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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换算:1亩=.667平米
1平米=3/20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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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趋势
【英文标题】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China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保障;政务公开;党务公开
【英文关键词】 the government in the the disclosure of the gove the disclosure of the party information
【期刊年份】 【期号】 2
【页码】 1
【摘要】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自运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综合考察这一制度运作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这一制度的发展在未来虽然同样会遇到障碍和阻力,但整体而言却呈现出八项良好的发展态势: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制度的立法将陆续以各种不同方式、不同途径启动;政府内在和外在动力将持续促使信息公开常态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保障将更加有力、有效;公民申请和获取政府信息将更方便、更理性;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和功能将更多元化;政府信息公开和例外的界限将更明晰;政府信息公开将推进执政党党务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将更加注重政务公开,更加注重公开的精细化及公开实效。
【英文摘要】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China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achievement since its operation, but also exposed many problems. A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e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social background of the system displays that in the future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system shows eight good development trend although the existence of the obstacles and resistances: Firstly the extra legisl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related systems will sta Secondly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motivations will promote the normalization of information dis Thirdly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the system will be more and more po fourthly citizens’applies for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the obtains will be more convenie Fifthly the values and the functions of the system w sixthly the range of the disclosure and its exceptions will be seventhly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ill promote the party’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eighthly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will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government daily affairs, 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refinement and the effective results of the disclosure.
【全文】【】 &&&&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自日正式建立和全面运作以来,[1]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研究课题组在一份关于中国各级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评估报告中,认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呈现出六个方面的亮点:[2]其一,信息公开已形成渠道多元化的体制。多元化体制以门户网站为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其他渠道包括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微信、微博等工具更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具有即时、便捷等特点,各行政机关纷纷开通政务微博微信,通过微平台使得信息及时、有效地传递到民众;其二,政务运作信息公开规范、透明。绝大多数政府和政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通过“阳光执法网上服务大厅”等模式,发布行政运作事项及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信息,无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各级地方政府,普遍都在网站公开了预决算信息;其三,行政机关每年公布自己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告不仅展示成绩,也主动自我揭短。许多报告详细列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及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指出本级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明确提出改进措施和努力方向;其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许多政府和政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发布会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热点及社会关切的问题,这些热点问题往往都是社会普遍关注和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其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解读法律、政策文件。在许多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门户网站上,都设置专门的政策法规解读栏目。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还在网站上标注相应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以方便公民电话咨询;其六,畅通信息公开申请渠道。自《》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获取其需要的信息。为满足公众申请信息公开的需要,大多数政府和政府部门设置了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公民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和回复,保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的畅通。
  虽然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建立和运作了将近10年,并且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但是,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身和实施运作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就制度本身而言,规范调整该制度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或者说很不完善:目前为该制度提供法律根据的仅有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的、层级为行政法规的《》和法律效力更低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和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法《行政程序法》目前都尚阙如;现行宪法亦未为之提供充分和明确的根据;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如政务公开法(阳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法)、电子政务法等都尚未制定。即使是已经施行多年的《》,本身亦存在诸多不足,如现代法治理念下的“公开是常态,保密是例外”等原则在《条例》中未能充分和全面体现;而像“三安全、一稳定”等一类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规定[3]有时还可能不适当地缩减《条例》确定的有限的公开范围。至于《条例》在实施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阻力和问题,更是使《》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既有成效,又有问题;既有各种促推、促进力量,又有各种障碍和阻力。那么,它的前景究竟会怎么样,它的发展趋势又如何?对此,笔者是一个乐观派,根据对这一制度在中国运作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背景分析,笔者认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虽不会一帆风顺,但前景将是光明的。下面这八个方面的趋势可预示此种前景:未来十年,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制度的立法将陆续以各种不同方式、不同途径启动;政府内在和外在动力将持续促使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保障将更加有力、有效;公民申请和获取政府信息将更方便、更理性;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和功能将更多元化;政府信息公开和例外的界限将更明晰;政府信息公开将推进执政党党务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将进一步深化,即政府信息公开将更加注重政务公开,更加注重公开的精细化及公开实效。
  一、立法――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制度的立法将陆续以各种不同方式、不同途径启动
