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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60亿拿地引投资者激辩性价比 有钱任性还是眼光独到
作者:张 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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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行60亿元拿地引发投资者激辩“性价比”
  上市银行曾多次“抄底买房”
  ■本报记者 张 歆
  上市银行买楼或拿地,是有钱任性还是眼光独到?
  近日,招商银行宣布竞得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的商业服务用地使用权,总价款人民币59.5亿元。对于这笔金额接近60亿元的交易,有投资者高呼“赚到了”,也有投资者认为“浪费钱”。
  事实上,对于固定资产的偏爱似乎是上市银行的天性使然。毕竟,涉房贷款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体系中可以说是相当重要的一环。抛开买楼或拿地对于银行品牌贡献度的技术性讨论,单从财务数据来看,近年来上市银行购置房产或拿地,确实曾经多次成功抄底。
  招行60亿元拿地
  投资者激辩值不值
  早在去年6月28日,招商银行董事会就以全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圳市购建“招商银行全球总部大厦”的议案》,同意授权经营班子组织参加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的DU03-04、03-05两个地块投标,以及推进后续的“招商银行全球总部大厦”建成落实相关事宜。鉴于参加投标事项涉及招商银行临时性商业秘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该行履行了内部登记审核等相关暂缓披露程序。去年12月26日,招商银行竞得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的商业服务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35576.01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09000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59.5亿元。
  招商银行的公告可谓融合了“银行+拿地”的双项财经关键词,因此也获得了散户股东的关注。在某股吧,署名为“招商银行资讯”的网友(或者是招商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发布了3条有关招商银行拿地的公告以及新闻,获得了接近25000次点击阅读,另外,署名为“财经评论”的网友也发布了1条相关信息,并获得逾11300次点击。
  投资者就此话题在股吧中的留言也明显分成了两派。在反对派的算法中,接近60亿元换回30年土地使用权,每年本金约为2亿元,利息若干,再加上大致30多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所需要的建安费,相当于每年至少3亿元的租金;此外,有投资者觉得不如在前海拿地,也有投资者质疑“银行的牌照到底是金融的还是地产的”,“建哪里都一样,花这么多钱就是浪费”。
  支持派则认为,如果盖成10层的高楼,楼面地价才折合不到2万元/平米,“划算”,“赚大了”、“很便宜了”。
  其实,在招商银行来看,“购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将满足本公司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本公司长远发展,也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从机构分析师的态度来看,或许是因为该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该项事宜甚至几乎没有激发机构分析师发表研报看多或者看空的热情。
  上市银行买楼眼光精准
  多次在底部入手
  据《证券日报》记者独家统计,截至去年中期,上市银行的自有“涉房固定资产”(含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以及房屋装修)净值约为5500亿元。
  有数据显示,2007年当时的16家A股上市银行(不包含去年新上市银行)固定资产约为3600亿元,2008年约为4200亿元,2009年合计超过4700亿元,2010年合计约5100亿元,2011年接近5700亿元,2012年逾5800亿元。从增量来看(不考虑折旧因素),2008年增速约为17%,2009年增速接近13%,2010年增速超过8%;2011年增速超过11%;2012年增速不足3%。此后,上市银行固定资产增长幅度逐渐收窄,由于折旧因素影响,固定资产余额净值甚至显示“负增长”。
  从上述数据来看,上市银行购置固定资产增速最大的年份为2008年和2009年,这两年恰逢国际金融危机,房价出现过一轮大幅下降。而2010年随着我国经济率先复苏,房价也曾短暂出现报复性反弹。此后宏观调控逐步收紧,到2011年年底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一线城市房价出现下降,而上市银行购置固定资产数量也相对较高。2012年之后房价呈现上涨,上市银行买楼的整体意愿也明显下降。
  上市银行也是“刚需”
  对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
  对于上市银行来说,买楼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自用,或者可以理解为“另类刚需”。
  招商银行的公告明确了拿地盖楼自用的目的,其他银行的考虑也想差不多。
  “其实,开始买楼的时候也有些犹豫,不过考虑到银行需要与自身品牌相称的办公场所,且金融街的好位置也有限,就拍板买下该商业房产”,某上市银行时任高层曾对记者表示,“当时确实没想到,几年以后回头一看,房价已经翻了数倍,不过由于房子是自用,并未觉得地产升值对银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部分投资者之所以特别关注上市银行买楼或拿地,主要是担心对于其资本充足率和资本金的影响,也就是说,担心银行花钱后资本充足率不足并进行再融资。不过,从数据分析来看,买楼或拿地对于相关银行影响并不算太大。
  2012年,某总部位于南方的股份制银行曾宣布共计斥资约70亿元买楼(包含其分行购置办公用房的费用),且当时遭遇了来自私募基金的反对。某私募基金负责人提议用购置办公用房的资金来回购股票。不过,在该银行当年8月份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购置办公大楼的相关议案均获得高比例赞成票并表决通过。
  此外,该行当时曾经测算了买楼对于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预计影响幅度为0.05个百分点,对年度净利润影响更是极小。
