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纳税筹划后货代公司怎么账务处理?纳税怎么筹划?请各位老师帮着解决一下,要有可操作性,不要单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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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未开票 小心惹上大麻烦
日前,笔者在某国有市政建设集团调研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准备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多个项目部虽然结算方式多样,且工程价款已确定清楚,但依然有未开票的情况。企业的解释是,部分原因是业主方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开票;还有的情况是分包商的发票未收到,如果按结算造价开票,已经或即将支付给分包商的分包工程款就无法扣除,企业会因此多缴税款。
一、营改增后延迟开票要补税?
业主方一般是对建筑企业的结算单签证认可后,还要求提供发票,才会同意付款。建筑劳务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依然是要按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开票计税的,进入4月,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会按设定的进程收缴税控装置和缴销剩余营业税发票。无论建筑企业是按月结算或按形象进度进行结算,只要达到确认收入标准时没有及时开票确认收入。5月之后,理论上营业税开始&退休&,如果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应开的发票没有开具,这时候发票的开具将很被动。如果企业开具的是,则税款装置会自动生成增值税申报、缴税信息。但如果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项)第2、3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后对该建筑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涉税检查,会要求建筑企业对营改增试点前应确认但未确认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进行调账、补税。这时候,建筑企业很可能就会形成重复缴税,若遇到这样的情况,该企业一定会感觉往返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的自己就像一个大号的&肉夹馍&吧?
二、营改增后开票时点很重要
企业财务总监理解了原理后,频频表示后怕,因为企业类似的未开票项目有不少,尤其是企业已完工移交的一BT项目,至今未开具发票和缴纳。其他类似项目也一样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和上、下游企业进行沟通。调研一结束,该企业立刻进行了专门部署,对符合确认收入标准,应该开具发票的项目,向业主方和分包商进行宣传,争取获得支持。
本文涉及对象包括建筑企业但不局限于。类似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已预收首付款并开了收据,但还没开发票;比如生活服务业中的某些餐饮企业,对签约客户允许签单消费,准备年底再一次性开具发票收款的,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不是要企业作所谓的筹划。企业该确认收入、开票的,平时滞后一段时间可能不太被注意,但全面营改增期间,要严格按税收的有关规定开票、缴税,避免提前、滞后,可能会减少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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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精神”引国税干部热议
全面推开试点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干部职工连续作战、顽强拼搏,先后涌现出好税官韩存锦等一大批可歌可泣的感人事例。
&我深刻感受到,这些事例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既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这种抽象与无形实质上就是一种精神的写照,就是我们正在形成和发展的营改增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营改增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这段话,引起了浙江国税局系统干部职工的共鸣,并掀起总结提炼&营改增精神&的热潮。
&&&,首先是知难而进的改革精神,是一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和魄力。&浙江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谭中伟说,浙江共有80多万户营改增纳税人,涉及范围广,改革难度大,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是一场艰难战役,全省国税局系统只有一鼓作气、知难而进,才能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过渡,夺取改革攻坚战的最后胜利。
&作为营改增试点培训讲师团的成员,我觉得&营改增精神&是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衢州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干部熊林龙告诉记者,营改增培训是一项既费时又费力的工作,从政策培训、开票培训到申报培训,从集中培训、分行业培训到入户培训,他参与主讲的培训已接近百场。为确保营改增培训&一户都不能少&,政策解答&一项都不能错&,不仅需要孜孜不倦的&师德&,更需要精益求精的&匠心&。&&
由于营改增试点准备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各级国税机关现有的办税资源无法完全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岱山县国税局针对这一矛盾,组织纳税人志愿者建立营改增&自助诊疗队&,为分散在各海岛上的试点纳税人提供互助帮扶服务,打通了营改增服务的&最后一厘米&。岱山县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林浩阳认为,创新是&营改增精神&的重要内容,唯有勇于创新实践,才能在优化服务上提出新举措。
江山市国税局的&老黄牛&黄彤康连续多年被授予&三等功&,他认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营改增这样的艰巨任务面前要有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这是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自觉和基本品质,也是&营改增精神&的应有之义。黄彤康说:&在这次营改增中,组织将我从办公室的宣传岗位派到了营改增的管理服务岗位。从大后方来到第一线,我就要拿出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勇气把工作干好。&
