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划都会采用哪些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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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果想逼走一个人采用惯用哪些手段呢
正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想要直接开除一名员工的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于是很多企业都会使用下三滥的办法,他们会通过各种拿手段来逼迫员工自己走人,这样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了,而且要最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更换工作地,有的公司会莫名其妙的把员工派到一个很偏远的地方去工作,还找出一大堆理由,说这是工作的需要,员工要以公司的利益为主,如果员工不同意的话可以选择离职,而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只能在原来的地方工作,所以员工也毫无办法。第二种方法是降低薪水,有的员工原本拿着正常的工资收入,可是突然间薪水被降低了10%,到人事部一问,对方给的原因是公司正在控制成本,能够给这点工资已经算不错的了,因为工资太低了所以员工就会选择转行,其实这是公司在变相逼员工走人的招数。第三种方法是孤立,一名51岁的老员工在索尼公司工作了32年,他向公司提出提前退休建议,但是被公司拒绝了,不仅如此,公司还把他调到一个非常无聊的办公室,他每天上班后就是看看报纸,上上网,完全没有事情可做,时间长了就会感受不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后来这名员工因为羞愧而主动提出离职。总之,如果一个企业想要逼走一个员工的话会有很多办法,除了以上几种之外,还有的企业会不给员工提供工作,只给员工发基本的生活费。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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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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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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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09-10-30 &
纳税筹划的方法与原则正确开展企业纳税筹划对于深入贯彻国家立法宗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都具有极其积极的意义。   纳税筹划的观念近年来正不断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和理解,并逐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成为影响企业各级领导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当前的纳税政策环境下,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空间,但不是无限区,有时违法与不违法仅有一步之遥。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纳税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纳税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繁多,在财务工作实践中主要运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二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最终结果体现在适应纳税优惠政策上。为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具体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将以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处理中,一般通行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   1. 缩小课税基础。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数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义务和规避纳税负担的行为。缩小税基一般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手段,一种比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项计纳税入最小化,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税后实际利率时,应当购买国债,取得纳税利益。   另一种常用的做法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和限额内,尽可能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如对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坏账、资产盘亏毁损的合理部分及时列做费用等。笔者所在企业是70年代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企业效益逐步提高,但多年沉积的坏账也比较多,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与一个关联企业近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该关联企业已经停业多年,但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一直无法处理。2004年12月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出台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关联方的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取得税务部门关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证明后即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损失,经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用这一政策,企业积极开展工作,很快就按规定提交了税法规定的全部材料,获得了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损失的批复,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近20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660余万元,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2. 适用较低税率。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用低税率和转移定价法。低税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选择不同的地区、行业、所有制等,使自己直接适用较低的税率。如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笔者所在企业近年来对外投资业务较多,在投资可行性论证时就充分考虑了新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并成功运用这一方法成立合资企业一家,水产养殖企业一家,新办旅游企业、国贸企业两家,主辅分离改制企业一家等,充分享受了低税率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转移定价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母公司适用的税率较高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较低,母公司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法,以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但仍比较公允的价格将货物转移给子公司,从而实现成本和利润的转移,取得少缴税款的优惠。