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砖生产工艺流程企业有污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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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坡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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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
规范性文件
那政办通字〔2015〕50号
信息有效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那坡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那坡县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强化那坡县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新《环保法》有效实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那坡县、乡(镇)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建立县本级、乡(镇)和村(社区)为单位的三级网格,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切实将全县环境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建立县级、乡(镇)、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制定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保障与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的对接,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以那坡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划分三个片区,责任主体为那坡县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详见第三部分&职责分工)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以9个乡(镇)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分别为城厢镇、龙合乡、坡荷乡、德隆乡、百合乡、百南乡、平孟镇、百省乡和百都乡,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3.三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社区)委会,村(社区)委会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划分建立的城乡社区网格为细胞单元,与县环保系统现有环境监管平台对接,将污染源分布、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纳入综合信息系统,并逐级联网,逐步完备乡(镇)、村(社区)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网格单位应先设立台账。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
  负责指导二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二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组长由处级干部担(兼)任(详见附表2),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2.二级网格
  负责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负责整合环保专(兼)职工作人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等力量,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环境污染问题及时排查了解,对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监管工作组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
  3.三级网格
  负责定期巡查,对辖区内发现的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及时上报,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等根据监管频次要求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2.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环保监督员监督。建立和完善环保监督员制度,不断充实企业环保监督员和群众监督员队伍,加强对监督员的业务学习培训,为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引导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形成打击违法排污的合力。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具体业务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主要是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成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相关机制,并与二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责任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一)环保局。落实县人民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具体工作;对二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二)发改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未依法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牵头负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经贸局。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和污染治理;牵头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进自愿性清洁生产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
  (四)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重大环境案件主动提前介入,严肃查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督促交警部门负责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五)财政局。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经费,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机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七)住建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对建筑工地施工噪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内容。
(八)市政局。负责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协助环保部门对建成区内其他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九)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监督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落实;严把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资质的准入关,督促企业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十)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施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十一)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厂按照要求建设环保和治污设施,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
  (十二)水利局。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河道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按职责分工指导水电站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测设备。
  (十三)卫计局。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
  (十四)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监管中发现的非本部门管辖的违法问题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