&面对营改增这场&大考&,不管是党政主要领导还是分管领导,不管是国税人还是地税人,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不管是业务处室还是综合处室,大家精诚合作,让我十分感动!&衢州市国税局局长叶永青感慨,这一涉及近千万户纳税人的重大税制改革能够平稳运行,如果没有各方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是绝对行不通的。&亲密无间的合作精神为此次营改增试点实现多方共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叶永青说。
&作为一名纳税人,我觉得&营改增精神&还应包括勇于牺牲的奉献精神。&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利明告诉记者,他在4月初添加了浙江国税和衢州国税的微信公众号,每一期都认真阅读,不仅及时了解了各项营改增政策,还深深地被&最美新娘&程芸、&拼命三郎&胡翔等国税干部的事迹感动。他对记者说:&正是这些税务干部勇于牺牲的奉献精神,让我们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知难而进的改革精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亲密无间的合作精神、勇于牺牲的奉献精神&& 这些&营改增精神&在浙江国税局系统得到了充分的诠释与升华。
浙江省国税局局长龙岳辉表示:&&营改增精神&在浙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必将为做好其他各项工作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我们将继续弘扬&营改增精神&,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打造浙江国税&铁军&、推动浙江国税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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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和增值税实务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1)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本专题课程以营改增和增值税正确实务处理为主线,结合事务处理中增值税常见的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并以实务案例分析方式为手段,让您一站式了解营改增和增值税的实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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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跨境服务税收优惠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研讨会
(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 毫不夸张的说,2013年是名符其实的&营改增&年,随着财税【2013】37号文件的颁布,营改增正式在全国试点,而在众多&营改增&政策中,涉及跨境服务的退税以及免税的政策最为引人注目,加之接受境外营改增服务抵扣进项税,如果筹划得当,企业可能享受跨境免税、退税以及进项税额抵扣多重&改革&红利。但是由于具体的跨境服务免税以及退税政策执行层面一直不明朗,导致了企业无法真正获得改革红利。
&&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7号公告和52号公告的陆续颁布,对于跨境服务退税以及免税政策在执行细节方面逐渐明朗,而各地也已经或者正在颁布跨境服务免税或者退税的执行性文件,而面对此,我们又应该如何有效筹划和应对,以避免相应风险已享受改革红利呢?
参加此次课程你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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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及建筑业营改增准备及应对技巧
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自营改增启动开始,房地产及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改革一直都备受关注。据目前了解,两大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且将在2015年内正式启动。那么,营改增将对房地产及建筑行业产生哪些影响呢?
对于建筑业而言,相较于现征收的3%营业税,营改增或可能增加其税收负担,将对其经营造成较大的压力;同时,营改增也将对其工程预算、招投标、企业会计核算等各方面产生改革性的影响。
对于房地产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营改增将对包括土地、建安、材料、利息、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经营模式产生巨大变化。与此同时,如上游建筑业税负增加,则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同时承担自身营改增的成本和建筑业转嫁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与房地产业息息相关的物业企业,又将如何进行营改增?
作为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者,如何在营改增正式开始之前,了解营改增可能产生的各种变化及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就显得至关重要。
铂略财务培训《房地产及建筑业营改增准备及应对技巧》课程,将帮助企业总体了解目前营改增的进程,根据两大行业各自的经营模式分析营改增对其每一个经营环节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企业的前期准备提出有效的建议,帮助两大行业的财务管理者全面把握营改增的关键点,在面对新政出台时能够从容不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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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营改增&对房地产及建筑企业的总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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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旅行社如何管理?
