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之韵领导人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玉良与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纪云霞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民初1264号原告:李玉良,女,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伟明,律师。被告:,住所地长沙市浏阳经济开发区绿之韵路38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云霞,女,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何美玲,女,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周光华,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李玉良与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韵公司”)、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厉伟明、被告绿之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静、陈漫、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奖金60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业务团队为响应被告绿之韵公司不断发展业务的号召,于日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配合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业务团队开拓市场,协议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全力以赴从事绿之韵事业,按照公司、系统和团队领导人的通知,不间断地认真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与活动,配合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业务团队不断开拓市场,如原告遵守上述约定,三年内按被告绿之韵公司车房大奖制度可获得价值60万元的奔驰大奖,如未获奖项,差额部分则由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无条件补偿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向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业务团队履行了全部的义务,三年来全心全意配合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业务团队开发业务,从未有缺会、消极的现象(有被告周光华提供的相关证明),但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业务团队未按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相关奖励、待遇。后原告向被告绿之韵公司发出律师函,求证相关事宜,并要求绿之韵公司处理该纠纷,但被告绿之韵公司在原告要求的时间之内既未答复原告,也未安排任何人处理此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绿之韵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绿之韵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书》向其支付奖金60万元的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涉案协议系由李玉良与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直接签订,绿之韵公司并非该协议的直接签订主体亦非该协议签订的授权主体。因此该协议中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均与绿之韵公司无关,绿之韵公司不应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与三被告均是分别独立、自愿申请成为绿之韵公司的销售代表,且自愿遵守公司的营业守则规定。根据公司的营业守则规定,公司与销售代表之间不具有劳务关系也不具有代理或委托关系。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未经绿之韵公司的授权和同意,其不能代表绿之韵公司,三被告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三人与李玉良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向李玉良做出的相关承诺均与绿之韵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即三被告需向李玉良承担履约责任;二、李玉良并未达到绿之韵公司奖励的授予资格,无权从绿之韵公司获得奔驰轿车奖励。根据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约定,应由三被告三人依法依约向原告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由三被告无条件向其补足未获奖的差额部分。1、根据绿之韵公司的福利奖规定,原告并不符合奖励的资格条件,因此,其无权向绿之韵公司诉请获得奔驰轿车奖励。根据《绿之韵销售代表营业守则》的相关规定,销售代表从绿之韵公司获得的个人服务费补贴收入年度累计达到300万元,才能获得奔驰轿车奖励资格,但原告自日自愿申请成为绿之韵公司销售代表之日起至今,从绿之韵公司所获得的服务费补贴收入总计才11万元左右,远未达到获奖资格,无权从绿之韵公司获得奔驰轿车奖励。2、根据原告与三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应由三被告承担向原告补足资金差额的责任。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未获奖项,差额部分则由甲方无条件补足”。因此,在原告明显不符合绿之韵公司奖励资格的情况下,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应由三被告自行承担无条件补足差额的责任,即应由三被告向李玉良支付60万元奖金。综上,李玉良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共同辩称,一、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且是一份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协议。