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一起和对方打架,其中一人遇难四人tp被对方拿棍打了头部一包,他夺过给了那人一拳,把那人脑门打破能算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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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林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伟,河南省泌阳县人。辩护人朱伟光、张文峰,海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伟犯故意伤害罪 ,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宋顺坤 、被告人陈林伟及其辩护人朱伟光、张文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下午,泌阳县马谷田镇河南村委宋庙村民因修路与道路工程承包方发生争执,双方各自召集人发生殴斗。被告人陈林伟伙同张旺、吴相坤、姜吉星、李伟(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积极参与殴斗,在殴斗中被告人陈林伟伙同张旺、吴相坤、姜吉星等人 将马谷田镇河南村委宋庙村民蔡文臣、蔡德群、周长有等人殴打致伤,蔡文臣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长有构成轻伤,蔡德群、蔡文玉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协议赔偿。&& 针对上述指控,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陈林伟及同案人张旺、吴相坤、姜吉星、李晓的供述及被害人蔡德群、周长有、蔡文玉和证人蔡文水、郭森等证人证言、照片、尸检报告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林伟伙同张旺、吴相坤、姜吉星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林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林伟辩称,我只是到达现场,上去拉架了,未参与殴斗死者,吴相坤、张旺打的坟地里那人,刘路也打了。公诉机关指控不是事实,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林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林伟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应定寻衅滋事罪;陈林伟属本案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经依法审理查明: 日,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签订了S334至泌阳县马谷田公路改建工程BY03标段施工承包协议。日下午,在施工过程中,泌阳县马谷田镇河南村委宋庙村民们因修路与刘路(在逃)发生争执。刘路对村民蔡文臣阻拦其修路不满,遂召集数人,被告人陈林伟和张旺、姜吉星、吴相坤、李晓、李伟(均另案处理)等先后赶到现场。被告人陈林伟伙同张旺、吴相坤、姜吉星等十余人对被害人蔡文臣等人实施殴打,将村民蔡文臣、蔡德群、周长有等人打伤,蔡文臣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长有构成轻伤,蔡德群、蔡玉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就经济赔偿问题分协议,并已履行。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林伟供述:李晓和我在马谷田旅社睡觉,李晓接到刘路电话,给我说刘路修路工地出事了让去给群众做工作调解下,我就骑摩托车带着李晓到现场去了。