⒈逐步将增值税发票列为全行业的规定。既然&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就应该将增值税发票工作做在改革的前面,即在全国、全行业推行增值税发票制度。一家企业虽然暂时没有纳入增值税改革试点,但如果他同样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就会给这个企业带来益处和新的业务发展的机遇。另外,不必担心有人拿到增值税发票就想混进抵扣税事项,不是有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任意抵扣的,关键要看这个企业是否属于抵扣的单位和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否符合抵扣的内容。
⒉给予旅行社业一定的特殊政策。对未列入增值税的行业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按一定标准抵扣,试点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同时又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通过应税服务&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在试点文件中对一些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做了特殊处理,但对于旅行社来讲,只是解决了一小部分问题。旅游业务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与&消费者个人&的消费内容相近的,如餐饮、住宿、交通等,这些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内容也是旅行社的主营业务。如果这些行业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或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将影响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进而影响旅行社的抵扣税的工作。
⒊对入账发票的理解和宽容。允许对特定的业务内容有一定比例的&白条&或复印件,包括非正规的发票或收据给予采用对待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方式,即&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的纳税扣除。随着旅行社经营内容增加尤其是包含会展业务在内的快速发展,旅行社代理的费用及内容、形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如同声翻译费、志愿者费用、会议杂费、导游小费等,都是由个人写的收条,没有正规的发票尤其是没有增值税发票,是否可允许用本人签收的白条加身份证复印件来替代;而被客人用作乘车凭证而无法收回的火车票等票证,这些项目是否可允许用车票复印件加团队计划来替代。这样,既严格管理又不影响旅行社的正常经营。&
⒋以团队业务结束日期为销售实现、纳税计算的日期,以解决预开发票就要纳税的问题。在旅行社的实务操作中,有部分业务是要先开发票后操作的,有的是资金并没有收到只是在走内部的申请流程。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开票就必须要缴纳税收。但由于其业务还未开始,其成本还未发生,也就无法确定应纳税(进项税)的额度。如果要预交的话,会带来较多问题。同时,旅行社还有许多团队业务需要垫付资金,客户往往要在团队结束后的3个月里才能确认团款并开具发票,客户单位要在收到发票后再申请付款程序,这样就需要1-3个月的时间,旅行社除了要垫付较多业务成本资金外,还要承担开票后的税金支付。建议根据旅行社业务操作的实际情况,以团队业务实际完成后为计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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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如何影响建筑业财务管理
一、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影响企业的关键因素包括税率、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所占比重等因素。首先,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将有大幅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为11%,比现行营业税率增加8%.其次,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期初税款不得抵扣的问题,例如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营改增&范围的改革经验,&营改增&不考虑期初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额。如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企业在&营改增&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未被许可抵扣,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期初车辆、轮船等未被许可抵扣,这在改革之初产生了行业性的经营困难。最后,企业当期进项抵扣不足。从&营改增&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部分企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以运输业为代表。据统计,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60%,人工成本约占30%,其他费用约20%.沙子等原材料,由于供应商采取粗放式经营,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凝土目前是简易征收,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仅为6%;劳务用工主要来自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而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税负大幅提高,劳务公司很可能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一方面,如果&营改增&后企业当年新购置了施工设备,则可增加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更新施工设备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首先,固定造价合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其原因是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次,成本加成合同实际营业总收入可能比&营改增&前要多一些。原因是&营改增&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营改增&前要少。
三、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先,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入账价不含进项税额,在企业采购价格一定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企业已有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必然上升。其次,利润下降。&营改增&后,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进项税额并不能完全抵扣,这会侵蚀企业的利润总额。最后,&营改增&会使企业的资金链更加紧张。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管理并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如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纳,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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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纳入营改增几大理由
理由一: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广播影视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已纳入现代服务&营改增&范围,国务院决定力争&十二五&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这为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确定了目标和方向。加之62号公告和17号公告均规定,要对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也与&营改增&的方向吻合,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
理由二: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将使税制更加合理。旅店业和饮食业与生产加工及商业服务有相似之处。尤其是旅店业和饮食业提供的饮食都是通过购买原材料后进行加工、烹制再销售给顾客,其提供饮食是生产劳动、商业劳动和服务劳动三种职能的结合,即加工、烹制食品是生产的过程,提供食品是买卖的过程,接待顾客用餐是服务的过程。也就是说,旅店和饮食企业提供餐饮产品及服务,既是生产性服务又是生活性服务。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是我国&营改增&由现代服务业向传统服务业、由生产性服务业向生活性服务业转变的重要标志。
理由三: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将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根据目前对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实行11%和6%两档低税率的规定,建议对饮食业适用11%的税率,对旅店业的住宿适用6%的税率,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税。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后,对于在旅店用餐的费用,建议比照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比例抵扣增值税。同时,建议对其购入的原辅材料及水、电、燃、气等相关成本和费用进项税额允许扣除,允许为其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工商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而使接受服务并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就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企业提供服务税收抵扣的障碍,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
