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成功,单位确定签了录用通知书反悔后反悔,能经济赔偿吗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劳动者可依法维权_无锡劳动纠纷律师_新浪博客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录用通知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说到的offer,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本案中,用人单位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反悔且未能对不录用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提醒:取得了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不代表万无一失,劳动者应该多留几个心眼,比如保存好录用通知、原单位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标准在内的证据,积极与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取得赔偿。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诉讼的手段给自己维权。&
【基本案情】&
权某原系苏州某公司员工。2013年12月底,权某被猎头公司推荐至某公司,12月26日左右,某公司对权某进行了入职面试后,向其发出《录用通知书》、《报到通知书》、《体检通知书》,告知权某已正式被其公司录用,要求权某到指定医院体检并于日至公司报到,同时要求权某于报到时提交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事后权某按要求至医院体检并至该公司报道,但被告知因权某所填写的入职材料中的信息与公司在面试之后所做的调查不符(主要包括:1、原公司的职务及收入;2、工作经历;3、以前工作过的两家单位在工作期限上有矛盾),故公司决定不再录用其入职,权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体检费、交通费。因仲裁委未裁决,权某又诉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向权某入职材料中所填写的原工作单位进行了调查,基本与权某陈述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应对权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权某20591.51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公司向权某发出录用、报到及体检通知表明决定录用权某,并要求权某提供“上家公司离职证明”,该行为足以使权某产生甲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招录员工并依自身需要可对应聘人员在全面考核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录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考核方式、考核途径方面应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进行。本案中,某公司向权某发出了录用通知后才进行了背景调查,即使其调查情况属实,某公司亦未对双方之差异听取过权某的意见,而直接决定不予录用,此行为缺乏正当性、合理性。从法院调查情况来看,与某公司的调查内容不符,却与权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即使其中亦存在些许差异,但甲公司无证据证明系权某恶意隐瞒、虚假陈述。因此,某公司在向权某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在调查不当的情形下做出不予录用决定的行为有违诚信,而该行为亦对权某造成了实际损害,故某公司应对权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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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面试成功通知体检后又不录用,可以找公司赔偿吗?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都会要求入职员工必须进行入职体检,然而体检都是在面试之后的,而且作为录用的最后一项条件。所以,经常有因为体检后不录用而产生纠纷的。如果求职者体检后,企业又不录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求职者付出了体检费用,那这种情况,体检费到底该由谁支付呢?看看下面的案例历经笔试、面试,小纪顺利接到招聘单位发给她的入职通知书和体检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向该单位提交了个人档案、工资卡账号及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等。然而,就在预定上班时间的前两天,该单位突然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她急问原因,该单位却不理睬她。小纪认为该单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体检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元。法院审理后,只判决该单位向其支付体检费320元及部分交通费,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五百丁应届生职业经纪人评析&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招聘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录用某人。至于该单位已发入职通知书随后又反悔,尽管如此做事欠佳,但其在体检后认为小纪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也可以作为弃录条件,不能因其发过一份入职通知书就必须录用小纪。&鉴于以上原因,招聘单位决定不予录用小纪并无不当。由于小纪参加体检是在接到该单位的入职及体检通知书后,按单位特定要求参加的,故体检费用应由该单位支付。对于小纪预支的这笔费用,该单位应予偿还。 至于精神损失补偿和误工费,因诉求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决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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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小甲原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2013年12月小甲通过应聘收到A公司电子邮件形式发来《聘用通知书》,告知她已被录用,通知书中同时写明了报到日期、职位、薪酬等信息。收到聘用通知后小甲回复同意被录用并确认将按预定时间到岗。随后,小甲便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办理完了原公司的离职手续。然而万万没想到,就在小甲准备去A公司报到的前三天,她竟接到A公司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气愤不已的小甲按通知书的报到日期到A公司,要求对方按《聘用通知书》办理录用手续,但遭到拒绝。  之后,小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自己的工资损失、社保费和年终奖损失共计约3万元。仲裁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小甲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向小甲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A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经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撤销《聘用通知书》的行为无效。关于赔偿损失,小甲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中工资损失因A公司缔约过失行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而社会保险费与年终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反悔,在法律的定性上是解除一个民事合同还是一段劳动关系。如果解除的是一个民事合同则适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劳动关系,则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如果解除的是一个民事合同,则不可强制双方履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劳动关系,则候选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即可以强制执行。  我们先了解下录用通知的性质界定。  录用通知,或称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实际上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按照这样的一般原理,当企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也即要约)而候选人表示接受该录用通知(也即承诺)后,则在企业与该员工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来体现。换言之,录用通知从一个企业单方发出的要约变成了企业和候选人双方达成合意的一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对劳资双方进行调整,而候选人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规范。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企业撤销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  录用通知是否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被候选人接受。如果候选人接受则对企业产生约束力,否则,如果候选人不接受或者虽然接受但是对录用通知上的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话,则本录用通知对企业不具约束力。候选者接受录用通知,而企业撤销,则企业的这一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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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场招聘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反悔 劳动者如何维权?
  日,张某在喜宴上认识A公司老板赵某(法定代表人),两人相谈甚欢。席间,赵某问起张某的工作情况,张某如实告知。赵某知道张某是同区竞争对手B公司的业务总监后,又加上对张某的口才及工作能力的初步肯定,遂邀请张某到A公司工作,商谈的工资待遇相对于B公司亦有较大提升。  张某本来在B公司工作不甚如意,早有另谋出路的心思,加上张某早闻A公司工作环境、员工管理、企业都属于在本地区的上游水平,所以张某欣然同意赵某邀请。赵某告知张某,A公司人事部经理王某会向张某商谈加入A公司的具体事项。  第二天,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张某在星期天去A公司面试。星期天,张某通过了A公司的面试,王某向张某签发录用通知,并要求张某必须在7月15日前带上B公司的离职证明到公司报到。面试当天,张某全程录音。  张某向B公司辞职并于7月12日取得B公司离职证明,当即打电话给王某(录音),请求7月13日入职。但王某告诉张某,老板赵某因涉嫌行贿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在A公司一片混乱,A公司如今的状态不宜聘用张某,希望张某另谋高就。  那么,张某应当如何维权?这是一个比较值得思考的案例,这案例的要点在于:首先,本案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其次,若属于劳动纠纷,张某应如何维权?  是否属于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该案中,纠纷发生在张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以,本案属于劳动纠纷,张某若要经过诉讼维权,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  应如何维权?  此问题涉及几个方面:首先,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张某与A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其次,张某维权的法律依据;第三,张某的受偿范围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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