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些方面去检查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三同时三同时管理是否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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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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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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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及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吉编行字〔号)的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据2012年统计,全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木质家具制造、水泥生产、石材加工、冶金、汽车4S店等十个重点行业(领域)企业714户中,有81户履行了“三同时”手续,仅占11.34%。一些建设单位注重建设项目进度,而忽视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因此,随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划转,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建设单位特别是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加大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属地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一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三是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四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是否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一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二是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三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是否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四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是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三是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是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是否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是否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四是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五是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六是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七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严格规范监督检查。  制定《执法检查表》,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公正执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  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并限期改正。  对日以前投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后每年至少一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必须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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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公司推荐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验收 规程 通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当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以上材料同时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
第三章&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保护部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八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按月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Ⅰ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Ⅱ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下达限期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一、Ⅰ类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项目。
  2.跨大区项目。
  3.化工石化:炼油及乙烯项目;新建PTA、PX、MDI、TDI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冶金有色:新、扩建炼铁、炼钢项目;电解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项目。
  6.能源:单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站项目;煤电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7.轻工:20万吨及以上制浆项目、林纸一体化项目。
  8.水利: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9.交通运输:200公里及以上的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新建港区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机场项目。
  10.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Ⅱ类建设项目
  Ⅰ类建设项目以外的非核与辐射项目。
  我部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分类名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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