  (十五)工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六)食药监局。协助环保部门做好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和取缔燃煤大灶工作,配合环保部门督促餐饮单位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以及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十七)监察机关。对网格监管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者推诿执法等监管执法不作为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八)其它相关部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经贸、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市政、交通、农业、水利、卫计、安监、规划、工商、食药监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详见附件2)。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制度建设
  1.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召集。
  3.联合执法制度。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对区、市组织的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
  4.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县重大项目和重污染项目,发改、经贸、国土、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能力
  1.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达到三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85%。同时,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建立专职环保机构。
  2.推动&智慧环保&建设。要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可依托或整合&智慧城市&、电子政务网等网络资源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将污染源分布、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纳入政府综合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绘制网格分布图,统一网格编码制度,设计醒目标识标记,实现地理信息数字化。
  3.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问责。
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
各乡(镇)政府要在12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那坡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 2.那坡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监管工作组成员
   3.那坡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 日印发
那坡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汤梓军&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韦照民&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廖长安&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覃& 彤&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剑锋&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春雪&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廖忠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韦红铭&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林& 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任英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文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 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农贵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
政府督查室主任
隆万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农振冲&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 艳&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党& 伟&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张& 睿& 县发改局局长
余青松& 县经贸局局长
莫新伟& 县住建局局长
黄明星&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 &&&&&&罗伟胜& 县环保局局长
苏忠臣& 县市政管理局局长
杨& 芳&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 &&&&冯忠兴& 县绩效办主任
农丰源&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 &&&&&陈& 强& 县财政局局长
&&&&&& &&&&&陆立海& 县统计局局长
&&&&&&& &&&&黄& 雷& 县水利局局长
潘文杰& 县质监局局长
李官利& 县商务局局
陆显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继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 &&&&&黄文胜& 工商局局长
甘华杰& 工业园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由罗伟胜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那坡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监管工作组
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永乐铝瓷球厂、规甲宏鑫冶炼厂、百大金盛冶炼厂以及辖区内的各个圾焚烧炉、石场、砖厂、水泥砖场、木材加工场等污染源。
经贸局:余青松,住建局:莫新伟,城厢镇主要领导。
辖区垃圾焚烧炉、石场、水泥砖场等污染源。
国土局:黄明星,环保局:罗伟胜,坡荷乡主要领导。
龙合选矿厂、辖区内的各个垃圾焚烧炉、石场、水泥砖场等污染源。
市政局:苏忠臣,畜牧局:杨& 芳,龙合乡主要领导。
辖区内的各个垃圾焚烧炉、石场、砖厂、水泥砖场、木
材加工场等污染源。
发改局:张& 睿,工商局:黄文胜,工业园:甘华平,百都乡主要领导。
果提金矿、鑫隆冶炼厂、辖区内的各个圾焚烧炉、石场、砖厂、水泥砖场、木材加工场等污染源。
绩效办:冯忠兴,交通局:农丰源,德隆乡主要领导。
金源淀粉厂、河山淀粉厂、辖区内的各个圾焚烧炉、砖水泥砖场、木材加工场等污染源。
财政局:陈& 强,统计局:陆立海,百合乡主要领导。
辖区内的各个垃圾焚烧炉、石场、水泥砖场、木材加工场等污染源。
水利局:黄& 雷,质监局:潘文杰,平孟镇主要领导。
辖区内的各个垃圾焚烧炉、石场、砖厂、水泥砖场、木
材加工场等污染源。
商务局:李官利,督查室:罗贵平,百南乡主要领导。
辖区内的各个垃圾焚烧炉、砖厂、水泥砖场、木材加工场等污染源。
公安局:陆显华,县交警:黄继龙,百省乡主要领导。
那坡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县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市政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绩效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统计局、水利局、质监局、商务局、县政府督查室、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商局、工业园区。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
(三)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
(五)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
(六)其他需要在联席会议上讨论、解决的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罗伟胜同志担任。
三、会议组织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召开时间。