理由四: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后,一方面能够消除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减轻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通过旅店业和饮食业对接受服务的工商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允许其抵扣,能够减轻其他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促进服务业与工商业的同步发展。&
理由五: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符合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的改革方向。将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后,可以解决同一纳税人销售同一食品,由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同,而由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征收不同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的问题,既符合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的改革方向,又能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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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良好的税制是有效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前提。因此,&营改增&后,应该全面调查&营改增&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情况,逐步统一相关政策。与此同时,还非常有必要加强三个方面的协作机制。
一是构建国税机关内部协作机制。&营改增&不仅涉及国税机关的增值税管理部门和征收管理部门,还涉及企业所得税、进出口税收、国际税收、收入核算、法规和信息中心等业务部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内部协作的制度,确保&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是构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协作机制。&营改增&不是地税机关把征管基础信息传递给国税机关就什么都不管了。相反的,&营改增&之前和&营改增&试点期间都需要国税与地税机关相互协作配合。因而,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与地税机关的经常性的协作配合机制,协作配合具体包括征管基础信息传递、征管基础信息调查核实后的反馈、征管范围的界定、征管措施的衔接协调等内容。
三是构建国税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应当建立与财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交通运输业纳入国税机关的征管范围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广告业纳入国税机关的征管范围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现场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及所涉及的供应商也相应分散,加之现场人员少、交通诸多不便,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税法制度规定,进项发票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会造成因各种条件影响而导致发票取得、认证不及时使企业进项税减少、税负增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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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如何计入会计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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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确定纳税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但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即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购买方却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发生,财税[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应税服务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为:
(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并收取预收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规定与现行营业税关于租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车辆一台,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对方一年的租金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本条所称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考虑到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特点是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故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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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怎样作出税务筹划?
一是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在税率方面,对于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服务性企业,如提供研发、设计等服务的企业,试点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同时政策为企业预留了选择空间。例如,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购入原材料及试点服务、办公用品、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在采购环节负担的增值税则可以进行进项抵扣,所以,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构成进行仔细分析,通过各种手段合理降低税负。
二是重新规划业务模式,实现增值税税负转嫁的税务筹划。&营改增&过程中,由于核算方式的改变,企业需要测算现有业务流程的税负变化,对于某些行业的企业,由于缺少可抵扣的进项税,会有税负增加的风险。为防范风险,企业有必要重新规划业务模式。例如,原来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试点启动之后,如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税率将变为11%,名义税率增加了8个百分点。如果该企业未充分了解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且不做任何税务规划,由此增加的税负可能全部由自己来消化,那么其税负将增加不少。反之,如果该企业能借改革之机,和汽车供应商及货运委托方进行谈判,适当调整采购成本和运费,利用增值税在各个环节均可以抵扣上一环节形成的进项税这一特点,适度地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出去,那么企业的税负就会得到很好的消减,企业就能享受到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成果,实现稳步发展。
再如,企业可以通过定价政策的变化,来应对税改带来的影响,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
三是在业务合同中的税收筹划。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也是税务风险的主要载体。合同的涉税审核与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税负的高低。合同内容不同,税负高低将不同。在&营改增&后,企业要重新复核现有的业务合同,进行重新的设计和规划。如合同中对于服务价格的确定、折扣方式的运用、区分含税价与不含税价、价外费用方式的选择、结算方式的选择等,都可能对企业整体的税负产生影响。又如,对于部分经营业务性质的描述,在合同中正确表述享受较低税率的业务模式或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行为等,也会对企业的税负以及商业利益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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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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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可能会增加企业税负
