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医院居然就是轻微过错,那这样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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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律师案例分析:产妇胎死腹中 医院被判轻微责任
王冰律师案例分析:产妇胎死腹中 医院被判轻微责任
案例回放:  据法制日报报道:   日,李佳在某医院门诊查出自己已怀孕,并被告知胎儿预产期为当年8月7日。因30多岁才生产第一胎为高龄初产,李佳从当年3月3日起向单位请假后,就一直在家安心养胎,并按医嘱在这家医院门诊定期进行围产检查。在此期间,医生告知她和胎儿均正常,没有异常临床症状。
日,李佳以停经&40周零5天&。因产期已过,仍未见临产体征,李佳进入该医院产科待产。
  李佳称,她没有顺产临床表现,医生便以药物催产的形式连续3天注射缩宫素,在这3天中均未有顺产迹象。直到当月18日,胎儿已确定死于腹中无法顺产,医生才实施剖宫产取出死胎。基于此,李佳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多万元。   被诉医院在法庭上辩称。医生对她的病情诊断正确,诊疗过程规范。死胎属于李佳自身行为或是一种意外造成,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所对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胎儿符合因脐带扭转导致宫内缺氧而死亡的特征。
  根据鉴定意见,脐带扭转属于一种突发的意外情况,一旦扭转的程度严重到阻碍脐带的血流,很快就会胎死腹中。导致脐带扭转的原因不明,目前医学上尚无法提早侦测出生理变化。
  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该胎儿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过,医方对在引产期间出现脐带扭转显然估计不足,同时没有发现医方有嘱咐产妇在引产期间活动时应注意的事项。因此,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该胎儿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10%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有关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佳之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左右的司法鉴定意见,李佳各项损失的10%即6154.29元应由医院负责赔偿,其余损失由她自行负担。同时法院结合案情,确定院方应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此,法院判令医院应支付给李佳各项费用共16154.29元,并驳回她的其他诉请。
案情分析:
一、因果关系的确定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损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责任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特征表现为: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只能从损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医疗过错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过错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损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过错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本案中,患者胎儿的死亡是损害后果,作为患者本人无法具体明确为医疗行为的哪一个方面造成的损害结果,因此,可以在诉讼的过程中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而医疗纠纷案件的立案标准明确为,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存在明确的损害后果。法院就应该受理患者的立案要求。
二、责任比例的确定
在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为一种意外事件,与患者自身因素相关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认定10%的法律责任比例;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往往把法律责任区分为: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5%左右);对等法律责任(50%);次要法律责任(30%左右);轻微法律责任(10%左右);不承担法律责任(0%);其中的左右比例为上下10%左右。
在鉴定机构给出责任比例后,法官按照案情的具体情况,会有10%左右的自由裁量权。有法官酌定处理。
本案中,法官严格按照鉴定机构给出的分析意见做出了判决。
三、意外事件的界定本案的鉴定意见,将&脐带扭转&列为无法侦测,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在事件的发生上,是由于患者(胎儿)自身的因素造成的,医疗行为并不参与其中,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行为,医疗行为也与损害后果(胎儿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在此事件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法官根据案情,酌情给予了壹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中,仅仅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参考的依据做出了规范,但是远没有达到具体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方法的地步。还属于&原则性规定&的状态。