到现场后,先调解,刘路路通了,群众也都散了,李晓和李伟在路上说话,我在发动摩托车,李伟给李晓说:“别慌,我给您路哥说两句话就走”,这时地里那边也就打起来了,我就不知道怎么回事。我没参加打架,打架快结束时,从南边过来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三人,手里拿着橡胶棒那样的东西追赶群众,打着没打,我没看清楚。我坐张旺的车跑的,车上有大狼、张旺、还有三个孩我不认识。我开始拉了两下子,拉不开,就站一边看。李伟、李晓打了,其他的人都在地里,怎么打的我没看清。2、同案人张旺供述:日打架那天下午,我和吴相坤、张威、小言(孙言)在马谷田吃饭,又到山上接的姜吉星、张真军到街上,在小旅馆等了一会,我接到郭森电话,他让我把车送到路哥修路工地,我又给路哥要了个电话,当时并不知道工地出事,吴相坤开车、张威、小言、姜吉星、张真军、和我一起坐车到了工地。到了工地后,陈(林)伟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一会就过去,这时群众正和路哥吵着,一会儿陈(林)伟、李晓骑摩托到了,通过和群众调解,路哥叫路推开了。一会一辆黑色轿车也到了工地,下来一个人,李晓叫他伟哥。当时李伟问怎么回事,路哥说老百姓不让修路,还要打我,伟哥问明原因后 掏出手机打电话,说人马上就到。伟哥的人开车从北边过来时,李伟用手指着北边过来的三辆车说,人马上就到,刘路用手指着老坟边坐那个男的,就他要打我,看他多厉害,一会就收拾他。这时路哥就往老坟那走,和在老坟那坐那个男的吵,路哥到坟边打那人脸,也用脚跺,我和大狼(吴相坤)跑上去帮忙,打架时,我身上带了一把水果刀。接着张威、孙言他们和种花生的那一家人跑到一处打起来,二男一女过来打我,都拿有东西,是农具,把我挤到水沟里,我从他们一个人手里夺过一件挖铲,碰住那女的腿了,我把农具扔掉,上车了,大狼(吴相坤)开车跑了,随后,陈林伟、张威上车,张真军头流血,大狼手流血。我看见李伟、陈林、李晓和其他人都过去帮路哥。一个女的用挖铲打我时,我把挖铲夺过来了,但没打他,后来往车上跑时扔了。当时我们都是从地里往车上跑,陈(林)伟最后上车。军、大狼受伤了,军的头被村民打烂了,大狼的衣服被撕烂了。俺这边准备跑时,从北边过来三辆车下来的有10人左右,正从车上拿家伙,我到车跟前,他们已进地和群众打起来。伟哥召集的人,从车上下来拿东西追村民,没见打。当时刘路和群众吵时吃了亏,他有气,加上李伟带的人已到现场,想出气,他要不去打坟地那男的,架打不起来,李伟不带人来,也打不起来。3、同案人吴相坤供述:那天中午,在马谷田一个旅馆,张旺接了个电话,叫我开着车,姜吉星、张真军、张威还有一个不知名的孩都坐在车上,是黑色桑塔纳3000,张旺让往北开到一个修路的工地上停下来。我和张旺到现场后只有一辆广州本田轿车和一辆公路上用的工程车,一个30岁左右的男的和群众对着骂,手里拿了个本田车上的钥匙。俺几个也上他跟前给群众吵,群众要上去打拿钥匙的人,张旺拿了个水果刀,也没用,抓住一个30多岁的男人甩在地上,陈(林)伟、张威、军、还有我不认识那孩,也都上去和群众厮打,后来拿钥匙的人安排铲车把路推开,群众散了。拿钥匙的那男的就到坟地那个男子跟前,打了地里那个男的一下,并说:“我叫你横”,这时,拿钥匙的人喊我们过去,张旺、我、军、星星、张威、不认识那孩都围上去,我对坟地那名男的打了一耳光,接着张旺、陈(林)伟、军、张威、不认识的那孩都上去打坟边那个男子,但没看见他们拿啥东西,这时群众围上来了,我看见军被群众弄倒,头也被砸烂了,我的手也打流血了,我就赶紧往我车上跑。我在调车头的时候,张旺、姜吉星、张威、不认识那孩、陈(林)伟、李晓都在地里和群众打着哩。这时,从北边过来的两辆车上的人,也都从车上下来往打架现场跑,到地里就打,大约下来有10人左右,手里都拿有棍、刀东西,具体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了。 4、同案人姜吉星供述:在马谷田旅馆和张旺(外号叫石头)、吴相坤(大狼)、军、还有两个不知名字,张旺说一起去办点事,我和小旺、张威、孙言、军、大狼俺几个坐车出马谷田街往北走了。到了一修路工地,吴相坤开车到路哥那停下来。到 后老板正和群众谈着事,我们站在路上没动。到修路的工地后见老板和群众谈着,群众要求赔钱,把路挖开,……吵、厮抓,后来道路被推开了,群众散了。陈(林)伟、李晓骑摩托到10分钟后,一个叫伟哥的(李伟)到了,打电话。