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的调整对象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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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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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上的体现。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问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固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度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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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 家。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 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
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 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两者结 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 性。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 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这是因为:
1.1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
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 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 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这也表明单纯的道德制约还不能保证人们行为的诚实信用和社会的公正、公平。在这种背景 下,要求把某些一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人人都必须遵守、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就成了社会的客观需要。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列为民法的一项原则条款, 正是适应社会这种需要的逻辑结果。
1.2是克服成文法,滞后性的需要
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在一定时期制订的成文法,无论怎样完备,周详,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实际而言,总 难免存在某些滞后性。这表现为已有的法律条文在适用复杂多样的案件时,往往处于捉襟见肘的窘境。走出这种窘境的最佳途径是:立法赋予司法者在现有成文法条 文的基础上具有不失社会公平、公正的一定自由裁量权。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一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一项一般性指导原则,这就为民法条文的实施规定了一 个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当司法者(法官)在遇到现有法律条文不能充分适用案情的条件下,可以为贯彻这一指导原则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 裁决的结果能够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宗旨。在这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成文法进行必要延伸、扩展的法定依据,又是这种延伸、扩展的合理界限。在贯彻诚实信用 原则的司法过程中,应当把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排除司法的随意性结合起来。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首先,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广泛适用性的民事行为规范,向当事人清晰地警示了什么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什么行为是法 律所不容许;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不致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就为当事人如何从事民事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裁量和判断,决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责任,从而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行为,使之更符合社会公正与公平。
第三解释和修正法律的作用。一般而言,法律条文都有一定的抽象性,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必要作一些细化的、有针对性的诊释。以诚实信用原则为 指导来解释法律,有助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作用。如前所述,由于现有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有时会 使得法律在适用上遇到难以确准裁量的困难,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可以对法律中不尽人意之处进行合理的修正和补充,使当事人的利益及责任公平分配,从而实 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第四对疑难案件起辅助定性的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的性质含混隐密,一时难以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运用诚实信用 原则,对这些案件的案情进行分析,有助于发展其中的真伪善恶,对正确判定案件性质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公平分配,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第五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而言,已有的成文法律难免存在漏洞。对法律尚未有规定的地方,可以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加以弥补,以便对具体案件进行恰当处理,这就是司法者造法的表现。对法律漏洞的弥补,为日后的立法、修法提供了依据和条件,这对法律制定的健全、完善有重 要的意义。
第六追求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的作用。法律不可能穷尽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动中,将一般性的成文规定适用各种不同的情况,可能导致 个别案件裁决的有非正义性。这里,根据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载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 验和创造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民法指导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 济和创造有利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情况表明,其发挥作用要依赖业已存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条款。以此原则为指导,或对当事人双方具体利益进行公平考量,作出公平 的结论;可对法律规定不明的予以诊释;或对有漏洞的予以弥补;或对某一具体义务加以扩张,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等等,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法律的公 平、公正。
总之,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而又不使其被滥用,既是民法实施中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检验司法者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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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 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我国《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而,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六)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法律没有规定的。 (四) 诚实信用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 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 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热力、交通运输。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五) 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消费者,即善良风俗、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相关的保护性公序,成为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判例学说上的讨论、研究的焦点。良俗,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二)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 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水,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的效力。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 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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