首先,该协议书约定的“三年内按公司车房大奖制度,可获得价值60万元的奔驰车大奖……”。而公司的车房大奖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协议中只字未提,这就为协议的全面履行或者兑现产生了歧义,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事实上,对于公司的车房大奖制度,概括起来为以下几点:1、成为绿之韵公司经销商后,遵守经销商行为规则,开发和服务好2个销售市场;2、公司根据其本人业绩,按20%的比例给予车房奖励,即当你的工资收入累计达到100万元时,公司奖励1台价值20万元的轿车;当你收入达到300万元时,公司奖励1台价值60万元的奔驰车;3、当你的收入累计达到1000万元时,奖励价值200万元的别墅1栋;4、获得公司车房大奖,必须达到公司的业绩和收入要求。其次,该协议第二条属无效条款,因为所涉内容在没有得到绿之韵公司合法授权、且事后没有追认的前提下,被告方根本无权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车房大奖协议,所以该条款在法律上应属无效条款,而无效条款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二、原告在签订协议后的三年内,先后数次违反了“逢会必到、逢会必记、逢会必会”的协议内容,依该条款约定,其最迟在2018年10月以后才享有诉权。1、日至15日,天成体系在宁乡希尔登组织了含原告在内76个经销商参加的成功之门封闭式学习,而原告在缴费200元后即以家中有事、不能参加为由,在未获培训总负责人杨坤老师同意后即离开会场,此为缺会,属违约之一;2、天成体系在公司总部每月平均有两场大型培训或者招商会,其中的日至8日、日至23日招商培训会均有公司或市场讲师、市场领导人重点讲解市场运作方法和成功技巧的课程,依照“逢会必记”的协议内容,原告应将共计120余场大、中型会议的完整记录向法庭提交,但原告并未提交,此为原告违约之二;3、日至26日,原告所属的天成体系500余人在公司总部9楼召开考察式培训会议,原告在接到会议通知后,本应跟随被告方代表,邀约客户带领自己的团队,全程参加该次共计三场的学习培训,但原告在当天甚至第二天均缺席会议。原告缺会的这一事实天成体系组委会众多知情人均可证实。4、2015年6月,原告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伤愈后的同年10月和11月底,天成体系在宁乡事业部举办了两场电子商务招商会,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仍没有到会参加。综上,被告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属于第一部分内容有效、第二部分内容无效的协议。原告在签订协议后的三年内,先后数次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存在诸多“有效期往后顺延”的情形,故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何美玲、周光华还辩称,《合作协议书》由纪云霞作为甲方与李玉良作为乙方签订的,何美玲、周光华仅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不是合同当事人,故该协议书对何美玲、周光华没有约束力,何美玲、周光华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书》的效力性问题。该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协议约定内容有没有得到绿之韵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且被告对《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但因该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双方就合同履行内容亦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该合同不具有可履行性。2、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明(周光华出具)、工资表、部分工作日志、荣誉证书、证人证言、绿这韵公司内部期刊、律师函的证明力问题。证明因周光华本人对该证明当庭予以否认,原告也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进行佐证,所以该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对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所提交的工资表,庭审中绿之韵公司陈述三年多来原告从绿之韵公司所获得的销售补贴收入共计11万元左右,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这一事实予以采信。工作日志为原告单方制作且被告有异议,荣誉证书只能证明李玉良所获得的荣誉,并不能代表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工作日志及荣誉证书均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人邓某、彭某出具的证言,因原告没有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且被告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告亦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人齐某虽出庭作证,但齐某系原告销售团队中一员,与原告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加入天成体系销售团队的时间晚于原告李玉良的加入时间,其当庭陈述的证明事项有些并非亲眼所见只是听说,故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结合原告所提交的其他证据,该证人证言并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关于律师函,被告有异议且否认曾收到过该函件,原告也未提交相关的送达凭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被告周光华提交的诊断证明、天成体系公司培训表、天成体系组委会考勤表、培训照片八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问题。诊断证明原告提出异议,且被告没有提交相应的住院记录,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天成体系公司培训表,组委会考勤表、8张照片,原告均提出异议,培训表系打印稿,没有相关的机构加盖公章,无法核实打印稿的来源渠道,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考勤表没有到会人员的签字,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8张照片中原告没有参与合影不能代表原告就没有参加会议,仅凭照片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曾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3、关于被告绿之韵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复印件的证明力问题。