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为什么自杀,自杀是否正常,自杀有什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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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重度抑郁症患者会自杀,可是为什么呢?是不是因为神志不清,妄想才会这样?对于正常人来说自杀对吗?
他们的想法都是错误的
男30岁|科室:精神心理科
福建光泽县医院
您好 其实很多人都有抑郁倾向的,只是很多人会自我调节,然后会自己放过自己,接纳看不惯的事情和人群,而有一部分人呢,就会认死理,也就是所谓的执着,恨怨恼怒烦,就会觉得活着很没意思,这样的人要找到一些有共鸣的人,就不会有事情的,可以带去传统教育讲堂听下课。也许很快就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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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什么事情让你有了这样的困惑啊?愿意具体说说吗?珍惜生命。
你好,抑郁症不易治愈且容易复发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去除心理因素,药物只是控制了疾病的某...
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你目前的问题考虑是抑郁复发,建议到心理科就医。
病情分析:抑郁症的治疗方法很多,如心理治疗,睡眠剥夺治疗,光疗和电痉挛治疗等,但当代...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如果存在明显的悲观厌世,自杀的观念,基本可以确定,中度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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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杀究竟是正常行为还是一种精神障碍?
自杀究竟是正常行为还是一种精神障碍?
摘要:自杀,看起来是一种个人行为,做不做都有自己的权利,但往往自杀都是一时冲动,被救者通常不会再次自杀。
&  ,看起来是一种个人行为,做不做都有自己的权利,但往往自杀都是一时冲动,被救者通常不会再次自杀。
  自杀也是一种?
  自杀是不是一项个人权利呢?
  许多国家都在讨论,人们是否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心理学家ThomasSzasz和医生JackKevorkian等人认为,人们以何种方式死亡是一项基本人权,这种权利不受国家控制。
  而其他研究者表示,大多数自杀未遂者后来并未再次自杀,这说明他们并非真的想结束自己的生命。然而必须说明的是,这些人再次自杀的风险,还是比一般人要高,因此我们需要对自杀未遂者进行干预。
  其实,大多数打算自杀的人对是否结束自己的生命犹豫不决。
  许多企图自杀者的选择都是非理性的或暂时的。通常,在短时间内,那些未患绝症的人关于自杀的消沉想法会自然消失。
  自杀者多患有精神障碍
  绝大多数情况下,自杀是精神障碍的一种症状。预防自杀,至少在精神障碍患者这里是合适的。
  美国国立精神卫生院2002年的调查数据表明,超过90%的自杀者可能患过某种精神障碍,其中最常见的是;而双相障碍、症、物质滥用和焦虑障碍这些精神疾病,都会增加患者自杀的风险。
  调查显示,无论企图自杀者患有哪一种精神障碍,他们最普遍的自杀理由是逃避无法忍受的痛苦,而最能预测自杀的行为特征是冲动。
  自杀本身是一种精神障碍?
  荷兰著名脑科学家、《我即我脑》作者DickSwaab教授曾提到,下面这些情况都是失调或者说:
  生物性自杀,就是通过跳楼、喝药、淹溺等等方式主动结束自己生命;
  安乐死,病人极为无助并且无法忍受病痛折磨,因而自己选择结束生命;
  人生已完成,通常是老人觉得自己的一生已经圆满完成了,不想继续活着;
  哲学性的自杀,指人对于死亡有着令人费解的哲学思考&&
  为什么说这四种自杀也是一种失调或障碍呢?
  因为他们违背了绝大多数生物的天性,也就是生存。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即使自杀者没有精神障碍,自杀也是有问题的。
  我们为什么要预防自杀?
  心理医生认为,任何人都不该自杀而亡,因为这种事本来是可以阻止的。
  之前也提到了,大多数打算自杀的人对于是否真的结束自己的生命犹豫不决,许多企图自杀者的选择都是暂时的,大多数自杀未遂者后来并未再次自杀。
  然而,即便如此,自杀未遂者再次自杀的风险都比一般人高很多。因此,在美国,企图自杀的人会被强制隔离72小时,来预防他们实践自己临时的自杀企图。
  如果身边的人有自杀倾向?