  上市银行过往的买楼战绩,实际上不仅没有拖累业绩,反而是埋下了富矿。据《证券日报》记者独家测算,截至去年中期,上市银行的5500亿元“涉房固定资产”(原值接近8000亿元),即使按照保守的估计,真实市价也达到4万亿元,如果估价再大胆一点,则账外隐藏的“私房钱”可能超过6万亿元。如果说6万亿元的天文数字比较抽象,那么可以选取上市银行2015年合计的净利润来进行对比,后者仅为不足1.3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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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闽0111民初15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郑贵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孝英,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哲君,律师。被告洪歆(曾用名洪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洪歆,经理。被告李立新(曾用名李恩),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行与被告洪歆、(以下简称“闽商公司”)、李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孝英,被告洪歆及被告闽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闽0111民初152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被告洪歆与原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了额度为228万元可循环使用的生产经营性贷款,额度存续期最长10年(日至日),前5年为额度支用期。合同第六条约定“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内容确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对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第四十七条约定“甲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被告洪歆、李立新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被告洪歆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1#、2#、3#楼连体2层58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59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2号民航广场2#楼72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屋,为自己的上述债务进行抵押担保;被告李立新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奋斗里118号洋中新村5#楼504单元及6#楼1层13附属间(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为被告洪歆的上述债务进行抵押担保。被告闽商公司向原告出具企业保证函,为被告洪歆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日向被告洪歆发放了一笔金额为228万元的贷款,期限12个月(到期日为日),还款方式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即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以固定年利率8.4%计息,逾期还款按照年利率12.6%计收罚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借款后,被告洪歆于日起开始出现拖欠应还利息现象,借款期限届满后又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至日,结欠原告本金228万元,利息48377.99元,罚息、复利33110.33元,合计元,经原告催讨未还。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洪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日结欠利息48377.99元,罚息、复利合计33110.33元,日起的罚息、复利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洪歆给付原告违约金114000元;3、判令被告洪歆偿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270元;4、判令被告闽商公司对被告洪歆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判令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洪歆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1#、2#、3#楼连体2层58店面、59店面、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2号民航广场2#楼721单元房屋和被告李立新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奋斗里118号洋中新村5#楼504单元及6#楼1层13附属间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金额35688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2、企业保证函一份;3、《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他项权证各四份;5、贷款支用报告书、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个人贷款借据、放款通知单、贷款受托支付清单、个人贷款受托支付转账凭证各一份;6、交易明细、账户信息(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打印件)各一份;7、《委托代理协议》、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被告洪歆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现被告正与原告协商卖掉抵押物,以所得价款偿还本案借款本息。因其经营的闽商公司存在经济困难,故不同意支付罚息、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被告洪歆未向本院提交证明资料。被告闽商公司辩称,被告洪歆是为闽商公司的经营而贷款,故闽商公司对为被告洪歆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没有异议,但仅愿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同意支付罚息、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被告闽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明资料。被告李立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明资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资料认证如下:被告李立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明资料,因被告洪歆、闽商公司对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依法向被告李立新送达原告举证材料后被告李立新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日,被告闽商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企业保证函》,承诺为被告洪歆拟向原告申请授信金额为228万元的贷款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该个人商务借款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乙方)、被告洪歆作为借款人(甲方),双方签订一份编号为35××××550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228万元,在额度支用期内,甲