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局的职责管理局的职责是什么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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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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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秩序监管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五)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拍卖行为。&
  (七)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推荐省、市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九)依法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涉及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
  (十三)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四)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控制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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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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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崇明区区级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崇委办〔2017〕2号)规定,设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上海市崇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质量发展局牌子。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以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辖区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受市工商局委托登记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核发营业执照;办理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使用许可及相关登记;负责计量器具经营许可及相关登记;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负责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经营范围为第三方物流、各类医疗器械、连锁总部)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从业药师挂牌登记工作。(三)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受市工商局委托办理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和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四)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及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根据授权,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打击直销和传销违法行为,查处直销和传销违法案件。(五)组织开展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受理、初审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指导辖区广告业发展,拟定区域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广告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媒介(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查处违法经营广告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组织开展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受理、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和咨询;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七)负责辖区合同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依法受理格式合同条款备案;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辖区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八)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开展辖区质量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奖励、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和辖区品牌产品推荐工作;推进质量强区,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负责辖区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和质量信用数据库建设,配合做好辖区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九)管理和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辖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 制定并实施辖区的标准化奖励政策;组织推进和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辖区各级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和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推进和指导辖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理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开展辖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受理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并开展后续管理;负责辖区标准化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十)管理和监督辖区计量工作。推进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监督检查注册在本辖区的计量校准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职责范围内的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辖区制造、修理、使用、销售、进口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辖区商品质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进行辖区计量仲裁,处理计量纠纷;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对辖区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进相关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工作;负责辖区计量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十一)管理和监督辖区检验检测认证。组织落实本市检验检测认证发展规划,推动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辖区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对辖区各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证后日常监督管理;推动辖区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负责辖区检验检测、认证、能效标识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落实市局授权的工业产品许可证(省级发证)产品的审批、变更、注销等工作。(十二)管理和监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发证审核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上报和调查处理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开展特种设备统计工作、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负责特种设备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十三)管理和监督辖区产品质量工作。负责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后续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处置;落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十四)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动辖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开展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推进辖区社会共治机制形成和信用体系建设。(十五)实施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的专项监督;保障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十六)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体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体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十七)根据市食药监局抽检计划,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抽样检验;组织开展辖区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十八)监督检查辖区经营者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执行收费政策、市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组织开展辖区内价格诚信建设活动;监督检查辖区内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辖区内价格法律、政策等宣传,指导有关组织和消费者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十九)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二十)负责辖区相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二十一)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二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2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组织人事科(三)政策法规科(四)财务科(五)注册许可科(六)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七)公平交易科(八)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科)(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十一)质量管理科(十二)标准化管理科(十三)计量监督管理科(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十五)认证和产品监督管理科(十六)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安全应急督查科)(十七)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十九)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二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组织。三、行政执法机构设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为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为副处级,统一承担本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设综合科和7个执法中队:(一)综合科(二)一中队(三)二中队(四)三中队(五)四中队(六)五中队(七)六中队(八)七中队四、派出机构设立18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正科级。统一承担乡镇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监管及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相关质量技术监督日常巡查、价格日常监督检查、相关快速简易执法等职责。五、人员编制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为477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1兼)、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22正18副。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编制为72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正6副。18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总编制308名,科级领导职数36正39副,具体如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28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沙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华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2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星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7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港西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桥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3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河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8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竖新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7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22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港沿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家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22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海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平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六、其他事项(一)与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会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3.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置联络机制。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物中毒应急处置中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置相关工作。(二)与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以及外省市农产品进入本区区域后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监管。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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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主要职责及联系方式
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主要职责及联系方式& & 一、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 & & &1、主要职责 &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承担局综合文字、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政策理论研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承担全局的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局网络建设及管理。负责行政执法罚没物资的管理。负责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管理、日常考核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 & 2、联系方式:7& &&(二)政策法规科 & && 1、主要职责 & & &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干部教育培训,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和申报,组织落实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组织和监督实施有关信息公布。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 &&2、联系方式:0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 & &&1、主要职责 &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管理方面的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办理工作,核发各类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承担行政审批的审查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有关许可工作。