  密切留意此人的举动。虽然大多数表达出自杀想法的人并不会实施自杀行为,但是大多数最终自杀的人在尝试自杀前都会和朋友或家人谈到过自杀的意图。
  寻求帮助。打电话给他/她的医生,打自杀热线,或者其他能提供专业治疗的地方。
  说出你的担忧。明确告诉对方,你认为他/她有自杀倾向的理由。
  关注。靠近倾听,保持眼神交流,运用肢体语言表明你在倾听对方说的每一句话,以中立的立场表示理解对方的感受。直接询问对方是否已经计划自杀&&如果已有计划,进一步询问对方打算采取什么方式。
  向对方保证,一切会变好。强调暂时性问题不能用自杀这种永久的方法来解决。
  不要许诺为对方保守秘密。你需要自由,以便联络心理专家,准确告诉他们目前的情况。
  如果可能,得到专业救助前,不要让对方独自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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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是1897年巴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埃米尔·迪尔凯姆。作者在书中批判了以解释自杀现象的传统理论,建立了用社会事实的分析自杀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与个体的关系,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自杀有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 4种类型 。
自杀论简介
《自杀论》 (Le suicid)
中译本封面
埃米尔·(旧译涂尔干)的社会学著作。1897年在巴黎出版。作者在书中批判了以解释自杀现象的传统理论,建立了用社会事实的分析自杀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自杀有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 4种类型 。迪尔凯姆在书中运用了社会统计的方法,特别是以统计交互表格的形式 ,展现了大量的经验资料 ,用以说明自杀现象受到民族、、性别、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程度等社会事实的影响 ,从而建立了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这一大胆尝试,结束了西方社会学中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长期脱节的状况。该书成为社会学的经典著作。迪尔凯姆对自杀类别的区分及解释,还为西方社会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自杀论目录
第一编 非社会因素
第一章:自杀与心理变态
第二章: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
第三章:自杀与自然因素
第四章:仿效
第二编 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第一章:确定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
第二章:利己主义的自杀
第三章:利己主义的自杀(续)
第四章:利他主义的自杀
第五章:反常的自杀
第六章:不同类型自杀的各种形式
第三编 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第一章:自杀的社会因素
第二章:自杀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三章:实际的结论
自杀论主要内容概述
关于研究对象
1 自杀的定义
迪尔凯姆主张根据外在的、可以观察到的形态特征给自杀下定义。自杀指的是任何一桩直接或间接导源于受害者自身主动的或被动的行为,且受害者知道这一行为后果的死亡事件。
2 个人自杀事件与自杀率
迪尔凯姆将自杀现象分为两个不同层次:个人自杀事件属于个人层次,而群体自杀率则属于社会层次。社会学无意于探求导致个人自杀事件的具体原因,只是把群体自杀率达到这一社会层次上的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从而避开了心理学的解释。
3 选择自杀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第一,出于迪尔凯姆的一贯理论兴趣,自杀率的变化是社会团结状态变化的表现形式。第二,提供了向学术界证明社会学方法优越性的机会。第三,有大量官方统计资料,为实证研究提供了技术上的条件。
影响自杀率的社会原因
1 自杀类型的划分
受资料所限,迪尔凯姆没有采用形态分类法,而采用了溯源分类法,即预先假定影响自杀的某些原因,再根据原因的不同而对自杀分类。他将群体自杀率分为三大类型和一个附带类型,以此为逻辑线索进行研究。这些自杀类型是:利己型、利他型、失范型以及宿命型。它们分别由不同原因决定。
2 利己型自杀
迪尔凯姆从宗教教派的自杀率差异入手,对天主教和新教的教会群体进行了比较,提出群体整合与利己型自杀率呈反向相关这一假设。家庭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的材料支持着这一假设。整合性强的群体对个人起到支持性作用,是遏制其成员自杀倾向的重要社会因素,相反,涣散的群体使成员受挫折时得不到支持,容易实现自杀倾向。由于个人主义和利己心态对群体整合起到削弱的作用,这类自杀被称为利己型自杀。
家庭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的实证材料也支持上述假设。整合性强的社会群体通过共同的规范和强有力的权威控制着成员的思想行为,使成员完全归属于群体。在个人遇到挫折时,可以得到群体的保护和支持。因此群体的整合是遏制成员自杀倾向的社会因素。相反,个人主义的兴起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削弱了群体对个人的约束和控制,降低了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松弛了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遭遇不幸的人很容易陷入沮丧、绝望而难以自拔,进而采取自杀以求解脱。
