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连续旷工如何告知学校

文章摘要:关于加强实习基地学生实习管理的相关规定...文章责编:gaoxiaoliang&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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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富士康的实习生 学校来的 旷工了三天 自离了,这个月干了差不多二十天了 请问这二十天的工资还能
我是富士康的实习生 学校来的 旷工了三天 自离了,这个月干了差不多二十天了 请问这二十天的工资还能不能得到了?求哥哥姐姐们解答
我有更好的答案
富士康旷工自离的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发工资时,工资会打到工资卡上
如果不办离职手续
直接旷工走呢?
直接走,有的是没工资
采纳率:76%
来自团队:
是每月每期最低的薪水保障额度。时薪:是每小时的工作薪资,通常是打工族群的给薪方式,像是工读生,家庭教师(时薪收入最高的家庭教师在支付工资的那一天,称为“发薪日”,有法例保障,过期不支薪称为“欠薪”,雇员可以依《劳动基准法》等相关法律追讨雇主。工资可以分为底薪、佣金及额外津贴等:底薪:和中国大陆情况一样,可达每小时五千以上的水平[1]),二度就业妇女…等等。佣金。津贴:包括交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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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管理手册
发布人:实习部管理员
发布日期:
来源:本站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管理手册
(2011年修订)
第八章实习生宿舍管理制度
临床实习是医学教育的重要阶段,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关键环节。通过临床实习,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合格的医学人才,使我校学生毕业后能适应社会需要,胜任医、药、护理等专业工作和医学管理工作。我校
实习管理部是学校实习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与各实习基地的联系、协调、沟通,负责实习计划的签订、分配与统筹安排,负责对实习学生的巡回检查,收集、了解实习生的学习、生活、操行等情况,处理或协调解决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相关问题,执行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制度。
根据我校实习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实习生管理手册。我校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劳动纪律管理和专业学习管理等,按照本管理手册的规定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实习学生守则
一、热爱社会主义卫生事业,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努力学习和提高个人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责任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加强政治学习,实习期间的党、团学习和活动按照所在实习单位的安排或实习队的安排组织进行,并完成学校或实习基地制订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计划。
三、接受学校和实习基地的双重领导与管理。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实习医院的领导,服从带教老师的教学安排和临床指导,服从片区管理老师的管理和安排,尊敬实习基地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虚心学习和请教。
四、强化医学理论与临床实际相结合。巩固和提高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科学思维方法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发扬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培养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诚恳和关爱的态度服务病人。不准索要和接受病人或病人家属的钱物、馈赠和宴请。禁止为方便个人学习而损害病人的健康或增加病人的痛苦。严禁以病人名义(无论病人是否同意)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及开具检查单等。
六、严格履行实习生职责,严格遵守请假规定和劳动纪律。实习期间一切诊疗活动必须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不得私自进行各种治疗工作或开具各种检查单据和医疗证明文件,未经许可,不得更改医嘱。注意保护病人隐私,不得擅自向他人泄露。严格按照带教老师的指导向病人和病人家属介绍病情,不得擅自向病人泄露需要保密的病情和检查、检验结果等。在解答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问题时,应严格遵照上级医师的意见和保护性医疗制度原则进行。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七、实习期间应与实习单位职工及其他实习、进修人员保持良好关系,维护学校和实习基地的形象和声誉。做到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吃苦耐劳,团结同学,互学互帮,和谐共处。
八、讲究卫生,言谈文明,礼貌待人,上班期间工作服装和衣帽穿戴整齐、规范,做到仪表端正,衣冠整洁。工作场所禁止穿高跟鞋、拖鞋。女生不准化浓装和戴首饰进入工作场所。不随地吐痰,不抽烟酗酒。
九、爱护公物、厉行节约。未经许可,不准私自使用医疗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损坏东西主动报告并按规定赔偿。
十、遵守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不起哄,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得组织或参加、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及活动。
十一、实习期间如有违规、违纪,或工作中发生过失,应主动检查,虚心接受批评和处理,并及时向片区管理老师或实习管理部报告。对不服从领导、不尊重老师、组织纪律差、违规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实习基地有权停止其实习直至辞退,学校将根据本手册有关条款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实习学生职责
一、按照实习基地的轮转安排,完成各专业、各学科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了解各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加强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基地和实习科目。
二、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各项医疗和护理工作,未经许可,禁止自行对病人进行诊疗处置。给病人开具的各类检查、治疗单据和书写的所有医疗文本,必须经带教教师签字。