第二辆是白色轿车,下来两个男的,一个拿棒球棍,一个拿把刀,这时群众都散完了。路哥往坟地里坐着的那个男的跟前走,路哥不知道咋和那个男的说的,那男的骂路哥,修路老板和坟边那人说话时,大狼(吴相坤)、石头(张旺)一起去的,路哥喊我们过去,老板说去教训教训他,上去问他家是哪里,打他的嘴,张旺、吴相坤先上,我和军、陈(林)伟、张威、还有一个孩俺几个跟着上去了,对坟边坐那个男的拳打、脚踢,后来张威也上去了,大狼(吴相坤)、旺、军、张威、还有几个上去打那人脸,这时群众一看打那人,他们有的拿着镢头、摇把过来和我们对打,伟哥把摇把夺过来夯他们,小旺把镢头夺过来打群众,拿棒球、拿刀的往北追一个群众,打没打着没注意,对方报警了。我就喊报警了,快走。这时坐在坟边那个男的站起来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要砸我们,也没砸着,我和军、张威、言、大狼、伟哥、旺我们几个还是坐来时的那个桑塔纳3000,大狼开着,我是最后一个上车,车上多了一个陈(林)伟。我跑时看见坟地里那个男的被一个女的在那里扶着。在我们打坟地里的那个男的时,有一辆白色的轿车从南往北到工地,我看见从车上下来两个人,手里拿的棒球棍子和群众对打。从北边过来的人追打群众。大狼开车到一个山沟里,我和张威、小旺、孙言俺四个下来,大狼、伟哥、军他们开车走了。李伟喊着说狠打他,路哥和李伟没有打,只是指挥着叫打。正说事时,叫伟的那个男的骑着摩托车带着一个男的也过去了。又等了一会,从南边过来两辆的,其中一辆是黑轿车, 下来一个司机 ,第二辆是白色轿车,下来两个男的,一个拿棒球棍,一个人拿把刀。其中一个拿的棒球棍,一头黑,黑头细;一头白,白头粗,有二尺长。刀是一把小砍刀,有一尺半长。在这两辆车没到之前,老板和当地群众对骂起来,老板给我们指住坟地坐着那个男的,让去打他……,我们的人不知道谁(张旺)把镢头夺过来了,拿着镢头、棒球棍乱打……,我们的人其中拿刀和棒球的追着对方一个男的打,坟边坐着的那人站起来拿石头要砸我们,我们跑了。我还看到从白色轿车上下来的那两个人拿着刀和棒球棍去撵另外一个村民。日供述中谈到的一个叫伟哥的人上去把摇把夺过来上去夯他们,这个叫伟哥的人我不认识,较胖,在马谷田街旅馆我们在那谈生意时他也在那,也就是从马谷田街和晓哥一起骑摩托到现场去的那个人。大狼(吴相坤)穿白色短袖上衣、牛仔裤,军穿黑色休闲装、长袖,陈林伟穿白色带红格格红白相间“T”恤。黑色轿车下来的司机脸黑,寸头。白色轿车下来的拿刀的较瘦穿一件格格长袖衬衣,拿棒球棍的较胖,穿的是白色的“T”恤衫,黑色运动裤。我穿白色上衣,大狼穿红色短袖,张旺穿灰色上衣。 5、同案人李伟供述:日下午,我在贾楼沙场,大概下午三点刘路给我打电话,他说:“工地群众闹事,你过来下”,我打电话约铜山一个叫小文的,外号黑子,想叫他过去调解事。我开着我的豫QA8002黑色北京现代到现场,我到现场后,那里已经停放两辆车,一辆是刘路的本田,另一辆是桑塔纳。刘路和李晓叫我喊下车,刘路俺仨说话,我问咋回事,刘路说没事了,我们进城来牌去,当时群众都散了,刘路说我给群众说下去,就往西边去了。刘路上去时,当时就有两、三个孩跟着一起的。我和李晓正聊着,在路边蹲的那群年轻孩和种花生那一家打了起来,刘路在花生地的一座坟旁站着,我只看到一个年轻孩一个女的在夺一个带木把的农具,后来有人喊着说人被打死了,我过去一看,坟地西侧倒了一个人,后来刘路俺俩就组织人往医院送。这时张战胜开车从南边过来,我们忙把伤者抬到张战胜车上,刘路俺俩开车走了,到罗桥碰见郭森四辆车来了。具体多少人不清楚,刘路说是他通知郭森的,张战胜和我是刘路的合伙人。刘路俺俩都没参加打。那几个年轻孩是开桑塔纳离开现场的。6、被害人蔡文玉陈述:我堂哥蔡(文)臣在花生地头躺着玩手机,这时,修路的管事人和另外一群人就去打我家人,我父亲推那管事人往路上走,和管事人一块的另外十来个人到蔡(文)臣跟前轮番用巴掌打蔡(文)臣。我把镢头扔地上拉,一个20多岁的孩把镢头拿起来往我腿上夯了一下,他把我推到沟里打我,他用镢头把我夯趴在地上了,夯着我腿了,等我爬起来看到一群人在北边打我舅,打完往南走了,蔡(文)臣躺在地上不会动了,蔡(文)亮打电话报警了。 7、被害人蔡文水陈述:我看到我兄弟蔡晨(文臣)、蔡(文)亮也在那里和施工队争吵,老板骂蔡晨(文臣),蔡也骂老板,和老板一块的一个拿水果刀的歪嘴孩(张旺)上去照蔡晨(文臣)头上打了一拳,我们村人把蔡晨(文臣)拉到地里,我当时在地里种花生。