国家在立案的时候,充分估计到在当代中国精神损害赔偿还仅仅是次要的补充地位,还不可能成为赔偿的主要部分;另外,也为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处理案件,给法官留下空间。
在本案的处理上,应该说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不大,但是,患者丧子之痛也很明显,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适当补偿是适当的,壹万元的数额也是恰当的,因此,法院的赔偿判决恰如其分、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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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能用比例衡量吗
  □ 本报记者 吴允波   一起耗时一年半的医疗纠纷,直到现在还没进行实质性审理。和以往常见的鉴定致使纠纷拖延不同,这次“卡壳”的原因,在于医疗过错比例的确定难。12月19日,记者采访相关各方获悉,确定医疗过错的比例成为医疗纠纷的一个新难点。治病治出6级伤残  在一个茶室里,记者见到了由丈夫搀扶而来的米萍,这位39岁的女士右腿不能打弯,走路显得比较吃力。落座之后,米萍指着自己的右腿说:“本来去医院治病,结果治出了6级伤残,我们肠子都悔青了。”  米萍断断续续地讲述了她的就医经历,边说边抹眼泪。日,米萍因交通事故被撞伤右腿,到济南某医院就医,被确诊为“右膝关节滑膜炎并感染”。住院十几天后,医生认为治愈,她出院回家休养。出院后米萍老是感到右膝关节疼痛,于是在一个多月后去复查。这一查不要紧,医生说她患的是“右膝髌骨错位”,必须立即手术,否则要截肢。米萍分别于3月10日、4月10日做了两次手术。  手术后,米萍右膝疼痛没有减轻,相反越来越重,疼痛难忍。5月26日,济南某医院感觉无计可施,就将米萍转诊至北京一家医院治疗。北京医院经诊断,认为米萍右股骨髓炎,经过多次手术,切除了米萍右股髌骨、滑膜、半月板等。76天的治疗后,米萍的右腿感染得到控制,但右腿永远失去了弯曲的功能。  8月10日回到济南后,济南这家医院又接诊了米萍,给米萍进行后续治疗。又经过了两年多的相关治疗,一直到今天还没有办理出院手续。去北京治疗的19万元和回到济南后继续治疗的7万多元费用,都是济南某医院支付的。医院只愿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日,米萍认为济南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给予自己赔偿。医院也针锋相对,将米萍告上法庭,要求米萍缴纳去北京治疗和后续治疗医院支付的费用。  医疗纠纷的解决,最重要的是进行医疗过错认定。在法院的主持下,米萍和医院共同选择了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今年3月24日,经鉴定,米萍伤残为6级,需要再进行膝关节置换术,需要轮椅辅助。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医院是否有过错,鉴定中心认为:“医院对病情的检查、全面诊断方面存在缺陷,致使感染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对病人病情的发展具有一定加重作用,法医学参与度为C级。”根据解释,鉴定中心认定医院过错的理论系数值为25%,参考范围是20%―40%。  对于伤残等级,米萍没有异议。但对于医院过错的比例,米萍十分不解:“到医院治病,我们作为病人就完全相信医生的话,根据医生的诊断去治病,怎么出了事故后,病人还有责任?”特别是对于过错比例,米萍说,小过错可能引发大恶果,怎么能简单的用比例来衡量呢?  米萍对医疗过错比例的鉴定不服,于今年5月1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医院方则认为,既然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就应该按照医疗鉴定的结论解决纠纷。因此,医院方只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过错比例该咋定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昭新说,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医疗过错鉴定是重要的依据。因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是一种专门的问题,法官无法根据双方的陈述查清责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医疗是否存在过错好确定,那过错比例该咋确定?针对米萍的质疑,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在补充说明中说,鉴定中心只是根据送检材料分析得出结论,仅供法庭审判参考。特别是鉴定中心对医疗技术性的过错问题提出的比例,不是赔偿责任程度。因此,法庭要通过对其他相关争议事实的调查,综合形成对医疗过错程度的判定。  在诸多医疗纠纷中,往往因为一方或双方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和重复鉴定,使得医疗纠纷成为“马拉松”诉讼,一拖就是几年。  而上述案件当事人对医疗过错比例的质疑,又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大难点。医疗过错比例,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医院的赔偿比例,在这一问题上,医患双方极易形成纷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学教授分析说,过去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专家投票,往往大家的观点有很大差异。现在确定医疗过错比例,可能比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更难。因此,如何能让这一鉴定更科学合理,将是未来医疗纠纷中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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