三、实习学生上班应提前半小时进入所在病区,对所管病员进行巡查后,参加病区医护交班会。上级医师(护师)或带教老师查房时,实习学生负责报告所管病人的病史、病情变化、相关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情况和治疗情况,及时准确记录好上级医师、护师(护士)查房的意见。下班前,应巡视所管病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四、对危重病人应随时诊视,发现病情变化应立即向上级医师报告,并作好记录。
五、参与会诊,并做好会诊记录。
六、必须参加科室组织的病例分析、临床病案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必须参加实习基地安排的学术报告、讲座等,认真做好记录和学习笔记。实习小组要定期召开临床讨论会,交流学习经验,不断在临床实践中改进学习方法。
七、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及其它医疗文本,做到完整、字迹清晰、工整。实习医生在各临床科室实习期间每科应完成2份(含2份)以上完整病历,并经上级医师修改,纳入考查考核项目。
八、严格执行各类操作规范,严格无菌观念,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实习医生可以在病区护士指导下学习注射、抽血、灌肠、备皮等护理技术。
九、按照医院或科室规定参与值班,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十、实习学生对病人查体,应在上级医师或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未经带教老师许可,不得自行对病人进行体格检查。给异性查体时,应有带教老师或其他医护人员在场。
第三章 &学生实习安排管理规定
一、凡我校在册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均由学校实习管理部统一联系和安排实习单位。学生因特殊情况需个人联系实习单位者,按本章第十一条执行。
二、根据全校纳入安排的实习学生人数和各实习基地与我校签订的实习计划数,结合专业情况,实习管理部将实习安排计划分配给各系,各系负责本系实习学生的具体安排,实习管理部统筹协调后公布。
三、凡不服从学校安排,擅自联系实习单位或自行变更实习单位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其实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学校不报销其相关费用,不承认其实习成绩,不予颁发毕业证。
四、实习学生应按学校的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日期到达实习基地(医院),不得提前或推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必须提前一周向实习片区管理教师请假。学生到达实习基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行李托运费等),行程中人生安全、财产安全责任自负。报到后应服从实习基地的安排。
&五、实习学生到达和离开实习基地时,在片区管理教师或实习队干部的联系下,统一与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基地的宿舍交接工作,清点用具物品,若发现门、窗、桌、椅等设施有损坏,必须立即向实习基地管理老师报告,否则,修理费用由实习学生自行负责。
六、实习学生应认真作好实习自我鉴定,每个科室实习结束时,由带教老师及科室负责人分别对实习生作出科室鉴定,实习结束,由实习队(组)长、片区管理教师签署意见,实习基地(医院)作出鉴定意见并签章。实习鉴定表由学生本人交给原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或所属系部。无实习鉴定表或者实习鉴定表不完善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七、实习期间因就业等特殊原因需转岗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者,参照本手册第五章第五条执行。
八、办理毕业有关手续。
九、实习期间,因违规、违纪等原因被所在实习基地辞退的实习学生,应立即回校接收学校处理。学校视其违规违纪情节、对学校和实习单位造成的负面影响情况和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理后,其后期实习由学生本人联系实习单位,纳入学校指导性实习计划安排管理,原实习单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其后续实习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十、指导性实习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1、学生毕业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如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定向培养协议、外省籍学生便于在当地就业者、因残疾或疾病需家庭成员照顾者、家庭经济困难等,可完善相关手续,纳入学校指导性实习计划安排。
2、申请纳入指导性实习计划安排的学生必须完善和递交的材料:①《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指导性实习计划申请书》。②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证明。③《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指导性实习计划协议书》。④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3、指导性实习计划办理程序:学生递交上述材料,经班主任(辅导员)审阅签字后,所属系审核,合符条件者发给指导性实习计划安排通知,各系汇总指导性实习计划学生基本信息,报送实习管理部。
4、申请纳入指导性实习计划安排的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时限内办理并完善相关手续,过时不再办理。
5、指导性实习计划所联系的实习单位原则上应为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并愿意按学校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实习大纲要求执行实习教学带教工作任务。
6、纳入指导性实习计划安排的学生,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负责;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和实习基地(医院)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实习结束按学校标准凭票报销实习费;实习期间如有就业等情况,需转岗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者,参照本手册第五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实习期间必须每月定期填写《指导性实习计划汇报表》,小结每月的实习工作情况和实习生活、学习情况,并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交给班主任(辅导员),作为实习学生实习考核、评优依据;实习期满结束后,按学校要求返回学校,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习学生应强化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和出行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实习期间在非工作场所学生所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二、实习期间严禁实习学生到江河、湖泊、渠塘等处游泳。
