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合作医疗本2017新政策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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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合作医疗怎么还没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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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6:05签到天数: 183 天[LV.7]常住居民III扫一扫,手机分享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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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早就缴费了,今年怎么没有动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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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才开始 要涨价好像是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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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8:59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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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0:10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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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涨价了?报销政策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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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11月中旬了,到底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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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缴费了,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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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交了,每人150元到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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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工作动态/全社会
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 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 2016 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62 号)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部署要求,现将 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7 年,我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目标是: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人数达到 18369 人,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率须达100%。各村(社区)参保任务分解见附件 。
  二、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
  (一) 参保对象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2.2017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缴费标准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分一档、二档两个缴费档次,缴费标准为一档140元/人&年、二档350元/人&年。在2017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
  三、缴费时间、方式及待遇享受
  (一)缴费时间
  1.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 2016年9月1日至11 月20日。
  2.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 90日内。
  3.超过以上缴费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 9 月 30 日前,但 6 月 30 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全额由个人承担(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
  (二)缴费方式
  1.自愿参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2.新生儿可独立参保,错过参保集中缴费时间的新生儿在出生 90 日内,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加居民医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
  (三)待遇享受
  1.户籍在本县的居民,在集中参保缴期费后从 2017 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享受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 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的随参保的母亲享受医保待遇,其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首次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其监护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选择独立参保或随母参保。
  3.参保居民在当年 1 月 1 日到 2 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完清费用的次月 1 日起按规定享受;对当年 3 月1 日后参保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 90 日后享受待遇至当年 12 月 31 日。
  4.2017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和独立参保的新生儿每人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费用80元。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在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其个人缴费增加额度中的60元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其报销标准为:①在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一级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就近原则定点并发生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的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100元/人;②未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60元/人。
  四、筹资模式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保原则,实行现金收缴、政府资助等缴费模式,逐步由上门收缴改变为居民主动缴纳,以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一)现金收缴
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负责组织集中收缴个人参保资金,即各村(社区)组织村(社区)干部采取入户收取和定点收取相结合的方式,向参保对象收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费用。
  (二)政府资助
  1.民政资助方面。按规定享受个人参保缴费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八类(详询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参加一档或二档均按每人每年140元资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一档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资助,参加二档按每人每年140元标准资助;在乡老复员军人按每人每年350元标准全额资助参加二档。
  2.计生资助方面。包括计生优抚(奖扶)对象和计生残抚(特扶)对象两类。计生优抚(奖扶)参保补贴限于参保对象本人享受,参加一档或二档均补贴126元;计生残扶(特扶)对象参加一档或二档均补贴 140元。
  五、参保资金收缴
  各村(社区)以参保户为单位,向参保人开具由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城乡居民医保专用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家庭参保人员明细及参保档次。专用收据由各村(社区)综合专干到社保中心领取,并负责登记发放。各村(社区)务必每天将收缴资金存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收款单位:丰都县财政局
账&&& 号:001
联 系 人:谭小芳& 联系电话: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社保中心要强化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统筹工作,做好目标确定、任务下达和检查指导工作。各村(社区)要强化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村(社区)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到社、到户,真正做到责任到人、任务上肩,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切实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引导。城乡居民医保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的惠民政策。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宣传力度,把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引导群众主动参保,特别是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以及相应提高待遇水平,既是贯彻中市县的部署要求,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向参保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居民医保参保政策人人知晓,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
  (三)强化基金安全。各村(社区)要落实专人收取居民医保资金,据实准确出具收费专用收据,及时将资金划转到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做到专款专账专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四)强化目标考核。镇社保中心要定期上报参保筹资工作情况,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的要及时表扬和推广经验;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特别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扶贫攻坚居民医保(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参保任务的,纳入扶贫专项考核并折计入村(社区)综合目标考核,同时计入各村(社区)人力社保考核分值。各村(社区)要加强督导,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完成 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任务。