3 利他型自杀
自杀并非均出于利己考虑,有些自杀恰恰是利他精神的表现形式,如义务性自杀和负疚性自杀。当代社会中军人的自杀便属于此类。迪尔凯姆提出群体整合与利他型自杀率呈正向相关的假设,并通过比较军民自杀率的变动,军队内部自杀率的差异以及军队自杀率变化的总趋势验证了这一假设。
社会整合过于强烈之时。高度的社会整合使得个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压抑,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期待完全服从群体的需要和利益。利他型自杀的两种表现形式:义务性自杀,群体强加给个人的义务。第二种表现是负疚性自杀。执行者对群体和任务的认同十分强烈,完全献身于群体,服从群体,为了群体利益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如果说利已型自杀的原因是社会整合程度不足,那么利他型自杀的原因是社会过度整合。
4 失范型和宿命型自杀
在经济危机时期,自杀率往往急剧上升。迪尔凯姆不同意用经济因素(贫穷)来解释这一现象,提出了失范状态引起自杀率上升的理论假设。社会道德规范的调节可以遏制人的欲望,打消不切实际的幻想,并提供生活目标和人生意义。而社会急剧变化时,原有规范的约束骤然松弛,势必导致欲望的膨胀,受挫感乃至生活意义的丧失,从而使一些人走上自杀之路以求解脱。迪尔凯姆用城乡比较和不同的婚姻规范下自杀率的差异验证了这一假设。
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给社会成员指明生活方向,因此,一旦规范松弛就意味着削弱了对个人欲望的限制,就会导致欲望的膨胀。不切实际的欲望得不到满足,经常遭受失望和挫折的打击,生活也丧失了目的和意义,人们心中充满了悲观和否定情绪,无法面对各种失望和挫折的打击,会倾向于自杀。
但如果规范的约束成为一种负担和压抑,言行举止都要受到限制,整个人生就会涂上一层宿命色彩。如离婚率对女子自杀率的影响。宿命型自杀。
正如利已型和利他型自杀率可以由社会整合不足或过度来解释一样,失范型和宿命型自杀率可以由规范过宽或过严来解释。
失范状态导致自杀率上升并不意味着任何规范对人的约束均能遏制自杀倾向。迪尔凯姆认为,约束与被约束着的需求应当一致,超过了限度,规范约束会变成一种压抑,从而导致宿命型自杀率的上升。
自杀理论的完整结构
1 社会基本性质决定自杀率
虽然促成自杀事件的个别原因是多式多样的,但群体自杀率却受基本社会事实的制约,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角度加以解释。社会整体具有的基本性质是社会成员的结合状态以及伴随这种结合状态的集体意识和集体情感。自杀率随社会基本性质的变动而起伏。
2 整合与规范
社会基本性质可以分解为两个基本因素:社会整合和社会道德规范,这两个因素是影响自杀率的基本原因。整合反映着群体成员与集体的联系方式和结合状态,其实质是一种内聚力,对群体成员产生一种支持作用。社会道德规范的实质是一种控制力,其作用是限制和调节社会成员的欲望、行为,帮助人们将各种欲望转化为可以实现的目标并规定了实现目标的方式和途径。
3 对自杀率变动的解释
社会整合状态与社会道德规范共同影响着一个社会的自杀倾向,它们的平衡状态对社会自杀倾向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如果二者处于适度、稳定状态,社会自杀率就处于一个稳定的低水平上,一旦整合与规范超出了适度范围,无论是不足,还是过度,都会引起自杀率上升。由此迪尔凯姆根据可能出现的“非适度”四种情况,确立了自杀理论的四个基本命题。由于整合与规范这两个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是任何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人都不得不受其影响的社会力量,因此自杀理论的四个基本命题可以解释统计资料所显示的自杀率的所有差异和变化。
社会团结及其道德基础是迪尔凯姆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因此把整合与规范作为解释社会自杀率的基本变量,实际上是在自杀研究中贯彻并验证了他的社会学基本理论。
自杀论理论范式
A.对研究对象的说明
凡是当事人自己采取的直接的或间接、积极的或消极的行动,达到了预期死亡结果的情形都算作自杀。
自杀率与个人自杀事件分属于社会与个人两个不同层次。社会学对个人自杀事件并不感兴趣,它无意于探求导致个人自杀的各种具体原因,因为在迪看来这是心理学的研究课题。社会学感兴趣的只是自杀者在某一群体或某一社会中所占的比例,即自杀率。自杀率是一种只能以群体为其基本单位的社会事实。
B.驳斥当时流行的各种关于自杀的自然主义和生物学主义的论点;提出自己的研究假设:造成自杀的尤其是欧洲各国、各地区以及各个时期不同自杀率的原因是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社会潮流。
C.根据社会潮流的不同,划分了四种自杀类型: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失范性自杀以及宿命性自杀,并从统计数据的比较中寻找影响自杀的社会因素。
D.得出结论:社会整合程度影响社会的自杀率。
自杀论历史地位
自杀论正功能