三、严禁实习学生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各种类型的赌博活动。
四、严禁实习学生到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不得酗酒、滋事。
五、禁止实习学生参加非学校或非实习单位安排的各种类型的商业活动,禁止参加各种非法传销、直销等非法商业活动。
六、实习期间同学之间应团结互助、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禁止拉帮结派。禁止结交社会不良人员,严禁在外留宿。
七、实习期间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电路,禁止使用各种电炉、烤火炉、电热水器等电器,禁止使用煤油炉、煤气炉等燃油燃气器具。
第五章&实习学生纪律规定
一、学习纪律规定
1、必须参加所在科室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必须参加所在实习基地针对实习生开展的各类培训和讲座。必须参加实习所在科室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讲座,做好笔记记录。
2、必须参加实习队组织的实习经验交流和轮转讲课活动。
3、必须参加学校实习管理部或相关系(部)实习期间组织的有关考试、考查。其考试或考查成绩纳入学生毕业成绩记录项目。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任意调班、换班,不擅离工作岗位,不擅自调整或调换实习单位。
二、实习学生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规定 &
实习学生寒暑假在实习结束毕业前两个月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实习基地(医院)及各科室规定执行。如节假日放假,原则上应在实习基地(医院)当地休假,若确须离开实习基地,需向实习基地(医院)主管部门及片区管理老师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请假申请交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和片区管理老师审批,未经批准的休假按旷工处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三、实习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1、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报经医务科或护理部等职能科室批准;请事假一天,由所在实习科室审批,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实习基地主管部门批准,事假四至七天(含七天),由片区管理教师审核并经实习基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学校实习管理部审批。超过七天的事假报学校审批。
2、请病假时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所在的实习医院的诊断证明。将书面申请及疾病诊断书等手续报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和片区管理教师审核后报实习管理部存查。急诊应在病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则视为旷工。
3、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准假科室销假,并告知片区管理教师,不得超期,超期按旷实习处理。不假离岗,或假满未销者,或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者,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旷工天数累计达到纪律处分规定的,按《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4、学校因特别情况需通知实习学生回校,统一由学校实习管理部商请实习基地,并由片区管理老师负责联系安排。
四、实习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1、实习生考勤记录由实习片区管理老师和实习队长负责。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后应首先在实习队长处签到,不得由别人代签。各实习点考勤情况表由实习队长填写并按月书面报告片区管理教师。实习片区管理老师和学校实习管理部不定期到实习单位抽查考勤。
2、缺勤认定:在实习时间内,凡未经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且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均视为缺勤。
3、缺勤处理:严格执行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未经请假无故旷实习者,参照《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如实习单位对缺勤认定和处理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实习单位自主处理,学校参照实习单位处理意见给予当事学生相应处理。
5、学生处分情况由学校实习管理部以通告的形式发送给各实习片区。片区管理教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当事学生实习队通报,学校以电话或函告形式通知被处分学生的家长。
6、缺勤、事假或病假累计二周以上,实习期顺延;并补交相关费用。累计三个月以上者,按休学一年处理。原实习单位及实习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其后续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五、参加高职及成人大专考试、参加就业双选会请假及提前就业办理有关手续的管理办法
1、参加当年中职考大专、成人大专报名及考试的实习生必须经学校实习管理部同意后,再先向所在教学基地医院主管实习管理部门写出书面申请,获准后回学校报考,视实习单位远近准假为1―7天。报名或考试完毕后及时返回实习基地继续实习。若有借此之名而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将严格按照考勤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参加就业双选会,必须经学校片区管理老师同意,向所在教学基地医院主管实习管理部门写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请假,假期包括往来时间视实习单位远近准假为1―7天。若借此之名而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参照本手册和学校《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实习学生转岗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的规定
(1)为了支持促进实习学生就业,按学校规定可办理转岗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手续。
(2)学校规定医学、护理、助产类专业学生实习时间必须满8个月,药学、医学技术类专业实习时间必须满6个月,方可办理转岗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手续。严禁实习学生一上岗就急于找工作,或以找工作为由擅自离开实习医院。