2、联系方式:68
& &&(四)食品监督管理科 & && 1、主要职责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辖区内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专项整治;制定相关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负责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措施;负责起草部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基层所处置散发性(一般性)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 &&2、联系方式:9
(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 &&1、主要职责 &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街道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编制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形势分析报告和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 &&(六)市场规范管理科 & &&1、主要职责 &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和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管理,监管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开展电子商务的网络监测与巡查工作,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查处办理上述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 & && 2、联系方式:4 & &&(七)特种设备监管科 & &&1、主要职责 & && 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工作。办理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发证的监督管理,指导基层市场监管所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订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上报和按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开展特种设备统计工作,开展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负责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 &&2、联系方式:2。 &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 && 1、主要职责
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调处商标纠纷,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及商标印刷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做好“三级名标”和“三级名牌”的推荐、保护工作,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广告的审查、发布和经营活动,查处办理上述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 & &&2、联系方式:9
& &&(九)质量发展科 & &&1、主要职责 & &&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分析、报告全区宏观质量状况,拟订全区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全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协调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和监督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承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负责各类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全面管理、实施、推进。
承担辖区计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指导基层市场监管所监管市场计量工作,指导企业计量工作,组织落实本区检验检测认证发展规划,推动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辖区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对辖区各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获证后日常监督管理。 & &&2、联系方式:6 & &&(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挂“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牌子) & &&1、主要职责: & &&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拟定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辖区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 &&2、联系方式: & &&(十一)经济发展服务科 & &&1、主要职责 & &&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研究制定企业、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发展任务分解、统计分析、服务企业等方面工作,综合协调派出机构服务经济的职责,整合区域资源,及时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做好在地企业跟踪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个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承担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承担呈贡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配合开展非公党建工作。 & &&2、联系方式:1 &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 &&1、主要职责& & 受理对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方面的申(投)诉、举报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负责1、12331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负责对投诉、申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开展有关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呈贡区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 &&2、联系方式:5
& &&(十三)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 & &1、主要职责 & &&(1)党委办公室负责全局的党务及群团工作;负责党员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察考核和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党建工作。 & &&(2)监察室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及行政监察工作;对重大工作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查处干部违法违纪行为。 & & &2、联系方式:8
& && 二、直属机构 & &&行政执法大队(直属行政执法机构) & &&1、主要职责 & &&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是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承担各类专业领域一线市场监管以及重、特大案件的查办,其主要职责:& (1)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特大案件;牵头实施重大案件的执法行动,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辖区重大食品案件的查处,以及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食品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3)查处各级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负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抽样、药品快检及相关投诉举报查处。& (4)参与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认定,以及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相关工作。& (5)负责查处网络经营者、网络经营活动等新兴领域的违法行为。& (6)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负责本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8)负责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查处;配合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重大突发安全事件、集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0)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与其他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2、联系方式:5
& &&三、派出机构 & &&(一)主要职责 & &&设置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的行政执法工作负第一责任。其主要职责: (1)承担辖区内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承担辖区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承担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许可工作;配合开展对食品流通、餐饮、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的场地实质审查。 (2)承担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热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监管经营户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事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及核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落实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3)承担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重点查办各相关类型案件和当场处罚案件;负责一般程序类案件的线索录入、分派和立案初审;及时处理上级下发的各类舆情线索,按时反馈处置结果;定期上报执法信息;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4)承担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负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5)承担辖区内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注册商标基础管理;开展商标印制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对辖区各类广告监管监测,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6)承担辖区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照分工受理、处理、反馈消费者咨询、申(投)诉、举报,实施相关领域消费维权;开展消费教育与引导,发挥好维权联络点的作用;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7)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日常监管、抽样检验;负责食品风险监测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负责散发性(一般性)疑似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处置;配合处理辖区集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承担辖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辖区食品行政审批的现场核查工作;负责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各类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辖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 (8)承担辖区内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消费环节,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内设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 (9)承担辖区内产(商)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检任务;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快速检测工作。 (10)承担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认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对产(商)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认证企业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风险监测任务,配合实施问题产品的召回与处置;协助完成对辖区内生产型企业质量档案的动态监管;配合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宣传和推进质量强区和名牌战略;配合推进区内企业开展能源体系认证。 (11)承担辖区内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培训,组织辖区单位推进和开展采标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项目工作的宣传、项目培育、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开展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日常监管。 (12)承担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原市管企业、重点监管单位、液氨制冷行业、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等除外)实施日常检查;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协调落实街道安全办公室承担的特种设备巡查工作;配合开展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13)承担辖区内计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商品交易市场、加油站、超市卖场、餐饮饭店、眼镜配制等行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管;对销售和进口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对获得中小企业计量合格评定证书的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开展产(商)品包装物减量(过度包装)检查及相应后处理工作。 (14)承担辖区内工商、质监、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15)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管理、考核。 (16)承担辖区内相关综合保障工作。负责实施各项专项整治行动;负责相关系统的录入维护工作;负责相关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开展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并配合查处;参与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街道组织的综合执法工作及购物放心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街镇、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等工作。 (1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二)联系方式1、龙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方式:1
2、斗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方式:53、洛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方式:2
4、雨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方式:5
5、乌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方式:06、吴家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方式:3& && 四、下属事业单位 & &&(一)呈贡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办公室) & &&1、主要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能和职责。详见呈贡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九定方案(待区委编办审定下发)。 & &&2、联系方式:3 & &&(三)呈贡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合署办公) & &&1、主要职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能和职责。详见呈贡区消费者协会九定方案(待区委编办审定下发)。 & &&2、联系方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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