附件:双龙镇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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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9月16日
主办单位: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C)中共丰都县委 丰都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丰都县党政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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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哈尔滨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地点查询》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知识,小编收集了《年哈尔滨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地点查询》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因新政策尚未颁布,故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年哈尔滨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地点查询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农发[号)和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的通知》(哈卫基发[号)文件的要求,为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  (一)资金筹集。2016年我县新农合人均筹资预计达到56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50元,预计各级政府补助标准达到4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4元,省级财政补助138元,县级财政补助38元。严禁将2015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16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2016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购买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  (一)受益周期为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前为下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  (一)普通门诊  1.门诊家庭帐户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门诊统筹补偿  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⑵补偿封顶线:全年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16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3.门诊家庭账户和统筹资金由参合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且不限制报销类别,如辅助检查、化验、门诊手术、门诊观察床等项目。门诊统筹资金不滚存,不可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  (二)乡镇医院门诊  在乡镇医院门诊静点治疗,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800元。  (三)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特殊大病补偿  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8000元。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  (四)住院补偿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45%。定点医疗机构如未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按25%报销。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80000元。  (五)分级诊疗补偿  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前提下,对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具体补偿规定见《关于新农合县和乡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试行)的通知》(依卫字[号)。  (六)优惠待遇  1.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实施门诊血液、腹膜透析的,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费用在400元以内,腹膜透析每次费用在15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100%。其它参照《关于做好新农合终末期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卫发[2013]40号)规定执行,封顶线为60000元。  2.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项目,限定额度为1200元,其中新农合补偿最高限额为900元。计划性剖宫产住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实施单病种费用补助为1200元。  3.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如《扶助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  4.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下转患者需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相关材料。  5.中医药补偿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00元。住院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6.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具体实施参照《关于下发黑龙江省2013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号)及《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见附件2)  7.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55%,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为70%。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参合农民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25%;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10%。  (九)一般诊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具体实施参照《依兰县新农合展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依农合办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因使用不合理而提出质疑,并有权停止对该药品的报销。  五、大病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哈卫联发[2015]13号)的统一规定,累计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六、具体补偿规定  (一)门诊用药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和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院用药补偿  1.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慢性病和五种门诊特殊大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下浮5%。  2.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药品总额的30%,否则不予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药品不能超过10%,一经发现县合管办有权对其处罚。  (三)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按照省、县物价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对价格较高的诊疗,其报销比例可适当下调后计入可补偿范围。  (四)医用材料补偿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补偿范围后,再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  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元以内按8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元按7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元按6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5000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七、补偿方式  (一)参合患者在县、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垫付制)。  (二)参合患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患者出院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新农合办。年底出院的患者,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末前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过期不予报销补偿。  (三)慢性病门诊患者医药费用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按月录入和上传医药费用明细,参合患者每半年(6月末和12月末)携带有关材料到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八、报销手续  (一)门诊统筹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  (二)慢性病门诊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本细则确定的定点医院提供的慢病诊断书、门诊病志、门诊治疗卡、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等有效材料。  (三)住院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住院结算收据、住院处方或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或诊断书。  (四)外伤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详细的《外伤原因证明》。村委会公示一周后,如无人举报,须出具由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中至少两位以上签字、加盖名章并留下详细联系电话以备调查,最后加盖村委会公章。  (五)参合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代办时,须提供由参合患者或家属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行垫付制。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只需交纳起付线和本次住院预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剩余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允许向患者收取住院押金及其它费用。  (七)外出打工住院患者。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和异地用工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八)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在县辖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证通”制度,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到县辖区外就医的参合患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县合管办开转诊单,经县合管办审批后,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如未经转诊到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25%;未经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10%。  