(3)实习学生必须持有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家长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向学校实习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与所在实习医院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岗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手续。手续完善后学生才能离开实习单位(医院)。个体诊所接受实习学生就业,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转岗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手续。
(4)若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实习学生及擅自离岗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参照相关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缓发或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 六、实习生因严重违法、违纪、违章,按照本手册和学校《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因健康原因需停止实习者,由实习单位或本人出具相关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由实习所在单位出具不能继续实习的证明,回校办理延缓实习手续。待恢复健康后,由学校安排补实习或其本人自行联系补实习。原实习单位已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后续实习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八、实习期间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如在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可在受处分3个月后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撤销处分。处分未撤销者,缓发毕业证。缓发期间可按规定提出申请撤销处分,否则不予办理领发毕业证手续。
第六章&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一、实习教学
1、认真执行学校相关专业的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服从实习基地(医院)实习主管部门的安排和指导,服从实习带教老师的教学管理和工作安排。
2、实习教学所需用品用具(如工作服、听诊器等),由学生自己准备。实习教学医院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医院规定执行。
3、实习期间,实习管理部将会同各系不定期组织实习学生的临床教学活动、实习考查或考试,其考查或考试成绩纳入学生毕业实习考核。
4、实习医生应按照实习要求,培养诊疗疾病、书写病历的基本能力。实习期间每科实习必须完成至少2份病历,由带教老师审阅修改,留存实习科室,备查。
5、按照实习要求和实习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实习鉴定表,实习结束时交片区管理教师,或按第一章第六款办理。由所属系审核后纳入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二、实习考核
1、实习期间的出科考试(包括理论与技能考试),由所在实习基地(医院)统一组织和实施。
2、毕业实习教学考核项目为:实习鉴定表,各科完整病历书写,实习队(小组)病案交流讨论记录。片区管理教师考查记录和结论,学校实习教学检查或考查结论等。
3、学校实习管理部会同各系、各实习基地(医院)及有关部门,每年组织进行1―2次教学检查(包括考查和考试),考查或考试成绩纳入实习生毕业成绩考核。
第七章 实习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一、实习学生干部包括实习队队长、团支部书记、专业实习组长等,由学校根据学生在校表现情况,指定品学兼优的同学担任,在学校实习管理部和片区管理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1、实习队队长负责所在实习队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及与实习基地相关管理人员的联络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医院主管部门和片区管理老师汇报,突发事件及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学校实习管理部报告。实习结束时,为每个实习生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中的“实习小组意见”。
2、实习队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本队实习学生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配合实习队长完成实习队其他管理工作。
3、专业实习组长负责本小组的实习学生管理,协助实习队长、实习队团支部书记做好本小组实习学生专业实习和管理工作。实习结束时,协助实习队长,为本小组实习生填写《学生实习鉴定书》中的“实习小组意见”。
二、实习学生干部职责
1、实习学生干部应组织本实习队学生每月进行一次党、团组织生活(或按实习基地、片区管理教师安排开展),作好会议记录并交片区管理教师报学校实习管理部存档。
2、实习学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实习学生干部职责》,协助实习基地主管部门和片区管理教师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对实习队同学实习期间的表现和重要行为要进行记录,并如实向片区管理教师或学校实习管理部汇报。
3、实习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到四带头:带头参加集体活动;带头搞好各科实习;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搞好与实习基地的关系。要善于团结同学,办事公正,敢抓敢管,勇于承担责任。
4、实习队长必须每月按时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向片区管理老师汇报本实习队当月的实习情况(包括:人员动向及思想情况、组织生活的开展情况、所在实习科室、带教老师名字、办公室电话等)。
5、实习学生干部要主动做好实习队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开展党、团活动,抓好政治学习。要经常向实习单位领导、医务(教)科、护理部和带教老师征求意见,并及时向同学们传达学校和上级的通知精神或信息。
6、实习队长要全面负责本队实习同学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实习队工作会(每月1次),认真总结实习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同时指出问题,批评错误,并及时向学校实习管理部或片区管理老师做出书面汇报。组织本实习队开展实习经验交流和轮流讲课活动(2至4次/月)。
7、毕业实习结束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系(部)安排,协助片区管理老师认真做好评优、评先工作。主动配合实习基地和实习队同学做好离院善后工作。交还借用的一切物品及住房钥匙,打扫好宿舍卫生,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离院。组织好同学返校行李物品的各项准备和托运工作,教育同学在返校途中注意安全,提高警惕,以防发生意外。
三、实习期间,片区管理教师可以根据实习学生干部表现和工作需要对实习学生干部进行调整。调整时,原任实习学生干部应正确对待、积极配合,将实习队管理工作移交给新任干部,及时向片区管理老师汇报 移交情况。
第八章 实习生宿舍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实习基地(医院)有关宿舍管理与规定。
