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原件,拍照的三方协议原件彩印打印出来有效吗

生日用餐半价 但要给身份证拍照 担心泄露个人信息 消费者退款走人
  身份证复印件上应该这样签注。  面对生日当天享受半价优惠的诱惑,你愿意向商家提供个人信息吗?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大部分消费者都可以拿出身份证进行生日信息验证。但是,如果商家要给你的身份证拍照,你是否也同意?近日,市民陈先生致电本报,投诉他遭遇的一件郁闷事。  市民遭遇  过生日可享受半价优惠  但要提供身份证拍照  周四中午,陈先生一个人前去一家自助餐厅吃饭。因为当天正是自己的生日,考虑到餐厅有生日当天可以享受用餐半价的活动,陈先生便出示了身份证。验完生日信息无误,刷卡付费后,陈先生开始享用生日午餐时,却被工作人员打断了,要求他提供身份证进行拍照留存。  “不是已经查验过身份证上的日期了吗,怎么还要拍照?”陈先生认为,可以提供身份证进行查验,但是绝不可以随便拍照。“现在信息泄露这么严重,有了照片就可以打印出很多身份证复印件。到时泄露出去,随便办几张银行卡、手机卡,那我不就受损了吗?”  认为餐厅拍照后不能保证个人信息安全,陈先生坚决拒绝给身份证拍照。而工作人员答复,所有享受生日当天优惠活动的客人都是需要拍照的,如果不提供身份证拍照,就无法享受优惠活动。“他们说,要不就付全价就餐,要不就退款离席。”陈先生认为此举极不合理,最后气愤地选择退款走人了。  消协说法  给身份证拍照不合理  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  为什么一定要拍照?昨日,记者电话咨询了该自助餐厅,工作人员答复,他们店内推出的生日优惠活动,确实需要消费者提供身份证进行拍照。“您要是提前预约,我们还可以在生日当天为您准备好蛋糕、生日歌等内容,到时只要您提供一下身份证就行。”工作人员答复,必须要身份证原件进行验证并拍照,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也不行。“我们也是用来存档,不会用作其他用途的。”  面对商家的解释,给身份证拍照的做法合理吗?  “给身份证拍照这当然是不行的,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市消协投诉科陶苏东解释,需要验证消费者生日信息,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也可留下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用途。给身份证拍照的做法,商家可能是出于方便储存的目的,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在新消法中也有明确规定。”陶苏东表示,相比较于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身份证照片更加重要,一旦被用于非法办理手机号码、银行卡等,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巨大损失。“而且,与银行等特殊行业不同,普通商家并不具备相应的信息保护条件,所以最好不要收集、使用身份证原件照片这类重要个人信息。”  由于陈先生当场拒绝拍照,未达成实际消费,目前还无法因此通过消协调解进行维权。对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于个人照片、身份证等重要信息不能轻易告知商家,以防造成个人信息、经济等损失。而对于已经提供的信息,如果商家不合理使用,例如未经同意就发送推销短信、公开手机号码等,消费者发现后可进行明确拒绝,并向消协或工商进行投诉和举报。 记者 赵颖  法规链接  看看新《消法》  怎么规定个人信息使用  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支招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看看该如何签注  有谁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使用过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呢?买房、租房、办理银行业务、登记住宿、出国……在毫不设防的情况下将身份证复印件给出,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警方提醒市民,可以详细注明,包括时间、仅限于哪个单位、哪种用途。日后万一发生意外情况,警方也好查对笔迹、认定责任。警方还介绍,身份证复印件最好撕毁后再丢弃。  警方称,不加标注衍生三大风险:1.到银行办理透支;2.被人用来开公司,并从事犯罪活动;3.成为诈骗分子冒充身份的工具。  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记得标上记号,写法通常是分三行,如申请基金业务时,可写:  仅提供××银行―  申请××基金扣账―  他用无效―  网友提醒,最好用蓝色圆珠笔,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交叉或接触,每一行后面一定要画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只要须附身份证复印件的,一律照此法办理。  填写表格也一样,另外,申请书尚未填写的空格,如:附卡申请,加买,加买第二只基金,申请手机号等,这些空下的字段都必须画叉叉,以免被不法业者补填。  相关文字一定要签在身份证的范围内,但不要遮住身份证字号及姓名。注明越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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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销毁合同书的行为外观之于合同解除的若干司法裁量意义
作者:胡 学 亮&&发布时间: 10:13:33
  【提要】如果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外观显现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并无争议,可以判定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已经达成合意。在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及时结清后,对于一方根据合同的违约条款又向另一方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认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出租车承包协议一份,就原告张某租赁被告李某的出租车进行经营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第九条为: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悔约,赔偿金为6000元。当天,张某交给李某押金10000元,并预付3个月租金7200元,李某则在协议书的背面为张某书写了收条。
    张某在经营初期不慎发生两起轻微交通事故,李某于日将出租车收回。为避免合同原件灭失,日,张某在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就出租车承包协议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事项进行了公证。后,李某将押金和部分租金退给张某,张某当着李某的面将协议书原件撕毁。
    日,张某持公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违约金6000元。李某则以张某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押金与剩余租金已经退还,合同业已当面销毁,双方已经同意解除合同等为理由予以答辩,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审判】
    颍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张某单方对出租车承包经营协议书进行的公证,并不为法律禁止,双方之间曾经存在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应当得到确认,但是,这并不排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公证后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对合同予以解除的做法。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已经在张某收到李某退回押金、租金并在张某将协议书撕毁之时解除。这种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对合同解除的一般习惯做法。其后,双方均不应当再就该份合同提出其他争议。因此,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被告李某的相关答辩意见合情合理,应当予以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关于单方公证所涉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并不依公证为条件,除非当事人约定合同在经过公证后生效,并且对合同的成立所进行的公证需要当事人共同亲历亲为整个公证过程。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张某申请对合同进行公证,并非为了合同成立乃至生效条件的满足,而是基于对已经生效合同事实的确定而为之,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同时结合庭审陈述,李某并不否定其与张某之间存在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显然,李某以张某不能提交合同原件所欲抗辩的并非既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而是意欲说明没有合同原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并终止的事实。法律并不需要李某在合同原件的销毁与合同解除甚至终止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和判断,合同书原件只是证实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之一。因此,法院结合当事人诉辩主张、庭审陈述以及公证文书,依法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合法有效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