  (二)联席会议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县领导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或授权其他领导召集召开。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写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四、有关要求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并负责监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日常工作中要与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收集相关单位涉及环保内容的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二)各成员单位要主动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明确一名主管负责同志和相关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所承担的环保任务完成情况。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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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砖制砖设备的推广使用将减少污染环境
的出现取缔了粘土红砖的生产,大量采用废渣废料制砖减少了乱堆乱放,污染环境,在节省我国耕地的同时也是在保护我国的耕地,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是在建设我们的国家。水泥砖制砖设备的生产原料非常广泛,大量采用粉煤灰、炉渣、煤矸石、沙子、石粉、矿渣、建筑垃圾等工业废渣资源,这些废渣废料可占原料总量的90%-95%,是新型墙体材料中用量最大的。
水泥砖制砖设备的产生符合我国&保护农田、节约能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发展建材总方针,国家的支持以及低碳环保的特性也决定了砖机设备市场的未来潜力无限。尤其在最近几年,水泥砖制砖设备市场的发展异常迅猛,同时也为我们消耗了更多的建筑垃圾,最重要的是生产出的水泥砖强度非常高,适合现在的建筑使用。银马水泥砖制砖设备采用全自动电脑系统控制,在机械传动的核心系统振动引擎上,采用了高等级汽车发动机的齿轮传动的经典制造工艺;直接保证了水泥砖制砖设备核心系统硬件,达到国际一流品质。人机界面,控制系统配置安全逻辑控制,生产程序及故障诊断显示功能,并有远程控制系统升级及故障诊断及排除功能,实现无需专业人士,只需简单培训即可掌握操作功能。
银马生产出来的砖坯强度高,早已占领国内主要市场,并且生产出来的水泥砖密实度高,强度高,用电厂的污染物粉煤灰做原料,绿色环保,是国家大力推广的产品之一。水泥砖制砖设备银马智能砖机厂家的推荐产品,在此也温馨提示大家在使用砖机设备时多注重保养与维护,这样才能减少维修,从而多生产出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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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国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兴府办字﹝2017﹞9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 面向全社会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
兴府办字﹝2017﹞90号
关于印发兴国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
管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兴国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实施方案》经2017年7月7日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2017年7月12日
兴国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完善我县畜禽养殖退养工作机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有关条款以及《关于调整划定兴国县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兴府办字〔2016〕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一场一策”原则,根据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整治要求,有关乡镇区要明确整治方式、整治时限和整治责任人,下发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治责任书。通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突出问题,规范提升全县畜禽养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严格落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禁养政策,2017年12月底前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基本退出养殖;全县所有禁养区未退养的养殖户在10月底之后不再享受养殖业惠农政策,限养区内不得新增或扩建畜禽养殖场。
(二)建设完善环保设施。切实推进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含养牛场,下同)污染达标治理工作,2017年10月底前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技术要求建设和完善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限期未完成的,在本轮畜禽出栏后一律停养,直至达标;2017年底仍未完成的,依法强制关停禁养。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结构。成立兴国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粮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农粮局、环保局、国土局、城建局、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及各乡镇区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粮局,县农粮局、环保局、水利局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县农粮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并成立兴国县联合生态执法大队,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农粮局、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城建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做好拆除工作中的执法工作。各乡镇区要成立相应的办事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的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二)深入调查摸底。各乡镇区要根据全县的“三区”规划要求,全面开展一次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畜禽养殖等情况,进一步摸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情况,拍摄影像资料留底(备案),做到不漏村、不漏户。同时,要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确定辖区畜禽养殖场的整治方式、整治时限、整治责任人、退出养殖时限和退养责任人,下发畜禽养殖场限期(限期关停、限期拆除、限期达标新建或改建环保设施)整治通知书,并在2017年7月30日前将畜禽养殖摸底调查表(纸质材料需乡镇区、村、组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县整治办备案,电子档报县农粮局邮箱。畜禽养殖场一户一档调查摸底表、限期整治通知书、关停禁养协议书等相关样表、参考文本等(具体详见附件)。
(三)全面宣传发动。各乡镇区要适时召开动员会,对深化生猪养殖污染和规范管理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采取发放《致广大养殖户们的一封公开信》和法律法规宣传单、逐场逐户上门对接等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奖补办法及政策措施,以及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畜禽排泄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尤其要利用节假日人员返乡等有利时机进行宣传,营造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各乡镇区要按调整后的“三区”规划要求,在显要位置悬挂公示图,通告到村、到户。
(四)加强政策扶持。为做好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拆除、关闭工作,县财政安排专项整治资金,用于奖补在整治过程中主动拆除、关闭的养殖场(户)以及各乡镇区和整治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1.日之前各乡镇区必须与禁养区内确需关停的畜禽养殖场签订关停协议并报县整治办备案。
2.日前,自行完成拆除且取得了环境评价或土地审批许可的养殖场,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建筑面积计算,以如下标准分类予以补助。⑴红砖盖瓦片、红砖盖钢架棚:200元/㎡;⑵水泥砖盖瓦片、红砖盖水泥瓦、水泥砖盖钢架棚:150元/㎡;⑶水泥砖盖水泥瓦:120元/㎡;⑷简易棚(砖柱支人字架,砌筑1.5米高墙):60元/㎡。
3.日前,自行完成拆除且未取得建场许可手续的养殖场,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建筑面积计算,以如下标准分类予以补助。⑴红砖盖瓦片、红砖盖钢架棚:150元/㎡;⑵水泥砖盖瓦片、红砖盖水泥瓦、水泥砖盖钢架棚:100元/㎡;⑶水泥砖盖水泥瓦:70元/㎡;⑷简易棚(砖柱支人字架,砌筑1.5米高墙):40元/㎡;⑸由“空心房”改造为栏舍的按“空心房”拆除标准予以补助。