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最长10年,自日至日,额度存续期内的前5年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5年,额度项下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申请支用额度时,甲方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乙方审核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内容确定;贷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生产经营;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最低上浮10%;对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即构成违约:(一)甲方未按期支付与乙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甲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支用期,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贷款人损失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八)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九)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实现抵押权/质权;……;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原告还与被告洪歆、李立新签订一份编号为35××××381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被告洪歆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1#、2#、3#楼连体2层58店面、59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2号民航广场2#楼72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被告李立新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奋斗里118号洋中新村5#楼504单元及6#楼1层13附属间(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抵押物向原告提供金额为35688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间内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因上述信贷业务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的,原告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原告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被告洪歆、李立新;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原告均有权要求被告洪歆、李立新优先承担担保责任,如原告放弃行使对其他保证人或担保物(包括债务人约定提供的担保物)的担保权,被告洪歆、李立新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日,上述抵押物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中均载明:他项权利种类为“最高额抵押权”,债权数额为“最高债权数额人民币叁佰伍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日,原告根据被告洪歆的借款申请向被告洪歆发放贷款22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日至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8.4%,逾期年利率为12.6%,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日起,被告洪歆未按约付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洪歆亦未还清借款本息。截至日,被告洪歆尚欠借款本金228万元、利息、罚息、复利81488.32元。日,原告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律师处理本案纠纷,并因此支付律师代理费24270元。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洪歆发放了贷款,被告洪歆未依约付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洪歆归还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歆关于不支付罚息及律师代理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由于罚息、复利已具有惩罚和补偿性质,且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亦由被告洪歆承担,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原告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闽商公司自愿为讼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诉请被告闽商公司对被告洪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歆、李立新分别提供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1#、2#、3#楼连体2层58店面、59店面、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2号民航广场2#楼721单元、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奋斗里118号洋中新村5#楼504单元及6#楼1层13附属间为讼争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内行使抵押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李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李立新应承担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行借款本金22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81488.32元,此后发生的罚息、复利按编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洪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4270元。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洪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歆追偿。