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病假医疗期规定己到,病假一直开着,单位不能给交保险了,我现在主要不能上班,我这种情况怎么办?

长期患病不能正常上班,与单位的工资该怎么算?什么是要扣的?-企业职工长期患病不能正常上班,应如何处理,工资待遇应怎么发?
长期患病不能正常上班,与单位的工资该怎么算?什么是要扣的?
长期患病不能正常上班,与单位的工资该怎么算?什么是要扣的?
  病假工资的算法  基数/计薪日*折扣*病假天数+基数/计薪日*上班天数  说明:  基数:三种方法计算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本人所在岗位工资。集体合同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绩偿贯锻卟蹬诡拳韩哗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计薪日:每月自然日-双休日(国定假不减)  折扣: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天数: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这是短期病假的规定。  长病假: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工资的概念就是基本工资加上应有的福利(节假日福利等,不包括饭贴车贴)。奖金或者绩效奖金都没有
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二、长期病假工资计算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长病假有可能会造成对学业,工作的影响,一般要请长病假就得先给主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请示,特殊情况除外。   三、医疗期满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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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也感兴趣的内容 乔法官:我是一家制造厂的普通员工。在这家厂已经干了五六年了。最近我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也快到期了。听别人说,签过两次合同,就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就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了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想法。负责人讲要请示,此后就一直没有消息。我在原来的单位工作期间腰受过伤,上星期,我在家里搬东西,不小心老伤复发,不能动了,到家里附近的社区医院去看病,医生说是腰伤复发,给开了一周病假。一周后我回厂上班时,部门负责人找到我说,厂里有规定,超过三天的病假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才有效。我交的这种地段医院开的病假单厂里是不认可的,如果拿不出三级甲等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就要算我旷工了。我在单位工作期间,基本没请过什么假。这次请病假也是突发事件,加上我原来腰就有伤,都有病历记录。这次突然不能动,我知道是老伤复发,家附近的社区医院就诊也方便,所以就去那里看了。社区医院也是一级医疗机构,为什么他们开的病假单就不作数。单位里的规章制度我也听说过,但原来一直也没有怎么在意。现在他们提出这个问题,我认为太不合理。我觉得单位实际就是不愿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意想把我赶走。请问,单位这样规定合法吗?我这病假单有效吗?单位能以旷工为由开除我吗?另外,我合同续签的事又该怎么办呢?
  读者伍先生伍先生:你的问题主要涉及规章制度的效力及合同续签问题。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通常企业会通过规章制度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医疗期待遇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的照顾。为了避免职工小病大养等情况的出现,对于劳动者的申请病假,法律亦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审核权。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于病假的核准制度进行规定,本无不可,但亦应考虑其合理性,避免一刀切而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正如我们所知,近年国家大力发展社会医疗服务水平,医疗机构根据其功能、设施和技术力量的不同被分成了三级十等,既有提供专科、疑难病症治疗的三级医院,也有为合理分流病人,在社区提供多发病、常见病治疗的社区一级医院。劳动者出于医疗成本或便利就诊的考虑选择非三级甲等医院就医,合乎常理,亦符合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而无论是什么等级的医院,其提供的相应诊疗建议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除非有充足的反证,不宜轻易否定病假单的效力。用人单位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规定必须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才有效,确实不合理。当然,一些劳动者申请较长期限休假且病情确实存疑的,企业出于慎重的考虑要求员工提供较为权威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也有其合理性,职工应当配合,但对未予配合是否一律视为旷工,多数意见认为最终还是需根据员工实际的病情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而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造成其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审查还是较为严格的。
  对于病假单的效力问题,你可以向单位提出相应意见,相信他们会慎重考虑,如你病情确凿,相信企业也不会轻易以旷工为由与你解除合同。至于合同续签的问题,从现行规定看,你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合同,只要单位有续签的意愿,而你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行为或该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情形或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不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那么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同意。所以能否与单位最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需看你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希望你与企业好好协商,争取能够达成一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热搜TAGS:
病假休息了两年 单位有权利辞退吗?
()病假休息了两年,单位有权利辞退吗?下面,我们进行。
案例:张得来:我是一家厨房设备公司的业务员,入职已经11年了。两年多前,我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症,行动不便,就开始在家休病假,但每次都有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到今年4月10日,我已休了整整两年病假。近日公司打电话给我,说我的医疗期已满,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若我继续休病假,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您工作年限为11年,享有12个月的医疗期,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依法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已经结束。
医疗期满后,如果您的疾病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后为一至四级的,可以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您可以回到原岗位工作;若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假如您对用人单位安排的新岗位也无法接受,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向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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