老板打电话叫人到现场,他对蔡晨(文臣)说:“你想试试哩”,在没办法的情况下老板刘路把路推开了,我继续在地里播花生,往东播时,看见先是刘路一人过去,随后跟着两个年轻孩,看到修路那老板'd蔡晨(文臣)一耳光,我父亲蔡德群上去拉老板,拿水果刀那歪嘴孩和另外一个孩到蔡晨(文臣)跟前打蔡晨(文臣),蔡亮上去拉歪嘴,另一个孩上去打一耳光,老板挣脱又去打蔡晨(文臣),老板带的十几个孩也都上去打蔡晨(文臣),我看见老板在蔡晨(文臣)挨打那个坟墓边站着,他喊一声“伟,你们快撵”,我跑到村里报“110”了。路老板还未走到文臣身边,跟着他的三、四个年轻孩就先到蔡文臣身边打,其中一个卡脖子,另外几个拳打脚踢,几个人打蔡文臣时,他就没动,具体谁打的哪个部位,不清楚,我去拉,上来几个孩把我打跑了,老板叫刘路,当时现场有三辆车,一辆是刘路的。去打蔡文臣的几个年轻孩,有五个,拿水果刀的我认识。周长有的伤是用挖铲打伤的。8、被害人周长有陈述:日下午四、五点左右,我在地里种花生,看到蔡德群地里围了好多人在打架,就赶紧跑过去,看到蔡德群在拉一个穿白短袖上衣的男子,他挣脱撵到蔡文臣跟前,他那一边几个年轻人都冲上前,有一个拿镢头,有一个人拿摇把,其余的拿的有棒子,我们拉他们,谁拉打谁,我看到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用棒子打蔡文臣了,打哪没注意,我拉没拿东西的一个人,另两个上来打我,一个拿的是镢头,拿镢头的那人打的我的腰,好像另一个用摇把打的我,我的手脖子被打断,他们把我打倒,另外有的打其他人,咋打,我不知道。一会儿,周长兰哭,打死了。9、被害人周长兰陈述:正在修路,把路堵死了,俺丈夫蔡德群随后过来,我们就和修路工人和负责人吵起来,一会俺庄围过来一群人,他们没办法了,才把路挖一个口,我们又到地里干活去了。我儿蔡晨、蔡水、我丈夫三人在花生地,看见一个穿兰色汗衣,下身浅白色裤子的孩掂铲头夯俺丈夫,蔡(文)臣在地东头坟北旁边躺着不会动了,两个孩正在打俺丈夫,我拉其中一个米黄色汗衣男孩,不让他再打俺丈夫,他跺我腿,我把上衣从他身上撕扯下来了,他们把我侄子打倒后,又撵我儿子蔡水。我拽住一个打俺丈夫的穿姜黄色T恤的孩,我把T恤给他拽掉了,他跑掉了。就在这时,我女儿蔡玉说,臣哥不中了,然后我求白色轿车送医院。这时一个黑脸男子过来说恶话,说:“你再嚷嚷”, 还用手卡我脖子。我侄子蔡(文)臣在坟头躺着,有三、四个孩打他,'d脸、用脚踢跺俺侄,带水果刀的孩凶的很。10、被害人蔡德群陈述:日下午,我和 的蔡亮、蔡水、我妻子周长兰在种花生时见蔡晨(文臣)、刘国付和其他村民和施工队争执。因为施工队把路堵死了,不能通行。后来刘老板开着一辆没有牌照的车过来了,后面跟了一辆白色的车,从车上下来六七个人,其中有一个是歪嘴,手里拿着一个小水果刀。施工队领头的介绍说其中一人是他们刘老板。在路被推开之前,刘老板和蔡晨(文臣)争执时都骂了对方,那个歪嘴的上去照蔡晨(文臣)头上打了两拳,抓着头发拉了一下。我把蔡晨(文臣)推到地里。村民们都散了。这时我看到刘老板他们是十几个人,路上停了四辆车。我在距离路十米的我家地里种花生,蔡晨(文臣)在我东边两三米处的坟旁躺着。我家的地在路西边。刘老板他们商量后,他到蔡晨(文臣)跟前打他一耳光说:“如果想死,我让你学习学习。”我怕再打就拉着刘老板往路上推,推到地头时,刘老板用手指着蔡晨(文臣)给他带来的人说:“教训教训他。”那十几个人一哄而上去打蔡晨(文臣),刘老板挣脱我,从他的人手里拿了一个橡胶棍也去打蔡晨(文臣)。我赶紧回村里喊人,刚到路上,周长兰哭,我回来见有三个人在北边沟里打蔡水,我过去拉,一个人照我背上夯了两橡胶棍。这时周长兰哭着说打死人了。他们才住手。我一看蔡晨(文臣)奄奄一息。周长兰和蔡玉求他们把蔡晨(文臣)拉到医院,刘老板派一辆白色的车拉着我、周长有、蔡(文)亮送蔡晨(文臣)到马谷田医院治疗。 11、证人张战胜证: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和杨刚,另外两个朋友一块到现场,到现场看站了许多老百姓,判断可能出事了。他们三人下车,其中一个拿了类似棒球棒的东西,追了几步。到现场,说人打倒了,用我的车送医院,和我一块的人没打,其他同杨刚证。12、证人李晓证:日发生在马谷田宋庙村的打架的事件我在现场。当天下午大约三点,刘路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他说工程老百姓拦住不让干了,让我去看看,陈林伟说喊几个人,我同意,陈林伟电话打大狼,大狼(吴相坤)说在外面办事,陈林伟骑摩托带我到修路的地方。