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行有权以被告洪歆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1#、2#、3#楼连体2层58店面、59店面、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2号民航广场2#楼721单元、被告李立新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奋斗里118号洋中新村5#楼504单元及6#楼1层13附属间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的35688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被告李立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歆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9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行负担912元,被告洪歆、、李立新共同负担258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洪歆、、李立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洁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人民陪审员  林秀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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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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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天要价&&&漫游费一直是移动通信领域最受诟病的收费之一,然而&漫游费&不仅在移动通信领域存在,在银行卡的服务领域同样存在。对于银行卡异地取现、转账等操作的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可谓是众说纷纭。
  &对于我们用户来说,不管是在在哪家分支行或设备上操作取钱,只要是同一家银行的就不应该再收手续费了&,储户王女士对记者表示,&存取款免费应该是银行卡最基本的服务&。
  &按照监管统一要求,去年银行卡异地柜台取现的手续费已经大幅下降,银行目前其实收得并不算多,毕竟银行的成本也摆在那里&,商业银行则觉得十分委屈。
  &商业银行最初的数据是分散在分行甚至是支行层面的,因此不同分行之间的结算成本比较高,不过近年来通过IT系统建设数据集中到总行层面,其实银行卡异地存取款导致的数据流成本已经大大降低了&,一位主要对接银行IT业务外包的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事实上,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确实也有部分中小银行以&限时优惠&的方式选择免费,而外资行的&免费&则更加无条件,这或许也说明,&成本并非无解的难题&。
本行银行卡&漫游&也收费
  &一卡走遍天下&!很多商业银行在推介本行发行的银行卡时,都发布过类似内容的广告。不过,貌似霸气的&走遍天下&背后,异地本行取款、转账仍要收取手续费则是其广受诟病的软肋。
  记者注意到,按照去年8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目前银行卡异地本行柜台取款执行政府指导价,即&通过异地本行柜台为本行个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每笔收费不超过取现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而&个人异地本行存款(或转账)&则属于市场调节价,银行的收费模式并不完全一致,目前四大行都在收取该项费用。
  四大行中,收费标准相对较低的银行,异地存取款均按照存取款额度的0.5%收费(最低2元、最高50元);收费相对较高的银行,异地取款按取款金额的1%收费(最低2元、最高100元)。
  正如上述王女士的观点,&既然是一家银行,同一套系统联网,异地取款对银行来说并没有增加不合理成本&、&即便有成本也是银行内部应该控制和消化的,异地存取款应该是银行卡最基本的服务&、&经常出差的客户觉得真心伤不起啊,在异地取现时产生手续费,报销很麻烦&等观点是大多数储户或用户的看法。
  此外,本报记者注意到,部分银行&异地本行存取款&的收费标准和&异地跨行存取款&收费一致,也就是说,一旦划入&异地&,无论是本行还是跨行,操作收费都是一样的。这一点也是很多储户难以接受的,&对于银行来说,跨行和本行的操作成本肯定是不一样的,但银行居然一样收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银行回应:&成本&确实存在
  &目前的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收费标准较去年8月1日《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实施之前还是所有下降的,如今,涉及具有社会民生性质的收费,银行都比较慎重,但是成本是确实存在的&,某国有大行支行个金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该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不用说传统的全能性或综合性网点,就是设立一个社区银行类型的网点,算上房租、人工成本、设备维护、安保、IT系统、营销费用等因素,每年平均至少耗资50万元,如果是一线城市的黄金位置则可能需要耗资百万元,银行卡异地操作如果都免费,银行网点扩张的动力会下降&。
  &而且,目前银行数据系统软硬件的维护费用非常高,都是亿元量级的,银行卡异地操作肯定会产生数据流,并间接导致设备折旧,如果彻底不收费,此类业务的需求肯定会进一步上升,银行更难承受&,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商业银行最初的数据是分散在分行甚至是支行层面的,因此不同分行之间的结算成本比较高,不过近年来通过IT系统建设数据集中到总行层面,其实银行卡异地存取款导致的数据流成本已经大大降低了&,一位主要对接银行IT业务外包的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该人士指出,&商业银行系统建设的初期可谓是相当&烧钱&,但是一般几年后成本会大幅度下降,这也是近年来银行下调多项手续费的幕后原因之一。&
外资行主动免费
  对于异地本行取现,外资行的态度更为积极。
  记者查阅渣打、花旗等多家外资行官网的服务价目表发现,外资行的异地本行ATM取现服务多数是免费的。而且,免费并非针对金卡、黑金卡或白金卡等高端客户,普卡也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从规模效益这一角度来讲,同样是异地本行取现服务,内资行机具、网点数量远多于外资行,外资行异地取现的成本显然更高;不过,外资行银行卡此类业务的数量肯定远远小于国有大行等内资行,从总量上来看,内资行的成本无疑更高&,上述外包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外资行的零售业务,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网点布局少于大中型内资行的问题,还包括这一问题导致的用户体验效率差的情况,因此,主动免费可以说是弥补用户体验的一种方法&,某外资行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外资行来说,客户数量多并不是其主要目标,但是保持适格客户的黏性很重要。&
  除了外资行的高调免费外,很多股份制银行目前也有了暂时放弃了收费的打算。记者发现,多家股份制银行都以&限时优惠&的形式免除费用,但并不愿意直接免费。&这可能是怕大家免费的午餐吃惯了,一旦收费反而会不适应,所以只好先走一步看一步&,一位股份制银行的大堂经理如此猜测。(记者 张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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