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购进的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如钢材、水泥、石材、沙料等),由于是由大企业处购进,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抵扣;施工中商品混凝土及其他一些材料,在税款抵扣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很多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不具备现场搅拌的条件,因此需要由专业的商品混凝搅拌站购买成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这些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权重较大。如果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更关键的是目前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建筑企业购进混凝土时也无法进行税款抵扣。加之施工中所使用的砂、土、石料等材料基本是由当地农户、个体户处购买;地处偏僻的施工项目,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杂货店等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几无可能,因此客观上造成因可抵扣税款少而致企业税负增加。
二、新近购置固定资产少的企业税负可能增加&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如果企业原来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多,或者因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等各方原因新近购置固定资产少,就会导致在销项税款一定的情况下造成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小,从而造成应缴纳税款大的情况。企业由于自己施工设备少而需要由外部承租机械设备时,由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动产租赁公司租赁设备,可取增值税率为17%的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如果由小规模的动产租赁公司租赁设备,取的发票不可抵扣。新的税制改革将对施工设备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承担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较低,租赁企业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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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政策上海细则解读
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1、法定免税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特定免税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多数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纳税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税对象及具体的经营业务。这种免税规定,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和较强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纳税人首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最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例如,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在2013年9月13日《营业税改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正式颁布以后,企业普遍反映52号公告对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操作只能起到框架性的意见性指导,而在实际操作方面,如&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界定、特定行业的框架合同的备案等,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和完善的地方。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也纷纷积极筹备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10月29日,上海率先颁布了有关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3号,对享受跨境服务免税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税款清算的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使在上海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有依可循。
在此背景下,铂略咨询(Linked-F)特邀来自普华永道的华中地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李军先生,为您在第一时间全面解读52号公告的上海实施细则及相关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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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跨境应税服务税收优惠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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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营改增应税服务税收优惠解读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和财政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早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人认为,税收优惠就是指减税、免税。也有人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和优惠税率。越来越多的人则认为,税收优惠不仅仅包括上述几种主要形式,还应当包括先征后返、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其他实际减除或减轻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负担的鼓励性和照顾性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正在逐渐深化。与财政支出这种直接支出形式相比,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一种间接的财政支出,与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直接支出在本质没有什么区别,两种支出方式的最终结果,都是减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税收理论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税式支出&,把以各种形式&放弃&或减少的税收收入纳入&税式支出&的范畴。在税收实践上,美国首先把&税式支出&的概念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体系。1974年,美国国会预算法把税式支出正式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中所给出的专项剔除、免税或自毛所得中做出的扣除,或给予的专项抵免、优惠税率或延迟纳税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税式支出作为美国国会预算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至今,美国国会预算中都列有一章专项分析当年的税式支出,正式建立了通过预算管理各类税收优惠的税式支出制度。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荷兰、法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编制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体系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按照不同税种、不同对象、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及不同的税收受益者进行分类编制,以加强对实施税收优惠的规模、范围及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的监控和管理。
从2012年8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首先实施试点开始,涉及出口的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一直都在等待相关的条例。而在此前的营业税相关条款中,极少有关于出口服务的豁免案例。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不但进一步细化了各项免税服务的范围,并同时明确了税收管理办法。尽管该管理办法目前只是&试行&阶段,然而对纳税人而言无疑是利好。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铂略会员在之前的活动中,对服务出口免税的一些疑问有望的得到解决。如&到底是服务接收方在中国境内会导致不得免税还是服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会导致免税?&,&对中国市场的调研服务是否会应为该服务的标的是中国市场而被直接认定为不得免税?&。
针对新鲜出炉的《办法》,铂略咨询(Linked-F)邀请到来自德勤的合伙人高立群女士,为您就5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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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主要文件-财税[号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其目的是要消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障碍,同时总体上减轻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产业链的税负。
