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醋”打上“海天”侵不发照片打马赛克侵权吗

酸鸡脚(苹果醋版)的做法【步骤图】_菜谱_下厨房
酸鸡脚(苹果醋版)
酸鸡脚(苹果醋版)
人做过这道菜
每到夏天最爱做的一道凉菜,清淡,开胃!
海天苹果醋
海天盐焗鸡粉
红色指天椒
酸鸡脚(苹果醋版)的做法 &
鸡脚过水,要煮熟为止哦!
煮熟后,用冰水泡鸡脚,这样可以使鸡脚变脆口!
趁着泡鸡脚有空余时间,把辣椒,姜,蒜,都切碎!
鸡脚捞起,虑干水后,把一整包海天盐焗鸡粉倒入碗内。
然后倒入半瓶苹果醋,及切好的辣椒,姜,蒜蓉,拌匀后,把鸡脚放入冰箱。
要至少冷藏4小时,因为这样才够入味。
一斤鸡脚,配一包海天盐焗鸡粉,半瓶海天苹果醋,记住这两种配料一定要买海天的,只有海天的才好,其他牌子的口感上差点!
参照这个菜谱,大家做出 2 作品
还没有菜单推荐这个菜谱
喜欢酸鸡脚(苹果醋版)的也喜欢
作者玛其雅朵的其他菜谱
酸鸡脚(苹果醋版)的答疑
要放盐吗?还有苹果醋是多少ml的?
不用了,盐焗鸡粉就咸咯
请问鸡粉是否1包500g全放
对的,500鸡脚配一包海天盐焗鸡粉
以上留言由作者回复后显示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3543566',
container: s,
size: '1000,90',
display: 'inlay-fix',
async: true
Copyright &
京公网安备10号
唯有美食与爱不可辜负服务项目WEB Service
Popular News
资讯动态Information News
当前位置 :
饮料还是调味品?海天苹果醋身份起争议
  近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将淮安海纳百川公司等7家企业告上法庭,起诉被告所生产的“海天苹果醋”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索赔500万元。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竟是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七被告均答辩称,根据国家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两者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此外,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  而佛山海天方面则反驳称,苹果醋既是调味品又是饮料,二者为类似商品。而佛山海天此前就已推广调料醋和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上“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超市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佛山海天还指出,被告“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如被告一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海天”商标,以及“王老吉”、“和其正”、“汇源”等多个知名品牌。  针对该案件,佛山海天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相关信息不方便透露。截至发稿,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公司也未作出回应。喝苹果醋饮料能减肥吗,苹果醋饮料有什么功效,,调味品商标名称怎么起,醯官醋苹果醋,苹果醋要用几度的醋,,中国驰名商标饮料招商,苹果醋和醋的区别,海天苹果醋怎么喝减肥,,喝苹果醋饮料的坏处,苹果醋饮料价格大约,  中国品牌研究院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丹蓬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海天此次起诉结果并不乐观。当初工商局当时批准被告注册了“海天”商标,是按照品类有所区分的,有一定合理性。  据朱丹蓬介绍,中国醋饮料经过近十年的发展逐渐成为一大品类,市场容量不断攀升。目前调味品企业也看到了这个品类的发展空间,矛盾由此产生。  链接“海天”商标屡起纷争  新京报记者查询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发现,早在2012年,佛山海天就曾与安徽海纳百川公司就“海天”商标对簿公堂。  2002年10月,安徽省涡阳县皖炉酒业有限公司后改为海纳百川公司申请注册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2009年12月,海天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争议申请,海纳百川获批的“海天”商标被撤销。2012年,海纳百川公司因不服商标裁定提起诉讼。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看,饮料与酱油、调味品虽然在消费对象上确有较大重合,但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制作工艺及销售场所中的商品分类摆放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属于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  而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剧情却又出现了“逆转”。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海天公司及海纳百川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均有苹果醋产品,该产品兼具饮料和调味品的性质,更易造成商品
本文地址:/Txr1x503AQ.html
饮料还是调味品?海天苹果醋身份起争议
更多内容请进我公司官方站点: 进行查看
本文相关推荐
16-07-2816-07-2816-08-0116-08-0116-08-0116-08-01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饮料还是调味品?海天苹果醋身份起争议
佛山海天诉海纳百川等7家企业商标侵权,专家称起诉结果未必乐观
近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将淮安海纳百川公司等7家企业告上法庭,起诉被告所生产的“海天苹果醋”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索赔500万元。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竟是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七被告均答辩称,根据国家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两者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此外,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
而佛山海天方面则反驳称,苹果醋既是调味品又是饮料,二者为类似商品。而佛山海天此前就已推广调料醋和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上“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超市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佛山海天还指出,被告“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如被告一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海天”商标,以及“王老吉”、“和其正”、“汇源”等多个知名品牌。
针对该案件,佛山海天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相关信息不方便透露。截至发稿,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公司也未作出回应。
中国品牌研究院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丹蓬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海天此次起诉结果并不乐观。当初工商局当时批准被告注册了“海天”商标,是按照品类有所区分的,有一定合理性。
据朱丹蓬介绍,中国醋饮料经过近十年的发展逐渐成为一大品类,市场容量不断攀升。目前调味品企业也看到了这个品类的发展空间,矛盾由此产生。
“海天”商标屡起纷争
新京报记者查询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发现,早在2012年,佛山海天就曾与安徽海纳百川公司就“海天”商标对簿公堂。
2002年10月,安徽省涡阳县皖炉酒业有限公司(后改为海纳百川公司)申请注册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2009年12月,海天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争议申请,海纳百川获批的“海天”商标被撤销。2012年,海纳百川公司因不服商标裁定提起诉讼。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看,饮料与酱油、调味品虽然在消费对象上确有较大重合,但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制作工艺及销售场所中的商品分类摆放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属于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