4.日后,对取得了环境评价或土地审批许可的养殖场不关停、不拆除、不转产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分别按红砖盖瓦片、红砖盖钢架棚100元/㎡,水泥砖盖瓦片、红砖盖水泥瓦、水泥砖盖钢架棚70元/㎡,水泥砖盖水泥瓦50元/㎡,简易棚(砖柱支人字架,砌筑1.5米高墙)20元/㎡给予补助;对未取得建场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关停、不拆除、不转产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五)明确部门职责。各乡镇区、各部门要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结合全县“两违”整治行动,共同推进禁养区养殖场(户)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
县环保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保监管工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县农粮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畜禽养殖染污治理的各项工作协调、督促、指导和补助资金落实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拆除补助资金。
县国土局:协助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
县委宣传部:负责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正面舆论氛围,引导养殖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县公安局:负责对县环保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县城建局:协助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县林业局:协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县水利局:协助水库、江河堤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划定兴国县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兴府办字〔2016〕96号),对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畜禽养殖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规范;积极配合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依规吊销营业执照。
各乡镇区:具体负责辖区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关停工作。积极配合环保、农粮部门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状况;协助辖区内列入清拆、关闭名单的养殖场的清拆;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做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及时向县主管部门上报工作动态、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落实整改要求,对本乡镇区专项整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三区”划定要求,将畜禽养殖污染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体系,健全乡镇区、村、组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监管责任体系,组建巡查员队伍,加强对已关停禁养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出现“反弹”和“复养”。通过行政执法、经济保证、技术指导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全方位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构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常态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七)严格验收考核。需关停拆除的养殖户在签订《关闭拆除协议》之后,在期限内向所在乡镇区工作组申报验收,由各乡镇区、村委会人员到现场丈量畜禽养殖场(户)的栏舍面积,并签订畜禽养殖场(户)关闭(退养、拆除)协议。同时集中在各村务和乡镇区务公开栏上公布一星期以上,接受群众监督。
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有关乡镇区年终考核并作为年终评优评先依据。县整治办每月至少到现场督查一次,及时通报各乡镇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督查考核组实行“一月一督查一通报”,对工作不落实、进展滞后的乡镇区,工作不力、推诿拖沓的部门(单位),进行全县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有关乡镇区要列出整治销号台账,实行销号整治,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村、到组、到户、到人,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负责”,落实畜禽养殖场业主的治理主体责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突出对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关停拆除,突出对中心城区、小城镇中心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及村庄内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其他群众反响强烈、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进行整治,统筹推进全县重点区域以外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带头示范。在职的财政供养人员、村干部本人或直系亲属从事畜禽养殖的,要带头做好整治和退养工作并积极动员亲属尽快整改,不得阳奉阴违。
(四)及时报送。各有关乡镇区于每月30日前将进展情况统计表和书面材料报送至县整治办(邮箱:,电话:5322965)。
附件:1.兴国县  &乡(镇、区)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或搬迁
    的畜禽养殖场(户)调查摸底表
 2.致广大畜禽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
 3.兴国县畜禽养殖场(户)“一户一档”调查表
 4.兴国县畜禽养殖场(户)限期整治通知书&
  & & 5.兴国县畜禽养殖场关闭(退养、拆除)验收确认表
     6.兴国县畜禽养殖场(户)关闭(退养、拆除)协议
兴国县   乡(镇、区)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调查摸底表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养殖场负责人
确认依据(距**多少米)
养殖栏舍面积(㎡)
存栏(笼)数量(头/羽/只)
粪污处理情况
固体粪污设施(㎡)
液体粪污设施(m3)
综合化利用方式
综合化利用率
乡镇区分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养殖场名称:填写规范全称,负责人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非法人单位以县级畜牧部门登记备案名称为准,没有的填写联系人。2.养殖场地址:建养殖场所在地址,准确填写**村**组。3.确认依据:指距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水质功能区、生态功能区多少米。4.养殖种类:是指猪、牛、羊、兔、鸡、鸭、鹅等。5.商品畜禽:是指向市场提供的畜禽。6.填报截止日期:2017年7月30日前。
致广大畜禽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
各畜禽养殖户: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调整划定兴国县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兴府办字〔2016〕96号)文件的要求,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为进一步开展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相关事项告知您及您的家人、朋友:
一、调整后畜禽养殖“三区”规划
(一)禁养区:
1.距主要河流(含一级支流)两侧垂直距离100米内。
2.距人口集中住宅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500米内,小(一)小(二)型水库最高水位线集雨区500米内。
(二)限养区:
1.小(一)小(二)型水库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主要河流(含一级支流)、主要交通干线(已建和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县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2.距人口集中住宅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工业功能区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区域。
(三)可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经过环评许可的区域。