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值税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指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当前四个有利分别为以下几个:
1.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2.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
3.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4.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随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了短短五个月的财税[2013]37号文随之被废止。106号文除了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根据此前营改增试点的情况,同时也就应税服务范围、出口政策适用、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并重新发布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此外,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扣除问题和国际货代行业一直关注的差额征税及免税等相关事宜的规定也引起了同行的激烈讨论。
为此,铂略咨询(Linked-F)在文件发布的第一时间,特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叶永青先生,为您全面解读财税[号文件,就改变和新增的内容条款进行分析,并提示企业在实操中的需注意的事项,使企业面对新政策的实施能做到处之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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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新政财税[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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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及实务操作要点提示
2012年1月1日启动试点的&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由点到面,迄今已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目前只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还未被纳入。
按照&十二五&规划,2015年是营业税退出中国历史舞台的一年。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曾提出,2015年要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不过业内人士指出,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以及不断凸显的财政收支压力等因素影响,营改增改革也相应放慢了脚步。
此次会议还透露了外界关系的其他税种改革动向。
如个人所得税改革,楼继伟说,2016年将积极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这意味着个税改革将在夯实基础性工作基础上稳步向前推进。此次会议还透露了外界关系的其他税种改革动向。
在&十三五&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相关税收改革也将提速。楼继伟说,明年将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部分品目征税范围、征收环节和税率;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在部分地区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
此外,针对地方财政收入紧张形势,楼继伟也表示,明年将积极做好耕地占用税立法工作,完善地方税体系。
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启动两年多,改革推进之快,出乎很多人的意料。根据财政部税政司今年4月13日发布的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数据显示2013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亿元。作为当下的财税热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调整必将对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是对于企业财税经理人的一次业务考验。学习政策,理解并实施改革方案,是摆在财税同行面前的一项必要且紧迫的工作。
铂略咨询(Linked-F)特邀北京营改增工作小组的著名税务专家陈志坚老师举办营改增系列活动,在第一期活动中将通过对营改增政策的系统梳理,帮助企业加深理解,引导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管理模式、适应新税制的要求,尽量减少企业因不熟悉政策造成漏缴税,交冤枉税的情况。
参加此次课程你将获得:
1.营改增概述
2.营改增最新动态--电信业营改增:财税[2014]43号&
3.营改增核心法规文件解读及实务要点提示:财税[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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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营改增案例
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营改增是我国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税,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作为当下的财税热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调整必将对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而从目前的实践情况,诸多企业的财税人员对于政策一知半解。例如一些增值税企业,对于审计费等应当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却收取了营业税发票,不仅造成增值税损失,还有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成本费用
铂略咨询(Linked-F)特邀北京营改增工作小组的著名税务专家陈志坚老师举办营改增系列课程,继第一期课程中的营改增政策梳理后,本次课程将以全案例的形式分析营改增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及疑点,帮助企业减少因不熟悉操作而造成漏缴税、交冤枉税的情况。
参加此次课程你将获得:
1.案例一: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2.案例二:销售货物免费送货
3.案例三:出口货物国际运输费用抵扣
4.案例四:兼营&营改增&业务
5.案例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案例六: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选择
7.案例七:提供跨期应税服务
8.案例八:增值税税率&
9.案例九:征、免税项目无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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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跨境服务退免税案例分析
退税是指将已征收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需要退税的情况一般包括:
1、因税务机关的失误而多征或者不应征而征的税款,需要退还给纳税人;
2、在实行预缴或者预扣税款的情况下,最后在汇算清缴时有多余的部分需要退还给纳税人;
3、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退税,比如为鼓励企业出口而实行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等。
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免税是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的措施。在经济生活中,税收立法确定的税收制度,包括设立税种、设计税目和税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群体的平均承受能力来制定的,适应了普遍性、一般性的要求。但具体到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往往需要从实际出发,对一些需要扶持、鼓励或照顾的地区、行业、产业或纳税人、征税对象给予特殊的规定,以体现税收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因此,在统一征税的基础上,采取免税的税收优惠,以适应个别的特殊的情形,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普遍采取的一种政策措施。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的核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四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进行了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则侧重于解决增值税免税政策在执行层面的问题。但是对纳税人而言,落实到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依旧存在较为模糊的地方,各个地方的执行还是存在差异,如何享受税收优惠依旧是纳税人迫切想要了解的问题。
铂略咨询本次的在线课程,将结合政策与实践操作,并由嘉宾分享实际操作过的案例,为广大会员就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的申请和操作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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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大型跨国企业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申请成功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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