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三天未办医保手续查出病情导致孩子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淮安:体检未查出癌症 男子身亡后家属状告医院
淮安一家单位的员工李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没发现啥大毛病。然而,不到一个月,他就被确诊患上了极晚期胰腺癌,2个月后不治身亡。李先生的家属认为,负责体检的医院存在误诊、漏诊行为,将其告上法庭。
2014年8月,经单位组织,李先生到淮安一家三甲医院进行健康体检。通过彩超检查、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等程序,医院给他出具了一份健康体检报告,其中主检报告显示:李先生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前列腺钙化灶。不到一个月,李先生因腹部疼痛难忍去医院检查,被确诊得了胰腺癌,并且已经到了极晚期,还发生了肝转移。2014年11月,李先生不幸去世。
爱人原本好好的,体检也没查出什么问题,怎么几个月后人就没了?李先生的原配偶王女士想不通,负责体检的这家医院,是淮安市三级甲等医院,具有较高的医疗诊断水平,但未尽到相关诊疗注意义务,未出具相应的风险提示报告,致使李先生不能及时就医治疗,等发病时已经来不及治疗。
王女士认为,这家医院误诊、漏诊行为是导致李先生不能及时治疗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住院治疗费等计8万余元。
这家医院辩称,李先生肿瘤筛查分析报告显示,检测胰腺肿瘤的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标记峰均小于正常胰腺肿瘤值,根据该检查结果,诊断李先生未患有胰腺癌符合医学原则,并且没有记录表明,李先生在体检当日曾向医院反映过胰腺位置不适,所以不存在误诊、漏诊的情况。
司法鉴定表明,胰腺癌恶性程度高,早期诊断较为困难,一般发现时大多是晚期,同时早期发生转移的概率较高。李先生体检时彩超发现的“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占位”即为胰腺癌,且已属晚期,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方并未引起重视,也没告知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存在过错,导致患者胰腺癌延误诊断1个月,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对检查结果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存在过错,酌情赔偿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李媛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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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没有查出病
女 | 0个月
健康咨询描述:
胃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没有查出病因。医生称:由于出血不止,无法下胃镜。病人是12日晚9:00左右送进去的,于15日下午2:00左右去世。请问:胃出血真有这么危险吗?真没法抢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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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回复区
擅长: 各类老年性疾病比如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意外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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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主要还是看出血量的大小而定 &&&&&&指导意见:&&&&&&同时看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出血
比如脑血管意外导致的一个应激性的出血 再就是消化性溃疡 外伤引起的大出血
所以需要结合病人的病史来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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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上消化道大出血最常见的原因有溃疡出血、胃食管曲张静脉破裂出血,急性出血性胃炎,如果是胃动脉破裂出血或者曲张静脉出血,出血量是很大的,确实会对生命造成威胁。&&&&&&指导意见:&&&&&&上消化道大出血,一般在输血、输液、抑酸、止血等处理后,应首先考虑急诊胃镜检查,以发现出血部位,并可利用胃镜止血。但是出血量大的,胃腔里都是血,胃镜很难看情况胃粘膜,比较难发现出血灶。另外就是介入动脉造影检查,如果出血是较大的动脉,如胃左动脉或者其分支等,介入也许也可以发现出血血管,并进行动脉栓塞止血,但是这种手段发现率也挺低的,最后经保守治疗,出血还是没有办法止住,那么就得考虑最后手段,手术剖腹探查。出血量大,很容易造成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很容易造成生命危险。
疾病百科| 胃出血(别名:上消化道出血)
挂号科室:消化科
温馨提示:忌油炸及辛辣刺激食物,辛辣食物如辣椒、洋葱、 生蒜、胡椒粉等。
&&&&&& 胃出血俗称上消化道出血,40%以上是由胃、十二指肠溃疡导致,工作过度劳累、日常饮食不规律、情绪异常紧张等有消化道病史的人群容易...
