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款项,私户公司对私人大额转账户有限制吗?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_金赛波_新浪博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各外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近期,部分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请示了在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6年2号令)、《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1号令)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2号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人民银行总行对各金融机构所提问题进行了相应答复。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2006年2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指资金不在银行账户之间流动的结售汇交易或外币兑换交易。  (二)第十一条第(十)项所规定的交易既适用于对公客户发生的交易,又适用于对私客户发生的交易。  (三)国际速汇金公司、西联国际汇款公司尚未在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不属于2006年2号令规定的义务主体,相关交易由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报告。  (四)银行应按照第九条和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客户收到境外汇入款并直接结汇或者客户购汇后直接汇出境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五)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再融资款汇入第三方账户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六)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既适用于境内交易,又适用于跨境交易。  (七)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除由银行发起的利息支付不属于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外,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交易和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或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单笔或者与同向交易当日累计达到2006年2号令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的,银行应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或者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符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八)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报告企业实盘外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九)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  (十)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银行的账户时,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按照放贷至客户贷款户、贷款由贷款户转往其他银行账户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同理,客户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时,银行按照从其他银行转账到本行贷款户、从本行贷款户提取还贷资金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  如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银行的账户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或者客户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符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视可疑特征而定。
  二、关于2007年1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2007年1号令第九条所列的名单涉及两类,一类名单是由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不含转发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确定的名单),另一类名单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确定的。  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第一类名单相关,金融机构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可继续办理业务。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继续办理业务的除外。  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第二类名单相关,应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按照我国法律和有权部门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作安排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  (二)如需对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账户资金实施冻结的,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作出决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冻结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金融机构应采取2007年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措施识别居民或非居民客户身份。对于非居民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可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请非居民客户提供由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另外,金融机构还可请求境外代理金融机构协助识别非居民客户身份。  有关客户或其交易对手是否为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金融机构可查询联合国相关文件。  (四)对被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列入制裁名单,但超出我国制裁名单的客户及其交易对手、境外代理金融机构的,各金融机构应自行评估风险,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三、关于2007年2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2007年2号令适用于各类客户、账户和业务。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措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三)第四条所称的“定期”没有强制性的时间期限要求,建议各金融机构所确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第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关要求”不包括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五)第六条适用于日以后新建立的代理行关系和已到期代理行协议的续约。  (六)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境外母公司收集并保存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但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对境外母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析,确保及时获取并使用相关信息,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如果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不存在代理行关系,单纯因为SWIFT系统资金汇划渠道的原因而与境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联系的,不适用第六条有关境内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的规定。  