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退伍军人学习什么技术

市第五期退役士兵 创业培训金职院开班_七版_金华日报_金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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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五期退役士兵 创业培训金职院开班
提示: 12月22日上午,金华市第五期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开班仪式在金职院经济管理学院举行。仪式上,学院介绍了办学情况,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安排,表示会努力创造条件,为学员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提升培训质量,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帮助。
12月22日上午,金华市第五期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开班仪式在金职院经济管理学院举行。仪式上,学院介绍了办学情况,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安排,表示会努力创造条件,为学员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提升培训质量,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帮助。
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对提升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很有意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与各项改革的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指令性安排工作与市场就业机制之间、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与用人单位要求之间、城乡有别安置与城镇化进程加快之间,各种矛盾都较为突出,创业培训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新举措。
据悉,自2011年以来,该校承担的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已举办4期。经过培训,不少退役士兵走上了自主创业之路,并在不同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创业成果。学校在往期培训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此次创业培训将通过理论教学与创业实践等多种形式,对第五期60余名学员进行为期三个月的系统培训,内容涵盖了创业理念与实务、市场营销理论与实务、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创业政策与法规、技能考证等多个课程模块。
来源: 作者:李寿和 责任编辑:2017年浙江金华公安局金东分局招聘特勤公告-学路网-学习路上 有我相伴
2017年浙江金华公安局金东分局招聘特勤公告
来源:liuxue86 &责任编辑:小易 &
  要参加 的考生们,来看看本文&2017年浙江金华公安局金东分局 特勤公告&,跟着 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为加强金东区维稳处突力量建设,确保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招聘特勤队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男特勤队员14名,报名人数达不到计划聘用人数2倍的,视情核减招聘计划数(具体专业要求除外)。其中驾驶员(A2驾照),具有散打、拳击、武术、柔道、跆拳道等体育专长人员优先录取。
  三、招聘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遵纪守法,热爱治安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男性公民;
  (二)本次招聘对象年满18周岁至30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具有散打、拳击、武术、柔道、跆拳道等体育专长人员放宽至35周岁;
  (三)具有金华市户籍(有专业特长的人员户籍不限);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或具有散打、拳击、武术、柔道、跆拳道等体育专长人员,学历放宽到高中文化;
  (五)身高1.7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在4.8(含)以上,身体健康,无纹身;
  (六)退伍军人、公安 院校、特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司法拘留,或未曾因违反 被用人单位开除。
  四、招聘程序:
  通过现场报名、目测、资格审查、体能测试、 、体检、政审考察等程序招聘特勤队员。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日9时至日17时;
  2、报名地点:(1)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巡防大队一楼综合中队办公室(金华市环城南路洪坞桥东);
  3、报名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伍军人需提供退役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散打、拳击、武术、柔道、跆拳道等体育专长人员需提供 等级证书或在各项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2)各类加分项目的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
  (二)测评内容
  体能测试:满分300分。测评项目为立定跳远、100米跑、1000米跑。各项目按实际测评成绩计入总分(附件1:体能测试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
  (三)加分项目
  上高中(含高中)以后,个人获得省(军)级以上散打、拳击、武术、柔道、跆拳道(军事)比赛名次前六名分别加6、5、4、3、2、1分,获地市(师旅)级相应项目和名次的减半加分;因军事技能比 绩突出在部队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加6、4、2分;退伍军人、公安司法院校、特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加2分;日前到我局工作的在职协辅警加2分。上述加分项目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面试
  满分100分。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三项体能测评成绩之和/3&50%+加分项目),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名额1:2.5确定面试对象;测试通过人数不足的,以实际通过测试人数确定为面试对象,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的,视为放弃。
  (五)体检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三项体能测评成绩之和/3&50%+面试成绩&40%+加分项目),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名额1:1.2确定体检对象,体检 个人自理。体检标准按照《 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2010】82号)执行。体检人员中有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
  (六)政审考察
  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政审考察按金华市公安局协辅警相关规定执行。政审考察不合格的,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政审考察。
  (七)聘用
  对政审合格人员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与金华市中通文博有限公司签订 ,办理相关社会福利保险。首次签订 为2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五、其它事项:
  1、工资福利待遇。特勤队员人均年收入约6万元(含缴纳的社会福利保险等),提供免费住宿。
  2、工作性质。特勤队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值班备勤、武装巡逻,参与突发性事件处置和大型活动保卫等。
  3、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现场领取体能测评 书。
  六、联系方式:
  郭警官,联系电话:,
  周警官,联系电话:,
  办公室电话:5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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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 2018 www.xue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2016年浙江军转干考试:金华东阳关于印发《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3:32:55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温馨提醒您关注:
为切实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3号)及今年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暨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就我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制订如下意见实施:
一、符合安排工作的条件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系浙江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办法
1.安置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原则上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到事业单位,20%安排到国有企业,其余安排到政府公益性岗位、其他企业或选择自谋职业。当年已安排接收任务的单位,原则上次年不再安排接收任务。
2.安置对象根据考试考核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择接收单位。若出现综合成绩分数并列的,以考核分数高的排列在前,若考核分数仍相同的,抽签决定排列顺序。
3.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享受市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数为士兵退役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每服役一年增加2000元。
选择除事业单位以外接收单位的安置对象到单位报到上班后,六个月内放弃工作岗位的,仍可享受市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超过六个月的不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励措施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基础上,市政府再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考试考核前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3)选择除事业单位之外工作岗位的退役士兵,在选择接收单位后15日内办理安置手续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5.安置对象应在市安置办开具介绍信后一个月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市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自愿放弃安排工作权利。
6.选择除事业单位之外工作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专业在办理安置手续时自愿选择。
三、考试考核办法
1.成绩的计算
考试考核综合成绩由文化考试分数&40%加考核分数&60%组成。
2.文化考试
