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道德和法律补充关系尤尔根.哈贝马斯斯

中央编译局-理论研究-国外理论前沿:《论哈贝马斯对权利的重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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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贝马斯对权利的重新理解
--人权和主权:同源共生还是相互冲突?
作者:王晓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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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哈贝马斯认为,人权是和人民主权同源共生的,人权没有道德上的起源,而只有法律上的起源,但是人权却有道德上的意义。正是由于人权具有道德上的意义,因此人权高于主权。由于人权在道德意义上高于主权,因此在一个国家内部,主权立法者不能用公民的立法权限制人权。而在国际范围内,人权高于主权意味着任何对于人权的否定都可以受到国际的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而这就需要有世界公民社会的存在。
关键词:人权;主权;法律;道德
①法律不能被用来限制人权,而只能保护人权。只有这样,个人才有可能避免受到多数人的暴政。或者说,公民不能根据多数民主的原则,用他们手中制订法律的权利,而?
③把人既看作是主权立法者,又看作私人自主的市民。在这里,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是同源共生的。按照这样的理解,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法律的承受者。对于权利的这种理解是如何解决上述困难的呢?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商谈论的法律观念来解答这里的问题。?
④而要按照民主的原则来制订法律,制订法律的人的私人自主地位就必须被确立起来。这些自主的个人自愿地构成一个法律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他们一起制订法律。这就是说,在民主的原则中,私人自主必须被确立起来。没有私人自主,就没有实证法的产生。哈贝马斯说:“没有对私人自主的保障,实证法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可能存在。”⑤这样,私人自主的绝对性就在民主原则中得到保障了。但是,哈贝马?
⑥反对把人权看作是高于人民主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走上了社群主义道路。但是,他所走的这条社群主义道路又是不彻底的。他希望把自由主义重新迎娶回来,企图要保证人权的绝对性。在他看来,如果没有人权的绝对性,那么人们就有可能通过法律的制订而限制人权。这就会出现自由主义所反对的多数人的暴政。于是,在论证了权利体系之后,哈?
2000⑦ 1993menschenrechtenmenschenrechten⑧ ⑨。而另外一些人则强调法律意义上的人权,而反对从道德意义上来理解人权。比如,罗尔斯认为,人权并不是基于完备的道德学说,比如,人具有特殊的道德和思想理论,因此他们获得了人权。人权是一个法律体系所赋予人的权利。在他看来,一个秩序良好的政治制度应该赋予人以基本的人权。而人权之所以能够成为政治上中立的东西,是因为,一个公道的政治体制,必须有共同的善的观念,官员必须有解释和维护司法秩序的真心诚意。有了这两个起码的东西,那么人权就可以从中产生。从这个⑩对他来说,人权的普遍性是从政治上的中立性来理解的。哈贝马斯把这两个不同的思路结合起来,他一方面强调人权的绝对性,或者说强调人权的义务论性质。但是他又把人权的起源限制在法律的制度的范围内。从法律的意义上说,人权是人民相互授权的结果。而在这种相互授权中,每个民族可能因为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而对人权达成了不同程度的政治妥协。从道德意义上说,人权是绝对的,是普遍的。而从法律的意义上讲,人权又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对于人权的这种理解是与哈贝马斯对于道德普遍主义、伦理的多元主义的构想完全一?
[11]当然,哈贝马斯的这个观点是与他对于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同源共生思想完全一致的。人权是主权国家中的公民相互授予的权利,而不是基于道德的理由而获得的权利。根据这个观点,我们就可以深入理解人权的这两个内涵的关系。?
[12]这就意味着,即使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人权不仅具有与公民权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意义,而且也具有超越法律的普遍有效性。?
[13]。但是,这是不是说人权只有意识形态的功能呢?哈贝马斯认为,人权虽然有意识形态的功能,但它还是包含了普遍有效性的。人权应该是现代社会法律的共同要求。即使东方传统国家强调的是共[14]在他看来,即使东方国家从策略和功能的角度强调人权所保护的是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强调的是社会基本权利和文化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不过是人权的手段。他承认,在东方国家,对于贫困的民众来说,解决温饱的问题是最迫切的问题。但是,这种功能上正当的东西,并不意味着在规范上也是正当的。他认为,优先考虑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忽视[15]在这里,社会文化权利不过是实现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的手段,而不是核心,只有人的基本权利才是核心。有人认为,一旦强调了人权,那么社会整合就会出现问题。哈贝马斯认为,不能把法律的现代化即保护个人权利看作是现代社会整合问题产生的根源,而恰恰相反,社会的整合需要借助于法律化的民主程序来保证,而这又依赖于基本人权的落实。就人权和各种宗教世界观的关系来说,西方人权的历史发展表明,人权的概念最初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各种不[16]如果这些不同的宗教学说,如果能够合理地看待不同的学说,那么人权的普遍性就会得到它们的赞同。?
[17]应该说,哈贝马斯的这些观点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18]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种普遍人权呢?哈贝马斯提出了两个设想
20,[19]对于他来说,主权国家不受干涉的原则本身就是荒谬的。这些血迹斑斑的国家权力应该受到限制。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认为,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用人权的名义随意干预其他国家。对于他来说,在一个国家内部,人权是和人民主权同源共生的,而全球范围内的普遍人权就必须与“世界公民”的形[20]。在哈贝马斯看来,科索沃战争恰恰就把建立全球公民社会的问题提到了我们的面前。重新思考古典的国际法,重新思考国际关系就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21]当世界各国人民有了全球的公民意识的时候,与全球市场相匹配的全球政治控制机制才能出现。在这里,哈贝马斯把希望寄托在世界公民的团结。他把未来社会普遍人权的实现建立在“世界公民们,联合起来!”的基础上。?
[22]当然哈贝马斯在这里并没有像自由主义一样,强调人权对于主权的绝对性,而是要承认人权是与人民主权同源共生的。但是这种同源共生[23]他强调权利只能因为权利的缘故而受到限制。按照他对于权利的义务论解释和目的论解释的区分,我们可以看到,他强调,权利不能被看作某种价值上的善而得到权衡。如果权利被看作是价值?
① [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91页。?
② 同上书,第128页。?
③ 同上书,第691页。?
④同上书,第148页。?
⑤同上书,第692页。?
⑥同上书,第128页。?
⑦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演讲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⑧[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692页。?
⑨[美 ]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⑩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9页。?
[11]Ju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s, MIT Press,1998,pp.189-191.?
[12] [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693页。?
[13] [德 ]哈贝马斯:《后民族格局》,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48页。?
[14]同上书,第154页。?
[15]同上书,第156页。?
[16]同上书,第159页。?
[17]同上书,第160页。?
[18]同上书,第147页。?
[19][20] [德 ]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载《读书》1999年第9期第47页。?
[21] [德 ]哈贝马斯:《后民族格局》,第71页。?
[22]同上书,第190页。?
[23][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317页。?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2期)(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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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形而上学语境中的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的商谈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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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道德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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