急诊须七天内报县合管办。  (九)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和其他救助的农民,在进行补偿时,其参加商业保险和其它救助与正常的新农合补偿无关。按本《实施细则》的现行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收据原件有冲突时,可使用带有商业保险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的复印件(其它证件需有原件)予以报销,但应尽量使用原件。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以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十)转移接续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61号)的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果异地转移,原则上本年度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参合,年底前持相关证明到转入地,按转入地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执行。  相关资讯:  从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1、什么是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大病保险工作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于2014年1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城市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确定哈尔滨市和绥化市为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试点城市,并要求通过招投标组织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9月1日,哈尔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工作正式启动。  2、什么是新农合大病保险?有什么意义?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由政府从新农合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合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补偿”。  开展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利于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3、哪些人可以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是什么?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本年度参加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居民。保障范围是参合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及慢性病治疗),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金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  4、参合居民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是怎样的?  根据哈尔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2014年度哈尔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1.21万元。据此确定2015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减一次起付线。依据《哈尔滨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哈尔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是先进行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内可累计)去除起付线1.2万元后,由商业保险机构按50%比例予以二次补偿;年度内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5、什么是合规医疗费用和高额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按规定可计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  高额医疗费用是指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参合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  6、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今后是否会继续提高标准?  2015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0元。今后,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和保障范围的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可能做相应的调整提高,参合人员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也将会进一步提高。  7、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哈尔滨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参合患者按年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期为日至日。  8、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有没有时间限制?  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与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补偿时间保持一致,即次年3月底前仍未申请上年度新农合补偿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待遇。因此,也提醒各位参合患者出院后应及时申请报销补偿,及时提交报销所需的各项材料,尽量避免发生因申报不及时不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的情况。  9、参加新农合大病保险还需要再交钱吗?参合人员如何办理保险手续?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费从当年度筹集的新农合基金中划出,参合居民个人不需要再另行缴费。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基金筹集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新农合本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保费由新农合基金中划缴到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专户中集中使用,由市新农合办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实行一张保单保全辖,不需要参合人员单独办理保险手续。也就是说,参加了当年度新农合的人员,也就视为自动参加了大病保险。  10、哪些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哈尔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  哈尔滨市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有2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承办9个区的新农合大病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9个县(市)的新农合大病保险;下设的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具体经办各地区参合患者的理赔业务。  11、如何计算大病保险补偿费用?  单次或累计住院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偿费用的计算:新农合大病补偿费用=(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新农合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费用-1.2万元)×50%。  如保险年度内已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后患者再次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仅扣减一次,不再累计扣减,大病保险补偿费用的计算:新农合大病补偿费用=(患者再次住院医疗总费用-新农合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费用)×50%。  起付线以上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的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12、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是怎样的?需提交哪些材料?如何领取理赔款?  (1)在新农合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实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补偿与大病保险理赔“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由医疗机构垫付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款和大病保险理赔款。  (2)在新农合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先由患者结算住院医疗费。出院后,带齐相关报销补偿资料,到当地新农合代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手续。当地新农合与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合署办公,通过审核网络信息、核实就医情况,对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条件的患者给予二次补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理赔工作,并将理赔款划入个人银行账户,使参合患者得到便捷、及时的理赔服务。  需提供的手续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医疗住院费用票据原件、诊断书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原件、患者本人户名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重特大疾病患者需提供转诊证明。  13、跨年度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补偿?  根据新农合参合缴费的有关规定,为了让参合居民合理享受到大病保险的待遇,跨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以12月31日为节点由医疗机构进行分割结算,分别享受上、下年度的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和大病保险政策待遇。  14、新农合大病保险与其他医保制度如何衔接?  大病保险实施后,参合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和慢性病治疗)医疗费用应按照先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再大病保险理赔,后民政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顺序进行补偿。  15、如参合患者在申请补偿期间去世,其家属能否领取补偿金?  大病保险补偿资金作为参合人员遗产时,继承人应同时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参合人员或其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应同时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督权的证明。  16、有关新农合大病保险问题如何咨询?对补偿金有异议怎么办?  参合患者关于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问题需要咨询的,可到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咨询。如参合人员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时,可以在补偿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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