金融机构可向境外金融机构提供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资料,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  第六条不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间建立的代理行关系或类似业务关系。  (七)“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因为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存在与外国政要类似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对这些人员也应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未对金融机构获得外国政要名单的渠道作出强制性规定。  (八)对于无卡、无折存款业务,可比照一次性业务的客户身识别要求办理。  (九)外币交易金额按外汇局公布的当月内部折算汇率计算,外币现金业务包括使用旅行支票提取或兑换外币现金的交易。  (十)对于“买方贴现”业务,金融机构除按相关业务规范认真审核各类单据、凭证和客户资信状况外,还应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了解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性质。如果卖方不在本金融机构开户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履行对卖方的身份识别义务:一是如果卖方要求将资金划转到卖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账户的,应登记卖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的文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和开户银行账户。二是如果卖方要求以其他方式取得资金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第七条有关一次性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于银团贷款业务,在牵头行已经按规定采取了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情况下,参加行可不再重复相关工作,但参加行应确保可获得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识别客户责任。参加行和牵头行均负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  (十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信息”指用以确定某笔汇款的唯一标识号,如交易流水号、业务编码等。  如果汇款信息明确标明汇款人没有在汇款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可不再要求境外汇款行补充信息。如果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在境外汇入机构补充信息到达之前,境内银行可入账。  如果对方金融机构为FATF
成员国,或者其他已经承诺严格遵守FATF
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国家的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可直接填写替代性信息。  跨境汇款业务不限于电汇业务。  (十三)2007年2号令适用于金融机构办理与企业年金账户的相关业务。  (十四)第十二条中“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或是“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等规定情形,保险公司识别人身保险(含团险)客户的起点金额依照单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或者分摊到每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  (十五)理赔赔款、年金、满期金和生存年金均属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保险金”。  (十六)按照持续识别客户的要求,已开户客户在利用非柜台方式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仍应强化内部管理规程,识别客户身份。  对于非柜台业务,应通过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等方式,及时中止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办理业务。  (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由金融机构自行制定。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应由其总部统一制定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风险划分标准,没有总部或者总部在境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应自行制定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风险划分标准。对于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风险划分标准的问题,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如果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制定客户或账户风险划分标准的工作,原则上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风险划分标准原则上应在2007年年底前备案。  人民银行暂无发布金融机构客户或账户风险划分标准的计划。  (十八)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的“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对私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办理新业务。如果对公客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且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只有当客户有业务需要办理时,才存在金融机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问题。而当金融机构无法取得与客户的联系时,客户自然也无法请求金融机构为其办理业务。  金融机构可依法自行决定是否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十九)第二十条所称的“合理方式”应按照勤勉尽职的要求,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除审查客户身份证件与开户人信息是否相符、主动询问、联网查询公民身份证信息等。除对公客户外,对私客户的代理协议可不限于书面合同,但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业务除外。  客户手持被代理证件可作为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金融机构在确认代理关系存在时,还是应当按照勤勉尽职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无论是对公客户,还是对私客户,金融机构都应按照《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登记所要求的信息。如代理方本身为单位,还应同时登记业务办理人信息。  如果对公客户的业务经办人员信息未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在登记业务经办人员身份信息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了解”指金融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负有了解相关情况的义务,或者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能够了解相关情况。  (二十一)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纸质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规定的可疑交易,并在传输渠道允许的情况下报送该可疑交易的电子文本,具体报表格式另行确定。  (二十二)金融机构可将交易记录保存在境外,但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中有关保密的规定。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数据应足以完全重现交易。  (二十三)金融机构已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满足2007年2号令第三十三条要求的,原则上不要求金融机构进行补登记。但如果金融机构在2007年2号令生效后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属于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进行信息的补登记。  原则上,身份基本信息包含的项目属于必须登记项目,但客户不适用该项目的除外。如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客户,不要求登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十四)2007年2号令于日生效,同时人民银行会在反洗钱监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金融机构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完成系统开发等工作。暂无英文版的2007年2号令提供。  请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分行联系。联系人:周婧、曹群;联系电话:845671;传真:。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407,475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查看: 4016|回复: 0
