超过10年,实施起始时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章名】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局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自治旗移民局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二)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迁的;(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照审计、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二)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的;(三)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资金的。第四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移民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章名】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章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条例》,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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