还有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到分支机构销售,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减轻企业税负等。从实践来看,企业的规模越大,成员越多,经营范围和区域越广,利用转移定价法筹划的空间和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大。   3. 延缓纳税期限。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直线折旧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润推迟到以后期间,就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即可获得延缓缴税的利益。另外,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以及尽可能地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等方法,都可收到合法延迟纳税的效果。笔者所在的企业是一个国有大型水力发电企业,由于受上游来水影响,全年发电十分不均衡,大部分的发电量和收入均集中在上半年实现,汛期和汛后发电量和收入只占全年的30%左右,而成本费用又集中在下半年发生,造成企业上半年盈利巨大而下半年又亏损严重的局面。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话,上半年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近3000万元,这些预缴的所得税只有在下一年度实现利润时才能抵缴,将会长期大量占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经认真研究国家税法,仔细筹划后,企业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针对水电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同意企业按照近三年的实际收入及成本费用发生情况,采用配比的方法在对全年预计发生的成本费用每月进行预提计入成本,均衡了全年的利润实现与预缴所得税金额,为企业争取了巨大的资金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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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方法与原则正确开展企业纳税筹划对于深入贯彻国家立法宗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都具有极其积极的意义。   纳税筹划的观念近年来正不断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和理解,并逐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成为影响企业各级领导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当前的纳税政策环境下,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空间,但不是无限区,有时违法与不违法仅有一步之遥。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纳税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纳税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繁多,在财务工作实践中主要运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二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最终结果体现在适应纳税优惠政策上。为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具体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将以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处理中,一般通行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   1. 缩小课税基础。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数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义务和规避纳税负担的行为。缩小税基一般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手段,一种比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项计纳税入最小化,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税后实际利率时,应当购买国债,取得纳税利益。   另一种常用的做法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和限额内,尽可能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如对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坏账、资产盘亏毁损的合理部分及时列做费用等。笔者所在企业是70年代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企业效益逐步提高,但多年沉积的坏账也比较多,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与一个关联企业近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该关联企业已经停业多年,但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一直无法处理。2004年12月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出台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关联方的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取得税务部门关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证明后即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损失,经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用这一政策,企业积极开展工作,很快就按规定提交了税法规定的全部材料,获得了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损失的批复,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近20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660余万元,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2. 适用较低税率。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用低税率和转移定价法。低税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选择不同的地区、行业、所有制等,使自己直接适用较低的税率。如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笔者所在企业近年来对外投资业务较多,在投资可行性论证时就充分考虑了新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并成功运用这一方法成立合资企业一家,水产养殖企业一家,新办旅游企业、国贸企业两家,主辅分离改制企业一家等,充分享受了低税率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转移定价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母公司适用的税率较高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较低,母公司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法,以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但仍比较公允的价格将货物转移给子公司,从而实现成本和利润的转移,取得少缴税款的优惠。还有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到分支机构销售,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减轻企业税负等。