动辄近亿元的大额资金进出个人账户 银行是咋“审查”的?
积分1872 点
主题帖子精华
白银长老, 积分 187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8 积分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金融圈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博瑞社区。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导 读
他为何能成功诈骗如此多的人,募集如此巨额的资金?又如何从一位政商风云人物沦落为阶下囚?据办案人员介绍,在沈桂林集资诈骗案中,沈桂林在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海口市11家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动辄近亿元的大额资金进出个人账户,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对此资金有过通报。
新华网海口7月22日电(记者周慧敏、傅勇涛)
非法集资8.8亿余元、受害者达210人、损失近4亿元……日前,海口市中院开庭审理海南省工商联原副主席沈桂林涉嫌集资诈骗案。
他为何能成功诈骗如此多的人,募集如此巨额的资金?又如何从一位政商风云人物沦落为阶下囚?
身份光环与高息诱惑令210人被骗
作为海口泰特典当有限公司、海南美丽道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沈桂林同时还拥有很多头衔:“省工商联副主席”“省政协委员”“省拍卖协会会长”“省典当协会会长”等。正是在这些身份的光环之下,一拨又一拨受害者选择信任沈桂林。
据海口市检察院起诉,从2002年至2009年,开典当行起家的沈桂林,在典当公司自有资金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方式融资用于典当业务及偿还借款利息,并向出借人支付2%至3%的月息。
2009年以后,沈桂林在明知泰特典当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基本没有业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泰特典当公司、海南泰达拍卖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做担保,承诺支付1.5%至4%不等月息四处借款。
经鉴定,沈桂林共向210人非法集资金额8.8亿余元,已返还约5亿元,造成被害人损失近4亿元。
受害人张先生说,沈桂林是工商联副主席、拍卖协会会长、典当协会会长,他搞活动经常都有政府官员“站台”,是地道的“红顶商人”,这么多的“帽子”很容易取得大家的信任。
一位姓卫的女士告诉记者,她先后给了沈桂林1700万元,每个月从沈桂林那里拿利息。据卫女士说,沈桂林给人的印象是温文尔雅,再加上他身上“政府官员”的光环,比较让人信任。
实际上,作为省工商联副主席的沈桂林并非政府官员。据记者了解,省工商联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身份为公务员,而兼职副主席不是公务员,多为一些知名企业家担任。但很多百姓对此并不了解,简单将兼职工商联副主席等同于政府官员。而沈桂林也有意利用这种误解。
据卫女士讲述,2012年,沈桂林在北京画廊办画展,她作为大客户与一些嘉宾被邀请到北京,坐的是头等舱,住的是五星级酒店。
她说,画展的开幕式场面宏大,很多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都参加了。从北京回海南后,她在原来700万元的基础上又陆续投了1000万元给沈桂林。“现在觉得那次北京之行实际上是沈为了掩饰诈骗,让你感觉他事业做得很大。其后,他说需要一些资金扩大经营,于是,我们参加了北京之行的一些人又继续给他投钱。”
“我们都是听朋友介绍认识的,以为能够攀上这样一个大人物,跟着一块赚钱,改变生活,结果没想到搞得血本无归了。”受害人李女士说,这些钱有的是养老钱,甚至还有治病的钱。
李女士说,案发之后她才知道,为了圈钱,沈桂林把他所有的关系都利用上了。包括他的老乡、江苏商会的圈子、长江商学院的圈子以及朋友介绍朋友的圈子。“要是早知道他借钱的面这么大,大家也不敢把钱给他。”她说。
疯狂融资致资金链断裂后仓皇出逃
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任健说,其实,沈桂林的典当行最初也有业务。但到2009年左右,业务基本上就不做了,沈桂林强力包装自己,然后骗更多的人给他投资。
据任健介绍,从2010年以后,沈桂林从典当行业转向投资文化艺术产业,包括办画廊、艺术品拍卖等。“首先,他确实对这个领域比较感兴趣,另外,这个产业也比较容易造势,让更多的人相信他确有实力。”据介绍,沈桂林在北京、上海设立美丽道艺术中心,投入了不少钱,但大都用于包装他自己,并没有真正盈利。
除此之外,沈桂林十分注重物质享受,他将集资款用于购买手表、钻戒等奢侈品。他为女友戴某购买钻戒、玛莎拉蒂轿车就分别花费200万元,还为她购买了一栋价值1000多万元的别墅。
在这样恶性循环之下,2013年末,沈桂林的资金链彻底断裂。因担心事情败露,他将登记着借款人、借款数目、支付利息等资料的记录本烧毁,于2013年12月7日从海口出逃到香港,并辗转泰国曼谷、老挝万象等地。
“他给出的高额利息就足以把他压垮。”任健说,沈桂林最后借到的本金大概8个多亿,按两分多的利息,每个月光利息就要支出2000多万元,而他几乎什么收益都没有,那么钱从何而来?最后,沈桂林出逃时身上不到100万元港币。
沈桂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遇到这样的事情我确实很紧张,也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做。”他说,2013年12月1日,他付了部分利息,但8号要再付近千万元。而且到年底了,几个投资人想临时把资金撤回去,有的是1000万元,有的是2000万元,这几千万元再加上利息,一下子确实筹不到这么多资金。“我一下子不知道怎么办了,既无法面对大家,也不敢跟任何人商量,于是匆匆出国想回避一下。”
关于烧毁账本,他说:“我知道资金比较多,如果留下这些账本,万一公安机关看到了确实对我不利,当时觉得还是把账本销毁比较好。”
记者了解到,沈桂林在出逃20天后就回国投案自首。他坦承,这些年表面上看很风光,其实内心压力很大,过的很辛苦,总担心有一天资金链断裂,造成公司破产。他后来甚至每个月拿出几百上千块钱去买彩票,想赌一赌,希望发生奇迹中个头奖,中几亿元把欠的钱还掉。
强化金融监管,警惕高息诱饵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以各种真实或虚构项目为载体,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稳赚保本为“压惊石”的非法集资案呈高发态势。
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仁君说,为避免非法集资案的发生,应加强对大额资金的源头监控。对大额资金的“审查”,商业银行首先要明确资金来源监控,把好准入关,避免因为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激烈,对开户入账的一些大额资金的来源和走向放松警惕,让初步核查变成走过场。
据了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制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人民银行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然而,据办案人员介绍,在沈桂林集资诈骗案中,沈桂林在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海口市11家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动辄近亿元的大额资金进出个人账户,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对此资金有过通报。
此外,李仁君认为,有关部门的监管也需进一步完善,应加强与公安、商业银行、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防止监管真空。
不可忽视的是,参与者过度“逐利”的心理成为非法集资的温床。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杜衡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群众对高息揽金的现象需加强戒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Powered by公司账户取现规定以及公转私规定和手续? - 知乎45被浏览17061分享邀请回答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今日律师风向标:
**会对私人账户大额资金是怎样监控的?
请问**会对于某一个人账户里较大资金的来源与去向有监管的职责吗?(比喻说洗黑钱)
律师回复区
要看具体案情,详情可电话联系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1927人
今日回复问题:9637个
相关法律咨询
标签:私人
标签:私人企业
标签:私人公司
相关文章推荐
共帮助过34714人
共帮助过59685人
共帮助过57133人
共帮助过59097人
共帮助过56653人
最新法律咨询
相关律师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福州大额私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