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年辞退有补偿吗被辞退补偿金

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十年以上,现在被辞退,能得到赔偿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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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十年以上,现在被辞退,能得到赔偿吗?
因年龄问题被辞退,是否能得到劳动补偿和社保补偿,其中帮我你爸爸交了最后一年的劳动保险,服装公司上班时间一般7:00-23:00,经常要通宵加班我爸爸1997年到浙江一家服装公司做内勤,至到现在,被服装公司辞退,今年63周岁
  要视具体情况。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裁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具体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律师答复如下: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就你描述的问题,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你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解雇劳动者)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而没有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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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环卫工请病假遭辞退 单位支付6千补偿金
  “我拿到全部补偿金了,谢谢你们,谢谢工会。”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环卫工人杨洪芳高兴地给记者打来电话。至此,经过近半年的努力,杨洪芳讨回了公道。
  今年2月3日,本报以《一个环卫工人的抗争》为题报道了杨洪芳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当环卫工人近10年后遭辞退的事件,引起工会和有关方面的关注。
  杨洪芳2003年从赤峰市农村来呼和浩特市务工,一直在做环卫工作,2012年9月因请假看病等原因被辞退。杨洪芳一家人失去了生活来源,度日艰难,遂向赛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裁决,赛罕区环卫局应当支付杨洪芳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几经周折,杨洪芳只拿到了3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有关领导看到本报的报道后,责成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妥善处理,积极维护环卫工的合法权益。在呼和浩特市环卫局、呼和浩特市和赛罕区总工会的努力下,赛罕区环卫局于近日向杨洪芳支付了剩余的3000元补偿金。
  目前,热爱环卫工作的杨洪芳已经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环卫局上班,继续从事街道清扫工作。“我要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为这个城市的干净整洁贡献一份力量。”他说。(记者张玺 实习生山丹)
【编辑:史建磊】
>能源频道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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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经济补偿金能否要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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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经济补偿金能否要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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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本案中公司与张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指张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正是把《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一种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所以,公司应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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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舜网-都市女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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