从实践来看,企业的规模越大,成员越多,经营范围和区域越广,利用转移定价法筹划的空间和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大。   3. 延缓纳税期限。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直线折旧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润推迟到以后期间,就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即可获得延缓缴税的利益。另外,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以及尽可能地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等方法,都可收到合法延迟纳税的效果。笔者所在的企业是一个国有大型水力发电企业,由于受上游来水影响,全年发电十分不均衡,大部分的发电量和收入均集中在上半年实现,汛期和汛后发电量和收入只占全年的30%左右,而成本费用又集中在下半年发生,造成企业上半年盈利巨大而下半年又亏损严重的局面。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话,上半年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近3000万元,这些预缴的所得税只有在下一年度实现利润时才能抵缴,将会长期大量占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经认真研究国家税法,仔细筹划后,企业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针对水电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同意企业按照近三年的实际收入及成本费用发生情况,采用配比的方法在对全年预计发生的成本费用每月进行预提计入成本,均衡了全年的利润实现与预缴所得税金额,为企业争取了巨大的资金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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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有:●税基即期实现法●税基均衡法●税基最小法——收入最小法——税前费用扣除最大化——其它税基最小法● 税基分别记帐法(1)前提是分别销售,如果不是分别销售,也不能分别记账。(2)如果企业将一企业完整的产品化整为零销售,分开发票,分别记账,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属于偷税行为。●避免违法纳税法——掌握和理解各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防止因认定的错误而受到处罚。——掌握和理解各税有关计税依据的规定,防止因计税依据确认的错误而受处罚。——掌握和理解各税以及税收征管法有关纳税申报的规定,防止因申报错误而受到的处罚。——掌握和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因违反发票管理的规定而受到的处罚。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关于税收筹划方案的目的
核心摘要:一公司整体搬迁如果作为非政策性搬迁行为公司承担的税负包括,任何企业为了扩大销售盘活现金流都会实施不同的营销方案,案例分析百货公司满额赠规划的节税分析,本例确认销售收入万元应交增值税万元。
摘要:本文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非政策性搬迁情况下税收的差别,以其对有搬迁项目的企业有所启示。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相关税负
目前企业搬迁分为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文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定义,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非政策性搬迁,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
本文以举例来说明两种不同形式下,企业搬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例如某企业处置原资产取得收入2.5亿元,其中土地房产出让收入2亿元,设备收入5000万元。
一、公司整体搬迁如果作为非政策性搬迁行为,公司承担的税负包括:
1、营业税:公司出让土地房产需要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该企业应交纳
20000 X 5%=1000万元
2、增值税,按处置设备收入5000万元的4%减半缴纳增值税
5000 X 2%=100万元。
3、税金及附加:按企业交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计算
() X 10%=110万元。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如果公司出让的土地、房产账面原值为8000万元,出让增值12000万元,增值幅度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土地增值税
4000 X 30%+4000 X 40%+4000 X 50%=4800万元。
5、契税:按照土地房产成交价格的4%计算
20000 X 4%=800万元。
6、企业所得税:如果把资产出让行为认定为买卖行为的话,出让收入2.5亿元扣减资产成本及上述税费的净收益,按企业适用税率交纳所得税。
二、公司整体搬迁项目如果能够列入政策性搬迁,则税收负担大幅降低,具体情况如下:
(一)营业税
公司整体搬迁项目如果作为政策性搬迁,则土地使用权移交政府取得的收入作为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仍需缴纳0万元。
税金及附加因营业税下降而同步减少,预计缴纳100X10%=10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公司整体搬迁项目如果作为政策性搬迁,则土地使用权、房产移交取得的补偿款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五)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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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企业为了扩大销售,盘活现金流,都会实施不同的营销方案。例如,买一送一、买一增一、售后返租、满额赠、返券、积分送礼、销售折让、折让销售和抽奖活动。这些促销方案给企业产生的税收成本是不一样的。由于不同的促销方案涉及的流转税税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先对拟实施的各种营销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的财务发展战略和管理目标,正确选择税收负担低的促销方案。
[案例分析1:百货公司“满额赠”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丙商场在周年庆期间推出“满额赠”促销,单笔达5000元即送咖啡机1台,总限量10000台。商场从X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此赠品,不含税采购价为200元/台,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2)税务规划方案
“满额赠”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形式,赠品由商场提供,通常是顾客持购物发票到指定地点领龋“满额赠”在提高单价方面有较明显的效果。在税务处理上,当地税务局一般做法是:把“满额赠”中相应的赠品视同销售处理,这将会增加赠品缴纳增值税的负担。考虑到百货公司赠品促销活动频繁,且赠品发放数量大、品类多,为有效控制赠品的税负,简化税收申报工作,建议百货公司将赠品比照自营商品来管理。赠品采购时,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在定义赠品销售资料时,自行设定合理的零售价格。赠品发放时,按设定的零售价格作“正常销售”处理,通过POS机系统结算,收款方式选择“应收账款”,在活动结束后结转“销售费用”和“应收账款”。
(3)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商场对此批赠品比照自营商品管理,并在销售系统中建立新品,设定零售单价为245.7元。活动期间赠品全部送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赠品采购:采购成本(库存商品)=200×1万元;进项税额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同时结转应付账款――X商贸公司=200+34=234万元。
