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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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四(本题10分) 某企业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持有甲上市公司65%的股权和乙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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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四(本题10分)某企业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持有甲上市公司65%的股权和乙上市公司2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集团董事长在2008年的工作会上提出“要通过并购重组、技术改造、基地建设等举措,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集团规模翻一番,努力跻身世界先进企业行列”。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拟建设—个总投资额为9亿元的项目,该项目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预计两年建成。企业现有自有资金2亿元,尚有6亿元的资金缺口。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保持在恰当水平。集团财务部提出以下方案解决资金缺口:方案一:向银行借款6亿元,期限2年,年利率7.5%,按年付息;方案二: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乙公司股票,该股票的每股初始成本为18元,现行市价为30元,预计未来成长潜力不大;方案三:由集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甲公司借入其尚未使用的募股资金6万元。要求:假定你是集团总会计师,请在比较三种方案后选择较优方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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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五(本题15分)ABC公司为一家家电上市企业,为了拓展市场,公司近年来主要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其、2007年有关报表数据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07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2007年2006年应收账款800004000020000--存货600004000010000--流动资产合计200000120000100000--流动负债合计22000010000080000--营业(销售)收入---6000036000营业(销售)成本---5000028000净利润---120005000经营活动现金流量----40000-100002007年有关财务指标的行业平均值为:应收账款周转率为6次,存货周转率为12次,流动资产周转率为2次,流动比率为2,速动比率为1,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为0.5。假定2006年上述有关指标的行业平均值与2007年相同。要求:1.&&请从公司营运能力的角度,分析公司营运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2.请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角度,分析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存在的问题。2案例分析题六(本题10分)甲公司是一家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2007年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事项如下:(1)日进行新旧会计准则转换时,将日前己计提的在建炼油装置减值准备1000万元转回,调增了年初在建工程和留存收益1000万元。该装置于2007年5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甲公司2007年6月计划将某炼化分公司进行整合,根据整合计划需要核实资产价值,为此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000万元,并在经审计的2007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该公司2007年10月取消了该项整合计划。在编制2007年年报时,公司认为该项整合计划已经取消,原来导致该固定资产减值的迹象已经消除,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发生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遂将2007年6月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000万元予以转回.(3)2007年11月,甲公司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对位于长江边的一套化肥生产装置进行了报废处理。该生产装置原价13000万元,己计提累计折旧10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0万元(系2006年度内计提)。该公司按其账面价值1000万元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至日仍处于清理之中.(4)甲公司受行业经营周期的影响,2007年度亏损8000万元,预计未来5年还会连续亏损,经过努力扭亏的可能性不大.日,该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8000万元.除资料(1)至(4)所述的甲公司有关情况之外,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分析、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3案例分析题七(本题10分)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开发、生产、安装各种大型水电设备和提供技术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该公司签订了以下销售和劳务合同,井据此进行了收入的确认和计量;&(1)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18个月、不可撤销、固定价格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自日起18个月内,甲公司负责向乙公司提供A设备1套,扑负责安装调试和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合同总价款12000万元:乙公司对A设备分别交付阶段和安装调试阶段进行验收,各阶段一经乙公司验收,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正式由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日前,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A设备,A设备价款为10500万元(不含增值税);日前,甲公司应负责完成对A设备地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费1000万元;日前,甲公司应负责完成对乙公司A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费500 万元。合同执行后,截至日.甲公司已将A设备交付乙公司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A设备生产成本为9000万元,尚未开始安装调试.甲公司考虑到A设备安装调试没有完成,在2007年财务报表中没有对销售A设备确认营业收入。&(2)7月1日,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丙公司销售B设备1套,价款为6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分6次于3年内等额收取(每半年末收款一次).B设备生产成本为54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设备的销售价格为5800万元(不含增值税)。日,甲公司将B设备运抵丙公司且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70万元)。甲公司在2007年财务报表中就B设备销售确认了营业收入l000万元,同时结转营业成本900万元.(3)8月1日,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向丁公司销售C设备1台,销售价格为9000万元(不含增值税。9月30日,甲公司将c设备运抵丁公司并办妥托收承付手续,c设备生产成本为7000万元。11月6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书面函件,称其对c设备试运行后,发现1项技术指标没有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影响了设备质量,要求退货。甲公司认为,该设备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相关指标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不影响设备使用。至甲公司对外披露2007年年报时,双方仍有争议,拟请相关专家进行质量鉴定.