我到现场后,路通了,群众也散了,这时李伟开一辆现代车到现场。刘路和李伟说话,俺仨在一块聊,李伟接了个电话,意思是李伟也组织了一帮铜山乡的人来助威,说大路庄这几个人马上到。我说别让来了,群众散了,李伟打电话让铜山的人回去了。和刘路一块一个年轻孩飞快跑到坟边,刘路他俩'd耳光、用脚跺,刘路掂了一串钥匙往东面甩了一下,大狼这几个孩都上去打,从西边开拖拉机种花生的一个人过去,他捡起一个镰刀照大狼头上打了一下,另外一个种花生的拿锄头打刘路他们的人,开始管事的那个老头也拿镰刀夯。从南坟打到北坟,其中一个拿着挖铲,用背面朝那名群众上身夯一下,那群众身子一缩,一头栽那了,就没起来,接着不知谁又把一个50多岁男的手中挖铲夺过来了,也上去把这名群众夯那了,在麦地,不是坟边那个,当时,我感到这两个人都不中了,接着一个女的用挖铲夯大狼,大狼夺过来,朝这名女的身上夯了一下,接着一个女的喊把人打死了,还哭。反正是大狼这几个人中的人把群众打倒那了。&&我自己没打。事后陈林伟给我打电话叫我把他的摩托给骑过来,因为他拿着摩托的钥匙,我说:“有人躺下了,我不去”。他说:“你没参与打架,你怕啥?”我说:“你也没打,你咋不回去骑呀?”陈林伟说:“我咋没打呀,我'd他几耳光。”张战胜他们过去时,大狼他们几个已经把对方的人打倒了,已经打结束了。他去时只不过是现场还在吵吵,有人在那喊。夺群众挖铲那人见了我能认出来,穿牛仔裤。 13、证人付艳芳证:过去一个20多岁的年轻孩到蔡德群家花生地里照蔡文臣脸上打,然后又跑过来几个打文臣,我害怕往南走了。走四、五丈远,回头一看,打文臣那地方没人了,文臣在地上趴着,我喊他,没吭声,用双手打文臣那孩穿红色上衣,20多岁。14、证人蔡文亮证:蔡文臣让现在就铲,刘路一听恼了,我给刘路说都得过得去,接着他就给别人打电话,我看闲事管不了,就给支书打电话,支书让我把电话给二包工头,但是也未解决,我一看没办法,就要庄上的彭营,让来几个人,他一喊,庄上的人都来了,我见刘路又叫来两辆车,豫QA8002、豫Q96875拉过来五、六个年轻孩,其中一个拿弹簧刀,扬言谁敢吭声,晚上到你家去,蔡文臣说不能不让说话,那几个年轻孩上去要打蔡文臣,庄上的人去拉开了。刘路见群众多,就让铲车把路铲开了,群众散了,我们继续在地里干活,等群众走完后,刘路走到地里拉着蔡文臣说:“今天非教训教训你,叫你知道咋做人”,当时蔡文臣在那玩手机,在地上半蹲着,刘路一摆手,指着蔡文臣让教训他,一个穿红上衣的年轻孩就上去打文臣两耳光,我又上来拉穿红上衣这孩,接着拿弹簧刀那孩,跑到蔡文臣身后,用镢头使劲朝蔡文臣头部砸了一下,当场把蔡文臣砸晕倒那了,接着后边那几个年轻孩还有刘路上去打蔡文臣,有的拿着摇把夯,有的拿着一头黑一头红的棒子,我只顾拉用镢头砸蔡文臣那孩,刘路和那几个孩具体谁拿的啥没看清,谁上去拉打谁。蔡德群、周长有、蔡文水、蔡文玉都挨打受伤了。拿镢头那孩还朝蔡文玉腿上夯了一下,付艳芳喊打死人了,我一看蔡文臣不会动了,那边几个人正追着蔡文水打。15、证人樊秀兰证:我只看到一群人去打蔡晨,没看到是否拿东西,也没看清咋打的。16、证人陈家学证:为疏通路一争论,刘路打电话叫人来帮忙,村民也回家喊人,刘路打电话要来一辆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我没在意,和村民争论,帮刘路说话的有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歪嘴。 17、周长有、蔡德群、蔡文水辨认笔录:刘路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之一,是指挥殴打蔡晨(文臣)的人。18、蔡玉辨认笔录:李伟是打架后助威说恶话的人,还卡蔡玉妈脖子。 19、姜吉星辨认笔录: 7号是犯罪嫌疑人大狼,原名吴相坤,又名吴洋。20、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辨认说明:姜吉星辨认的晓哥,全名李晓,男,汉族,日出生,住马谷田镇茨园村委火西组。蔡玉辨认的是犯罪嫌疑人李伟,男,汉族,日出生,住泌阳县新华居委会东方红街西127号。21、公(驻)鉴(法)字(2008)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蔡文臣系在脑基底动脉厚薄不一基础上,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脑底动脉壁薄处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弥漫性出血而死亡。