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挑式卸料平台规范高度有规范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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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料平台管理规定(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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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七公司卸料平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 《碳素结构钢》GB/T 700
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19
7.《碳钢焊条》GB/T5117
8.《钢丝绳用普通套环》GB/T5974.1
9.《钢丝绳夹》GB/T5976
10.《安全带》GB/T6095
11.《安全网》GB5725
12.《安全帽》GB2118
13. 《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
14. 《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
15. 《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8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8.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20.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2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
2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3.《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建质〔号)
24.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京建施〔号)
25.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以及《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1号)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安全操作技术导则》的通知(京建发〔2012〕1号相关施工图纸
三、材料及荷载
(一)材料选用
1、用于平台的各种材料均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标准材料市场中非标材料2、钢材(型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3、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
4、钢管扣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5、连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中的规定。
6、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材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n,宽度不应小于20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7、安全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中的规定。
8、安全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中的规定。
9、安全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中的规定。
(二)KN计,堆载总质量不得超过 2t且不得超过设计验算荷载的80%,设计验算时按容许均布荷载2.00KN/m2计。
2.1恒荷载: 活荷载:均布荷载为设计值、集中荷载恒荷载:
活荷载:次梁传来的活荷载
3.钢丝绳用绳卡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丝绳夹数量表
绳夹公称尺寸(钢丝绳公称直径)mm 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组)
>19~32 4
>32~38 5
>38~44 6
>44~60 7
荷载组合时种工况考虑第一种:正常工况(只有平台前端两侧钢丝绳受力)第二种:非正常工况(只有平台两侧第二道钢丝绳受力)四、设计算
悬挂式卸料平台的计算
第二种工况下的简图:
(二)、次梁的算
1.荷载(1)面板自重标准值 1
(2) 型钢自重荷载 3
(3)均布荷载为 2(无特殊吊运材料时取2.0KN/m2,有特殊构件吊装时按实际取值)
(4)集中荷载 P(操作人员自重按两人考虑,每人1KN)
荷载组合后取
q = 1.2×(q1+q3)+1.4×q2
P = 1.4×P
2.内力计算
内力按照集中荷载P与均布荷载q作用下的简支梁计算,内侧钢丝绳不计算,计算简图如下
最大弯矩M的计算公式为
3.抗弯强度计算
其中 γx —— 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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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七公司卸料平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 《碳素结构钢》GB/T 700
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19
7.《碳钢焊条》GB/T5117
8.《钢丝绳用普通套环》GB/T5974.1
9.《钢丝绳夹》GB/T5976
10.《安全带》GB/T6095
11.《安全网》GB5725
12.《安全帽》GB2118
13. 《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
14. 《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
15. 《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8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8.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20.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2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
2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3.《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建质〔号)
24.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京建施〔号)
25.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以及《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1号)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安全操作技术导则》的通知(京建发〔号)
29.相关施工图纸
三、材料及荷载
(一)材料选用
1、用于卸料平台的各种材料均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标准材料,严禁使用市场中的非标材料。
2、钢材(型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3、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
4、钢管扣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5、连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中的规定。
6、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材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n,宽度不应小于20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7、安全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中的规定。
8、安全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中的规定。
9、安全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中的规定。
(二)荷载及使用工况
1.荷载堆载要求:平台上的操作人员不超过2人,每人按照集中活荷载荷载1.00KN计,堆载总质量不得超过 2t且不得超过设计验算荷载的80%,设计验算时按容许均布荷载2.00KN/m2计。
2.1恒荷载:次梁强度及刚度验算时,应考虑:平台铺板自重q1、梁自重q3(构件选型及相关参数见表—1)
当平台上考虑满铺50mm厚松木板,并上钉15mm厚多层板时q1=4KN/㎡,其他情况以实际作法取值
2.2 活荷载:次梁强度及刚度验算时,应考虑:均布荷载为设计值q2=2.0KN/㎡、集中荷载设计值P=1.0KN。
恒荷载:护栏自重Q1、主梁自重Q2(构件选型及相关参数见表—1)及次梁传来的恒荷载。
活荷载:次梁传来的活荷载
3.钢丝绳用绳卡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丝绳夹数量表
绳夹公称尺寸(钢丝绳公称直径)mm 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组)
>19~32 4
>32~38 5
>38~44 6