甲公司认为c设备已发出;办妥托收承付手续,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在2007年财务报表中就C设备销售确认了营业收入9000万元,同时结转营业成本7000万元.(4)9月1日,与戊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约定负责为戊公司安装D设备1套,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合同期12个月。截至日,甲公司实际发生安装工程成本400万元,但对该项安装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做出可靠估计。甲公司仍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戊公司也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公司在2007年财务报表中将发生的安装工程成本400万元全部计入了当期损失,未确认营业收入.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分析、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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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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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公司达到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并主要从事及其他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类型
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纯粹型控股公司, 另一种是混合型控股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纯粹型控股
它不直接从事股权,而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制。
国有控股公司混合型控股
它主要通过股份持有控制子公司,又直接进行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投入、、的,必须超过的50%以上,用于直接生产经营的资本总额只能小于资本金的 50%。在对的关系上,它行使的是出资者权利,而在直接生产经营活动中,它还享有。在授权一些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时,为了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可以设立混合型控股公司。但要通过制定章程,防止母子公司之间发生不规范的竞争。
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分类
国有控股公司一般应包括四种情况的国有控股公司,即、国家投资公司、大型国有集团控股公司和地区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国家控股公司
国家控股公司应是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经国务院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它一般应是纯粹性控股公司。这种公司不得宣告破产。遇,其净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务院承担。换句话说,一般来说,这种公司国家是不能让其破产的。这种公司除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开展经营活动外,还要完成国家要求完成的社会公益任务。这种公司的设立条件应该是很严格的,除一般规定外,应该要求其主要经营业务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所在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要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其净资产和要达到一定的规模。除此之外,对其报批的文件,包括、等要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与一般公司不同,可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立党组,国务院对其派出等。
国有控股公司国家投资公司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国务院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及总投资要有一定的下限的规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等与国家控股公司类似。
国有控股公司地区性公司
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行使,通过国有资产的有效运作,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产品结构、和调整,增强国有资本的经营能力、控制能力和渗透能力,壮大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和,搞活国有经济并负责完成当地政府要求的社会公益任务。对这类国有控股公司要坚持公平竞争,禁止和地区封锁。在设立条件上要比国家级的控股公司宽泛一些,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其注册资本、的限额要低一些,但比一般性公司要高,建议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国有控股公司大型性公司
大型国有或大型国有企业按照第72条,经国务院授权而改组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都可以适用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定。这类集团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一般形式,与国家控股公司有一定的区别,区别之一,这类公司是混合型控股公司,即在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同时,也可以以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区别之二,这类控股公司可以不是国家独资公司,其组织和行为一般受《公司法》调整。改组为这样的国有控股公司一般应具备这样一些条件:(1)健全、经营状况较好;(2)有完善的公司章程;(3)注册资本、净资产和总资产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4)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5)经国务院授权。
国有控股公司必然性
在条件下,积极运用国有资本的控股公司方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的大企业集团,具有客观必然性。
首先,从和的动因看,国有控股公司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和的必然趋势。由于我国许多和名牌产品的度低,规模效益小。因此,要迅速改变这一格局,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和政策导向,“抓大放小”或“壮大并小”,发展大型和特大型的国有控股公司系统,才能适应和经营现代化的需要。
其次,从公司制度进化的动因看,国有控股公司的产生是现代公司形态演变和发达的一般趋势。在我国,它的出现是直接借鉴和利用西方经济文明的结果,是将占主导地位的与发达的现代公司相结合的一种发展趋势和有效形式。
再次,从国际竞争和跨国经营的动因看,国有控股公司的产生是不发达或发达国家参与竞争的共同趋势。当今世界围绕资源、资本、技术、市场、信息人才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地位和作用日趋增强,国际经济的区域性和集团性日益明显。在这种形势下,中国仅有少数像那样的小型跨国经营的控股公司,是远远不够的。加快发展具有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控股公司势在必行。
第四,从改革的动因看,国有控股公司的产生是各国构建新型国有资本营运体系的普遍趋势。我国为了实现体制转型,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也应采取国有股份制及控股公司的做法。
国有控股公司区别
一是职能不同,一般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搞好生产经营,而国有控股公司只是对下属企业有出资者职能,是;二是管理内容和方法不同。一般公司的管理主要是企业生产、质量、经营管理,控股公司则是,是超脱于一般产供销、人财物管理之上的资产运营管理;三是组织形式及作用不同。一般公司是或,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是一般企业法人。国有控股公司则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或是由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除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外,还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是特殊企业法人。
与他企相比
与一般企业集团公司相比较,有相同的性质但有很大的不同。相同的性质,是它们都是一种母子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对其控制,都是一般意义上的控股公司。