②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245.7×10000÷(1+17%)=2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7万元;应收账款=210+35.7=245.7万元。
③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
④结转赠品费用:销售费用=245.7万元;应收账款=245.7万元。
本例确认销售收入210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若按视同销售处理,则应计视同销售收入220万元(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应交增值税3.4万元。由此可见,将赠品发放比照自营商品销售处理,不仅减少了纳税申报时计算视同销售收入的环节,还可通过自主设定零售价格,将销项税额控制在合理水平。
[案例分析2:百货公司“返券”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丁商场90%的专柜均签订联营合同,抽成率为20%(特价商品除外),在圣诞节期间,丁商场举行联营专柜全嘲满200送200”的返券促销,购物券由商场统一赠送,对联营厂商按含券销售额结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场在活动期间含券销售额达5850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510万元,发出购物券3000万元,回收购物券2340万元。丁商场应付厂商货款共计:5850×(1-45%)=3217.5万元,销售成本=3217.5÷(1+17%)=27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17%=467.5万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2)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一般的做法(会增加企业税负)是:送出的购物券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将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本案例的财税处理如下:
①发放购物券:销售费用=3000万元;预计负债=3000万元。
②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510万元,预计负债=23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850÷(1+17%)=5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万元。
③冲销未回收之购物券:预计负债==660万元;销售费用=66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382.5万元(850-467.5),毛利2250万元(),名义毛利率为45%,但除去返券产生的2340万元销售费用后,实际利润为-90万元。
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当商场用“返券”活动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相当于虚增了销售收入,使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
(3)税务规划方案
企业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
(4)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发出购物券时不做账务处理,回收购物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5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10÷(1+17%)=3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42.5万元(510-467.5),实现毛利250万元(),毛利率为8.33%,无其他销售费用。与方案一相比,仅增值税一项即可为公司节省340万元。
[案例分析3:商嘲满就送”促销方式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①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②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③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④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⑤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2)涉税分析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的涉税分析。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的涉税分析。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实礼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100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但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送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3.3=25.6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的涉税分析。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企业利润=100÷1.17-60÷1.17-20-3.3=10.89(元)
税后净收益=10.89-8.55=2.34(元)。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5.13)=17.95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嘲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赠送礼品方案,再次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和,最后是打折酬宾,而返还现金的方式为不可龋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一、案例名称:装修方案调整背后的税收筹划谋略
二、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中国税网
四、案例内容:
天晟公司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和提升企业形象,于2004年11月~12月斥资560万元,对原值为2000万元的办公楼(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6年)进行了装修,相关费用已经全额计入了当期损益。从税收角度分析,公司支付的装修费用占到了房屋原值的28%(560÷%),按税法规定,不能直接进入本期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应该作为资本性支出,每年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分期(从2005年1月份开始)摊入成本。因此,公司在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5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筹划分析: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会发生一些诸如维护、改建、扩建或改进其功能的费用(统称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在对这项支出性质的确认与计量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明确:《企业会计准则DD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在具体实务中,对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可见,会计制度与《通知》在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性质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前者主要是提供了质的标准,在量的方面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并且还出现了“可能流入”、“原先的估计”等主观性很强的字眼,使得企业在实际执行中的弹性较大。后者给出的标准有着具体数额限制,显然更为严谨和直观。两相比较,《通知》能够起到有效地防止企业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来模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性质(即使双方都认定为资本性支出,在确定资本化金额时也会有出入,本文未就此进行讨论)的作用。