而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剧情却又出现了“逆转”。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海天公司及海纳百川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均有苹果醋产品,该产品兼具饮料和调味品的性质,更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故应认定海纳百川公司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记者 王叔坤)
[责任编辑:苹果醋是不是“醋” 海天告7被告侵权控诉侵害了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520万,被告辩称直接饮用非调味品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何惠文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海天”)与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下称“淮安海纳百川”)等7被告就此问题争论不休。佛山海天认为,7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印有“海天”商标的苹果醋,侵害了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佛山中院判令7被告共同赔偿520万。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通讯员刘宇靖 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海天”)与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下称“淮安海纳百川”)等7被告就此问题争论不休。佛山海天认为,7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印有“海天”商标的苹果醋,侵害了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佛山中院判令7被告共同赔偿520万。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被告辩称,苹果醋是饮料,与佛山海天生产的调味品不是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尚未有定论。佛山海天:商标有“海天”误导消费者从2013年威极酱油事件开始,佛山海天提起了多件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近期,被告上法庭的是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付生、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佛山海天称,淮安海纳百川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含有“海天”或“海天集团”字样的商标,并用于苹果醋产品上,7被告共同生产和销售,并在产品和产品包装、网站宣传、名片上使用各种带“海天集团”的字眼。佛山海天认为,7被告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其品牌与佛山海天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提高其品牌知名度,给佛山“海天”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庭审争议: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该案于上周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佛山海天带上了他们在各地商铺买来的被控侵权苹果醋产品作为证据,双方就案件焦点展开辩论。对于佛山海天指控,被告答辩称,根据国家工商局分类,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以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被控侵权产品与佛山海天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涉案产品“苹果醋饮料”的生产、销售不构成侵犯佛山海天的商标专用权。对此,佛山海天回应称,涉案苹果醋产品,原来主要作为调味品,近年来因醋饮料概念的普及,加水稀释之后的苹果醋逐渐为饮料产品被人接受,因此,苹果醋兼具调味品和饮料的性质,二者实质上为类似商品。其次,有证据显示,佛山海天很早已经推广涉案饮料性产品,在推广时就有两种醋,一个为调料醋一个为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一行“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佛山海天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此外,佛山海天还表示,本案侵权时间长达6年,侵权数额巨大。仅被告三漯河锦星公司在两年不到的时间,年销售额即超过6000万元。另外,本案涉及被告多,侵权产品多样,通过线上、线下销售等不同形式侵权,由此可以证明侵权情况严重,各被告存在主观恶意。饮料还是调味品?海天苹果醋身份起争议
佛山海天诉海纳百川等7家企业商标侵权,专家称起诉结果未必乐观 近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将淮安海纳百川公司等7家企业告上法庭,起诉被告所生产的“海天苹果醋”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索赔500万元。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竟是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七被告均答辩称,根据国家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两者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此外,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
而佛山海天方面则反驳称,苹果醋既是调味品又是饮料,二者为类似商品。而佛山海天此前就已推广调料醋和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上“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超市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佛山海天还指出,被告“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如被告一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海天”商标,以及“王老吉”、“和其正”、“汇源”等多个知名品牌。
针对该案件,佛山海天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相关信息不方便透露。截至发稿,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公司也未作出回应。
中国品牌研究院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丹蓬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海天此次起诉结果并不乐观。当初工商局当时批准被告注册了“海天”商标,是按照品类有所区分的,有一定合理性。
据朱丹蓬介绍,中国醋饮料经过近十年的发展逐渐成为一大品类,市场容量不断攀升。目前调味品企业也看到了这个品类的发展空间,矛盾由此产生。
“海天”商标屡起纷争
新京报记者查询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发现,早在2012年,佛山海天就曾与安徽海纳百川公司就“海天”商标对簿公堂。
2002年10月,安徽省涡阳县皖炉酒业有限公司(后改为海纳百川公司)申请注册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2009年12月,海天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争议申请,海纳百川获批的“海天”商标被撤销。2012年,海纳百川公司因不服商标裁定提起诉讼。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看,饮料与酱油、调味品虽然在消费对象上确有较大重合,但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制作工艺及销售场所中的商品分类摆放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属于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
而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剧情却又出现了“逆转”。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海天公司及海纳百川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均有苹果醋产品,该产品兼具饮料和调味品的性质,更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故应认定海纳百川公司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记者 王叔坤)
本文来源于上饶新闻网[]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海天苹果醋不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