22、公(泌)鉴(法)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蔡文臣系在脑基底动脉病变基础上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血管破裂而死亡。23、泌公型技活检字(2008)19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结论:⑴周长有的损伤位于面部及右上肢部,为软组织闭合性损伤,其中右上肢部损伤致右侧尺骨下段骨折,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伤。⑵蔡文水的损伤位于面部,为软组织闭合性损伤,依照《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3.6款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⑶蔡德群的损伤位于面部,构成轻微伤。⑷蔡文玉的损伤位于左下肢部,构成轻微伤。2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及照片:显示案发现场。25、民事赔偿资料、撤诉:⑴赔偿周长有、蔡德群、蔡文水三人医疗费49000元。⑵赔偿蔡文臣死亡赔偿金450000元。25、被告人陈林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陈林伟,男,汉族,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花园乡东陈村委后洼。上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法医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材料,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 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林伟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本人的供述,同案人张旺、姜吉星、吴相坤、李晓等人的供述,证人杨刚、李晓、张战胜等人证言,被害人蔡文水、蔡德群、周长有、蔡文玉陈述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林伟伙同张旺伙、吴相坤、姜吉星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并参与对被害人殴打的事实存在,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故其辩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伟伙同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林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陈林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害人自身身体的特异体质也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袁长生&&&&&&&&&&&&&&&&&&&&&&&&&&&&&&&&&&&&&&&&&&&&&&&&&&审 判 员&&侯平坡&&&&&&&&&&&&&&&&&&&&&&&&&&&&&&&&&&&&&&&&&&&&&&&&&&审 判 员&&张&& 哲&&&&&&&&&&&&&&&&&&&&&&&&&&&&&&&&&&&&&&&&&&&&&&&&&&二00九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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