好发人群:胃炎及消化性溃疡患者
常见症状:胃痛、呕吐咖啡样内容物、柏油样便、头昏、
是否医保:--
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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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乡镇医生、11日下午接诊一名两岁儿童被电动车撞到的病人、当时肇事者和小孩的爸爸带小孩来到医院、直接找我要求开一张拍X光片的要求、我就询问为什么哪里不舒服、肇事者说腿痛、但是致使之中我并没有看到那个小孩、片子拍好后查看小腿没有什么、他们就回去了、半夜小孩呕吐厉害、家属送到去县医院后检查确认为颅内出血死亡、后肇事者和小孩家属已私下解决赔付28万元请问这种情况我要担责任吗、医院又责任吗?我是一名乡镇医生、11日下午接诊一名两岁儿童被电动车撞到的病人、当时肇事者和小孩的爸爸带小孩来到医院、直接找我要求开一张拍X光片的要求、我就询问为什么哪里不舒服、肇事者说腿痛、但是致使之中我并没有看到那个小孩、片子拍好后查看小腿没有什么、他们就回去了、半夜小孩呕吐厉害、家属送到去县医院后检查确认为颅内出血死亡、后肇事者和小孩家属已私下解决赔付28万元,先小孩的家属又找到医院要求赔钱、表示是我们医院耽误病情导致小孩死亡,但是我自始至终都没有见到小孩、但是要求开X光是也有一部说明,请问这种情况我要担责任吗、医院又责任吗提问者:ask****|联系手机:152********|江苏-宿迁|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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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诊断出病情导致病人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病人于8月12日下午突然昏倒,送到当地镇上的医院,医生考虑到当地医疗水平有限,建议马上转院到市医院就诊,由于中途堵车,为了不耽误抢救时机,当地医生建议马上进县医院急救,做了检查后诊断为轻度脑梗塞、胃炎、鼻炎,第二天病人能正常吃饭、下床走路。但病人总感觉心脏与胃部之间疼痛难忍,并咨询县医院医生查明原因,医生疑似消化不良给病人吃了粒促进消化的药,也没有做进一步的检查。当晚病人疼痛部位依然疼痛难忍,要求次日转往市医院治疗。县医院医生也感觉病人没太大问题,出于好心,建议病人在市医院门诊就诊,免于承担高昂的急诊治疗。在市医院门诊就诊时,当值医生让病人做心电图检查、脑部CT检查、腹部彩超检查及血常规检查,而脑部CT检查及血常规检查在前一天县医院才做过,家属要求可否不用重复做,以便抓紧时间办理住院手续,而市医院当值医生说这是医院规定,必须做了以上检查才能办理住院手续。家属遂带病人在医院奔波做各种检查,由于到了中午12点没有值班医生,还有腹部彩超和脑部CT及心电图检查未做,病人一直忍饥挨饿等待检查。在下午2点多做心电图检查途中,病人突然痉挛然后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最后征询家属意见,决定再做腹部CT检查以查明死因,经检查是死于主动脉夹层破裂。&&&&想咨询律师——在县医院及市医院救治过程中院方的做法是否存在?如县医院医生给病人吃促消化药、市医院要求做重复检查而耽搁救治时间等?&&
公众采纳地区:云南-昆明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49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你好,医院存在误诊的嫌疑,由于医院的误诊可能导致病人的病情恶化,耽误病人治病的时机,从而给病人的身体上和经济上带来一定的损失,医院是要进行赔偿的。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很有可能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在这个时候你们一定要做好维权的准备,首先要固定证据,当务之急是把患者的目前的住院病历封存和复印了,做证据保全,最好有律师及时参与封存,尽量不要给医院留足修改或伪造病历的时间。
如果患方要维权,医院一般都会要求患方做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医疗专业律师,不建议患方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医院同属于卫生系统,互相包庇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在鉴定之前可以让律师代为咨询医学专家,将专家意见提交给司法鉴定中心,以便获得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如果对方是大医院,在医患纠纷中出于强势地位,我们不排除启动媒体资源,给医院施加压力,先发律师函与医院进行交涉,进行谈判磋商,如果医院不配合就通过诉讼维权。
若有需要,可来电详询。
律师回答地区:云南-昆明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850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收集好病历材料,并封存好病历材料,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并根据鉴定的结果向法院起诉维权。 23:19地区:云南-玉溪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73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做医疗事故鉴定 15:17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227***帮助网友:4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省级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尸检,目前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的也要求尸检报告,虽然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鉴定机构就这样要求。有些法院的技术科与医疗机构沆瀣一气,专门给医疗机构培训:在死亡告知书上要求患者写明,不做尸检造成不能做鉴定的责任由患者承担。三、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四、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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