二、禁养区内做好拆除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扩建任何形式的养殖场,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依照法律法规于日前实施关停拆除。
三、关停、拆除政策
1.日前,自行完成拆除且取得了环境评价或土地审批许可的养殖场,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建筑面积计算,以如下标准分类予以补助。⑴红砖盖瓦片、红砖盖钢架棚:200元/㎡;⑵水泥砖盖瓦片、红砖盖水泥瓦、水泥砖盖钢架棚:150元/㎡;⑶水泥砖盖水泥瓦:120元/㎡;⑷简易棚(砖柱支人字架,砌筑1.5米高墙):60元/㎡。
2.日前,自行完成拆除且未取得建场许可手续的养殖场,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建筑面积计算,以如下标准分类予以补助。⑴红砖盖瓦片、红砖盖钢架棚:150元/㎡;⑵水泥砖盖瓦片、红砖盖水泥瓦、水泥砖盖钢架棚:100元/㎡;⑶水泥砖盖水泥瓦:70元/㎡;⑷简易棚(砖柱支人字架,砌筑1.5米高墙):40元/㎡;⑸由“空心房”改造为栏舍的按“空心房”拆除标准予以补助。
3.日后,对取得了环境评价或土地审批许可的养殖场不关停、不拆除、不转产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分别按红砖盖瓦片、红砖盖钢架棚100元/㎡,水泥砖盖瓦片、红砖盖水泥瓦、水泥砖盖钢架棚70元/㎡,水泥砖盖水泥瓦50元/㎡,简易棚(砖柱支人字架,砌筑1.5米高墙)20元/㎡给予补助;对未取得建场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关停、不拆除、不转产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四、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
  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实行严格限制,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须达到环保要求,减轻对环境污染程度;对排放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在2017年12月底完成治理,对治理无望的,要强制搬迁或关停。
五、可养区内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需向所在乡镇区政府申报,并经县环保局、农粮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新建或扩建。
对排放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并屡次整改治理不到位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强制搬迁或关停。
请各畜禽养殖场(户)对照调整后的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做好各自养殖场的关闭、停养、搬迁及粪污处理工作。 &
        &(乡镇区盖章)
                &2017年& 月
  (请据实举报。我乡(镇、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举报电话:    &)
兴国县畜禽养殖场(户)“一户一档”调查表
养殖场(户)名称                     养殖户姓名
联系电话:
地址:  &乡(镇、区)  村  &组
建场时间:____年____月____ &日  &用地是否备案: &□是/□否
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栏舍面积  &一平方米。
养殖种类  &(生猪/鸡/鸭/鹅/兔/牛/羊)
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人口集中地区
□无任何处理设施,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
□只建有沼气池(足够容量)等简易沉淀池及单独建设氧化塘或厌氧发酵池,但无其他配
 套污水处理设施
□有污水处理设施(足够容量的沼气池及生化塘)或采用发酵床养殖模式,但废
□拆除  &□关停  &□限期整改  &□规范提升
养殖场负责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盖章)
乡(镇、区)审核意见
  责任领导(签字):      (盖章)
兴国县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治通知书
(参考文本)
经查,你养殖场处于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并存在以下问题:
1. 无任何处理设施,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
2. 已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3. ……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你场在  年 &月 &日前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拆除(关停禁养)、或限期整改(新建治污设施)、或限期规范提升(改造提升治污设施),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依法对你场进行处罚,并强制关停。
现场送达人员:
(乡镇区盖章)
年 &月 &日
兴国县畜禽养殖场关闭(退养、拆除)验收确认表
养殖户姓名
拆除(关停、退养)
拆除(关停、退养)面积
其中:养殖场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栏舍面积      平方米。
补助      元,奖励      元。
合计大写            &
养殖户签名
         &
&年   月   日
村主要责任人领导意见
            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区主要责任人领导意见
乡镇区(盖章) &
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县农粮局意见
               (盖章)
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县环保局意见
               (盖章)
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意见
               (盖章)
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养殖场,乡镇区、县整治办、县财政局各一份,需附畜禽养殖场平面图(含丈量尺寸)、拆除(前、后)照片。
兴国县畜禽养殖场(户)关闭(退养、拆除)协议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乙方(畜禽养殖户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一卡通账号:          &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
为贯彻落实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的有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兴国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甲、乙双方就乙方  & 养殖场的关停拆除事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对所属位于
       &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拆除,拆除养殖场建筑面积   平方米(具体详见附图),关停禁养养殖场建筑面积   平方米(具体详见附图)。
2.乙方畜禽养殖场拆除后,按《兴国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方案》文件规定对乙方进行补助和奖励,其中补助  &元,合计      元(大写:         )。
3.甲方在乙方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之后30天内,将奖励款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4.违约责任:乙方畜禽养殖场关闭(退养、拆除)之后,乙方及其配偶和子女均不得在兴国县范围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如有违反,乙方应按补助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双倍收回,并依法追究乙方全部违约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5.乙方如超过规定期限没有完成畜禽养殖场的拆除,甲方依法对乙方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强制关停拆除。
6.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县财政、环保、农粮部门备执一份。
附:1.畜禽养殖场平面图(含丈量尺寸)
  2.拆除(前、后)照片
甲 方(盖章):       &甲方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区包(驻)村干部(签字):
村委会(盖章)       &村委会代表(签字):
包组村干部(签字):
乙 方(签印):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17年7月12日印发 &
主办单位: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兴国县信息中心
电子信箱:webmaster@xingguo.gov.cn
ICP备案:赣ICP备号地址:兴国县客家路8号 邮编:3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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