从上面分析可知,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两者判断同一笔支出性质时出现相异的结论。对企业而言,一项支出究竟是予以资本化逐年扣除还是直接费用化计入本期损益,势必影响年度利润额,进而改变纳税人应纳税额。
但是,《通知》也给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只要企业事先对装修金额进行测算,将其与房屋原值进行比较,把费用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就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假定条件不变,天晟公司改变装修方案,把原有工程分成一期(费用320万元)和二期(费用240万元)进行,并将二期工程延至2005年12月开工并完成。这样操作给公司带来了以下好处。
一、减少房产税支出
《通知》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原有方案中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后,必将增加房产税计税依据。新方案下的一期和二期工程支出分别只占房屋原值的16%和12%,均未达到20%的标准,无须计入房屋原值,企业因此每年可少纳税款560×(1-10%)×1.2%=6.048万元(当地规定的房产余值按房屋原值扣除10%计算),金额虽然不算大,但考虑到房产税是企业一项长期固定的支出(直至房屋报废时才免于征收),节税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二、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新方案下的装修费用在发生年度据实列支,减少了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并不表明纳税人真正少支出了所得税款。由于这种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前期少纳税款将在后期逐步转回,在不考虑企业出现亏损、资产报废时的清理费用、清理收入以及净残值等因素时,无论是否改变装修方案,这笔费用最终都能起到抵减同样金额(560×33%=184.8万元)税款的作用,其总体所得税负担并没有任何程度的增减。那么,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是否无法获得任何节税利益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大家都知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的基数是不包含净残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这就意味着原有方案至少有28万元(560×5%)的装修费用无法起到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而新方案根本无须考虑这一因素,装修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分次装修累计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28×33%=9.24万元。
三、增加了净现金流量
与原方案相比,新方案缩短了装修费用的摊销期限(两年),提前确认费用必将导致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推迟至后期实现,从而滞后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企业资金不可能是无偿取得的,都有一定的成本,新方案无疑给纳税人带来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
假定公司要求的最低资金年报酬率为8%.在新方案下,装修费用冲减公司2004年度和2005年度所得税支出的折现额为178.931万元。在原有方案下,折旧是从2005年开始发挥抵税作用的,年均可抵减所得税支出12.54万元,累计折现额(即计算递延年金现值)为99.386万元。后者多支出79.545万元的现金流量(为简化分析,未考虑房产税支出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六、筹划点评:
天晟公司通过分次装修房屋,将费用性质由资本性支出转化为收益性支出后,既减少了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又避免了增加房屋原值,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非常划算。但是,这只是一种筹划思路,不能生搬硬套。如果分次装修影响到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分次装修期间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企业就应该通盘考虑,改变策略,选择更为有利的装修方案。
一、案例名称:购买技术成果 还是委托开发
二、案例来源:纳税服务网
三、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其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力量,现了解到某高校正准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发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委托其开发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在技术开发成功后支付开发费200万元给该高校,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所有权。这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呢?。
五、筹划分析:
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按我国税法规定,甲公司购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必须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在该法律保护期限或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期扣除。如果甲公司将购入技术分十年扣除,则每年税前扣除金额为20万元。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甲公司则可将其支付的200万元作为技术开发费。按税法规定,不但可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而且甲公司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习惯上称为加计扣除)。甲公司如达到上述国家规定的增长比例,即可获得100万元抵减应税所得的指标。
六、筹划点评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其依据是什么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9号文中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同时规定上述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之所以在财税政策上将购买科研成果与委托开发作上述区分,这与我国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为生产力的状况不无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产、学、研相脱节的现象,高校或科研院所有了科研成果后,只满足于职称评定、成果评奖等,而较少关注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不注重科研成果市场的培育;而生产活动中亟需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限于我国企业研发力量的薄弱,又处于等米下锅且不知在何处找到米下锅的状态,这种现象导致了科技资源和科研成果的严重浪费。为此,财工字[1996]41号文中提出:“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必要的委托开发不仅对委托方有纳税筹划方面的价值,而且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不过,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较高的情况下,委托开发可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而降低税负,但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最佳的选择。在购入技术成果或是委托开发两者皆可选择时,即在不影响技术成果应用这一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有时企业反而应当考虑购入技术成果。属于此类情况的有:
第一,企业当期处于法定的免税年度,一旦委托开发,则无论是技术开发费的据实扣除,还是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企业都没有实际价值。而购买技术成果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显然可能在今后的应税年度税前摊销扣除。
第二,企业当年微利甚至亏损。由于在“国税发[号”、“国税发[1999]49号”中均规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只能抵扣其当年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担不实行增长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委托开发的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而本身据实扣除时如果使企业亏上加亏,很可能在法定的补亏期内无法得以弥补。
第三,如果取得技术成果的价款标的较高,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会使本年度的技术开发费急剧增长,一方面可能使本年得到的加计扣除指标不能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又使得下一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难以比本年度增长10%及其以上,如果下一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较大,则委托开发并不可龋
在进行上述抉择时还应注意,相对于购入技术成果,委托开始可能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企业如果要选择这种方式,应评估研发失败的概率,与对方讨论和约定相关损失的承担和付款方式、进度等,分析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间接影响。企业应选择有雄厚研发力量的合作伙伴,并尽量降低本方可能出现的风险,比如尽可能不付或少付预付款。
一、案例名称:运用职工福利的筹划方法
二、案例来源:会计无忧网
三、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北京新华实业公司为了增强自己在竞争中的凝聚力与生命力,准备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增强内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在如何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即采取何种方式提高工人工资水平上,领导者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不可取,因为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中交纳额也就相应增大,所以,现金增加的方式不一定有利于工人生活消费水平的有效提高,他们认为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如给工资达到一定基数的职工购买小汽车,这样对个人、企业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双赢”的方式。
那么,北京新华实业公司究竟该应选择哪种方式呢
五、筹划分析:
[筹划分析1]从工人角度看,如果企业采取直接增加工人工资的方式,从表面上看,工人的工资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工资达到一定数额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样看来,增加的现金收入一部分用在了税负支出上,而只有扣除了税收的那部分才真正可以用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消费水平。如果企业采取一定的实物分配形式,而不是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那么对个人而言,就不用交纳那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举例来说,现代家庭都渴望有一辆家庭小轿车。企业如果能为内部员工着想,那么直接购买汽车分配给职工不是更好吗?一方面,可以减少员工的纳税负担,另一方面,对员工而言可以早一点实现自己的“轿车之梦”。
[筹划分析2]另一方面,从企业角度来看,如果企业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企业本身也有很多效益。首先,表现在费用的增加,所得税的抵减。企业利用这种方式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其次,工人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企业而言,这是一笔不对估量的无形财富。另外,企业可以吸引各方面的人才,提高内部员工的整体技能素质。采取第二种方式对企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关键是现在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从税收的角度加以分析。
六、筹划点评:
企业为职工提供车辆,职工不用加薪,也不会支付车辆使用税。而对企业来讲,当职工的税金支付影响其消费水平时,就要考虑采取加薪措施,增薪必然会引起税收变化,反面导致企业支付量的扩大。因此,由企业承担部分费用的作法,往往会使职工、企业双方受益。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必计入个人所得,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而不大幅度加薪于职工,可以促使职工少交纳个人所得税。上面提到的由企业提供车辆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其他方式还包括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家具及依宅设备、免费膳食等等。
但是,这种方式也不是十全十美的。首先,企业要有能力提高职工的薪水,如果企业本身资金运转困难,那么提高职工的薪水是不切实际的。种种的方案措施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毫无价值。其次,这需要企业与职工的积极配合,职工要为企业着想,不能在个人利益驱使下不顾集体利益。
那种采取多报账、多花费手段的职工实际也就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这样原本非常好的计划将会适得其反,甚至有可能造成企业内部的分散,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工资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又不加重税收负担,这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问题。所以,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高职工工资实际消费水平是关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职工与企业的积极配合,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与发展,也有利于工人实际消费水平的提高。
一、案例名称:股权投资筹划要慎重
二、案例来源:纳税服务网
三、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下面以《中国税务报》2005年发表的两篇筹划文章:
第一篇文章是日第六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影响税负》。原案例:A公司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日,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的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已知A、M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和15%。
假设1,2005年M公司预测的净收益为450000元,预计在2006年4月份宣告发放现金股利300000元。
假设2,A公司预计在2006年5月转让在2005年购买的M公司10%的股份,转让价为400000元。