该情况说明系绿之韵公司单方制作且原告有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4、关于被告方证人王某、刘某1、刘某2所出具证言的证明力问题,因该三人均系天成体系销售团队的一员,与三被告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故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被告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进行佐证,故上述证言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日,(甲方)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作为与(乙方)原告李玉良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甲方:绿之韵集团系统领导人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乙方:绿之韵集团业务员李玉良,业务编号:JT,甲、方双方系绿之韵事业合作伙伴,为尽快提升业务员能力,达成乙方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乙方全力以赴从事绿之韵事业,按照公司、系统和团队领导人的通知,不间断地认真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尽快掌握专业知识和市场运作方法,做到逢会必到、逢会必记、必会,带领自己的团队不断开拓市场。三年内如中途间断一次,则从间断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起始日,本协议有效期往后顺延。二、乙方在遵守第1条内容前提下,三年内按公司车房大奖制度,可获得价值60万的奔驰大奖,如未获奖项,差额部分则由甲方无条件补足。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签字):纪云霞,见(监)证人:周光华、何美玲。乙方(签字):李玉良,日”。截至起诉之日止,李玉良从绿之韵公司所获得的个人服务费补贴收入累计为11万元左右。再查明,原告李玉良与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均系被告绿之韵公司的销售代表,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等人为首自行组建了名为“绿之韵集团华翔系统正大联盟天成体系”的销售团队,何美玲、周光华、纪云霞均系天成体系的领导人,其中何美玲系周光华的上级销售代表,周光华系纪云霞的上级销售代表,纪云霞系李玉良的上级销售代表。绿之韵公司要求旗下的销售代表均需遵守《绿之韵销售代表营业守则》,该守则第2.4条规定“公司与销售代表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也不具有代理或委托关系”。绿之韵公司销售代表在依照《绿之韵销售代表营业守则》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介绍和推广产品后,公司则根据其行为给予其个人服务费补贴。针对经销商和销售代表的市场推广情况,绿之韵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制度,规定公司销售代表所获得的服务费补贴收入年度累积达到300万元,才能获得60万元的奔驰轿车奖励资格。因原告认为其已如约履行了《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要求四被告支付60万元未果,故于日将四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还查明,被告绿之韵公司没有授权被告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与原告李玉良签订《合作协议书》,纪云霞、何美玲、周光华均认可该协议签订与绿之韵公司没有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何美玲、周光华是否系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协议需双方签字生效,两被告虽然在协议的甲方处签字,但在协议落款时特别注明了系“见(监)证人”,可见两被告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其只是作为协议见(监)证人见证了协议的签订,合同当事人应为纪云霞与李玉良,故被告何美玲、周光华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四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60万元?原告要求四被告向其支付60万元,理由为其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协议并没有约定明确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工作目标等,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认可原告如履行了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逢会必到、逢会必记、逢会必会”的义务则有权获得60万元奖励,但双方对于何为“逢会必会”的评判标准均持不同意见,致使确定合同是否履行缺乏明确的评判依据。同时根据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如约履行了上述义务,原告亦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主张其已如约履行了协议所约定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四被告向其支付6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玉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李玉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杨国南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顺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龙虎网报道】“你想拥有别墅吗?你想成为百万富翁吗?绿之韵帮你实现梦想!”面对这样的诱惑,一些相信一夜暴富神话的人抵制不住,加入到“绿之韵”传销组织中。前不久,一名大学生上当受骗后,向南京市有关部门发出了一份举报求助信。昨天清晨,南京大厂地区的3个“绿之韵”传销窝点被一锅端,出租房屋的房东也将面临处罚。