二、实习报到与结束时,按时做好宿舍交接、用具清点、清洁卫生、水电读表等工作。
三、爱护宿舍内各种用品及设施,不得损坏。若有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无法查清损坏者,其损失由该寝室或该实习队学生集体承担。
四、实行宿舍轮流值日制度,保持宿舍整洁。
五、防火,不准在宿舍内乱装开关、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电炉、烤火炉、电热水器等电器。六、防盗,宿舍内不准留宿亲友及外人,注意门锁安全。
七、按时就寝,不准在宿舍内打闹,喧哗,酗酒,打牌。
八、实习生应根据实习单位或学校实习管理部的统一安排住宿。不得擅自在外租房或留宿它处,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在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实习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优秀实习学生和优秀实习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为了激励实习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努力完成实习任务,学校每年在实习生中开展优秀实习学生和优秀实习学生干部的评选活动。
二、优秀实习学生评选条件
1、 政治素质。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医院和实习组的政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理想、讲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业务素质。学习刻苦,勤学好问,虚心请教,爱岗敬业,成绩突出。
3、 医德医风。职业道德高尚,关心伤病员,热情服务。
4、 团队精神。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弘扬正气,抵制歪风。
5、 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班不早退;若遇突发事件,主动加班。遵纪守法,确保安全。
三、优秀实习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实习学生干部除具备优秀实习学生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办事公正,作风正派,不循私情,乐于服务。
2、 在业务学习中不仅自己起表率作用,还积极帮助同学搞好临床实习。
3、 在管理上,能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各方面关系,使实习队(组)和医院关系密切。
4、 发扬团队精神,带领同学,服务同学,从严要求,使实习组形成一个团结的战斗的集体。
5、 认真抓好本实习队(组)的安全工作,无各类事故的发生。
6、认真及时的完成学校和片区管理老师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四、评选办法和比例
1、 优秀实习学生原则上按10%的比例评选,优秀实习学生干部(包括实习队长、副队长、实习组长、副组长和团支部书记、党小组长等),比例为学生干部的15%。
2、 纳入指导性实习计划安排的学生的评优工作由各系组织,根据实习学生的表现和实习基地的评价进行综合评定。
3、 各实习队(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实习片区管理教师组织推荐,并征求实习基地主管部门及各系意见,实习管理部汇总审查后报学校批准。
4、 实习返校后由各系分别组织召开实习总结及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五、评选要求
1、 开展争创优秀实习学生和优秀实习学生干部的活动旨在充分调动实习生的积极性,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2、 在评选中要发扬风格,评出友谊、评出干劲,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9" Year="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医药卫生人才,贯彻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本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处分后表现良好,满3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二)严重警告(处分后表现良好,满6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三)记过(处分后表现良好,满12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四)留校察看(处分后表现良好,满12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五)开除学籍;
(六)实习期间受处分的实习学生处分及处分撤销按照实习处制定的《实习生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系部初审,报学生处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规,参加未经依法批准的大型活动或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学生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宿舍、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一般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偷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偷窃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结伙偷窃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领他人钱、物,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偷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折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诈骗、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勒索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除一切费用由肇事者负责外,还须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②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③聚众械斗或引进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
