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医院检测艾滋病接吻会不会传播艾滋病记录在案啊?会放在档案里吗?会泄露隐私吗?能有什么别的办法吗?

婚检查出艾滋病 医生该告知其配偶吗?
这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个是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另一个则是病人配偶的生命健康权。“两权”博弈,孰高孰低,众说纷纭。
(原标题:婚检查出艾滋未告知 小伙感染谁之过?)
据河南电视台报道,去年三月,河南男子小新和女友小叶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医生单独叫住了小叶。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婚后小新感染艾滋,随后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此新闻一出,舆论哗然。有谴责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也有认为医院无过,小伙感染全责在于其女友的。事实上,可以认为这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个是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另一个则是病人配偶的生命健康权。“两权”博弈,孰高孰低,众说纷纭。一方面,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也就是说,医院具有保护艾滋病人隐私的义务。但是另一方面,一旦这个“隐私”涉嫌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时,是否还具有保护的必要?小编认为,在小新感染艾滋这个事件里,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并不冲突。在不触犯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医院也可以做到保护病人配偶的生命健康权。即便不对小新告知“小叶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一事实,医院也可以或者说也应该对小新告知“不适宜结婚”的婚检结果。至于为何不适宜?可由婚检双方自行选择告知或不告知对方自己的婚检结果。
此次事件里,医院将“不适宜结婚”的结果通报为“一切正常”,这是医院的过失所在。婚检的意义是什么?不就是为了婚检双方的健康和下一代的健康吗?既然已将查明此次婚姻对其中一方有“健康风险”,那么医院隐瞒不报就是失职。如果所有婚检都以保护病人隐私为名,不向当事人说明风险,笔者很怀疑婚检的存在是否还有必要。另一方面,说明风险就必须以泄露病人隐私为代价吗?显然并不是。且不说小新对小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个事实是否应该具有知情权,一个明显的、无可争议的事实是小新对此次婚检的结果具有知情权。在笔者看来,婚检结果无非就是两个:“适宜结婚”和“不适宜结婚”。这一点,医院做到告知很难吗?会侵犯哪一方的隐私吗?显然不会。总而言之,永城市妇幼保健院的做法不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不合理。特别是在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制度以后,两人约定行婚前检查,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查明此次结合是否会有“健康风险”,医院察而不报就是医院之过。至于小叶,毫无疑问她是小新感染艾滋病毒的主要责任人,但她需不需要为此事付上法律责任,就看小新提不提起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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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39健康网
责任编辑:马祥晟_NJ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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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材料在档案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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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1个回答)
你现在是预备党员,应该有学校出具的转移党组织关系的接受函。然后自己凭学校的证明到档案存放处领取自己的档案,再亲自带到要接受你的街道办事处的基层党组织。至于档案的存放处,你需要问你毕业前院党委存放档案的地方,然后自己去取。
一般来说党员的档案材料不会和人事档案混在一起。有单独的存放袋存放。
LS的人真实好心//我就快处理完了..问下您的QQ是几多..还有一点细节不太明白,能否当面指教
比如细节1 我怎么去调出档案?去哪开证明?还是直接去拿就可以了?
细节2: 当我提出档案以后把所有档案交给基层党组织吗?到时候他们负责把档案保存还是我要交回人事科?
我已经说得蛮清楚了..去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问过了..他们回复说我的党员材料才信州区人事科~只是我不知道是不是会把我的党员材料放到档案里...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啊?如果不会我就再去问问..如果会我就直接去提档案了..
很感谢楼上的~但是学校当时出具给我的证明就是转组织关系用的.我带着证明到了县级党委他们就收下证明又给我开了份新的我又跑到镇党委他们把那个县党委的证明收下以后又给偶开了个证明然后我跑居委会把东西交了就算组织关系转完了..学校的接收函现在在县党委呢.这个怎么办?另外他们说是说存放在信州区人事科~我打电话过去他们说没有党员材料.只有人事档案.除非我放在人事档案里面的.
再补充的问一下..转正的时候怎么申请提档案?然后提出来以后交给街道党组织还是给谁?交上去以后要把档案转到哪里去保存?