&      受骗学生向市委书记举报&      2007年11月底,南京市委网站的书记信箱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来信:“我是一个大学生,今年暑假,我一个很要好的同学,把我骗到南京传销组织,在他们的蛊惑下我加入绿之韵非法传销组织,现在已经快精神崩溃了,钱被骗了3400元。我家在农村,这钱是我父母的血汗钱,我该怎么办才能把钱要回来?我的同学还陷在里面,我该怎么办?”在文末,该大学生还将他所知道的“绿之韵”传销组织的5个窝点具体地址写了出来,窝点都是在大厂地区的居民楼。&      尽管发出这封信的大学生没有留下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此事还是引起了南京市委领导的极大重视,南京市委书记罗志军做出批示,交由南京工商部门处理。&    &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摸底调查后,南京工商部门基本确定了大厂地区的3个传销窝点,而举报大学生所说的另两个窝点传销人员已经散去。&      50余名执法人员突击检查&      昨天清晨6点,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六合区工商局与公安部门的50余名执法人员一道,对位于沿江工业开发区旭升花苑、扬子十村、新华二村居民区内的3个传销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      当执法人员敲开新华二村一住家时,8个年轻人正围在一张简易长条桌前吃早饭。当执法人员询问这些人为什么要聚在一起时,这8个年轻人异口同声地称是“来打工的”,在这里已经住了十几天,还没找到工作。身份证上显示,这些人来自福建、广东一带农村,只有20岁左右,最小的才18岁。&      执法人员发现几平方米大的屋子里很简陋,几乎没有家具,地上打着地铺,堆着行李和被子。而在角落的小柜子里,执法人员还发现了一堆书籍、笔记本、宣传材料等。&      其中一本笔记本里,记录了30多个“新朋友”的姓名、性别、性格、爱好等情况。一本手写宣传材料的结尾有这样一段话:“你想这辈子拥有小车吗?你想拥有别墅吗?你想成为百万富翁吗?绿之韵帮你实现梦想!”&      交3400元能成百万富翁?&      在3个传销窝点,执法人员共发现19名传销人员,都是年轻人。经过一番查问,终于有人承认,他们是在搞传销,只要交纳3400元所谓的“创业资金”即可加入该组织,实现成为“百万富翁”的梦想,但由于他们都没钱,所以没交,只是聚在一起唱歌、上课,灌输快速生财之道。但现场并未找到该传销组织的“头目”,也没有任何“绿之韵”的产品。据悉这些受蒙蔽、不明真相的打工者、学生将被遣送回家。而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出租房屋的房东也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我们想告诫大学生以及打工者,不要被传销分子一夜暴富的花言巧语所蒙骗,天上不会掉馅饼。”执法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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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国家商务部!28家直销牌照的直销公司有几家不违规?】      【 &    民间反传销的尴尬    最近新闻报道,某公司涉及传销(它在电视台也是大打广告的,“羊羊羊”),本人早在去年就接到过咨询,当时难以相信是这个公司涉及传销模式,在大品牌,大公司的攻关之下,不合理的销售模式也变得“合理”了,“斐贝国际”早几年就被媒体报道过传销,现如今依然存在(是否改邪归正也无法考究,因本人无力追踪),其它的各种公司,地方保护,依然违规违法,我们只是升斗小民,无力查除啊!………    
同样是成为消费者(买产品)之后才能推销产品,同样是团队计酬,同样是不正当销售,为什么没有牌照的是传销,有牌照的最多罚款了事呢?    黑龙江整顿直销市场 雅芳违规直销被罚500万   
取缔71个传销窝点 查处雅芳违规直销  近年来,哈市工商系统在公安等部门的帮助下,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和规范直销,并加大宣传力度,推进综合法理。去年共清理取缔涉嫌传销窝点71个,遣散大批涉嫌传销人员。其中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违规直销被处以500万元罚款。2009年6月,雅芳因涉嫌传销被哈市工商局南岗分局介入调查。此案历经八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最终以“违规直销案”定性。  据了解,日,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如新”)因涉嫌传销被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执法人员查处,现场收缴产品100余箱,案值200余万元。后经工商部门调查审理,如新因被定性为传销,被处以442万元罚款。2008年3月,哈尔滨林之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传销被哈市工商局南岗分局罚款100万元。但林之隆的“传销”并没有停止,反而愈演愈烈。同年10月,哈市工商局道里分局再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林之隆”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销货款393510元。    质问:自从05年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施行以来,不管是有牌照的还是没牌照的传销案件不断!拷问中国商务部!28家直销牌照的直销公司有几家不违规?    难道是要留着这些所谓的直销公司罚罚款?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传销模式就像离弦之箭一样,一发不可收拾(狗改不了吃屎,这也是传销模式的规律),所以不能以罚款了事!必须的有必要的加大处置力度,加强法律宣传,这样才不至于辱没国家的威严,不至于让普通民众被骗,被非法利用!    正是国家对于传销模式的打击不严,法律上量刑太低,处理上不当(不管传销模式的实际情况,一律没收财物,而清醒的受害者得不到补偿,致使大量的传销式诈骗横行中国),才导致千万人陷入传销式诈骗圈套,才导致许多中国同胞妻离子散,此传销式诈骗不亚于当年的日本侵略中国行为!
  《传销的来历》   
2005年,我听老乡说一个店里卖的电话卡很便宜。我买来使用后,才知道这是lian tong的手机卡,用了一段时间后才知道,信号不是很好,但是比较便宜。来电显示费比yi   dong的便宜一元钱一个月,其它的相比对方的同种套餐也要便宜。后来有充话费送话费的优惠,我就推荐给老乡用了。   
该手机卡后来开通了虚拟网,网内通话仅仅3分钱/分钟,比原来的本地电话便宜许多,同比竟争对手也要实惠很多。就这样我又推荐给我认识的老乡,经过对比后,老乡们都选  择了和我一样的电话卡,大大方便了我们直接的联系。虽然该公司也没有给我任何提成,但是让我们沟通很方便,所以我劝说他们使用了和我一个公司的手机卡。这就是传销的概  念,即中国直销业的雏形!   