文化考试由市安置办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考试采取书面笔试的形式,委托有关部门出试题、阅卷评分。
考核主要依据部队提供的有关档案材料进行。
考核分数计算依据浙民安〔号文件执行,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
立功和团嘉奖须有部队通令文件复印件(加盖部队公章)为依据。记分、减分的依据一律以退役士兵本人档案现有材料记载为准,事后补充材料均不得作为记分依据。经量化评分后,填写《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并向退役士兵公开。如有异议,本人必须自公开之日起三天内向市安置办反映。逾期不受理。
4.法律责任
(1)接收单位应在安置对象报到日起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安置对象的具体工作岗位由接收单位在本系统内落实。非因安置对象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安置对象上岗的,应当从市安置办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2)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如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下达的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5.安置过程的监督
考试考核过程由市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全程监督。
四、本意见从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印发〈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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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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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
  2、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
  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主要包括:革命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
  3、什么是革命残疾军人?&
  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程序审批,持有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其中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1—6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实行计划移交接收,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下达接收安置计划。&
  4、什么是革命烈士遗属?&
  是指《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革命烈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烈士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5、什么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是指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6、什么是病故军人遗属?&
  是指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7、什么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是指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有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
  8、什么是红军失散人员?&
  是指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的人员。&
  9、什么是在乡复员军人?&
  是指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
  10、什么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是指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部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退伍登记表“身体状况”栏有相应病情记载。&
  11、什么是“两参”退役人员?&
  是指经军委、总部认定的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的人员和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12、什么是优待工作?&
  是指国家、社会和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制度。&
  13、什么是医疗优待?&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医疗补助的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14、什么是教育优待?&
  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1)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3)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15、什么是定期定量补助?&
  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16、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对象有哪些?&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17、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18、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是什么?&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19、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0、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程序是什么?&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评、补评和调整等级。具体程序是:&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的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3)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上报材料,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加盖印章,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审查。&
  (4)市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合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伤残等级审批表》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审查。&
  (5)省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民政部门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办理伤残人员证件,连同有关材料逐级退回县级民政部门。&
  21、对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22、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伤残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须在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2)民政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3)县级民政部门,对残疾军人尚未办理《户口簿》,但相关材料(部队或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的材料)已表明其落户在本地,且军队、地方及残疾军人本人对退役(或移交)到地方均无异议的,可先行启动有关接收程序。&
  (4)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5)省级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可以对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进行最后的认定,之后再将材料逐级通过县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23、哪些残疾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待遇?&
  退出现役的1-4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享受因战、因公、因病护理费待遇。其标准是:&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4、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如何换发或补发证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证件损坏的应由县级民政局审查确实不能使用,并签署意见;证件遗失六个月之内确实找不到的应由县民政局签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换证者提供);登报声明(原件,补证者提供)。&
  (3)《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5)市民政局填写的《残疾军人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5、什么是死亡抚恤?&
  是指国家对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人民警察遗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26、什么是一次性抚恤金?&
  是指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及人民警察遗属的抚恤金。&
  27、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增发标准是:&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28、什么是定期抚恤金?&
  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规定条件发给一定标准抚恤金,用于抚慰遗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29、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如何计发?&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规定,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遗属计发。&
  30、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什么?&(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1、优抚对象违犯法律是否中止其抚恤优待?&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中止期间停发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予补发。司法机关对优抚对象的判决或通缉决定不当或错误,并予以撤销其决定的,经县民政部门核准,省民政部门备案,给予补发相应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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