     2.关于能否通过行为外观判断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其意思表示一般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默示的方式才能认定默示的意思表示有效。另外,法律并不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具体的外在行为做出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法律条文中蕴含的可以依赖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的外观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法理对本案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对方行为的外观,有理由相信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对于张某而言,李某在获悉张某出现两次交通事故后,即以要回车辆的方式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且李某在张某提出退回已付押金及剩余租金时,要求张某同时交出收条及合同书;对于李某而言,张某在其要回车辆时并无激烈地反对或者拒绝交出车辆的行为,在其后数日内,张某持合同书原件向李某要回了押金及剩余租金,并且,张某主动当面撕毁了合同书。就以上行为的外观而言,当事人均有理由确信对方同意解除既已存在的车辆租赁合同,并非某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所以,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已经达成合意。
     3.关于违约金与合同解除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并用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学者认为,违约金是违约方对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前提是合同在合法有效期间,如果合同解除,则当事人之间只能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而不应该产生违约金责任,故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守约方只能就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另有学者认为,合同解除如果因为是一方擅自解除,或者因为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而该解除条件恰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那么由于解除合同既是守约方的权利,又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所以,应当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视为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法律后果,可以并用,“解除本身具有溯及力,此种溯及力便表现在解除以后,对解除前的违约行为,也应当根据违约金条款追究责任” ,守约方当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合同既已约定的违约金。
     笔者认为,由于合同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而法定解除一般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造成,表明立法者在一方出现根本违约时为了体现对违约方行为的否定,而对违约方施加法律责难,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利并非减损守约方的合同预期利益,因此,守约方可以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如果出现当事人预设的合同解除情形,而这种解除情形并非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解除合同是当事人面对交易形势复杂局面的理性选择,显然,法律没有必要使得双方遭致不利益,此处,亦应当包括不使任一方向对方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因此,不应出现解除合同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况;但是,约定解除合同,并不当然排斥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如果条件成就,一方仍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亦有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并用的余地;再者,对于协议(合意)解除合同的情形,往往出现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能预料的事由,合同继续履行不能两利,或者将给一方带来严重的经营隐患或者较为可能的法律责任,比如,本案中,由于车辆是对社会公众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租赁物,如果物权人无视使用人的不当使用,将可能导致第三人对其提出赔偿请求甚至引发公权力机关的问责,当事人双方通过相应的民事行为较快解除合同与整个法律维护的公众利益价值取向一致,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充分的赞许,对于主动解除合同的一方不科以违约金彰显了人民法院崇尚正义、人权的司法理念。
      4、关于原告张某持可以证实合同存在的公证书诉求违约金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领域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民事裁判不偏离公平正义乃至生活常识的法律保障。王泽鉴先生认为,在《德国民法》,诚信原则在体系上虽规定于债编(《德国民法》第242条),但无论判例及学说均认为《德国民法》第242条蕴含一项法律基本原则,非仅得适用于民法,及公法及诉讼法均应受其规律,故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其常常体现为一种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这就是说,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官和仲裁员从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信守诺言、忠实不欺、公平合理的心理状态和价值准则去行为或作出裁判。诚信原则也给予了裁判者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力,使其能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的外观判断,本案中,李某至少有两点理由确信张某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之间不会产生新的争议:一是,在李某收回车辆时,张某态度缓和,既没有报警也没有提起诉讼,更没有纠结其他人员极力抵制;二是,在李某同意返还押金及剩余租金要求张某交回合同书及所附收条时,张某当面撕毁合同书及所附收条并收妥李某退还的押金和剩余租金,当时双方并无争议。一般公众的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张某和李某这种退还款项和销毁合同的行为就是解除双方之间车辆租赁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解除合同的具体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符合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习惯。也许,张某进行单方公证的真实意思是既可以证实其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其以后提出违约金之诉留下证据),又可以在其向李某要回押金、租金余额时把合同原件在李某面前销毁,似乎两全其美。但是,由于这样的真实意思被当时的行为表象所掩盖,并且,李某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行为表象及时向张某退回了款项。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整个事情发展的外观做出合理判断,认定张某销毁合同的真实意思就是同意解除合同,且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均无争议,故不应再给张某后来持公证书另行提出违约金之诉留下新的法律救济空间。
                                  (作者单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 文 武合同原件已撕毁,复印件有效吗?-找法网(findlaw.cn)
合同原件已撕毁,复印件有效吗?
房屋合同咨询,我是买方,还有卖方和中介。手写了一份合同,房款46万,如果我不买,赔卖方1万;同时赔中介9200元中介费;卖方不卖,卖方赔我1万,同时赔中介9200元中介费。合同签完,三方已签字,按了手印。可卖方又反悔,卖方认可如果他违约,赔我1万他认可,赔中介9200元他不认可。3分合同他都给撕了。可中介手里有1份合同的复印件。定金我也没交。
请问:复印合同里3方都签字了,按了手印。这份复印的合同有效吗?
已经回复过了,请及时查看。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原则上复印件无效!!
如果中介作为第三方能作证,应该没有问题。
如在复印合同上重新按了手印,应属有效。
需要证明复印件与对方撕毁的三分合同原件一致,就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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