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股东的性质不同。国有控股公司的是国家直接出资,而其子公司中的资本金是国家授权其出资的,因此,它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直接运营主体和投资主体,是独立行使国有资产的特殊法人,其可以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而一般集团公司,即使是国有企业,其资本金是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资的,对下属企业的出资是法人出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二是职能不同。国有控股公司以资产运作,结构调整为重点,一般的集团公司要以生产经营为主,兼营资产运作。
与行政不同
一是设立目的不同。原工业公司(局)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延伸,上海称为的“漏斗”,实际是下属企业的,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政企不分。而国有控股公司设立目的是为了的运作、结构调整和承担国有股东的重要角色,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兼顾国家和社会目标,本身没有政府职能。
二是法人性质不同。原工业性公司(局)实际是机关法人,吃的是“皇粮”,承担的是政府责任。而国有控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形态,是一种,是经济组织。
三是对下属企业管理内容和方式不同。原工业公司主要进行行政性管理和行业管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国有控股公司只进行,与所控制企业是以资产为纽带的,没有行政性行业管理职能。
国有控股公司法律地位
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与企业的界面,是专司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特殊企业法人。这种特殊,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特别设立,即是经特别批准设立的(一般公司并不需经特别批准);二是依照特别立法设立的,即依照对国有控股公司的专门规定设立的。从国外情况看,国有控股公司不外两种,有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是经营实体,有的就是一般行政机构,或叫控股机构,多数为公法人或特殊企业法人。我国控股公司不是完全按照公司运作的,其法律地位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公司,因而也是一种特殊法人。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设立不同,要依照特别法(如国有控股公司条例设立)而非公司法设立,经特别批准设立,这也是它与集团公司不同之处;二是它虽然也是经济实体,是企业,但它又与一般企业不同,它对国有资产有所有者的权利,而非法人财产权;对于国家控股公司,这种特殊性除表现在上述两方面外,还在于:一是它还承担着行业调整和产业调整的任务,二是国家控股公司除承担着经济目标外,还可能承担着社会公益目标;三是它是经特别批准设立的。上述职能的综合决定了其地位的特殊性。因此,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是否可定位在既适用《公司法》,又适用于特别规定上。您现在的位置:&&>>&&>>&&>>&&>>&&>>&正文&&&&3edu教育网,百万资源,完全免费,无需注册,天天更新!
国有控股公司中贪污罪主体的认定
国有控股公司中贪污罪主体的认定
分类:&& 更新:&& 阅读:&&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国有控股公司中贪污罪主体的认定
&&& 论文摘要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公司类型,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是处理贪污犯罪的重点、难点。本文通过分析国有控股公司的属性,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核心概念“国有资产代表权”进行阐释,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加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要分析,明确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 论文关键词 国有控股公司 贪污罪 犯罪主体 &&& 我国刑法很多犯罪构成要件都要求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是否具有特定的身份,直接影响着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罪行轻重的评价。贪污犯罪一般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过程中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就是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本文拟在分析国有控股公司属性的基础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行判断,以期明确贪污罪主体的认定。 &&& 一、国有控股公司的属性 &&&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企业大量出现,给刑法上认定国有公司、企业带来了困难。P刑法理论上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范围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独资说”认为,国有公司、企业仅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竖另一种意见“控股说”则主张,国有公司、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从上述不同意见中,我们不难看出,关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范围认定问题,焦点就在于国有控股公司、企业是否属于国有公司、企业。 &&&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05年《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中规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分析,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是不同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的分歧,也没有平息理论界的争论。姑且不论国有控股公司是否属于国有公司,本文认为,最高法做出的上述司法解释是相对妥当的,它没有从正面回答国有控股公司是否属于国有公司这一问题,而是直接否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最高院的这一做法是为了保持刑法典第九十三条整体的协调一致,从系统性角度作出的解释,是合适的。 &&& 刑法典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在规定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后,紧接着规定另一类主体――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第二类主体独立存在。其中的“非国有公司”主要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我国国有公司运行管理机制,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出于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通过任命、委派工作人员等方式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而在不含有任何国有资产成分的私有公司,国家作为行政管理一方,一般不会以委派工作人员的方式直接干预其经营活动。第二,从事公务的内涵具体到国有公司人员身上,就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权。而私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则通常无从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只有在极少数个别情况下,如全国总工会委派工作人员到私有公司从事监督、维护企业职工权利的行为,才有从事公务的可能。因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进而成为贪污犯罪主体的工作人员。 &&& 二、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控股公司中,是否只有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厘清“委派”的内涵。 &&& (一)委派 &&& 1.