假设3,日取得长期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在2005年中未宣告发放股利,所以A公司当年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原文认为:2005年增加投资收益1125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23823.53元〔112500÷(1-15%)×(33%-15%)〕,在2006年4月分得现金股利为75000元时不纳税。在2006年转让时的成本为368000元(0000×10%-%),转让收益为32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为6776.47元〔32000÷(1-15%)×(33%-15%)〕。
第二篇文章是日第六版《股权转让节税有方》一文。文中原例:A企业分别拥有B企业和C企业82%和70%的股份,C企业同时持有B企业14%的股份,B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C企业均以面值认缴)。截至日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400万元,其中累计盈余公积为230万元,未分配利润170万元,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为100万元(已作纳税调整),三企业均适用33%的税率。A企业为降低投资比例,决定将其持有的B企业的全部股权以1230万元转让给D企业,同时C企业亦将其持有B企业的股权以2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E企业。
原文中“如果A企业能换一种思路,即自己先将C企业持有的B企业14%的股权以210万元的价款受让过来,然后再分别按原比例和价款让给D企业和E企业。由于此时A企业持有B企业的96%的股权,又是一次性转让,因此按国税函[号的规定,A企业取得的转让B企业的股权所得中,不仅其应分享的B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可以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而且B企业已计提并已作纳税调整的10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也可按其应分享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试对上述两篇文章进行点评。
五、筹划点评:
对于第一篇文章:首先依据国税发[号文的规定,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时,2005年M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50000元,在税法上A公司并不确认投资所得,在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调减应纳税所得。2006年4月取得的投资收益75000元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纳税15882元〔75000÷(1-15%)×(33%-15%)〕。原文在此处混淆了会计与税法对投资所得差异的处理。把会计的投资收益直接补税,未考虑税法的处理规定。
另外,投资转让时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法成本应为353000元。转让投资收益为47000元(3000)。原文中对股权投资转让所得采用补税率差的办法,不符合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此47000元转让所得应按全额纳入A公司2006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原文在此处混淆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性质所得的处理方法,前者应纳入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纳税,后者采取补税率差的方式。
对于第二篇文章,其实依据国税函[号文的第三条的规定,此例中A企业转让股权比例仅96%,此处是不能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此时A企业应缴股权转让所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为31.68万元(100×96%×33%)。
以上两例是内资企业股权投资筹划中,常会出现问题的两个方面:
第一,错误地认为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能影响股权投资收益所带来的税负。其实对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与会计核算的方法无关。
依据《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年末按照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无需纳税,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在次年被投资方确认利润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第二,文件理解错误。股权转让中,转让股权比例未达到100%时就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的规定。而第三条规定为“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100%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由此可见,税务筹划是一个依法节税工程,如果在筹划中适用法规错误或对法规理解不正确,得出的筹划结论将不科学,会引起税务筹划的失败
一、案例名称:捐赠的筹划
二、案例来源:无忧会计网
三、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税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在企业所得税筹划中,巧妙运用捐赠减轻纳税人税负的提法颇为普遍。现行税法对企业向特定项目的捐赠准予税前扣除,因此企业通常可以通过在税前向税法允许的范围进行捐赠,从而缩减应税所得,享受税收抵免或降低税率的好处,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的目的。
某企业应税所得为10.3万元,筹划前税后净收益为10.3×(1-33%)=6. 901万元。现在通过境内的非盈利机构捐赠10.3×3%(扣除比例)=0.309万元,应税所得为10.3×(1-3%)=9.991万元,税后净收益为9.991×(1-27%)=7.293万元,筹划收益为7.293-6.901=0.392万元。
从表面上来看,利用捐赠进行筹划确实是一个好方法,纳税人因此而获得额外收益0.392万元。但是,我们只需变动该案例中的一些数字,就会发现利用捐赠进行筹划其实并不简单。
变化一:捐赠数额缩减为0.3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在3%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这样应税所得变为10.3-0.3=10万元,税后收益变为10×(1-27%)=7.3,筹划收益增加到7.3-6.901=0.399万元。显然,该方案更优。
变化二:应税所得扩大为10.4万元(仅增加0.1万元)。这样,其捐赠扣除限额变为10.4×3%=0.312万元,筹划前税后净收益为10.4×(1-33%)=6.968万元,筹划后应税所得为10.4×(1-3%)=10.088万元,税后收益为10.088×(1-33%)=6.759万元,筹划收益为6.759-6.968=-0.209万元。显然,该筹划方案是失败的。
五、筹划点评:
因此,企业决不能简单的以降低应纳税额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利用捐赠进行税收筹划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由于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在于收益最大化,现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研究一下利用捐赠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约束条件。利用捐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两条优惠政策:其一,现行税法规定,当企业应税所得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时,其适用所得税率为18%;当应税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其适用所得税率为27%。其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特殊捐赠项目,如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利用捐赠进行筹划可以缩减税基,但是捐赠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该数额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捐赠之后适用税率下降;(2)捐赠之后税款节约额需大于捐赠额,即筹划收益为正;(3)捐赠要在扣除比例限额之内。