迪尔凯姆的自杀理论在社会学发展史上占有里程碑式的重要地位,不仅仅是因为它在经验层次上验证、深化和发展了他的社会学基本理论,更主要的是因为这一研究体现了实证社会学的基本精神,在发展实证社会学研究方法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在社会学史上第一个提出对社会现象进行实证研究的思想,但他本人未能将这一思想付诸实施。迪尔凯姆的自杀研究是证明孔德上述思想的开拓性尝试,他把建立理论同经验分析结合起来,成为社会学史上第一个通过对来自实际生活的资料进行系统整理、比较、计算、分析来建立社会学理论的社会学家,为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的结合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他的研究表明,在社会现象研究领域,建立与自然科学相类似的那种既可以解释经验事实,又要接受实际资料检验的实证科学理论是可能的。在方法上,迪尔凯姆自觉运用了他所确立的假设-推测-检验的研究步骤,将定量分析引进社会学研究,推动了现代社会统计方法的发展。
自杀论不足之处
《自杀论》尚存在以下可切磋之处: 第一,自杀理论的核心概念—整合与规范—缺乏明晰的界定,对这两个概念缺乏准确阐述,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和相互关系也缺乏必要论述,有可能导致操作上的随意性和相互混淆。第二,溯源分类法以先行的理论概括为分类依据,使得实证资料在类型归属上依赖于它们与各个理论命题的一致性,从而降低乃至取消了实证资料对理论命题的检验作用。第三,自杀理论从总体上看不具有伪证性。由于迪尔凯姆没有给出确定整合和规范的适度范围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因而由四个基本命题组合构成的总体理论对任何资料都具有不可伪证的广泛包容性。从实证科学立场看,不具伪证性的理论其科学性也要大打折扣。
自杀论作者介绍
爱米尔·涂尔干(法语:?mile Durkheim,日-日),又译迪尔凯姆、杜尔凯姆等,是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与及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社会学年鉴》创刊人,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
自杀论个人履历
1858年 4月15日出生于法国孚日省埃一个的犹太教教士家庭。幼年曾学习文、旧约和犹太教法典。青年时代放弃了宗教信仰,走上实证科学的道路。1879年,就学于,1882年毕业。年,在省立中学教书。其间赴德国一年,学习教育学、哲学、伦理学,深受W.冯特实验心理学的影响。年,在波尔多大学教书,并在那里创建了法国第一个教育学和社会学系。1891年,被任命为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1898年,创建了法国《社会学年鉴》。围绕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轻社会学家的团体──法国社会学年鉴派。1902年后执教于巴黎大学。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断了这位反战学者的学术研究,他的儿子和许多学生死于战场,他受到极大的刺激。日在巴黎去世。
自杀论主要著作
《》(1893)、《》(1895)、《自杀论》(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等。
自杀论主要贡献
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和方法,即。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是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的。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这种“强制”既指人们无法摆脱其熏陶和影响,又指对于某些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罚。迪尔凯姆认为,一切社会的观念都具有这种强制力;人类大多数的意向不是个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导、熏陶和压迫下形成的。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无法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以及其他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而必须用社会学的方法、观点解释。他说,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协会、语言,以及服装样式均属社会现象,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他还把社会事实分为“运动的状态”和“存在的状态”,前者指与思想意识相关的现象,亦称“团体意识”;后者是社会上一切组织和有形设置。迪尔凯姆注重研究前者。
自杀论学术贡献
迪尔凯姆提出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阐述了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结构、功能和因果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社会学研究的实证规则,充实了由A.开启的的构想,使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他运用统计方法对自杀现象的研究,用人类学资料对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会学理论和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范例,从而结束了研究和经验研究长期脱节的状况。迪尔凯姆丰富、精深的社会学思想,对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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