“委派”与“从事公务” &&& 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委派”这一形式赋予了工作人员相应的资格身份,加上“从事公务”这一要素,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如何认识“委派”与“从事公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委派是否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关系到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 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委派,是指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以委派形式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最高法认为,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有单位的委派,代表国有单位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部分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进一步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据此,准确认定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从“从事公务”的实质要件和“委派”的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并以该两个要件为标准进行逐一甄别。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权,强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支配性。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委派是指派人担任职务或者完成某项任务。尽管最高法认为委派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并没有强调必须具备明确、特定的表现形式。不论其具体形式如何,通过委派就赋予代表国家这样一种身份资格。U因此,委派并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在认定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时,必须把握“国家代表性”(委派)和“管理支配性”(从事公务)要件。 &&&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委派”与“从事公务”在认定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关系密切,但“委派”形式要件和“从事公务”实质要件并不是相互对应的,例如国有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某工作人员没有取得新的“委派”形式,但其所从事的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性质和公司改制前没有大的区别,在此情况下,很难认定该工作人员不是“从事公务”。因此,不能以简单的是否具备“委派”形式来判断某人是否在“从事公务”,也不能简单的以“委派”来界定国家工作人员。&&& 2.委派主体 &&& 虽然委派没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但有学者主张,委派的主体必须特定,在目前形式下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且必须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具备直接代表国家从事公务资格的职能组织,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其一部分职能分流出去,而通过“委派”将其部分公务职能授予一定的工作人员,既可以缓解国有单位的公务压力,又可以更好更有效率的管理国家事务,也不至于超出自身的职能权限,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适格的委派主体,而具备直接代表国家从事公务资格组织是不是就仅限于上述国有单位呢? &&& 《意见》还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该《意见》进一步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国家出资企业是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由此,有学者认为,该《意见》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委派主体的范围,从而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更有观点主张,该《意见》是规定了一种不同于委派形式的国家工作人员类型。X国有控股公司是由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不具有直接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职能。而国家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需要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设立的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是有权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这一公务职能活动的,通过委派形式,使工作人员具有了代表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职权。所以,国有控股公司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是委派的适格主体,是委派主体的应有之义,不存在扩张之说。 &&& (二)国有资本代表权 &&& 国有资本代表权,是指有权代表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从事经营、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公务活动。国有公司中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因而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有控股公司中有权代表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则是有限的。 &&& 首先,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作为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委派”赋予了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代表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从事公务的职权,因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次,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将其代表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委派给一定的工作人员,赋予国有资本代表权,因而被委派的主体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最后,值得研究的是,由于委派的形式没有要求,对委派作了比较宽泛的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尤其是《意见》出台之后,常常对公司直接任命、选举等方式产生的人员造成误解。虽然委派没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但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仍需具备“委派”形式要件和“从事公务”实质要件。 &&& 国有控股公司中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由国有控股公司直接任命、选举等产生的人员。诚然,任命、选举等方式属于委派形式,但是其并不是由适格主体委派的。换言之,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属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在国有控股公司内部,具体哪个部门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没有明确规定,多数国有控股公司也没有专门设立这类机构。Y但是,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必须具有国有资本代表权,才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其委派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除特别授权外,由于所含资本所有权性质不一,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具有国有资产代表权,而由其选举、任命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能代表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进行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尽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经营、管理公司资产的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甚至能够影响到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仅仅代表公司经营管理公司资产,更多的是为企业发展和股东服务,很少甚至不会考虑国有资产的问题。Z因此,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接受国有单位委派,国有控股公司中直接选举、任命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不具有国有资产代表权,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家工作人员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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