我们来看看货物是怎样销售的!一种是直销(如农产品的自销);另一种是:公司-总代理-批发-零售-消费者。这种销售模式大家都知道。销售货物就是等于生产力,谁能  尽快把货物卖掉,他这个公司的资金流动就更快,从而使公司实力快速发展!   
我们来看看实际是怎么销售货物的,零售店把产品放在柜台,同类产品也不止一个公司生产,这样就给了消费者一个选择的余地。消费者一般就会选择他喜爱的或者熟悉的品牌  ,对于新的或者他不了解的牌子,一般不会选择。这样一来,很多产品销售就很被动,公司发展也就缓慢。   
当然有人聪明,发现了以人际关系网的优势,由此组合了一个销售团队。他利用人际关系网+较高的销售提成,促使销售人员带着产品去寻找消费者,向自己的熟人推销产品,  改变了产品等待消费者选择的劣势。这样的卖货很形象的称为传销,利用此方式卖货的公司可以称为传销公司。   
大家都看到了这种卖货方式的优势,那么在实际地销售情况又是如何?   
九十年代,这个传销的概念与模式,随着安利公司的进入中国,掀起了传销的热潮,使得很多人,以及很多公司都来加入和运用传销的浪潮中。   
接下来,我举例子说明一下传销是怎样卖货物的。有A加入了某公司,该公司卖减肥产品的。A的父亲是国家工作人员,应酬多,吃喝也多,啤酒肚也就慢慢的发展。这个A就把产  品带回家,他父亲使用后,啤酒肚慢慢消失了,看起来也年轻几岁。朋友同事们看到后向他请教,原来是用了他儿子卖的产品,好几个人都要求购买此产品。(这就是单层次传销  )   
A的朋友(B)听说他卖减肥产品,B也想卖,他就把B,带到公司加入了。公司规定以后B所卖的货款中,拿出一部分奖励给A。(这就是多层次传销)   
大家听我废话这么久,还是不知道这个传销怎么会成为骗人的工具,怎么会犯法呢?您别急,待我慢慢写来!   
我们知道加入公司要签合同,同样加入传销公司也要签合同!就有C传销公司.要求在加入的条件中除了要签合同,还必须购买一定产品,才能获得销售它公司的产品。(注:这  样的条件很不合理,如果该公司这样发展销售人员,发展一万个,每个人购买一千元产品,那就是一千万,这是一种不正当(不公平)的竟争手段,如果这样做,任何一个小公司  ,在很短的时间内都能成为大公司,这样严重扰乱了市场竟争秩序……)   
这样的情况,以及其它的不正当竟争情况反映到了工商部门,国家就制定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法律主要如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  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同时国家  为了规范管理这种卖货模式,颁发了《直销管理条例》:要求直销公司严格控制直销员的销售提成不能高于百分之三十,也不能要求直销员购买产品来获得直销员资格(详见法律  专栏)!   
