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保护文物的建议议

关于加强海南文物保护的建议 - 政协提案 -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题  目:
关于加强海南文物保护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卞高强;
&&&&海南省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不可移动文物数量4573处,海南省有全国重点文物文物保护单位2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16处,海南省共计有47个村落被列为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72项)。海南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着专项资金短缺、专业队伍缺乏等问题。&&&
为加强海南文物保护工作,建议:&&&
一是吸引社会资金,加强文物保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探索“古建筑认领”,通过减免税收、鼓励、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领域,解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问题,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二是建设遗产保护新格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和罗保铭书记、刘赐贵省长对全省文物工作的批示要求,在“多规合一”框架下,编制好全省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加强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实施的组织;加大海南省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启动海南省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
三是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保护海南省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完成海南省全省古建筑、近现代建筑数字化扫描录入,完善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建立海南省文物资源信息库。&&&
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响应国家文物局“进一步加强文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完善高层次文博人才提升计划;加大对基层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文物保护理念与水平。
承办单位及答复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承办单位答复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238号提案的答复(B类)
卞高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海南文物保护的建议”的提案(第0238号)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全面摸清了全省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为427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85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69处,未定级3596处。&&&
一、关于“吸引社会资金,加强文物保护”的问题
我厅将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使用权。&&&
二、关于“建设遗产保护新格局”的问题&&&
在全面准确摸清文物家底的基础上,结合“多规合一”要求,我厅正在编制全省文物保护规划,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针对文物现状制定保护措施,为文物保护提供依据。我厅目前正在对琼海19处革命文物开展文物修缮保护与展示利用工程,拟申请国家文物局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按照国家文物局的通知要求,我厅将启动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
三、关于“加强不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问题&&&
我厅将继续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坚持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开展险情排查,对存在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保护措施并落实保护责任。积极推动儋州古盐田、澄迈古村落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加大我省红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力度。&&&
四、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
我厅将实施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强对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等文博紧缺人才的培养。组建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对特殊人才、紧缺型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引进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文博人才引进力度。&&&
感谢您对我省文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委员意见征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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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建议书
作者:阳光
各位保护文化古迹的工作者:&&&&近年来,旅游成了人们一大爱好,有的喜欢登山,有的喜欢观景,还有的喜欢了解中国历史古迹,这显然是好事.可是有些人却不珍惜文化遗产,甚至破坏文化古迹;在古迹上乱写乱画,任意踩踏花草,垃圾乱扔等.总之,&这让文物古迹受到很大的损害.&&&&为了让祖国悠久的历史传得更久远,为了让人们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在墙壁上悬挂保护文物的字样;&&&&二.对随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罚款;&&&&三.在古迹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修建护栏;&&&&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建议人:柳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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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申论高分范文: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07:45:00 来源:新东方在线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现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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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文物的建议书范文
最近,埃及文物出现“丁锦昊到此一游”的新闻非常的火热,因为这件事,到处都有人在讨论关于保护文物的话题,而这件事情,也引发了人们对保护文物的争论。  最近,近年来,旅游成了人们一大爱好,有的喜欢登山,有的喜欢观景,还有的喜欢了解中国历史古迹,这显然是好事.可是有些人却不珍惜文化遗产,甚至破坏文化古迹;在古迹上乱写乱画,任意踩踏花草,垃圾乱扔等.总之,这让文物古迹受到很大的损害.  为了让祖国悠久的历史传得更久远,为了让人们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我提出以下几点保护文物建议:  一.在墙壁上悬挂保护文物的字样;  二.对随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罚款;  三.在古迹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修建护栏;  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  五、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好监督责任,如果看到有人在破坏文物,应该及时制止.  六、家长应该做好监督和教育的责任,不让小朋友因为自己不懂事,而犯下这些自己不理解的错误。  这些,就是我对保护文物的建议了,希望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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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建议
【字号:&&】【】
  江苏省是拥有3个世界遗产、12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26个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资源大省,也是自然成为历史文化遗址保护任务艰巨的大省。  一、问题:  近几年来,在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特别是在一些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产业发展等项目推进的过程中,不断有历史文化遗址遭受破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工程拆迁中造成历史文化遗址的破坏。一些市、县追求城镇化建设中,忽视历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或者占用、或者拆除,造成历史文化遗址的破坏。甚至出现较为严重的违法事件。  2、在工程施工中忽视地下文物的保护。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后,保护不力,或者不及时报告,继续施工;或者对文物主管部门的保护工作配合不积极,甚至出现文物严重破坏的现象。  3、在产业发展中忽略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旅游、商贸、餐饮等服务业发展,利用历史文化遗址借文经商、借文兴商,相关产业发展忽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重商轻文,是历史文化遗产遭受渐进式损坏,留下安全隐患。丽江古城、凤凰古城、香格里拉古城等地的火灾就是我们的前车之鉴。  二、建议:  针对以上城镇化建设中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问题,去要进一步强化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  1、强化行政问责机制。从城镇开发建设中所发生的一些历史文物遭受破坏的典型事件(案件)来看,当事人并不是不知道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一些开发商对历史文化遗址的破坏,往往有地方官员的背景。而问责机制的不到位,导致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不到位。借鉴安全生产监管严厉的问责机制,对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建立起逐级问责的刚性机制,使政府官员和部门官员熟知管辖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家底”,做到“守土”有责,问责不冤。  2、优化文物保护法规。现有的文物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承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这一规定将工程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的保护责任全部推卸给建设单位承担,使得建设单位不但要承担停止施工的成本,还要承担文物保护的成本。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不利于调动建设单位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因为所发现的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自然应当由所有者(国家)承担文物保护的相关成本。建议文物主管部门通过法律修改程序,适当调整建设单位保护地下文物的成本开支,由政府承担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  3、发挥地方人大作用。一是充分利用地级市人大的立法权,针对本地的城镇化建设特点,制定本市的历史文化保护法规,增强城镇化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的权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通过地方人大机构的决议,明确一批历史文化遗址为永久性保护区域,避免城市开发项目的“染指”。  4、加强规划制定保护。在已有规划制定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两个方面的规划制定保护。一是产业发展规划融合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内容。凡是产业发展规划可能涉及到历史文化遗址空间利用的,都必须融合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内容。如,旅游发展规划、文化产业规划、生态产业规划等必须融合历史文化保护内容。二是针对江苏省最具特色的历史文化资源,制定省级历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如,制定省级大运河保护规划。
作者:&&编辑: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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