(二)、打架者:①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④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⑤持器械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⑥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三)、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②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伪证者:①参与打架虽未动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③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一人有二次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因恶作剧致他人受伤、死亡或财物损失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拾得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恶意骚扰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犯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晚归时,不服从管理,拒绝工作人员验证登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翻越围墙和爬壁入内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夜宿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或强行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男女交往,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嫖娼、卖淫或有其他淫乱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20―2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6―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6―5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6―7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72学时及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或旷实习)一天,按该学生应当参加的全部授课学时计算。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军训、课程设计、实践、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旷课(或旷实习)一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参照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盗用校园通讯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凡观看淫秽书画、录相片或电脑软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引发火灾,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章用电、用火,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提供伪证,伪造及涂改证明、证件、印章,仿冒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或因对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侮辱或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节、假日或实习、参加社会实践离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科研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污染或破坏环境,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私自下江、河、塘洗澡、游泳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因私自下江、河、塘洗澡、游泳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的;
(二)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四)平时一贯勤奋学习,表现良好,违纪后纠错态度诚恳的;
(五)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或作伪证的;
(四)第二次违纪或屡教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结伙偷盗的策划、组织者和邀约者。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第五十条& 系部或学生公寓内的学生违纪,一般由本系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调查和处理,属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部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属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学生处批准;跨系学生违纪或学生违纪属政治错误,以及涉及外单位或教职工的,由保卫科、学生处牵头,有关的系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属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批准。凡学生属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提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结束后,应写出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并签署经办人的姓名并加盖经办单位的公章,学生违纪的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并完备签字手续。如学生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允许申辩并写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应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写出书面结论,并与学生本人见面,再次完备签字手续。对证据确凿而拒不承认或拒绝签字者,调查组可以做出认定结论并写明学生拒绝签字的文字说明。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本人受处分的错误事实、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应在处分告知登记表上签字,系部完备手续后,报学生处。对拒绝签字者,系部要写出已经告知学生本人的工作情况。
系部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学生处分的报告书;
(二)处分前的告知登记表;
(三)学生阅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登记表;
(四)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及调查的相应附件材料;
(五)学生书面认识材料;
(六)系部与学生的谈话记录;
(七)系部与违纪学生家长谈话或联系记录;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留校察看的起止日期。
所有处分决定书由系部送交学生本人,并在送交登记表上签名。送交登记表完善手续后返回学生处归入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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