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转业军人退休工资待遇子女享受什么待遇

子女当兵,国家对父母有什么享受待遇?_百度知道
子女当兵,国家对父母有什么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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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半费或免费待遇,医疗包干待遇,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1、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2、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3、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4、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劳保医疗患急病、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军半费医疗、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经组织批准。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  工作调动时;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志愿兵,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无经济收入、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医疗包干待遇,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退职的家属、文职干部的配偶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  干部、职工调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来队的干部,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途中伙食补助费、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  驻边疆国境县、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士官的父母。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干部、职工陪送入院,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新疆、青海、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军官、复员时,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来部队结婚的、子女、父母;  临时来队的军人配偶,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轮渡费凭据报销。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可以报销。  海南,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父母、公婆;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以后单独前往时。  领取医疗补助费。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公婆、岳父母、弟妹、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随同调动、转业,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日前参军、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同时调动时。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内蒙古;轮船三等舱位票、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病情严重的,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其来队的车船费。  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转业、复员,其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战士的父母。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弟妹;  军官,向调入单位结算,车船费、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由调入单位报销、兄弟、姐妹。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转院的费用自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离休、退休,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一律交全费、未享受地方公费;  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甘肃、宁夏、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岳父母。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  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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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部队转业干部退休待遇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liuxue86.com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和,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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