这些都是我做的还是他们各个部门做的?
你的预备党员档案已经装入档案袋中,里面应该有你的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期的记录表,入党申请书,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和党课结业证的文件。拿到后并持接收函转交基层党组织。请记住你的转正期限,在期满前一个月,你必须转正申请书,同时至少有四分思想汇报,否则,没法转正。到时会召开支部 大会。后面的一切事宜都不要你自己处理,有党委委员负责。
你写的有点乱,我也是党员,并且帮别人转了几个,如果你已经是正式党员了,去别的大单位工作,开个证明转过去就行,不是正式的写份转正申请就好了。。。怎么转来转去啊,党员档案应该放在个固定的地方就像档案一样怎么转来转去啊。。
哦,你应将证明和档案材料一同移交,现在你只交了证明,而没有档案。但是问题不大,你现在关键的是找到你的档案材料,然后直接送基层党委就可以了。关键是确定存放何处,由于我不清楚个高校的档案存放流程,这需要你自己在想法找找了。但是不要着急,建议从学校方面问起。慢慢找。
党员材料需要转的,到你原来的支部询问
没有转来转去啊..我只是不知道档案在哪里...学校说在本地人事科 人事科说那里只有人事档案..除非我的党员材料在人事档案里~但是偶又没法确定党员材料是否会在人事档案里..不能乱提档案的嘛...所以前来请教..另 本人是预备党员..
档案一般会放在当地的人力资源中心保管。可以借出入党相关的资料,等转正之后,资料齐全后,再归到档案中。
对于正式党员来说,党组织关系可以和入党材料分开,党组织关系由组织关系介绍信决定,当前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到哪儿就在哪儿。入党材料与档案应尽量放在人才中心,一是以免
主要有以下的办理流程: 1、办理人到居住证受理点填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2、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和打印受理回执。3、制证部门制作居住证。4、办理人凭受理回
办理产权证委托书申请所需材料和方法如下:1.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2.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证明复印件;3.委托授权处理事宜的依据;例如
直接填写中共党员就可以了,因为招考简章上说了,预备党员可以以党员身份报名,还有就是可以按照一下方法具体操作:如果填写纸质的,就填预备党员。如果是在网上填就填中共
带档案、报到证、如果存放户口需要带户口页,最好带着身份证,其他应该没有了,省人才在长途汽车站附近,二楼办理材料存放
可以转到你父母单位的党支部,也可以转到你们社区的党支部。对你有用就给点个好评哈。
不知道你老家位置是在什么地方,你的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 1、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到当地的村民委员会专门负责所在村民房建设的“农房员”查找。 2、城市的国有土地的
如果你是跨省市、跨区县转移,就必须先到人才中心,把组织关系开出,并到人才中心所在区县级组织部开具跨省市、跨区县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凭此介绍信到户籍地的区县级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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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的隐私,如何保护?
近日,成都一名艾滋病毒携带者在深夜接到短信,对方称如不给钱就要将他的“患艾”身份在公众面前曝光。将别人的伤疤,当成实现违法目的的工具,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不能容忍。
四川成艾滋病疫情较重省份 针对病人的敲诈时有发生
四川存活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超5万例
据资料显示,四川艾滋病疫情呈现吸毒、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并存,经性传播的艾滋病感染者呈上升趋势,已超过感染者的半数以上。同时,中老年群体和学生群体的感染者人数上升较快。
截至2013年10月,四川已累计报告存活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55246例,月新检出发现12055例,已是全国艾滋病疫情较重的省份之一。
针对病人的敲诈并非个案
9月27日早上,家住成都武侯区的小常一觉醒来发现手机上有一个来自异地未接电话,同时,一条未读短信同样来自这个号码,点开一看,小常吃了一惊,内容大致为如果不给两万块钱,就把他患艾的身份曝光,告诉他的同事甚至父母的同事。
小常说,除了个别医院、疾控中心有自己的记录外,还有一家关爱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的公益组织。要挟者提供的汇款银行账户户主陈某,与一个曾是该组织的员工的人名字相同。
目前,小常的个人信息如何流入他人之手,发短信的人又是谁,目前都不得而知。
看到数据,相信很多网友会说艾滋病人的数量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多,而针对艾滋病人的敲诈也并非个案:前文中小常的朋友王明高(化名)同样是一位艾滋病毒携带者,他称“最近几个朋友都告诉我接到敲诈勒索的短信,要求打款2~10万,不然就把患病信息告诉家人或同事。”
“隐私”越来越受关注 “知情权”同样不可忽视