假设应税所得为X,捐赠数额为D,这里暂定筹划前适用税率为33%(税率为27%的情况将在后面谈到),根据以上分析列出约束条件(题中单位均为万元):
1.当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时,约束式如下:(1)X×33%-(X-D)×27%≥D(不等式左侧表示节税额,右侧表示捐赠支出);(2)X-D≤10(捐赠之后适用税率下降)。
通过计算可知,X≤10.8956.因题中给定税率为33%,所以X>10.也就是说,只有应税所得在10万元与10.8956万元之间,所得税才有筹划空间。此时捐赠额为全额扣除,捐赠后税后收益为(X-D)×(1-27%)。由于约束条件X-D≤10,因此,为确保税后收益最大,需使X-D=10,即D=X-10.小于此捐赠额,不能享受税率降低的优惠;大于此捐赠额,不能保证税后收益最大(尽管可能节税更多)。
结论一:当应税所得属于区间(10万元,10.8956万元],才能进行捐赠额全额扣除的所得税筹划,且捐赠数额为应税所得减去10万元。
2.当捐赠支出只能限额扣除时,其约束式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捐赠额在限额之内,可以据实扣除,约束式为:
(1)X×33%-(X-D)×27%≥D(不等式左侧表示节税额,右侧表示捐赠支出);
(2)X-D≤10(捐赠之后适用税率下降);
(3)D≤3%×X.通过计算可知,X≤10.3092,同样,因给定税率为33%,所以X>10.也就是说,只有应税所得属于区间(10万元,10.3092万元],所得税才有筹划空间,且此时的捐赠额为(X-10)万元。
第二种情况:捐赠额不在扣除限额之内,只能限额扣除,约束式为:
(1)X×33%-X×(1-33%)×27%≥D(不等式左侧表示节税额,右侧表示捐赠支出);
(2)X×(1-33%)≤1;
(3)D>3%×X.通过计算可知,X≤10.3092.显然,上述两种情况应税所得区间不变。但问题转化为应税所得在上述区间内,哪种情况税后收益最大。因上述两种情况筹划后适用税率相同,所以只需比较应税所得:第一种情况应税所得为X-D;第二种情况应税所得为X×(1-33%)=X-X×3%,由于在第二种情况中,D>3%×X.因此,第一种情况为选定方案,其捐赠数额小于应税所得的3%。
结论二:当应税所得属于区间(10万元,10.3092万元],才能进行捐赠额限额扣除的所得税筹划,捐赠数额为应税所得减去10万元,并且这一数额小于应税所得的3%。
在以上的分析中,10.3092万元与10.8956万元是两个关键点,被称为“捐赠临界点”。同样,依照上述分析思路,还可以计算出适用税率为27%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捐赠临界点”为3.0927万元和3.3698万元。
一、案例名称:销售变租赁可增加效益
二、案例来源:无忧会计网
三、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税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某设备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设备,其他企业购买该设备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移动并且不需要安装。虽然该设备市场需求很大,但价格较高,许多购货企业拖欠货款,致使该公司应收账款居高下不。因为回收货款比较被动,经营风险非常大。有没有既能扩大市场份额,降低经营风险,又可以节税的办法呢?
A设备有关资料如下:每台售价100万元,缴纳增值税17万元;每台设备消耗材料60万元,取得进项税10.2万元,工资及其他费用20万元。
五、筹划分析:
为了简化分析过程,不考虑其他经营业务、资金时间价值和印花税对税负的影响。
该企业适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
如果买方购买A设备支付的价款都为117万元,要降低经营风险和税负,需要从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上想办法。该企业生产A设备的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
方案一:正常生产,正常销售。此方案为企业目前采用的方式,其需要缴纳的税款包括:增值税6.8万元(17万元销项税金减去10.2万元进项税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800元;该企业销售每台设备获得的税前利润为19.32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3756万元。因此缴纳的全部税款为13.8556万元,综合税负为13.86%,净收益为12.9444万元。
方案二:该企业生产A设备作为购建自己的固定资产,生产时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完成后先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然后对外经营租赁(租赁期间的设备修理费由承租方负担)。这种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负如何?
有关税法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应列入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假定A设备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其他企业租用该设备的租金为每年11.7万元,租赁期10年。企业租赁财产取得的收入首先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为6.435万元;此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A设备原值(建造成本)为90.2万元,所以折旧总额也为90.2万元,企业税前利润为20.36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72万元。纳税合计13.16万元,综合税负11.24%,净收益13.64万元。
方案三:生产A型设备作为购建自己的固定资产,生产时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完成后对外经营租赁(租赁期间的设备修理费由承租方负担),再寻找机会出售。这种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负如何?
假定A设备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租金11.7万元/年,租赁期3年,租金收入35.1万元,第三年末出售该设备,售价81.9万元(含增值税)。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超过原值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该企业承担的税负包括:
租赁期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93万元,即租金收入35.1万元乘以5%,再加上营业税税金的10%;企业所得税8.21万元。纳税合计10.14万元,综合税负8.66%,净收益16.66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纳税方案的比较,方案三优于方案二,方案二优于方案一,可以看出方案三的节税和增加净收益是比较明显的,并且在经营租赁期间找到买主越早,节税效果越明显。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纳税3.72万元,综合税负由13.86%降为8.66%,降低5.2%。此外,企业获得的好处还有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为转变成租赁或先租赁后出售的方式后,企业对购买方的控制能力加强,有利于收回租金、货款。
在具体实施方案三时,最好事先联系好买主,对其先租后售,这样比较容易成功。
但必须保证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并且事先和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同,否则容易引起与税务机关的纳税争议。总之,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法,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总体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企业总体税负降至最低,增加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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