>44~60 7
荷载组合时按以下二种工况考虑,主梁后锚固的卡环参与受力但不作为悬挑锚固点。
第一种:正常工况(只有平台前端两侧钢丝绳受力)
要求平台各构配件、钢丝绳及吊环强度、刚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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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页56页50页52页134页125页113页144页76页120页建筑高枝模国家规范有那要求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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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枝模国家规范有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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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搭设高度8m及以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质[2009]87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及《建设工程高尢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号)有关规定与要求&nbsp,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材料与设备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验收合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法律、法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  (一)工程概况,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  (四)施工工艺技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技术负责人。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保障、技术措施、方法和措施,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二。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包括滑模、爬模、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项目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深基坑工程、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二)编制依据、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技术参数、工艺流程。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五)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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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关于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卸料平台安全管理的通知
[长沙]关于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卸料平台安全管理的通知
&&&&&&&&&&&&&&&&&&&&&&&&&&&&&&&长建安监[2010]27号 市站各科室,县(市)、区安监站,在长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卸料平台安全管理,消除卸料平台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防范安全事故,现就建筑施工卸料平台的安全技术措施、使用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卸料平台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建筑施工现场应搭设落地式卸料平台或设置悬挑式钢平台,严禁不搭设卸料平台而直接将物料放在脚手架上吊装,严禁将钢管作为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支撑系统,严禁将卸料平台与脚手架相连接,严禁以溜槽代替卸料平台等。 (二)卸料平台在搭设(制作、安装)之前,必须编制技术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经审核合格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方案应对卸料平台的结构稳定性进行计算,对悬挑式钢平台的悬挑梁、钢丝绳与建筑结构的连接等关键部位必须绘制施工节点详图。卸料平台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其载荷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或其它施工设备等。 (三)落地式卸料平台必须从地面开始搭设,构造形式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立杆、水平杆、斜撑、剪刀撑、连墙件等构件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四)悬挑式钢平台: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承载力计算及结构构造设计可参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相关内容,但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依据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专项施工方案,次梁、主梁、钢丝绳、吊环及连接焊缝均需进行计算或验算。①应用槽钢或工字钢作为主梁和次梁,上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并以螺栓与槽钢或工字钢相固定。②卸料平台与建筑物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定端长度应大于1.8米,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防止左右晃动(如可在建筑物上预埋不少于两道的钢筋套箍固定,或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其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③钢丝绳上部拉结点连接件必须位于建筑物结构上,应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钢丝绳采用的直径应经计算确定,拉接点的锚固强度应验算复核,在受力作用下不得有变形或延伸范围。 (五)卸料平台顶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杆高度为1.2m,下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不低于18cm,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材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二、卸料平台的安拆、验收及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一)卸料平台在搭拆(制作、安装)之前,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湘建建【号《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履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必须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交底记录。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架工证件、电焊工证等。 (二)卸料平台搭拆(移位安装)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搭拆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监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旁站,杜绝一切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三)卸料平台构配件的原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悬挑式钢平台的的验收必须包括平台制作完成后的质量验收(或出厂质量检验证明)与每次安装完成后的安全验收,斜拉钢丝绳的固定、焊缝及预埋拉接件的施工验收应单独进行。卸料平台搭设(安装)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依据施工方案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在架体醒目处悬挂验收合格牌和限载标志牌。 (四)卸料平台使用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破坏连墙件、立杆、防护栏杆、密目安全网、钢丝绳等杆件和设施,施工、监理单位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建立隐患记录台帐。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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