很多公司按法律规定改变奖金分配制度,依法成为直销公司【但是实际上很多的直销公司仍然是传销模式运作,这个问题谁来买单呢】!但是很多销售团队,带领自己的亲戚朋友团,仍然秘密运行以前的传销模式,运用了一种看似简单的,实际复杂的  《五级三阶制》。以“人际网络营销,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等概念,投资【00。3900等等】
只要叫【2-3人】 就能获得【百万财富】 宣扬一种【一夜  暴富】的邪说。以【直销名义】继续【搞传销行为】【。可以说它们(对于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知法犯法】,【欺骗】、【迷惑】老百姓的人,我不能把它们归类为人),用  尽各种手段、方法,从而使成千上万的老百姓受骗上当,甚至弄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由于本人的文化水平不高,对事物的了解也不全面,在这里我诚恳的向法律、心  理、打传等等社会各界人士请教。希望留下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设,以助我在今后的打击传销工作中,能帮助更多的传销受害者脱离传销!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厚爱!在这里我祝大家:工作顺利、全家幸福、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编后语:随着今年2月28日,通过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实施,掀起了打击传销的新高潮!传销已经进入了死亡的冬天了,但是不要让它在冬天再冻死人了!亲爱的朋友  们!让全中国人从现在开始,一起来学习知识、预防传销、宣传法律、打击传销、营救亲友吧!     后记;传销模式已经在网上发展了请大家擦亮眼睛,千万不要刚才异地传销又陷入网上传销,不管是自称直销的还是其他的理由,要求你先买产品或者投资,再发展下线的,这样的必然是传销或者不正当销售    【各种传销分类解析】预防各种网络传销,】  http://user.qzone.qq.com//blog/        
  本人08年被骗至江苏,在那种环境的慢慢熏陶下,加入了所谓的“网络营销”“直销”,之后家人去劝说我,然而无功而返,幸运的是自己无意中,在手机网络看到了法律,《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之后才恍然大悟…  
09才慢慢研究传销,花了三个月时间,终于明白了传销的来历以及演变过程,编写了《6千万人不知道的秘密-传销的来历》。之后加入了一个民间反传销组织,在半年的时间里  面,所接触的求助者很多都是一家几口人,甚至一个家族的人很多进入传销,更加深深感受到了,一旦加入传销,就很难自我反省,所以本人重新编写了这个反传销教材,目的就  是为了让大家预防传销,以及怎样去帮助自己的亲友脱离传销。虽然09年出台了刑法《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是如今的传销依然疯狂,还有新的互联网传销正在不断冒出,大家仍  然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传销,所以我恳请大家,为了亲友,敬请转载本文吧!!!    终结篇【传销的来历】《家属求助必读》《反传销培训基地-资料大全》  http://user.qzone.qq.com//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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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产品不错,只是被做歪了
  我曾经被最好的朋友“骗”到广西,同时,经过对“连锁销售”的了解,我自觉自愿地加入了“连锁销售”行业。在从业两年多的时间里,我有过短暂的快乐,经历更多的是无穷尽的痛苦,精神上饱受折磨和煎熬。从踏上南下广西的列车那一刻起,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最后在亲人的鼓励和帮助下,我完成了无比艰难的自我救赎。但这一生当中,我将永远背负着传销的枷锁,刻骨铭心。     两年多的讲师经历,经过我“洗脑”的人绝对不下2000人,同时,在我传销事业的最后阶段,为了给“连锁销售”行业定性,实现自己在这条路上的价值取舍,我辗转接触了几十位高级业务员,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得了相关重要信息。     【A级的真实生活】《百万富翁》四种收入-18大好处-出局制?   http://user.qzone.qq.com//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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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下  同时有在做 完美  安利  天狮的朋友竞快退出来那都是变相转销  同时告诉大家一个道理——————————《在做任何一种事业时您赚到钱了吗???〉》  如果没有那就是假的
  您好!  江西宜春袁永昌祝您身体健康,合家欢乐,心想事成!  呕心励血之作《传销的来历》转载此文也许能拯救一个家庭!敬请转载!谢QQ:本人08年被骗至江苏,在那种环境的慢慢熏陶下,加入了所谓的“直销”,之后家人去劝说我,然而无功而返,幸运的是自己无意中,在手机网络看到了法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之后才恍然大悟…  09才慢慢研究传销,花了三个月时间,终于明白了传销的来历以及演变过程,编写了《6千万人不知道的秘密-传销的来历》。之后加入了一个民间反传销组织,在半年的时间里面,所接触的求助者很多都是一家几口人,甚至一个家族的人很多进入传销,更加深深感受到了,一旦加入传销,就很难自我反省,所以本人重新编写了这个反传销教材,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预防传销,以及怎样去帮助自己的亲友脱离传销。虽然09年出台了刑法《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是如今的传销依然疯狂,还有新的互联网传销正在不断冒出,大家仍然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传销,所以我恳请大家,为了亲友,敬请转载本文吧!【传销的来历】http://user.qzone.qq.com//blog/  
  @ihkk123
22:38:14  顶下  同时有在做 完美  安利  天狮的朋友竞快退出来那都是变相转销  同时告诉大家一个道理——————————《在做任何一种事业时您赚到钱了吗???〉》  如果没有那就是假的  -----------------------------  你就是在放屁
  绿之韵是很好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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