艾滋病人的隐私受到保护
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人们恐惧艾滋病,对艾滋病患者避而远之,但我们知道,艾滋病只通过母婴、性、血液三种情况传播,吃饭、握手这些日常行为都不会传染艾滋,艾滋病人也应该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安宁私生活,而非羞辱与歧视。
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我国防治艾滋病的“根本大法”,其中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2006年,一位女性艾滋病患者受邀到武汉某大学做防治艾滋病科普知识讲座,当天武汉某报社刊发了该女士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正面照片,并相继引起了多家媒体的转载,给该女士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此,该女士向报社提出抗议,并采取了维权措施。事后,该报社对侵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肖像权事实予以确认,并就此事向她赔礼道歉。
女性艾滋病患者受邀到武汉某大学做防治艾滋病科普知识讲座
“知情权”关乎公众安全
看了上面的案例,有人会认为,对于艾滋病人的隐私一律保密就好,但事实恐怕非也。
某省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讲述了这样一件事:一位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结婚之后,不仅将艾滋病毒传给了其原本是健康人的配偶,还生下了一个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孩子。
惊讶的是,这位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疾控部门早就掌握。换句话说,上述悲剧是在疾控部门眼皮底下发生的。“既然你们知道他有病,为什么不告诉他的妻子?”“这样做难道不违反法律?”
“你错了,恰恰是法律不允许我们这样做。”工作人员说。
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这也体现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消除因艾滋病带来的羞辱与歧视。不过,正如工作人员所说的案例一样,由于条例过于强调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却加剧了艾滋病的传播与扩散。
“隐私权”VS“知情权”,前者针对的是“敲诈者”“歧视者”,后者针对的是艾滋病人的“另一半”,看似矛盾,其实并不对立,不过确实“复杂”。
如何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前方还有很多路要探索。
国外艾滋病患者人权保障制度立法状况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相关立法
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各国政府一般都通过立法建立艾滋病报告制度和强制血液检查制度。日本在《艾滋病草案》中规定,医师发现艾滋病患者有通报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有正当的理由怀疑其为艾滋病患者时,应进行必要的质问、劝告、强制其验血等。韩国在《防治艾滋病草案》中规定:凡前往韩国定居或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在入境前证明其未染有艾滋病病毒。印度、德国巴伐利亚州、美国夏威夷州法律均有强制验血的规定。
禁止对艾滋病患者歧视的相关立法
在禁止歧视艾滋病人方面,很多国家的法律均做了规定。美国将艾滋病携带者和病人纳入残障人士加以反歧视保护。美国密苏里州规定,在就业、住房、教育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对艾滋病患者采取歧视行为视为非法歧视行为;加拿大则通过人权法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病人的劳动权利加以规定,并具体由该法所授权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受理并调查歧视案件;法国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和病人的保护是将他们看作一个普通病人并由《法国过错解雇法》来保护的。
艾滋病患者的专门社会保障法律
20世纪80、90年代,美国制定了几部艾滋病患者人权保障法律,其中主要有1991年艾滋病患者居住机会法案,1999年工作鼓励改善法案等。这些法律分别规定了为艾滋病人提供的住房援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保障内容。
由于艾滋病治疗药物价格昂贵,目前只有少数国家从法律上规定免费提供治疗药物,如巴西,截止到2000年年底,政府为大约9.5万巴西患者花费了大约3亿美元购买药物。另外,巴西是世界上首个廉价生产并免费提供艾滋病药物的发展中国家,这使得1997年至2001年之间,125万患者得到免费治疗。多数发展中国家依靠双边或多边外国际援助,向AIDS患者提供免费或低价药物。
作为艾滋病人,身心都备受折磨,社会更应给予温暖与帮助。
你认为“隐私权”重要还是“知情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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