  未来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将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以三种方式陆续启动:一是通过单行法律启动各具体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事实上,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即已设专章(第五章)规定环境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预见,未来在其他领域其他事项上这样以专章专节方式规定专门领域专门事项的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例将会越来越多;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对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整体的宏观设计。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政府信息公开法》列入该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遗憾的是,该届人大的此项立法规划没有能够实现,之后各届人大再也没有将之列入规划。但自《》发布实施以来,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出议案、提案,建议将《》上升为法律,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笔者认为,这一建议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很有可能变成现实;三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行政程序法》中予以确立和规定。2015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行政程序法典化课题组草拟呈送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就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专门设计。该《建议稿》不仅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对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设计和规范。目前,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许多人士在努力推动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希望下一届人大能将之列入立法规划。
  二、行政――政府内在和外在动力将持续促使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运作不仅在于立法,更取决于法律的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法施行的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观察未来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趋势,必须考察这些法律施行主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态度,考察有无动力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推进信息公开常态化。促使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进信息公开常态化的动力有两个方面: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内在动力源于政府自身对政府信息公开价值、意义的认识,以及内部制度的不断完善;外在动力源于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激励、制约机制和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机制。从整体而言,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在动力源还是正面和积极的。经过十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5]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意识大为增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自《》发布后绝大多数都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在3月31日前发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目前绝大多数行政机关都已达到这一要求。考察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外在动力源,可以明显感受到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强烈愿望和强大压力,许多社会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每年都开展各种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评议活动、发布评议报告,如北京大学公众参与与支持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每年都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各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数据对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各项指标打分,然后依总分对之排序和给出名次。这种评价虽是民间而非官方的,但其影响很大。各地方各部门都非常重视这些单位的调查评价报告,也畏惧所在地方、部门在报告中连年排名垫底。各地方和各部门在当年排名靠后时,次年也必定努力改进信息公开工作,力争名次前挪。正是这些内外激励和制约机制的运行,使国人能对未来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的发展趋势持有信心。
  三、司法――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保障将更加有力、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保障的此一趋势源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强劲势头,即司法管辖打破行政区域限制以及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开始向省管逐步过渡,使人民法院审判独立性日益增强,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日益减少;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判司法解释的发布[6],使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有了具体遵循的规则和标准,由此也能给相对人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并对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进行更有效的监督;三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经验积累,特别是典型判例的形成,[7]使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这类案件增添了信心,提高了应对和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技能,改进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判质量,由此也强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保障。
  四、用法――公民申请和获取政府信息将更方便、更理性
  公民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便度和理性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就这一点而言,我们目前既有许多正面和积极的因素,也有一些负面和消极的因素。例如,各级行政机关积极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这是正面和积极的例子;一些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设置种种障碍,或者以信息不存在、信息已为档案馆收藏为由不予提供,敷衍搪塞公民的申请,这是负面和消极的例子[8]。公民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这是正面和理性的例子;个别公民为了发泄对行政机关的不满,或者为了谋求某种违法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向行政机关提出大量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完全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在行政机关不满足其申请要求时,又接二连三地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大量耗费行政和司法资源,这是负面和不理性的例子。[9]但从总体趋势看,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态度是越来越积极,尽量为之提供方便,并尽量对其申请予以满足,而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越来越理性,也尽量避免不适当地过分耗费行政和司法资源。
  五、功能――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和功能将更多元化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价值和功能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发挥政府信息对发展社会经济、科研创新和人民生活的作用,但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并不限于这些。例如,在反腐败和提高政府公信力方面,在保障公民对国家政策和政府管理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方面,在防止自然灾害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日中央深改组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意旨即在于更充分发挥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公共信息不等于政府信息,但包括政府信息)的多元功能和作用。该《意见》尤其强调,要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进一步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促进信息惠民,发挥数据大国、大市场优势,促进信息资源规模化创新应用,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释放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功能的发挥和利用,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政府信息公开案例中的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即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审判的这一趋势。
  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案情如下:
  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余穗珠于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同年7月4日,三亚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环境资源局全部予以公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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